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信用证社违反规定手续退汇给他人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责任的批复》法(经)复(1988)45号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因约定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法复(1994)3号1994年3月26日
3、法院法函(1995)65号《关于银行以折角核对方法印鉴应否承担客户存款被骗取的民事责任问题的复函》1996年3月21日
4、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的(1996)国土函字第51号《对关于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中土地资产处置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海国际航运大厦有限公司与香港宁工程(中国)有限公司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管辖问题的复函》(1998)民他字第10号1998年7月13日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的名称与内容不一致如何确定管辖权问题的批复》(1996)6号1996年11月13日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几个问题的批复》法释(1998)27号1998年11月5日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马南峨山县邮电局、勐海县邮电局赔偿纠纷案的复函》(1998)民他字第24号1998年11月28日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济南三株公司与陈然之等人损害赔偿一案的答复》(1998)民他字第33号1998年12月30日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法释(1995)5号1999年2月13日
11、最高《关于海口鲁银实业公司典当拍卖行与海南万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南内江房地产开发公司抵押贷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复函》(1996)法民字第8号1999年3月2日
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农业银行汝州市支行与中国建设银行汝州市支行债务兑付纠纷案的复函》(1998)民他字第29号1999年3月17日
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职工执行公务在单位借款长期挂帐发生纠纷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答复》(1999)民他字第4号1999年4月5日
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咸阳爱心总公司与咸阳爱心公司1930名传销员传销纠纷如何适用(1998)38号通知的复函》(1999)民他字第2号1999年4月6日
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持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调解书或有关机构出具的或确认的调解协议书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批复》法释(1999)10号1999年4月9日
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13号1999年7月3日
1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黑龙江省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政府与鳮西市化工局、沈阳冶炼厂环境污染纠纷案的复函》(1999)民他字第31号1999年11月2日
1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肖涵诉上海市第五十四中学等赔偿一案的复函》(1999)民他字第25号1999年11月20日
1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刘兰祖诉山西日报社、山西省委支部建设杂志社侵害名誉权一案的复函》(1999)民他字第32号1999年11月27日
2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稷山县关公洗煤厂与垣曲县晋海实业总公司、张喜全货款纠纷一案的复函》(1999)民他字第33号1999年12月13日
2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郑州分行与济南市电信局侵权赔偿一案的复函》(2000)民他字第1号2000年1月13日
2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海东府贸易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湖南省分行国际业务部、湖南省华隆进出口光裕有限公司返还财产一案的答复》(1999)民他字第5号2000年1月18日
2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彭志新诉梁广成、王树伟借款纠纷案管辖问题的复函》(2000)民他字第3号2000年2月14日
2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享受本人工龄和已死配偶生前工龄优惠后所购公房是否属于夫妻财产的复函》(2000)法民字第4号2000年2月17日
2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四川高院请示长沙铁路天群实业有限公司贸易部与四川鑫达实业有限公司返还代收贷款一案如何适用法(民)复(1990)3号批复中“诉讼时效期间”问题复函》(1999)民他字第12号2000年4月5日
2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广西高院请示黄仕冠、黄德信与广西法制报社、范宝忠名誉侵权一案请示的复函》(2000)民他字第8号2000年7月31日
2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后在破产程序终结前经人民法院允许从事经营活动所签合同是否有效问题的批复》法释(2000)43号2000年11月14日
2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法释(2000)34号2000年11月15日
2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人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法释(2000)38号2000年11月21日
3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有关问题的批复》法释(2000)40号2000年12月1日
3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持台湾地区有关行政或公证部门确认的离婚协议书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复函》(2000)民他字第29号
3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持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支付命令向人民法院申请订可为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批复》法释(2001)13号2001年3月20日
3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常州星港幕墙装饰有限公司工程款纠纷案的复函》2001年民一他字第19号2001年4月24日
3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沿海、内河货物运输赔偿请求权时效期间问题的批复》法释(2001)18号2001年5月22日
3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法释(2001)25号2001年6月28日
3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2001)民一他字第32号2001年12月31日
38、《关于对帮助他人设立注册资金虚假的公司应当如何承担民事责任的请示和答复》(2001)民二他字第4号
39、《关于天津市旭帝商贸有限公司、天津开发区迈柯恒工贸有限公司与建行天津分南开支行存款纠纷二案如何适用法律的请示的答复》(2001)民二他字第13号
40、《关于哈尔滨市商业银行银祥支行与哈尔滨金事达实业(集团)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如何处理问题的答复》法民二(2001)016号
41、《关于光明公司是否是本案适格被告问题的复函》法民(2001)36号
4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沈阳市信托投资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保证责任问题的答复》法民二(2001)50号
4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福州办事处与张景宗、雷珊珊、张瑱瑱、厦门正丰源保税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请示的复函》(2001)民一他字第34号2002年2月8日
4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自杀”含义的请示的答复(2001)民二他字第18号2002年3月6日
45、《关于交通部公路科研所请求解除其外购设备款冻结措施问题的请示的答复》(2001)民二他字第30号2002年5月31日
4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向外国公司送达司法文书能否向其驻华代表机构送达并适用留置送达问题的批复》2002年6月18日
4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已于2002年6月1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6月20日施行
4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2002)12号2002年7月11日
4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的批复》(2002)20号2002年7月15日
5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品侵权案件的受害人能否以产品的商标所有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的批复》已于2002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7月28日起施行。
5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2002)民二他字第11号2002年10月13日
5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担保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的适用和保证责任方式认定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38号2002年11月11日
53、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中国电子进出口公司江苏公司与江苏省信息产业厅等股权纠纷一案的请示的答复(2001)民二他字第19号2002年11月15日
54、对“关于担保期间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方式及程序问题的请示“的答复(2002)民二他字第32号2002年11月22日
5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已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向其他保证人行使追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37号2002年11月23日
56、给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复函法民二(2002)第27号
57、关于对中国银行中银发(2002)45号请示的答复
5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向美琼、熊伟浩、熊萍与张凤霞、张旭、张林录、冯树义执行遗嘱代理合同纠纷一案的请示》的复函(2002)民一他字第14号2003年1月29日
59、《关于胡克诉王卫平、李立、李欣股东权纠纷一案的答复》(2003)民二他字第4号2003年5月15日
6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长林等六人与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违约赔偿纠纷一案的函复》(2002)民一他字第6号2003年6月25日
61、《对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内江市东兴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与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内江支公司保险合同赔付纠纷合同是否成立等请示一案的答复》(2003)民二他字第09号2003年7月10日
6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浦发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强制平仓是否承担责任问题请示的答复》(2002)民二他字第21号2003年7月29日
6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天津市邮政局与焦长年存单纠纷一案中如何分配举证责任问题的函复》(2003)民一他字第16号2003年11月6日
6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管理机关能否撤销错误的注销抵押登记行为问题的批复》法释(2003)17号2003年11月17日
65、《关于债权人在保证期间通过邮局以专递方式向保证人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但没有保证人对邮件签收或拒收的证据,能否认定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请示的复函》(2003)民二他字第6号
6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特许使用企业名称的特许人应否对使用人债务承担责任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的答复》(2003)民二他字第23号
67、全国人大常委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有关问题的答复》法工委复字(2004)1号2004年2月20日
6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消防验收合格而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如何认定其效力的函复》(2003)民一他字第11号2004年3月4日
6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应当在如何认定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又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问题的批复》法释(2004)4号2004年4月19日
7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清算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约或侵权等民事纠纷案件诉讼管辖问题的批复》法释(2004)5号2004年6月21日
7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期限应当如何起算问题的批复》法释(2004)8号2004年7月26日
72、《关于借款到期后债务人在多份空白催收通知单上加盖公章如何计算诉讼时效的请示的答复》(2004)民二他字第28号2004年11月1日
7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武秋芳等12人与中国工商银行张家口分行劳动争议纠纷案的批复》(2004)民一他字第2号2004年11月12日
7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04)17号2004年11月25日
7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装修装饰工程款是否享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的函复》(2004)民一他字第14号2004年12月8号
7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空难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复函》(2004)民一他字第26号2005年3月22日
7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理银行不良资产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法(2005)62号2005年5月30日
7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国有商业银行就政策金融资产转让协议发生的纠纷问题的答复》(2004)民二他字第25号2005年6月17日
7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银行储蓄卡密码被泄露导致存款被他人骗取引起储蓄存款合同纠纷应否作为民事案件受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05)7号2005年8月1日
8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建设银行信阳分行民权路支行与信阳市自来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华夏光学电子仪器厂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的答复》2005年12月2日
8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买受人在交易时未支付价款向出卖人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请示的答复》(2005)民二他字第35号2006年3月10日
83、最高人民法院《经常居住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2005)民一他字第25号2006年4月3日
8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是否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复函》(2005)民一他字第23号2006年4月26日
8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五十九条的第三人范围问题的答复》法函(2006)51号2006年5月18日
8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原告罗佛英、凌秀英等2094人与被告湖北省荆江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荆州市沙市支行返还财产纠纷一案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的答复2006年8月2日
8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条款效力请示的复函[2006]民四他字第4号
一九八八年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一九九四年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因约定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法复(1994)3号
1994年3月26日
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方立即付款。需方收货方后因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
一九九六年
折角核对虽是现行《银行结算会计核算手续》规定的方法,但规定属于银行内部规章,只对银行工作人员有约束作用,以此核对方法核对印鉴未发现存在的问题而造成客户存款被骗取的,银行有过错的,应当对不能追回的被骗款项承担民事责任。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的名称与内容不一致如何确定管辖权问题的批复》(1996)6号1996年11月13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苏高法[1995]229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当事人签订的经济合同虽具有明确、规范的名称,但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与名称不一致的,应当以该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确定合同的性质,从而确定合同的履行地和法院的管辖权。
二、合同的名称与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不一致,而且根据该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难以区分合同性质的,以及合同的名称与该合同约定的部分权利义务内容相符的,则以合同的名称确定合同的履行地和法院的管辖权。
一九九八年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海国际航运大厦有限公司与香港宁工程(中国)有限公司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管辖问题的复函》(1998)民他字第10号1998年7月13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8)沪高民终字第10号《关于上海国际航运大厦有限公司与香港宁工程(中国)有限公司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管辖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原则上同意你院意见,根据仲裁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在1996年12月约定的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合同仲裁机构,在当时已不存在,如果当事人没有就仲裁机构达成补充协议,属于对仲裁机构约定不明确。本案双方当事人虽在合同中约定将争议提交仲裁,但同时又约定经仲裁后双方仍无法达成一不致时可诉请法院解决,此约定表明双方未将仲裁作为解决其相互间争议的唯一方式和最终解决方式,实际上将仲裁约定为诉讼的前提条件,该仲裁协议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有关仲裁问题的规定,因此该仲裁协议应属无效。
(注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7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鲁高法函〔1997〕84号《关于认定重建仲裁机构前达成的仲裁协议的效力的几个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实施后重新组建仲裁机构前,当事人达成的仲裁协议只约定了仲裁地点,未约定仲裁机构,双方当事人在补充协议中选定了在该地点依法重新组建的仲裁机构的,仲裁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二、在仲裁法实施后依法重新组建仲裁机构前,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了仲裁机构,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经人民法院审查,按照有关规定能够确定新的仲裁机构的,仲裁协议有效。对当事人的起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机构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另一方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无效,如果仲裁机构先于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并已作出决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仲裁机构接受申请后尚未作出决定,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同时通知仲裁机构终止仲裁。
四、一方当事人就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申请仲裁,另一方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无效并就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起诉的,人民法院受理后应当通知仲裁机构中止仲裁。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仲裁协议有效或者无效的裁定后,应当将裁定书副本送达仲裁机构,由仲裁机构根据人民法院的裁定恢复仲裁或者撤销仲裁案件。
人民法院依法对仲裁协议作出无效的裁定后,另一方当事人拒不应诉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原受理仲裁申请的仲裁机构在人民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无效后仍不撤销其仲裁案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马南峨山县邮电局、勐海县邮电局赔偿适用法律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认为:原则上同意你院审委会倾向意见,即邮政企业遗失邮件给他人造成实际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邮政企业与用户之间有偿服务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邮政企业遗失邮件应依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考虑到邮电企业经营方式的特殊性以及本案遗失邮件为非保价邮件,故应减轻邮电企业赔偿责任。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济南三株公司与陈然之等人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认定三株口服液质量不合格,以及陈伯顺死亡与服三株口服液的因果关系;你院可对本案尽量做调解工作;如果调解不成,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决。
一九九九年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吉高法〔一九九八〕一百四十三号《关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间接损失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因此,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你院正在再审的海口鲁银实业公司典当拍卖行与海南飞驰实业有限公司等抵押贷款案,经研究认为,在《担保法》实施以前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你院在审理时可就本案主合同是否有效作进一步审查,包括鲁银典当行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能否开展不动产抵押贷款业务及双方约定的利息是否过高等问题。如果主合同无效,则按过错原则处理本案;如果主合同有效,则按公平原则处理。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中国农业银行汝州市支行与中国建设银行汝州市支行债券兑付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认为,根据汝州市第三水泥厂与汝州市农业银行签订的《企业债券代销合同》和债券票面的记载,汝州市农业银行应负有债券兑付义务,即汝州市建设银行所持的400万元债券应由汝州市农业银行负责兑付。但是,400万元债券的利息,根据汝州市建设银行与债券发行人汝州市第三水泥厂关于债券利息支付的约定,不应由汝州市农业银行支付。
你院吉高法(1998)144号《关于职工执行公务在单位借款长期挂帐发生纠纷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倾向性意见,即刘坤受单位委派,从单位预支15000元处理一起交通事故是职务行为,其与单位之间不存在平等主体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人民法院不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刘坤有受托事项完成后,因未及时报销冲帐与单位发生纠纷,应由单位按其内部财会制度处理。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8〕陕民终字第58号关于咸阳爱心总公司与咸阳爱心总公司1930名传销员传销纠纷案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依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和我院〔1998〕38号通知精神,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认定和处罚,当事人之间因传销行为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不宜将此类纠纷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对于在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传销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下发前已经受理、但尚未审结的一审和二审案件,也应当依照上述规定办理,但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各方当事人的工作,防止矛盾激化。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当事人持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调解书或者有关机构出具或确认的调解协议书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台湾地区有关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是在法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应视为与法院民事判决书具有同等效力。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的,人民法院应比照我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予以受理。但对台湾地区有关机构(包括民间调解机构)出具或确认的调解协议书,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的,人民法院不应予以受理。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肇事人逃跑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辆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肇事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辆的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黑龙江省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政府与鳮西市化工局、沈阳冶炼厂环境污染赔偿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梨树区人民政府有权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你院[1998]沪高民他字第29号《关于肖涵诉上海市第五十四中学等赔偿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意见,即肖涵在校学习期间,上海市第五十四中学对其负有进行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肖涵受伤后,上海市第五十四中学未及时将其送往医院进行抢救,以致延误了医疗时机,造成肖涵终身残废,该校应承担主要责任。肖涵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违反学校纪律擅自爬墙摔伤,对损害后果应承担次要责任。范吉俊、李佳磊明知爬墙的危险性,仍然协助肖涵爬墙,对损害后果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至于数额的分担,请你院根据实际情况和各自责任确定。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OOO年
你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郑州分行与济南市电信局侵权损害赔偿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认为:济南市电信局下属工作人员违反中国人民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邮电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等部门联合下发的银发[1987]115号《关于加强银行电报汇款业务管理的联合通知》的文件规定,违章操作,造成中国人民银行郑州分行(以下简称人行郑州分行)200万元人民币的损失,对此应承担赔偿责任。作为金融管理机构的人行郑州分行,对有明显瑕疵且数额巨大的银行汇款电报,没有尽到行业所要求的严格注意义务,也有一定过错,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济南市电信局对人行郑州分行的损失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人行郑州分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9]湘民请字第2号《关于上海东府贸易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湖南省分行国际业务部、湖南省华隆进出口光裕有限公司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有关情况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认为:如果没有充分证据证明银行明知光裕公司出借账户给东府公司,银行依据贷款合同约定扣款还贷的行为并无不当;光裕公司出借账户给东府公司并获取利益,应当对东府公司100万元款项无法收回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光裕公司与东府公司之间的协议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是无效合同,对东府公司100万元损失的发生,双方均有过错,应根据双方过错程度,确定责任分担的比例。
你院《关于彭志新诉梁广成、王树伟借款纠纷一案管辖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该案系借款合同纠纷,两被告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以及合同履行地均在北京市昌平县,根据《民事诉讼法》地域管辖第二十四条、二十二条之规定,该案应由北京市昌平县人民法院管辖。
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
你司《关于在享受本人工龄和已死配偶生前工龄优惠后所购公房是否属于夫妻财产的函》收悉。经研究,夫妻一方死亡后,如果遗产已继承完毕,健在一方用自已的积蓄购买的公有住房应视个人财产,购买该房时所享受的已死亡配偶的工龄优惠只是属于一种政策性补贴,而非财产或财产权益。夫妻一方死亡后,如因遗产没有分割,应予查明购房款是夫妻双方的共同积蓄还是配偶一方的个人所得,以此确认所购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如果购房款是夫妻的共同积蓄,所购房屋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以上意见,供参考。
你院〔1998〕川民终示字第138号《关于长沙铁路天群实业公司贸易部与四川鑫达实业有限公司返还代收货款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据报告述称,长沙铁路天群实业公司贸易部(以下简称天群贸易部)为与成都军区铁合金厂清偿货款纠纷,于1994年11月25日向法院起诉,四川鑫达实业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天群贸易部于1997年6月经法院准予撤诉后,又于1998年3月向法院起诉,要求鑫达公司返还代收货款。我院经研究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天群贸易部向法院起诉,应视为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撤诉之日起重新计算。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黄仕冠、黄德信与广西法制报社、范宝忠名誉侵权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范宝忠供稿、《广西法制报》发表的《法官黄仕冠、黄德信徇私舞弊被逮捕》一文,内容严重失实,且在人民法院判决黄仕冠、黄德信无罪后,范宝忠、广西法制报社拒绝进行更正报道和后续报道,根据我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其行为侵害了黄仕冠、黄德信的名誉权,范宝忠、广西法制报社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考虑到本案的具体情况,该案以案外和解的方式处理为宜。故请告知范宝忠和广西法制报社,依照法律规定,其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希望范宝忠和广西法制报社通过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以及给黄仕冠、黄德信一定经济补偿等方式争取达成和解,使黄仕冠、黄德信主动撤诉。如果不能达成和解,则依法作出处理。
你院川高法〔1999〕23号《关于企业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后,在破产程序终结前经人民法院允许从事经营活动所签经济合同是否有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我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批复不一致的,以本批复为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一些法院反映,我院法释〔1999〕8号《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有关内容与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公告》不一致。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将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8号批复中“参照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4月30日发布的银发〔1996〕156号《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的规定,目前,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可以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的内容删除。
你院川高法〔1999〕2号《关于在实行分期付款、保留所有权的车辆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购买方使用该车辆进行货物运输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出卖方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车,出卖方在购买方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的,购买方以自己名义与他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并使用该车运输时,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出卖方不承担民事责任。
你院吉高法〔2000〕46号《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的案件,原告一方要求增加赔偿数额,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进行调解。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条的规定,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提出先予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裁定先予执行或者驳回申请。
2000年12月26日
你院《关于当事人持台湾地区有关行政或公证部门确认的离婚协议书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请示》收悉。关于当事人持台湾地区行政、公政部门确认的离婚协议向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人民法院可否受理的问题。我院曾与1998年9月18日以(1998)民他字第22号函复出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内容如下: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有关行政或公证部门确认的离婚协议在大陆的效力,不符合我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该申请不属于人民法院的主管范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如需在大陆再婚,可告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你院请示的问题,请按以上精神执行。
二OO一年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粤高法立(2000)30号《关于当事人持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支付命令向人民法院申请订可为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持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支付命令及其确定证明书申请其认可的,可比照我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予以受理。
你院“关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工程决算价款与审计部门审计的工程决算价款不一致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审计是国家对建设单位的一种行政监督,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同效力。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应以当事人的约定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只有在合同明确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合同约定无效的情况下,才能将审计结论作为判决的依据。
你院关于常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证券公司)与常州星港幕墙装饰有限公司工程款纠纷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本案中的招投标活动及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且合同已履行完毕,依法应予保护。证券公司主张依审计部门作出的审计结论否定合同约定不能支持。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浙高法[2000]267号《关于沿海、内河货物运输赔偿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如何计算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精神,结合审判实践,托运人、收货人就沿海、内河货物运输合同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或者承运人就沿海、内河货物运输向托运人、收货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
你院1999鲁民终字第258号《关于齐玉苓与陈晓琪、陈克政、山东省济宁市商业学校、山东省滕州市第八中学、山东省滕州市教育委员会姓名权纠纷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根据本案事实,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你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
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但是,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违反有关行政管理法规的,应受其规定的调整。
你院(2000)沪高经他字第23号关于帮助他人设立注册资金虚假的公司应当如何承担民事责任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上海福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鞍福公司)成立时,借用上海砖桥贸易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砖桥贸易城)的资金登记注册,虽然该资金在鞍福公司并未撤销,其民事主体资格仍然存在,可以作为诉讼当事人。如果确认鞍福公司应当承担责任。可以判决并未实际出资的设立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砖桥贸易的不当行为,虽然没有直接给当事人造成损害后果,但由于其行为,使得鞍福公司得以成立,并从事与之实际履行能力不相适用的交易活动,给他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后果。因此,砖桥贸易城是有过错的。砖桥贸易城应在鞍福公司注册资金不实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0)151号请示收悉民,经研究,答复如下:认定付款人的过程和责任,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57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9条之规定处理。至于存款人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需经过审理,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根据其过错一并处理。
你院(1999)黑经二终字第190号《关于哈尔滨市商业银行银祥支行与哈尔滨金事达实业(集团)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如何处理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该案所涉询证函虽然是采用哈尔滨审计事务所函稿纸,且注明仅作审计报表之用,其他方面用途无效,但基于该询证函是由于贷款人哈尔滨商业银行银祥支行(原哈尔滨银祥城市信用合作社)发出,且该贷款人和借款人哈尔滨豪华家具大世界都在该函上对尚欠贷款额予以确认并加盖公章的事实,可以表明该询证函即有贷款人追索欠款的意思表示。又体现了贷款人对所欠债务的确认。由于该询证函是在借款合同诉讼时效期限内发出,因此借款合同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合同诉讼时效亦中断。
鉴于该案担保行为发生在担保法颁布之前,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是“直至借款单位全部还清贷款本息和逾期挪用本息为止。”属于保证责任期间约定不明的情形。根据本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规定精神,本案保证责任期间应在二年。债权哈尔滨商业银行银祥支行在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的二年内未向保证人哈尔滨金事达实业集团公司主张权利,故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以上意见。供你院参考。
你院鲁高法函(1999)109号请示收悉民。经研究,答复如下:
基于本案的具体情况及原告的诉讼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精神,济南光明机械有限公司应是本案适格的被告。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济南光明机械有限公司列为被告,并无不当。此复。
案情:公司股东多次向光明公司提出转让部分出资的申请,但光明公司未按照公司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定期召开为民除害东会就两股东的出资转让申请作出决议。公司股东以光明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9)辽经初字第48号关于“沈阳市信托投资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保证责任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我国担保法所规定的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或承担责任的行为。这里所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系指双方均为特定人的一般情况。由于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债券时,认购人并不特定,不可能要求每一个认购人都与保证人签订书面保证合同,因此,不能机械地理解和套用《担保法》中关于“保证”的定义。向社会公开发行债券时,债券发行人与代理发行人或第三人签订担保合同,该担保合同同样具有证明担保人真实意思表示的作用,而认购人的认购行为即表明其已接受担保人作出的担保意思表示。你院请示中的第一种意见,即只要沈阳市信托投资公司保证意思是自愿作出的,且其内容真实,该保证合同即应为有效,该公司应对其担保的兑付债券承担保证责任,是有道理。以上意见,请参考。
二OO二年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福州办事处与张景宗、雷珊珊、张瑱瑱、厦门正丰源保税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审理报告》收悉。经研究认为:
张景宗在购房合同的买方一栏除署上自己的名字外,还署上其未成年女儿张瑱瑱的名字,是将所购房屋的一部分权利赠与给张瑱瑱的行为。由于所购房屋尚未办理所有权证,张瑱瑱尚未取得赠与房屋的权利,故张景宗此时有权处分所购房屋。
购房合同书上的买方是张景宗和张瑱瑱的名字,而张景宗是张瑱瑱的法定监护人,张瑱瑱是未成年人,无法向其征询意见,所以保税区建行有理由相信张景宗具有对该房屋的处分权,因而与其签订了抵押合同,并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这充分表明,保税区建行尽到了注意义务,是没有过错的,因而是善意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的规定,应当维护保税区建行的合法权益,依法确认抵押合同的效力。
综上所述,本案抵押合同合法有效。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1)赣经请字第3号关于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自杀”含义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本案被保险人在投保后两年内因患精神病,在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情况下溺水身亡,不属于主动剥夺自己生命的行为,亦不具有骗取保险金的目的,故保险人应按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你院津高法(2001)95号《关于交通部公路科研所请求解除其外购设备款冻结措施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华茂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茂公司)系基于其他与交通部公路科研所(以下简称公路科研公司)外贸代理合同而占有争议的款项。虽然公路科研所委托华茂公司申请开立的信用证最终未能开立,但该笔款项进入天津市商业很行乐园支行(以下简称商行乐园支行)专门设立的保证金账户,未与商行乐园支行和华茂公司其他财产混同,故公路科研所不因该款项转移至商行乐业园支行信用证开证保证金账户而丧失该款项的所有权。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保全行为并不产生中国银行天津分行善意占有该笔款的法律后果。因此,我们原则同意你院第二种意见,公路科研所以其对该款项所有权对抗中国银行天津公行的保全申请应予支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京高法[2001]216号《关于对外国公司送达司法文书能否向其驻华代表机构送达并适用留置送达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以下简称海牙送达公约)第一条规定:“在所有民事或商事案件中,如有须递送司法文书或司法外文书以便向国外送达的情形,均应适用本公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当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时,便不再属于海牙送达公约规定的“有须递送司法文书或司法外文书以便向国外送达的情形”。因此,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送达诉讼文书,而不必根据海牙送达公约向国外送达。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向外国公司的驻华代表机构送达诉讼文书时,可以适用留置送达的方式。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沪高法〔2001〕14号《关于合同法第286条理解与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二、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三、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四、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五、本批复第一条至第三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四条自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后施行。
你院云高法(2001)176号《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被害人就刑事犯罪行为单独起起的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刑法第三十六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以及我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你院吉高法[2001]20号《关于当事人对按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该裁定确有错误应如何进行再审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当事人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人民法院认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再审。经再审,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撤销,恢复第二审程序。
院京高法〔2001〕271号《关于荆其廉、张新荣等诉美国通用汽车公司、美国通用汽车海外公司损害赔偿案诉讼主体确立问题处理结果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任何将自己的姓名、名称、商标或者可资识别的其他标识体现在产品上,表示其为产品制造者的企业或个人,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的“产品制造者”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生产者”。本案中美国通用汽车公司为事故车的商标所有人,根据受害人的起诉和本案的实际情况,本案以通用汽车公司、通用汽车海外公司、通用汽车巴西公司为被告并无不当。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鄂高法[2002]158号《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以及有关抵押效力认定等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及《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破产企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属于破产财产,在企业破产时,有关人民政府可以予以收回,并依法处置。纳入国家兼并破产计划的国有企业,其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应依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二、企业对其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无处分权,以该土地使用权为标的物设定抵押,除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外,还应经具有审批权限的人民政府或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否则,应认定抵押无效。如果企业对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时,履行了法定的审批手续,并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应认定抵押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抵押权人只有在以抵押标的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缴纳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项后,对剩余部分方可享有优先受偿权。但纳入国家兼并破产计划的国有企业,其用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应依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三、国有企业以关键设备、成套设备、厂房设定抵押的效力问题,应依据法释[2002]14号《关于国有工业企业以机器设备等财产为抵押物与债权人签订的抵押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办理。
国有企业以建筑物设定抵押的效力问题,应区分两种情况处理:如果建筑物附着于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之上,将该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一并设定抵押的,对土地使用权的抵押需履行法定的审批手续,否则,应认定抵押无效;如果建筑物附着于以出让、转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之上,将该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一并设定抵押的,即使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亦应认定抵押有效。本批复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正在审理或者尚未审理的案件,适用本批复,但对提起再审的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除外。
此复
你院鲁法民二字〔2002〕2号《关于担保法适用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二、担保法生效之前订立的保证合同中对保证责任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应当认定为一般保证。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始承担保证责任的,视为一般保证。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人在被保证人不履行债务时承担保证责任,且根据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本意推定不出为一般保证责任的,视为连带责任保证。
在本批复施行前,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担保纠纷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批复。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2〕苏民终字第038号文《关于中国电子进出口公司江苏公司与江苏省信息产业厅等股权纠纷一案的请示》收悉。本庭经研究,提出以下意见。
从本案卷宗材料反映的基本案情看,苏发公司的合资协议、工商登记、公司章程等文件均记载江苏省电子局(江苏省信息产业厅的前身)为苏发公司的股东。江苏省电子局实际参与了苏发公司的设立,并以自己的名义委派工作人员担任苏发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参与公司运营。如果江苏省电子局与中国电子进出口公司江苏公司之间没有明确约定一方形式投资、另一方实际投资,似可认定江苏省电子局为苏发公司30%股份的权利人。
股权关系不仅涉及纠纷当事人,而且还对公司以及其他股东甚至公司债权人等诸多主体产生影响,因股权归属产生的纠纷应及早解决。因此,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当股权受到他人侵害时,请求法律保护的诉讼时效应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2〕青民二字第10号《关于担保期间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方式及程序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1.本院2002年8月1日下发的《关于处理担保法生效前发生保证行为的保证期间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和第二条规定的“向保证人主张债权”,其主张权利的方式可以包括“提起诉讼”和“送达清收债权通知书”等。其中“送达”既可由债权人本人送达,也可以委托公证机关送达或公告送达(在全国或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刊发清收债权公告)。
2.该《通知》第二条的规定的意义在于,明确当主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在“债权人没有申报债权”或“已经申报债权”两种不同情况下,债权人应当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期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在上述情况下,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也可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因此,对于债权人申报了债权,同时又起诉保证人的保证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在具体审理并认定保证人应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时,如需等待破产程序结束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如径行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应当在判决中明确应扣除债权人在债务人破产程序中可以分得的部分。
你院云高法[2002]160号《关于已经承担了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向保证期间内未被主张保证责任的其他保证人行使追偿权是否成立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一人或者数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要求其他保证人清偿应当承担的份额,不受债权人是否在保证期间内向未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主张过保证责任的影响。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据中国银行反映亦经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证实,该院于2001年7月10日受理了重庆市南岸区长生桥农村合作基金会破产一案,并于同年7月23日裁定该基金会破产还债,该案目前仍在审理中。
本院认为,农村合作基金会是设置在社区内不以营利为目的的资金互助组织,经依法核准登记,即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鉴于现有法律、法规尚无将农村合作基金会登记为企业法人的规定,因此农村合作基金会不能以资不抵债的企业法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为了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持农村经济和社会的稳定,各地人民政府正在根据国务院确定的统一部署、分别处理、风险自担、稳步推进的原则,对农村合作基金会进行全面清理整顿。人民法院不应受理农村合作基金会的破产案件。你院应依法督促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立即撤销其受理的重庆市南岸区长生桥农村合作基金会破产案。并告知该基金会的清偿机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该基金会的合法债权。
请按以上意见迅速办理,并将结果书面报告我院。
中国银行:
你行《适用问题的请示》(中银发(2002)45号)已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本院1994年4月15日发布的《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1994)8号)第11条规定,保证上合同中没有约定保证责任期限或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在被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期限内承担保证责任。对于主债权超过2年诉讼时效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又对原债务予重新确认的,不符合本院《适用问题》(法(2002)144号)第1条关于债权人已经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内向主债务人主张了权利,使主债务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条件。在此情况下,不能认为“主债权没有丧失诉讼时效。”即然原主债务之诉时效已经届满,则保证期间亦随之届满。如保证人未对重新确认后的债务提供担保,则保证人对该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二OO三年
你院《关于股东未出资,亦未向股权转让人支付对价的股东地位如何认定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原则同意你院第二种意见。从案卷反映的事实看,1993年12月30日,思达设备公司变更公司章程,以书面形式确认新老股东之间就股份转让以及转让的具体份额达成的一致意见,即在公司注册资金100万元不变的情况下,原始股东思达科技公司和胡克将部分股份转让给李欣、魏若其、李立、杨为民、王卫平等五位新股东。1994年4月18日思达设备公司股东会决议,同意吸收李立、李欣、王卫平、魏若其、杨为民为新的股东,原始股东各方的出资部分转让给该五位股东。此后,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思达设备公司进行年检时在年检报告“投资者投资情况”一栏将公司新老股东及其所占股份予以记载,该项记载具备将公司股东向社会公示的意义。从思达公司新老股东就股份转让达成合意、到公司股东会认可新股东的身份,直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年检报告将公司股东予以公示,思达设备公司股东完成了李立等人获得股东身份的必要程序。且李立等人自1993年12月30日受让股份,以股东身份行使权利(参与股东大会、参与公司运营决策等)已近10年,此时再否认其股东资格缺乏事实依据。股份转让时各当事人未就股份转让的对价问题做出明示约定,原始股东若就支付对价提出请求,可另案提起诉讼。
你院关于高长林等六人与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违约赔偿纠纷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本案交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在于肇事车辆违章调头,交通事故责任方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高速公司),为修建高速公路服务区施工方便,在禁止货车通行期间,允许为其运送沙子的货车驶入高速公路,应当预见到该货车通过高速公路中间隔离带开口处就近驶入在建服务区的潜在危险。因此,河南高速公司未尽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其不作为行为亦是事故发生的原因,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具体处理时可先由肇事车辆方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河南高速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2〕川民终字第90号关于内江市东兴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与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内江支公司(以下简称内江太保公司)保险合同赔付纠纷一案,保险合同是否成立等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般保险合同只要双方签字盖章,或者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该保险合同即应认定已经成立。内江太保公司在签发保险单时如投保人未提供借款合同,则该公司不应签发保险单。内江太保公司经审核向钟玉琪签发了保险单,故应认定所涉借款合同已报送内江太保公司。虽投保人提供的借款合同与保险条款中所列的消费借款合同种类不一致,但至出险前内江太保公司未提出异议,应视为内江太保公司认可了钟玉琪提交的商业贷款合同代替了保险合同中的消费贷款。故同意你院研究的第一种意见,应认定本案保险合同有效,内江太保公司依约承担保险责任。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津高法民二〔2002〕2号关于浦发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强制平仓是否承担责任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本案当事人之间就“保仓”问题的具体约定符合意思自治原则,但是,该约定如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相冲突,应当参照该司法解释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你院《关于首长机电设备贸易(香港)有限公司不服柳州市房产局注销抵押登记、吊销(1997)柳房他证字第0410号房屋他项权证并要求发还0410号房屋他项权证上诉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房地产管理机关可以撤销错误的注销抵押登记行为。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3)冀民二请字第1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债权人通过邮局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向保证人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在债权人能够提供特快专递邮件存根及内容的情况下,除非保证人有相反证据推翻债权人所提供的证据,应当认定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了权利。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渝高法(2003)101号《关于特许使用企业名称的特许人应否对使用人债务承担责任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对于特许经营模式下的民事责任关系问题尚未作出明确规定,亦无相应的司法解释,故不宜在个案中直接解决特许经营模式下特许人应否对被特许人的债务承担责任等抽象法律问题,而应根据本案具体情况做出相应的处理。
就你院请示的万州区金平商贸行诉重庆市万州区卓立发展有限公司、成都人民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重庆市万州区卓立发展有限公司成都人民商场万州分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可以根椐合同法规定的表见代理制度来考察万州区金平商贸行、重庆市万州区卓立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市万州区卓立发展有限公司成都人民商场万州分场)及成都人民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在确定成都人民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州区卓立发展有限公司成都人民商场万州分场是否存在代理关系的客观表象的基础上,根据作为独立企业法人的万州区金平商贸行在商业交易是否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是否善意无过失来判定表见代理法律关系是否成立,进而决定成都人民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以上意见,供你院参考。
二OO四年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你委关于请明确全民所有制企业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有关问题的函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四十八条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二条规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以国家授予它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依照上述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应当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出资人应以其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全民所有制企业清偿债务应以其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承担责任。对于构成单位犯罪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和刑法分则的具体条文规定确定罚金数额。
你院《关于未经消防验收合格而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如何认定其效力的请示》报告收悉。
经研究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认定房屋租赁合同因出租房屋未办理产权证书而无效,缺少法律依据。关于房屋租赁合同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消防验收不合格,是否应认定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问题,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对待:第一,出租《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规定的必须经过公安消防机构验收的房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应当认定租赁合同无效。第二,租赁合同涉及的房屋不属于法律规定必须经过公安消防机构验收的,人民法院不应当以该房屋未经消防验收合格为由而认定合同无效。第三,租赁房屋用于开设经营宾馆、饭店、商场等公众聚集场所的,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消防安全检查的义务人为该企业的开办经营者,但租赁标的物经消防安全验收合格,不是认定房屋租赁合同效力的必要条件。
云南、河北、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高法[2003]69号《关于保证人超过保证期间后又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应如何认定性质和责任的请示》、(2003)冀民二请字第1号《关于如何认定已过了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在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债权转移确认通知书〉上盖章的民事责任的请示》和川高法[2003]266号《关于保证期届满后保证人与债务人同日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依法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的,保证责任消灭。保证责任消灭后,债权人书面通知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清偿债务,保证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的,人民法院不得认定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该催款通知书内容符合合同法和担保法有关担保合同成立的规定,并经保证人签字认可,能够认定成立新的保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证人按照新保证合同承担责任。
你院鄂高法2003383号《关于破产清算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约或侵权等民事纠纷案件诉讼管辖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企业被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因履行清算职责对他人违约或者侵权引起的民事诉讼,发生在破产程序终结之前的,由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在破产程序中一并处理
你院云高法〔2004〕256号《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期限应如何起算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用人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与劳动者发生争议的,劳动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期限应当自收到解除劳动合同书面通知之日起计算。
你院关于《借款到期后债务人在多份空白催收通知单上加盖公章如何计算诉讼时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我们答复如下:
综上,我们同意你院请示意见中的少数意见。
你院《关于武秋芳等12人与中国工商银行张家口分行劳动争议纠纷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请示报告所述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中国工行银行张家口分行按照《中国工商银行河北省分行柜员合同工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与赵世红等8人续签的一年劳动合同,应视为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赵世红等8人在此基础商提出将劳动合同期限变更为无固定期限的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已于2004年10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2月2日起施行。
近来,一些高级人民法院就人民法院依据民事案件的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问题请示我院。为了正确适用法律,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批复如下:
人民法院依据原告起诉时所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当要求原告补充材料。原告因客观原因不能补充或者依据原告补充的材料仍不能确定被告住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人民法院不得仅以原告不能提供真实、准确的被告住址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或者裁定终结诉讼。
因有关部门不准许当事人自行查询其他当事人的住址信息,原告向人民法院申请查询的,人民法院应当依原告的申请予以查询。
你院闽高法[2004]143号《关于福州市康辉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州天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州绿叶房产代理有限公司装修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装修装饰工程属于建设工程,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关于优先受偿权的规定,但装修装饰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或者承包人与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的除外。享有优先权的承包人只能在建筑物因装修装饰而增加价值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二OO五年
你院粤高法民一请字[2004]1号《关于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空难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获得空难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是死者近亲属,而非死者。故空难死亡赔偿金不宜认定为遗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了深化金融改革。规范金融秩序,本院先后下发了《关于审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条”司法解释有关问题的函的答复》和《关于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案件交纳诉讼费用的通知》。最近,根据国务院关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的总体部署,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收购了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交通银行剥离的不良资产。为了维护金融资产安全,降低不良资产处置成本,现将审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收购、处置不良资产发生的纠纷案件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国有商业银行(包括国有控股银行)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不良贷款,或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不良贷款后,通过债权转让方式处置不良资产的,可以适用本院发布的上述规定。
二、国有商业银行(包括国有控股银行)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不良贷款,或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不良贷款的,担保债权同时转让,无须征得担保人的同意,担保人仍应在原担保范围内对受让人继续承担担保责任。担保合同中关于合同变更需经担保人同意的约定,对债权人转让债权没有约束力。
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处置已经涉及诉讼、执行或者破产等程序的不良债权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债权转让协议和转让人或者受让人的申请,裁定变更诉讼或者执行主体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鄂高法[2004]378号《关于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市汉口支行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上诉案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是国家根据有关政策实施的,具有政府指令划转国有资产的性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国有商业银行就政策性金融资产转让协议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第二种意见。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存款人泄露银行储蓄卡密码导致存款被他人骗取引起的纠纷应否作为民事案件受理的请求》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因银行储蓄卡密码被泄露,他人伪造银行储蓄卡骗取存款人银行存款,存款人依其与银行订立的储蓄合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根据我国房地产法律关于登记确权规定之精神,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以登记在其名下的房地产为他人债权设定抵押,该抵押设定行为符合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权设定生效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中国建设银行信阳分行民权路支行与信阳市自来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华夏光学电子仪器厂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1998年9月21日,中国建设银行信阳分行民权路支行(以下简称建行民权路支行)向信阳市自来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发了“河南省建设投资总公司贷款单位情况调查表”,该表包括贷款本金、逾期本金、逾期利息、还款计划等内容,故应认定其具有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力。
因本案所涉贷款系河南省基本建设基金,河南省建设投资总公司代表河南省政府经营管理该基金,并由河南省计划委员会统筹经营管理行为,故河南省计划委员会单独或与中国建设银行河南省分行联合下发的关于省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贷款回收计划的有关文件具有债权人主张权利的内容。其中豫计投资[1997]566号文件及豫计投资[1998]568号文件的发放对象均非借款人,其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并未到达债务人,故不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力;豫计投资[2000]532号文件的发放对象包括借款单位,但其是否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力,应视你院查明该文件是否送达债务人的事实而定。
综上,同意你院审委会关于调查表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力的意见。
以上意见供你院参考。
二OO六年
你院粤高法民一请字〔2005〕1号《关于买受人在交易时未支付价款向出卖人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你院报告所述情况,冯树根向广州市白云农业综合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云农业公司)购买农药,双方并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也无证据证明双方对合同的履行期限进行约定,因此,该合同属于未定履行期限的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本案诉讼时效期间应从白云农业公司向冯树根主张权利时起算。本案不符合法复〔1994〕3号批复适用的条件,故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多数意见。
你院渝高法[2005]154号《关于如何理解和适用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条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你院审委会的第二种意见,即:适用该司法解释第二十条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之间约定了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则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可以作为工程款结算的依据。建设部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格式文本中的通用条款第33条第3款的规定,不能简单地推论出,双方当事人具有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一定期限内不予答复,则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的一致意思表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不能作为工程款结算的依据。
你院川高法[2005]496号《关于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九条的理解与适用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第二款规定,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而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成立;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而未办理的,抵押权不得对抗第三人。因登记部门的原因致使当事人无法办理抵押物登记是抵押未登记的特殊情形,如果抵押人向债权人交付了权利凭证,人民法院可以基于抵押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认定该抵押合同对抵押权人和抵押人有效,但此种抵押对抵押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不具有法律效力。
你院鄂高法(2005)334号《关于原告罗佛英、凌秀英等2094人与被告湖北省荆江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荆州市沙市支行返还财产纠纷一案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1998年6月30日第247号国务院令发布施行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并参照2005年10月27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之规定,原告罗佛英、凌秀英等2094人与被告湖北省荆江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荆州市沙市支行返还财产的案件,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权益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你院[2006[鲁民四他字第1号“关于原告迈可达(青岛)运动用品与被告云中漫步公司还款合同纠纷一案管辖权争议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本案双方当事人在《生产协议》第23条中约定:“双方应寻求通过快捷、诚信的协商来解决与本协议有关的所有争议。若该协商未能解决所有争议,双方应在加利福尼亚州迅速地对剩余争端进行调解,调解由一位有经验的公正的调解员主持,调解员由双方选择,在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时由加利福尼亚州高等法院选择。所有通过协商或调解未能解决的争议应根据当时存在的美国仲裁协会商业规则,在加利福尼亚州提交有约束力的仲裁。”该仲裁条款的有效性已经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所确认。
1、人民法院在审理担保案件中,对于债权既设有抵押权又有保证,抵押权因抵押人实施政策性破产而无法实现的,应当认定保证人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2、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4条第2款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后的6个月内提出,6个月属于不变期问,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2007-05-10
8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有关期限问题的答复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民事执行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问题的请示》(沪高法[2006]1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你院倾向性意见,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施行前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除了当时法律、司法解释及有关通知对期限问题有专门规定的以外,没有期限限制。但人民法院应当对有关案件尽快处理。2006年7月11日
西藏高级人民法院:
91、关于人事档案被原单位丢失后当事人起诉原用人单位补办人事档案并赔偿经济损失是否受理的复函[2004]民立他字第47号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4]皖民一他字第19号《关于人事档案被原单位丢失后当事人起诉原用人单位补办人事档案并赔偿经济损失是否受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你院第一种意见。保存档案的企事业单位,违反关于妥善保存档案的法律规定,丢失他人档案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档案关系人起诉请求补办档案、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2006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