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一审法院委托进行的司法鉴定,无法得出该合同系先签名后填写其他内容的结论,也不能得出仅因提供原件延迟,而导致无法作出鉴定意见的结论。即使卫琪南、金家樑是在空白合同上签名,但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卫琪南亦是具有多年从商经验的华联商厦的法定代表人,其理应知晓在空白协议中签名的法律风险及后果,应视为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
2、案号:(2017)最高法民申2227号
临邑农发行称对方用其签名盖章后的空白合同伪造2000万元的担保合同,临邑农发行作为专业的金融机构,具有专业的注意能力,负有审慎的注意义务,其把签名盖章后的空白合同交给债务人和债权人,且没有加盖骑缝章,放任结果的发生,应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3、案号:(2018)最高法民申604号
张随战还主张,其是在侯守瑞指示下在空白合同的担保人处签名,但张随战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担保人处签名时理应对合同内容进行审阅,如疏于审查或者放任未予审查即签名,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至于张随战所称李全与侯守瑞恶意串通、骗取担保的问题,张随战并未提供相应证据,因此该主张亦不能成立。
4、案号:(2017)最高法民申3858号
5、案号:(2017)最高法民申743号
本院认为,岳怡在诉讼中并无证据证明涉案合同的内容系事后填写,且即使为事后填写,岳怡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晓在空白合同上签名及盖章的法律后果,其应自行承担相应的风险。
6、案号:(2018)最高法民申4045号
7、案号:(2017)最高法民申2461号
怡盛公司、秦洪超、欧玉风理应知道签订保证合同的法律后果,现其以合同是空白合同、签订不规范、不知担保事宜、债务人未签章、剥夺保证人权利等为由主张保证合同无效,不能成立。
8、案号:(2017)最高法民终900号
本案中,虽张仁良、彭成福、倪法川、孙绍丁、孙丽琴主张其在《最高额保证合同》上签名时该合同为空白合同,但其并未提供证据证实,且恒丰银行温州分行对该主张亦不予认可。即使张仁良、彭成福、倪法川、孙绍丁、孙丽琴的该项主张属实,一方面张仁良、彭成福、倪法川、孙绍丁、孙丽琴应对其在空白合同上签名的行为所可能承担的责任有所预计;另一方面张仁良、彭成福、倪法川、孙绍丁作为淮安禧徕乐公司的股东,孙丽琴作为淮安禧徕乐公司股东上海禧徕乐公司的股东,在上述《最高额保证合同》上签名,为淮安禧徕乐公司提供担保,也是符合其自身利益的行为。因此,张仁良、彭成福、倪法川、孙绍丁、孙丽琴以此为由提出其不应承担担保责任的主张,亦不应支持。
9、案号:(2018)最高法民申1165号
10、案号:(2018)最高法民申4176号
“空白合同”真的就都有效?
笔者认为,未必!
空白合同也是合同,既然是合同就要符合合同成立或生效的条件。
比如,出现下面情形可能会使合同无效: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
②有证据证明确实不是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的;
③约定违背法律或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④约定违背公序良俗的;
⑤有证据证明对方是恶意串通的;
⑥有证据证明欺诈的;
⑦有证据证明胁迫的;
⑧有证据证明趁人之危的;
⑨有证据证明显示公平的;
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加重对方责任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
“白纸合同”
实务中,还有一种空白合同,就是完全空白的那种,空白的纸上签个名,或盖个章,笔者称之为”白纸合同“。
因为合同的成立或生效最主要的考核要件还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带有格式条款的空白合同(多数出现在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该类合同虽然是空白,但每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都能认知到每个条款的含义。
合同相对方在能够认知合同条款的含义的基础上在空白合同上签名,理应知晓在空白协议中签名的法律风险及后果,应视为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
如果是“白纸合同”,合同相对方无法认知合同内容,可能会超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无法知晓在”白纸合同“上签名后的法律风险及后果。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对于空白合同效力的认定,如果不存在无效、效力待定、可撤销(需要债务人提出)等情形,应当首先以认定合同有效为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以诚实信用以及公平原则为基础,综合考虑全案,从而作出最终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