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代理词

原告XXX诉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特许经营权合同纠纷一案,经过法庭详细审理,事实已经基本清晰。通过审理可以看出,即使在庄重的法庭上,在严肃的法官面前,被告还在施展欺诈手段,隐瞒真相,虚构事实,谎话连篇,玩弄法律。可以想象,如此惯于实施欺诈手段的被告,会采用何种坑蒙拐骗的手段对付加盟商,以谋取其自身的不法利益。被告代理人的言行已经为被告的品行做了最好的注脚,那就是,处处欺诈,句句骗人。可以说,被告所从事的以视力矫治为核心业务的特许经营行为,从头到尾都散发着浓重的欺诈气味,是个地地道道的人间骗局。

一、被告否认合同的特许经营权性质,具有合同欺诈的故意

法庭上,被告极力否认与原告所签合同的特许经营性质,谎称只是单纯的销售合同,不受《商业特许经营条例》的调整。这说明被告从签订合同之初,就要刻意隐瞒事实真相,通过在合同上李代桃僵,逃避特许人应有的资质和应该承担的责任。但谎言掩盖不了事实,被告与原告之间签订的所谓《项目合同书》,绝对不是简简单单的销售合同,而是典型的特许经营权合同,它符合特许经营权合同的所有特征。

第一,特许经营的法律基础是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特许经营本质上是一种契约性质的关系。特许人与受许人之间是相互独立的经营实体,双方通过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确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内容。二者在实际经营中,各自独立、自负盈亏、各担风险。本案中,原被告之间因所谓的《项目合同书》发生了权利和义务关系,合同第11条明确约定“乙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经营期间的一切经济和民事法律责任,出现一切后果由乙方全权负责”。这和特许经营的第一点特征完全相符。

第三,所有特许经营体系内的企业对外具有统一的企业形象,具有共同的外部特征。由总部统一制定企业识别系统,拥有共同的企业外部特征。本案中,“好视清眼视光科技服务中心”是被告设计的统一企业标识,所有加盟商的企业名称、门店设计和内部张贴及外部宣传,统一按被告的企业识别系统的要求。合同还明确要求,加盟商要严格按照被告销售制度及方案进行经营,如私自更改销售制度和销售方案,被告有权终止合同。加盟商在合同期限内不得销售其他公司同类产品,如乙方在合同区域内销售其他厂家产品,被告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赔偿相应损失。

综上,原被告之间所签虽名为项目合同,但实质完全符合特许经营特征。截止到2012年底,被告已经按照此种模式,招取了上千家加盟商,全国大部分地区都有被告加盟商的存在。被告却极力否认这一法律性质,其目的在于混淆是非,逃避责任,其合同欺诈的意图非常明显。

《北京市高院关于审理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3条明确规定:特许经营合同性质的认定应当以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合同内容为主要依据,合同名称及合同中有关“本合同不属于特许经营合同”等类似约定一般不影响对特许经营合同性质的认定。所以被告的狡辩没有任何法律效力。

二、被告否认其特许经营业务为视力矫治,在业务认定上具有欺诈故意庭审中被告辩解其只是销售仪器,并不开展视力矫治活动,这又是在满口胡言,欺骗法院。从合同以及被告的各种行为可以判断,被告特许经营的核心业务就是视力矫治。

第一,被告所有的宣传资料都是视力矫正。其所要求的店面设计和宣传方式,也都是按照视力矫治来布局的。其项目的核心内容是“好视清1+1视力优化平衡疗法,3个月改变孩子一生”,“治疗一次,裸眼视力提高4行”等,其目的在于吸引家长和孩子到店治疗近视,而不是销售产品。

第二,其所进行的技术培训都是围绕如何矫治视力进行的。如复健仪的训练和使用,生物电疗按摩疗法的应用,好视清手法按摩和好视清耳穴贴穴疗法等,培训的都是视力矫治的基本技术,并收取了原告20000元的技术培训费。

第三,其提供给加盟商的系列产品也都是围绕视力矫治配备的。如一台好视清复健仪价格高达48000元,是加盟店中用于学生视力优化训练的主要仪器。必须由经过被告技术培训的专业人员来操作。其他如低视力速康仪、按摩膏、眼药水等,无不是必须专人操作。都是用来治疗孩子视力的。

第四,被告的市场销售制度中,其价格的制定也都是按照治疗的疗程来收取的。明确标示为近视治疗的收费方式和弱视治疗的收费方式。

大张旗鼓宣传视力矫治业务,面对法院又不敢承认。足见被告心虚胆怯到何种地步,其欺诈加盟商的意图和手段暴露无疑。

三、被告隐瞒没有视力矫治资质和经营范围的事实,在信息披露上具有欺诈故意

被告作为特许经营合同中的特许人,原告作为被特许人,应该在被告的被特许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特许经营合同的核心内容应该是视力矫治,但是,原告根本没有办法按照视力矫治的经营范围去申请营业执照。因为工商机关曾告知所有加盟商,若有视力矫治的经营内容,必须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执业许可证。当时原告就此事和被告进行沟通,被告说就按验光配镜的经营范围来申请,营业执照下来后工商局不会来管,说各地加盟商都是在打这样的擦边球。同时,被告为原告提供了一份他人的验光员资格证书复印件,原告利用这份复印件按照验光配镜、视力检测的经营范围注册了营业执照。2012年8月18日,廊坊市安次区工商局以超范围经营查处原告的店面,开出巨额罚单。后原告通过找关系花钱将此事做了妥善处理,逃过一劫。所以被告没有特许经营的经营范围和经营资质,根本没有权利开展矫治视力的特许经营权。被告这种违法违规的行为,使原告及加盟商没有办法开展正常的经营活动。被告明显带有欺诈的故意。

四、被告隐瞒治疗仪器和治疗产品的真实信息,在提供产品行为上具有欺诈故意

第一,被告所提供的仪器设备属于假冒伪劣的三无产品。被告提供给加盟商的好视清复健仪、好视清速康仪等诊疗仪器,都是用来治疗视力的仪器。根据医疗器械分类目录,视力训练仪、弱视治疗仪等眼科康复治疗仪器,属于国家二类医疗器械。《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生产医疗器械的企业必须具备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注册证书,而生产出来的医疗器械产品必须具备产品生产注册证书,即“药监械字××号”批文,同时要出示产品合格证。而被告为原告所供货品中包括立式好视清低视力速康仪和台式好视清低视力速康仪,其价格分别为28000元和1000元。这两台应该属于二类医疗器械产品。依被告宣传资料的标识,此产品是被告自己生产的。但被告属于商贸型公司,没有医疗器械的生产企业许可证。后被告提供证据,说此产品由太原健源科技公司生产。但从营业执照中可以看出,这个企业和被告一样,属于商贸企业,也没有医疗器械的生产企业许可证。同时,被告也不能提供出这些仪器的产品生产注册证书和批准文件,不能提供出这些仪器的合格证书,所以这些产品是典型的违规违法的三无产品,是假冒伪劣产品。原告花费了高额价款,而被告提供的是假冒伪劣产品,被告欺诈加盟商的行径令人不齿。

但现在我们看到的视爽菊花决明口嚼片,既没有标明批准文号,也没有保健品标志,其生产企业也没有《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其卫生许可证上也没有加注\"××保健食品\"的许可项目,是典型的三无产品。这种三无产品受到药监局的查处是在情理之中的事情。

法庭上被告百般狡辩,说口嚼片是食品而非保健品。按照食品卫生法规定,企业生产食品也必须取得批准文号,并且在包装上印有QS标识。而口嚼片包装上既无保健品标识也无食品安全标识,到底是什么东西?被告能给出一个让人信服的解释吗?被告自始至终都是在玩弄欺诈的手法,欺骗加盟商,欺骗管理部门,同时也在欺骗法庭。

第三,被告所提供的按摩膏、眼药水等,都是假冒伪劣的三无产品。和上述产品一样,既无批准文号,也无合格证书。这里不再赘述。

五、被告隐瞒和否认一系列基本事实,自始至终贯穿着欺诈的故意

第四,被告多次否认事实真相,愈加显示出其欺诈心虚的本性。法庭上,被告连续否认如下事实:

1.否认自身的特许经营行为;

2.否认和加盟商签订的是特许经营合同;

3.否认提供给加盟商的治疗视力的仪器为医疗器材(治疗视力的仪器不是医疗器械能是什么呢?);

4.否认好视清口嚼片是保健用品;

5.否认通篇宣传好视清的杂志为被告提供;

6.否认其不能提供高级验光员证书应该承担的责任。

招了上千家加盟商,却不敢承认自身特许经营行为;宣传“18岁以下,600度近视,3个月摘掉眼镜”的疗效,却不敢承认所从事的是视力矫治;用来治疗视力的仪器,却不敢承认是医疗器械;保健企业生产的产品,却不敢承认是保健品;极力宣传美化自身的杂志,却不敢承认是自己印制的;不能如约提供验光员证书,却把责任推到原告身上。被告的这些言行,一方面在隐瞒事实,另一方面在欺骗法庭。连基本的事实都要否认,这不就是一个活脱脱的骗子无赖的嘴脸吗?

六、被告应因其欺诈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从原告提交的证据和上述的分析总结,我们可以得出一个基本的判断。从经营资质到招商宣传,从签订合同到提供产品,从疗效承诺到加盟盈利,被告非常清楚自身行为的违法违规性,自始至终都具有欺诈的意图,实施了一系列欺诈行为,以瞒和骗的手段,诱使众多加盟商产生错误判断,与之签订合同,交上了昂贵的加盟费用。待实际经营运作起来,才发现不但和被告所宣传的美好前景差之千里,还面临着非法经营遭受查处的危险处境。

THE END
1.IT行业加盟合作协议及执行指南简介:加盟合作协议是IT行业中确保特许经营商与加盟商之间权利义务明确的法律文件。合同包含合同主体、费用、商标使用、业务运营、培训支持、合同期限、保密协议、争议解决机制、违约责任等多项关键知识点。IT专业人士需利用文档管理系统、电子签名技术、云存储服务和版本控制工具来处理这类文档,同时使用Microsoft Word或文档https://blog.csdn.net/weixin_32535825/article/details/142993950
2.法律视角:加盟商业模式分析1、定义:加盟连锁是商业特许经营的一种俗称,特许经营又经常被称为“特许连锁”、“合同连锁”、“加盟连锁”、“契约连锁”(下称加盟或特许经营)。 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下称加盟总部、总部或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下称加盟商、加盟者、加http://www.360doc.com/content/12/0121/07/19962827_1009328661.shtml
3.世界知识产权日广西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十大典型案例著作权纠纷最多乱用“加州八珍”品牌发展加盟商 广西本位餐饮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其在2018年举办的加盟连锁签约会上,使用突出“加州八珍”字样的广告牌进行宣传,在品牌介绍中使用了案外人加州八珍烧鸡店顾客排队的现场照片,并在宣传广告中称“品牌沉淀27年”。韦某某等17人据此分别与本位公司签订《品牌合作合同》,并支付了品牌使http://nny.nnnews.net/yaowen/p/3076131.html
4.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精选十篇)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作为一种新的案件类型在商事案件中所占的比例逐年上升。该类案件通常涉及到多重法律关系,而立法的相对滞后增加了案件的审理难度。本案在合同效力的判定、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特许方与加盟方的利益平衡等方面均具有典型性。 【案例索引】 https://www.360wenmi.com/f/cnkeyrfvcp2w.html
5.中国法院网各位媒体朋友、商委同仁、企业代表: 大家上午好! 我是西城法院政治部新闻组副组长周杰,今天我们召开“涉‘网红品牌’加盟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通过我院“诉源治理直通车”工作机制,我们与西城区商务局、北京步瀛斋鞋帽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福奈特洗衣服务有限公司、北京三夫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视频连https://www.chinacourt.org/chat/chat/2021/03/id/52795.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