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是浦东法院知产庭成立30周年。1994年以来,浦东法院知产庭始终坚持用司法创新保护知识创新,用司法公平守护市场公平,打造了一系列司法精品,知识产权审判能力水平不断迈上新台阶,审结了许多具有重大影响的知识产权案件,其中连续4届荣获全国法院“百篇优秀裁判文书”,连续3年入选“最高院十大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让我们一起来了解这些案件吧!
01
腾讯科技(成都)有限公司等与佛山市南海区北笙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由
不正当竞争纠纷
合议庭
吴智永、倪红霞、袁田
裁判要旨
互联网发展有赖于自由竞争和科技创新,但须以不干涉他人正当商业模式为边界。对互联网竞争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判断,应基于该行为导致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损害后果并具有不正当性。被诉商业代练行为将其他经营者具有竞争性权益的网络游戏作为获利工具,却破坏游戏实名制、未成年人防沉迷机制等运营机制及数据清洁性,妨碍互联网生态,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具有不正当性,应予竞争法规制。
裁判说明
本案系全国首例网络游戏商业代练行为不正当竞争案件。伴随着游戏产业的发展,代练处于长期存在的灰色产业,并从最初的有偿帮助他人通关发展为更为复杂的商业模式,法律风险日益增多,对游戏的公平竞争机制、游戏产品健康发展和社会公共利益都产生了重要影响。对游戏代练行为不能一概而论,本案以被诉行为的损害后果和不正当性为判断依据,认定破坏游戏运营机制的商业代练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02
上海老城隍庙餐饮(集团)有限公司等诉上海南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金民珍、宫晓艳、袁田
03
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江苏斑马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徐俊、姜广瑞、徐弘韬
互联网经济环境下,经营者之间是否属于同业竞争关系,并非提起不正当竞争之诉或认定不正当竞争的必要前提。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服务的正常运行。在适用“互联网专条”兜底条款对非类型化互联网竞争行为进行评价时,应重点审查原告依法应受保护的法益是否因被诉行为受到实际损害,以及被诉行为基于互联网商业伦理是否具有不正当性。互联网竞争行为正当与否的判定应以互联网市场为场景展开,以经营者利益、消费者利益和公共利益作“三元叠加”的利益衡量,保障市场主体不受非法干扰的经营自由,维护普遍遵循的商业惯例,促进互联网市场的开放、创新、效率与安全。
本案为全国首例涉App唤醒策略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纠纷判决。本案对手机App设定URLScheme作为唤醒策略实现通讯的技术原理和功能目标进行了事实梳理,并在此基础上通过“三元叠加”的利益衡量认定涉案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保障市场主体不受非法干扰的经营自由,维护作为集体共识的商业惯例,促进了科技金融服务市场电子收付领域的效率与安全。
04
上海陆家嘴国际金融资产交易市场公司、上海陆金所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公司与西安陆智投软件科技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金民珍、徐俊、姜广瑞
经营者提供的网络抢购服务应当遵循反不正当竞争法“互联网专条”之规定,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正常运行。在网络抢购服务不属于该条列明的具体行为类型从而适用兜底条款进行评价时,除应考量其对目标平台及用户是否造成损害外,还应审查是否具有不正当性。若网络抢购服务利用技术手段,为目标平台的用户提供不正当抢购优势,破坏目标平台既有的抢购规则并刻意绕过其监管措施,对目标平台的用户粘性和营商环境造成严重破坏的,应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近年来科技金融行业不断发展,通过网站和手机应用等网络平台推出的科技金融产品广受用户欢迎,同时也催生了各类网络抢购服务。网络抢购服务作为经营者实施的市场竞争行为,如何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加以评价与规范,不仅关乎科技金融企业竞争利益和投资用户消费者利益的保护,更对维护金融平台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05
百威(中国)销售有限公司诉江西蓝色柔情啤酒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金民珍、宫晓艳、姜广瑞
本案系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立体保护商业外观整体模仿的典型案件。本案详细梳理了司法实践中颇具争议的知识产权专门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之间的适用关系,就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擅自使用有一定影响的装潢的认定条件进行了全面论述,并综合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被告的主观状态和侵权情节等作出顶格判赔,保护了广大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