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华让律所薛媛律师代理的一起许经营合同纠纷二审维持胜诉案例。2021年5月初加盟商看到加盟公司在网上宣传招商,之后到加盟公司公司考察后,双方在2021年5月20日签订合伙人合同书,加盟商向加盟公司支付代理合作费,运营系统管理费,后加盟商经网上调查,发现加盟公司不具备两店一年,也并没有获得商业特许经营备案许可,这些信息加盟公司均没有提前向加盟商进行披露。
因加盟商与加盟公司签订的合同性质属于商业特许经营合同,而加盟公司签订合同之前完全没有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且加盟公司存在多处违约行为,加盟公司的违法和违约的行为导致加盟商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加盟商于2022年2月14日找到加盟公司提出解除合同并退还费用,加盟公司拒绝退费。
案件由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判决,一审、二审过程中薛律师对于案件争议焦点:合伙人合同的解除及加盟公司对于加盟费用的返还比例做了详细论述并尽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审法官公正审理查明案件事实,维持原判。
薛媛律师提醒广大加盟商,遇到加盟骗局请尽快拿起法律武器维权,因为对于加盟商的冷静期限,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及相应司法解释是有明确规定的,越早维权胜诉的希望越大。
本案难点在于合同的解除,加盟公司上诉主张不能因其不具备“两店一年”和“备案”的条件,就认定其当然不具备特许经营能力。《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为保障被特许人的合法权益,赋予了特许人较高的信息披露义务,并规定在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时,被特许人有权解除特许经营合同。一审法院认为,实际运营过程中,加盟公司因未积极、有效地履行其在合同第四条第4款约定的义务,导致加盟商使用加盟公司经营资源无法持续有效地开展特许经营业务。故二审法院确认《合伙人合同书》解除。
本案经历一审二审,最终帮助当事人挽回损失,追回大部分加盟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