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某与北京一家公司签订《O2O平台技术服务合同》,合同签订前,公司口头承诺贾某在本市其为该公司“摇一摇”项目的独家代理,并称如果对公司不满意,可以全额退还定金,贾某当即交纳了2万元定金,公司赠送了他设备。合同签订后,贾某发现自己并非独家代理,故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定金2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未告知贾某已有第三方在相同区域从事摇一摇设备项目,而第三方的经营行为是影响贾某是否缔约的决策因素,故贾某对公司未告知行为的不满意,应当认定为该公司承诺的不满意,故依据该政策,公司应当退还定金2万元。
提示:切勿盲目跟风仔细审查项目
据统计,近三年来,大兴法院共计受理此类纠纷案件260余件。为了帮助公众更明晰、更准确地签订涉特许经营的区域代理合同,理性创业,法院也作出了相应提示。
3.核查商品质量,切勿销售三无产品。涉及经销、代销实体商品的特许经营合同,当事人应核查生产商是否有完备的登记手续、生产许可证、商品质量是否合格、合格证是否经过有关机关备案、是否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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