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些合同类纠纷案件中,一方当事人出于对熟人的信任和为了交易的便捷,将留有空白的合同签字盖章后即交给另一方。这种行为看似免去了签合同的流程,节省了交易成本,却带来了很大不确定性,同时也有很大的法律风险。
那么,空白合同的效力如何?
基本案情
刘某与王某系同事关系,刘某找到王某让其为在银行的贷款做担保,因平时两人关系较好,王某便欣然应允。随后刘某将从银行取来的贷款合同给王某让其签字,王某看到合同上贷款人处还未签字,虽心有疑虑,但在刘某的解释下还是签了字。一日,王某收到法院传票,才发现,当初签订的担保合同债务人竟变成了张某,而张某也因无履行能力,银行诉请王某承担保证责任。
王某辩称,当时,刘某找王某帮他贷款做担保,因其比较信任同事,也乐于助人,想着刘某又是单位的老同志,又有工资,应该不会骗人,王某是第一个签字的,上面签字前没有其他信息。直到后来收到法院传票,王某才发现自己被骗。上诉人担保的借款人竟然不是刘某而变成了张某。王某不认识张某,根本没有为其担保的意思表示,因此其不应承担担保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王某应否承担本案的担保责任。
法官说法
组织了一次户外自然探索活动,孩子们在老师的带领下观察了园内的植物和昆虫,学习了基本的自然科学知识,并在户外进行了简单的运动游戏。音乐课上,孩子们学习了简单的节奏和旋律,通过打击乐器和身体动作来表达音乐。舞蹈环节则让孩子们跟随音乐的节奏自由舞动,培养了他们的音乐感和协调性。邀请家长来园参与亲子活动,增进家长与孩子之间的互动。活动可能包括亲子阅读、手工制作和共同完成的小挑战,让家长更深入了解孩子在园的表现和进步。
陪伴童年
合同一方当事人在留白合同上续写内容的,司法实践中往往会将其认定为有效,该裁判规则不仅适用于担保合同,同样适用于借款合同、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
案例三:闫某、宁夏某商业运营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案号:(2021)宁民申1405号。法院认为,闫某申请再审称其在空白合同上签字,对合同内容不知情,该合同并不是闫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属无效,但闫某认可《卖场租赁合同》上的签名、捺印均系其本人作出,即便闫某在空白合同上签字,但闫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知晓签字的法律风险和后果,应视为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且闫某未提交证据证实该合同存在其他无效情形,故案涉《卖场租赁合同》合法有效。
“前车之覆,后车之鉴”
为避免此类纠纷的发生,签订合同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将合同委托给他人持有前,应对合同内容仔细审核,尽量采取打印文本,减少合同中需要手写的部分,避免合同文本中留有空白待填写区域,有条件,合同双方当事人尽量采取面签方式。
2.合同实际履行前,对合同内容再次确认,尤其是合同重要条款,如标的数量、履行期限、违约责任等。如发现与当时订立合同时意思表示不符,应立即与合同相对人协商,对合同内容修改,避免出现不必要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