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法院发布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典型案例促进“加盟店”健康有序发展新闻中心

天津北方网讯:特许经营是指特许经营权拥有者以合同约定的形式,允许被特许经营者有偿使用其名称、商标、专有技术、产品及运作管理经验等,从事经营活动的商业经营模式。特许经营是当前经济社会重要的经营方式之一,涵盖零售、餐饮、住宿、居民服务等各领域。近日,和平区人民法院发布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典型案例。法官通过以案释法,引导市场参与者合法合规经营,促进“加盟店”健康有序发展。

在一起案例中,某餐饮公司为“炊某某”文字及图商标的注册人,为拓展“炊某某”品牌产品销售市场,推出了“炊某某”系列产品的特许专卖计划。本案原告与该餐饮公司签订了加盟合同,餐饮公司特许原告于合同期限内、在其认可的专卖店使用“炊某某”商标、商号,并以“炊某某”的经营模式经营。随后,原告因销售产品中含有川贝,被市场监管部门查处,并进行了相应的行政处理,后原告店铺停业。原告认为,其销售的含有川贝的产品为被告研发的系列产品,川贝也是从被告处购买。被告研发并提供的产品不符合市场监管规定,违反相应法律法规,造成原告停业等巨大损失,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案详细分析了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应具备的条件,以及造成被特许人损失后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对于规范特许经营市场秩序,促进加盟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优化本市营商环境具有积极意义。

在另一起案例中,原告欲开冰激凌店铺,与被告某餐饮公司进行口头沟通,未签订书面合同。餐饮公司履行协助选址、设备配送以及提供产品原辅料、装修方案、宣传手册等义务。在冰激凌店开业前,餐饮公司要求原告交纳5万元代理费,并出具收据。原告开业5日后,餐饮公司以原告欠付货款为由,停止供货,致使原告停业。故原告起诉解除合同,返还5万元。餐饮公司则认为与原告为代理合同关系,代理期限至开业为止,代理合同已经终结,不应返还代理费。

法院认为,原、被告虽然未签订书面合同,但根据双方履行的内容,认定双方为特许经营合同关系,对于合同履行期限,按照交易习惯确定为三年。本案中,被告作为特许经营合同关系中的特许人,既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合同,又未向原告进行经营信息的披露,尤其对于被告提供的原料、成品等物品的单价亦未告知。在此情形下,被告以原告欠货款为由突然停止供货,导致原告无法继续经营。故判决解除合同,根据双方履行情况和过错程度,酌情返还原告4万元。二审维持原判。

本案系对于特许经营法律关系的认定、合同履行期限、特许经营合同中法定解除问题的典型案例。合同性质主要依据原、被告实际履行内容确定,不能简单依据书面合同内容或收据中款项性质进行认定。在未约定合同期限情况下,如何确认合同是否终止,如何适用法定解除,本案对此予以相应阐述,具有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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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T行业加盟合作协议及执行指南简介:加盟合作协议是IT行业中确保特许经营商与加盟商之间权利义务明确的法律文件。合同包含合同主体、费用、商标使用、业务运营、培训支持、合同期限、保密协议、争议解决机制、违约责任等多项关键知识点。IT专业人士需利用文档管理系统、电子签名技术、云存储服务和版本控制工具来处理这类文档,同时使用Microsoft Word或文档https://blog.csdn.net/weixin_32535825/article/details/142993950
2.法律视角:加盟商业模式分析1、定义:加盟连锁是商业特许经营的一种俗称,特许经营又经常被称为“特许连锁”、“合同连锁”、“加盟连锁”、“契约连锁”(下称加盟或特许经营)。 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下称加盟总部、总部或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下称加盟商、加盟者、加http://www.360doc.com/content/12/0121/07/19962827_100932866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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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精选十篇)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作为一种新的案件类型在商事案件中所占的比例逐年上升。该类案件通常涉及到多重法律关系,而立法的相对滞后增加了案件的审理难度。本案在合同效力的判定、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特许方与加盟方的利益平衡等方面均具有典型性。 【案例索引】 https://www.360wenmi.com/f/cnkeyrfvcp2w.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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