《九民纪要》涉及的内容极为广阔,囊括了公司纠纷、合同纠纷、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等十二个方面。其中最后一个部分为:关于民刑交叉案件的程序处理。如何正确办理刑民交叉案件是当前实务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本文将结合《九民纪要》中关于刑民交叉分别审理的规定,归纳总结刑民交叉案件应当分别审理的情形。
一、《九民纪要》中关于刑民交叉案件应当分别审理的规定
《九民纪要》的第128个问题为:【分别审理】同一当事人因不同事实分别发生民商事纠纷和涉嫌刑事犯罪,民商事案件与刑事案件应当分别审理,主要有下列情形:
(1)主合同的债务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认定其构成犯罪,债权人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
(2)行为人以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他人名义订立合同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认定其构成犯罪,合同相对人请求该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他人承担民事责任的;
(3)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认定其构成犯罪,受害人请求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民事责任的;
(4)侵权行为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认定其构成犯罪,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其他赔偿权利人请求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的;
(5)受害人请求涉嫌刑事犯罪的行为人之外的其他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98规定)
第一条:同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因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的,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犯罪嫌疑案件应当分开审理。
第二条: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为单位骗取财物为目的,采取欺骗手段对外签订经济合同,骗取的财物被该单位占有、使用或处分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责令该单位返还骗取的财物外,如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条: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该单位的名义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将取得的财物部分或全部占为己有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外,该单位对行为人因签订、履行该经济合同造成的后果,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个人借用单位的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出借单位名义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归个人占有、使用、处分或者进行其他犯罪活动,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借用人的刑事责任外,出借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的单位,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被害人明知签订合同对方当事人是借用行为,仍与之签订合同的除外。
第五条:行为人盗窃、盗用单位的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私刻单位的公章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归个人占有、使用、处分或者进行其他犯罪活动构成犯罪的,单位对行为人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不承担民事责任。
行为人私刻单位公章或者擅自使用单位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签订经济合同的方法进行的犯罪行为,单位有明显过错,且该过错行为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单位对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八条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侵权责任法》
第34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二、不同的法律事实和不同事实的区别
无论是九民纪要,还是98规定或者其他法律条文中涉及到刑民交叉的问题时,其内在的法理一样的,即同一当事人因不同事实分别发生民商事纠纷和涉嫌刑事犯罪,民商事案件与刑事案件应当分别审理。
关于这里有一个问题需要注意,98规定的第一条中,是这么规定的:同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因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的,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犯罪嫌疑案件应当分开审理。而在九民纪要中的第128个问题中是这么规定的:同一当事人因不同事实分别发生民商事纠纷和涉嫌刑事犯罪,民商事案件与刑事案件应当分别审理。可以看出,在判断是否应当分开审理时,由“法律事实”转变为“事实”,这一变化对于刑民交叉案件是否应当分开审理有重要影响。
其实关于不同事实的表述,并不是九民纪要最新提出的。1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部分:关于涉及民事案件的处理问题中规定“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正在侦查、起诉、审理的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就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执行涉案财物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那么不同法律事实和不同事实有何区别呢?
2015年最高法院在【(2015)民申字第1778号】《梅振娇与李红玲、海南鸿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判决书中作出了如下表述:因为法律事实、法律关系均是指法律规范调整下的事实和关系,只要法律规范性质不同,法律关系或法律事实就不同。而对“同一事实”的认定,并非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和刑事法律规范作出规定的要件事实,而应是自然意义上的事实本身
另外,2019年7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刘贵祥在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明确提到了关于刑民交叉案件中“同一事实”的认定。具体为:
三、归纳总结刑民交叉案件应当分别审理的情形
(一)行为人以单位名义签订合同涉嫌犯罪的情形
1.单位内部人
(1)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员工以单位名义签订合同涉嫌犯罪,无论涉案款项是归个人还是单位所有,单位本身不构成犯罪的,相对人请求单位承担责任的
(2)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单位进行走私或其他犯罪活动所得财物以签订经济合同的方法予以销售,如果买方不知该经济合同的标的物是犯罪行为所得财物而购买的,单位对买方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例外:买方明知或者应当知道的,如因此造成经济损失,其损失由买方自负。
2.单位外部人
(1)行为人借用单位的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对外签订合同涉嫌犯罪,相对人请求单位承担责任的。
例外:相对人明知行为人是借用仍与之签订合同的除外
(2)行为人私刻或擅自使用单位公章、业务介绍信或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对外签订合同涉嫌犯罪,如果单位存在公章管理不当等明显过错,相对人请求单位承担责任的。
如果是行为人盗窃、盗用单位公章、业务介绍信或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对外签订合同涉嫌犯罪,单位对此不承担责任。
(3)企业承包、租赁经营期满后,企业未采取有效措施收回其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没有及时采取措施通知相对人,原承包人、租赁人以该企业名义签订合同涉嫌犯罪的,相对人情人该企业承担责任的。
例外:但是,原承包人、承租人利用擅自保留的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该企业名义签订合同涉嫌犯罪的,企业一般不承担民事责任。
(二)其他情形
1.个人以他人名义签订合同涉嫌犯罪,相对方请求他人承担责任的
2.债权人签订借款合同涉嫌犯罪,债务人请求担保人承担责任的
3.行为人因侵权行为涉嫌犯罪,受害人请求保险公司或其他赔偿主体承担责任的
小结
2.刑民交叉案件涉及不同事实应当分别审理,是司法审判实践中处理的一种大的趋势。但目前由于现有的司法解释本身对于刑民交叉案件如何处理就存在着冲突,加之对于如何认定同一事实没有统一的法律法规予以确定,所以导致各地法院的在对于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上也会产生不同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