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金额由300万“变成”1300万洛阳银行被指篡改担保金额

2016年12月,河南商人高锭为河南亿商商贸有限公司的一笔贷款做担保人,其在空白合同上填写担保金额300万元,后因该公司不能如期偿还贷,高锭被洛阳银行郑州分行追加为被告。高锭发现其担保金额变成了1300万元,遂向法院申请字迹鉴定,银行在起诉后又两次主动撤诉。

今年9月11日,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书中称,高锭的字迹鉴定申请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故不予支持。

随后,高锭向郑州市中院提出了上诉。郑州市中院于10月21日开庭审理了此案,尚未作出二审判决。

商人为好友两次贷款做担保人

高锭告诉上游新闻记者,2015年5月,河南亿商商贸有限公司(下称:亿商公司)向洛阳银行郑州分行(下称:洛阳银行)申请金额为两笔500万元的贷款,总计1000万元,贷款期限为一年。

贷款申请和审批过程中,按照银行要求,需要有公司和个人提供担保。河南盐业担保公司出面,签订了公司担保合同;高锭与亿商公司负责人姬某某是多年的朋友,高锭应姬某某的邀请,和另外几人一起出面担任个人担保。高锭回忆,当时银行办理人员要求他们在个人最高额保证合同上签字并按手印,其它内容由银行统一填写。出于对银行的信任,高锭在签字和按完手印后离开,之后也没有向银行索取签完的合同。

2016年5月,贷款合同到期后,亿商公司没能如期全额偿还本息。到同年12月,尚有8122248.86元无法偿还。最终,亿商公司用借新还旧的方式,向洛阳银行申请了8122248.86元的新贷款。2016年12月9日、16日,洛阳银行分两次向亿商公司发放了新贷款,其中一笔为500万元,一笔为3122248.86元。亿商公司随即用这笔新贷款归还了之前的欠款。至此,洛阳银行2015年5月29日发放的贷款全部还清。

也就是在亿商公司第二笔贷款申请过程中,高锭再次受邀续签1000万元的个人最高额保证合同。因亿商公司经营不佳,高锭权衡再三后表示愿意担保300万元。此次签订合同时,高锭和妻子共同出任担保人,且要求银行方面将担保金额300万元填好,夫妻二人才签字。这笔贷款的期限为2016年12月9日至2017年12月8日。

这第二笔贷款到期前,亿商公司已表示不能如期还款。

2017年10月,洛阳银行将亿商公司诉至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下称:高新区法院),河南盐业担保公司成为共同被告。2018年2月,担保人高锭被追加为被告。

担保金额由300万“变成”1300万

随后,高锭向法院提出笔迹鉴定申请,要求鉴定洛阳银行出具的两份担保合同的签名和日期。洛阳银行提出撤诉,鉴定程序终止,高锭也撤回了鉴定申请。

2019年2月,洛阳银行重新向法院提起诉讼,高锭之妻曹锦华也被追加为被告。高锭在查看案件材料时发现,其最高额保证合同上的担保额度是1300万元,而洛阳银行2015年发放的贷款总额为1000万元,贷款人和担保公司及其他担保人的保证金额均为1000万元,唯独他们夫妻的担保金额为1300万元。在反复查看随案提交的担保合同复印件后,高锭认为合同上的担保金额被银行方面篡改,“金额一栏叁佰万前面的‘壹仟’和后面的‘整’字明显是后加上去的,字体及字间距都与叁佰万不同”。

高锭随即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鉴定合同上的“壹仟”和“整”字是否和叁佰万元这几个字一致。

6月24日,银行再次撤诉,鉴定没能进行。

7月31日,洛阳银行第三次提起诉讼,在本次提交的证据中新增了河南盐业担保公司的最高额保证合同。该合同上的担保日期为2015年5月29日至2016年5月28日,其他几名个人担保的担保期限则为2015年5月29日至2016年12月31日。高锭对此提出质疑,同一笔贷款所涉及的担保,公司担保和个人担保的期限却不同,银行方面有作假嫌疑。此次起诉有一项未变,即随案提交的证据中,公司担保和其余个人最高额担保均为1000万,而高锭夫妻的最高担保金额仍为1300万。

高锭再次提出笔迹鉴定申请,但法院未对高锭的鉴定申请予以支持。

当事人申请笔迹鉴定,一审法院判决不予支持

9月11日,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由亿商公司偿还未付清的贷款本金及利息,盐业担保公司及高锭等个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对于为何不同意高锭的鉴定申请,判决书中称,这一鉴定申请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故不予支持。

9月初,高锭向河南省银监局进行了反映。9月29日,河南省银监局回复高锭称:对洛阳银行郑州分行在贷款过程中存在担保人签订空白合同事项,按照程序进行调查;对于修改担保合同中金额等要素事项,建议向司法机关申请笔迹鉴定。

“银监部门都建议要笔迹鉴定,为什么法院不予支持呢?”高锭说。

由于不服一审判决,高锭向郑州市中院提起上诉。10月21日,郑州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尚未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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