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港桂公司、杨四平、张静、龙波、葛义仁、梁建学、苏红秀、雷鸿鸣与福田雷沃公司分别签订保证合同,均约定,为确保福田雷沃公司与强沃公司之间债权债务的顺利履行,愿向福田雷沃公司提供保证担保,担保范围为强沃公司所欠福田雷沃公司的货款等,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三、后福田雷沃公司与强沃公司进行了对账,确认强沃公司欠福田雷沃公司2894725.38元。
四、福田雷沃公司向潍坊中院提起诉讼,请求:港桂公司、杨四平、张静、龙波、葛义仁、梁建学、苏红秀、雷鸿鸣对强沃公司所欠福田雷沃公司的款项2894725.38元及违约金30万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六、杨四平、张静、雷鸿鸣、傅秀英不服,上诉至山东高院。山东高院判决维持潍坊中院的上述判决。
七、雷鸿鸣、梁建学、苏红秀、港桂公司、龙波、葛义仁仍不服,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最高法院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
裁判要点
实务经验总结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为避免未来发生类似败诉,提出如下建议:
签订合同时权利义务内容应当填写完整,并尽量采取面签的方式,尽量避免在空白合同上签字。在空白合同上签字后将合同交给对方,存在巨大的法律风险,即无论对方在空白合同上填写什么内容,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法院判决
以下为本案在最高法院审理阶段,裁判文书中“本院认为”部分就该问题的论述:
雷鸿鸣、梁建学保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申3112号]
延伸阅读
认定在空白合同上签字后,不能以此为由否认合同成立及生效的案例:
案例3:马天贺与新乡县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省龙泉集团实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1225号]认为,“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独立法人企业,建投公司对于在保证借款合同上签字盖章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当完全明知,既然已经在担保合同上签章承诺为龙泉公司借款提供担保,即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签订合同系空白合同为由否定其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缺乏法律依据,亦缺乏诚信,二审法院未采纳其诉讼主张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