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贞会,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基础理论研究基地执行主任。
林苗,河北金融学院副教授。
胡发清,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专职副秘书长,副研究员。
内容提要
关键词:校园欺凌;行为外化;成因;综合治理
引言
一、校园欺凌的内涵及其行为外化
1.“校园欺凌”的概念界定
(1)行为主体特定化。欺凌行为只能发生在学生之间,实施欺凌者和遭受欺凌者在身份上都必须是在校学生,不包括校内教职工和校外人员。当然,并不要求是同一学校的学生,不同学校学生之间一方对另一方实施的蓄意或恶意欺压、侮辱从而造成伤害的,也是校园欺凌。
(2)行为空间延展化。尽管说学生欺凌行为多发生在校园内部,但不能把校园欺凌理解为只是在学校内部发生的学生欺凌行为,其在行为空间上具有延展性,不管是校内还是校外,只要是学生之间发生的欺凌行为,都是校园欺凌。换句话说,判断是否属于校园欺凌,关键在于识别行为主体双方是否都是学生身份,而非考察行为发生场所。从这个意义上讲,校园欺凌等同于学生欺凌。
(3)行为表现多样化。除了传统的肢体欺压、语言侮辱、社交孤立等方式外,通过网络向他人传播带有贬低或侮辱言论、不实信息或图片、随意披露他人隐私或个人信息等已经发展为校园欺凌的新形式。但是,不管采取哪种行为方式,都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具有欺压、侮辱他人的蓄意或恶意,如果行为人只是无心之举而非出于主观上的蓄意或恶意,即使给另一方造成一定的伤害,也不应视为校园欺凌。
(5)行为需要造成伤害后果。学生一方实施的蓄意或恶意欺压、侮辱行为必须造成学生另一方的身体伤害、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害等伤害后果,如果欺压、侮辱行为没有给另一方造成相应的伤害后果,也就不是校园欺凌。
(1)语言欺凌。通过谩骂、嘲笑、挖苦讽刺、起绰号等方式对他人实施的欺凌行为,虽然不具有物理性可视化的伤害,但语言欺凌会给受害者带来难以量化的精神创伤,同时语言欺凌往往不具可再现性且易被管理者忽视,导致欺凌者几乎不会受到惩戒,成为屡禁不止的校园欺凌形式。
(2)身体欺凌。这是一种对身体外部的物理性欺凌。欺凌者采用殴打、推搡、吐口水、撕扯衣服、强迫脱衣、拍照侮辱等带有一定强制或暴力的手段伤害他人身体或名誉以及强索强要他人财物。
(3)社交欺凌。也有学者称为“关系欺凌”。通过破坏他人的人际关系、群体融入,或者操纵友谊等方式实现社交伤害,使他人远离、排斥、贬低、孤立受害者。社交欺凌隐匿性强、不易察觉,实施难度小,是学生之间最易发生也是最不易被发现的欺凌方式。受到社交欺凌的学生,由于外部的恶意干预而在人际关系上被迫处于隔离和孤立无援的境地,容易滋生厌学情绪和社交障碍,变得不善交际甚至可能形成孤僻、自闭性格。
(4)网络欺凌。包括通过数字平台,如社交网站、聊天室、博客、即时消息应用程序和短信,以文本、图片或视频等形式发布电子信息,意图对他人进行骚扰、威胁、排挤或散布关于他人的谣言。
在以上校园欺凌形式中,语言欺凌最为常见。中国人民大学中国调查与数据中心对全国范围内28个区县112所城乡学校的10279名初一学生进行为期三年追踪调查的数据显示,有将近一半(49.6%)的初中生遭受过言语形式的校园暴力,其中被同学骂或说难听的话发生率最高,占36.4%;被同学用不好的外号称呼其次,占34.5%;遭到同学当众嘲笑的,占27.5%;而被同学威胁、恐吓属于非常严重的言语暴力,占9.4%。此外,有37.7%的初中生遭遇过校园内的社交欺凌;19.1%的初中生在校园里遭受过身体上的欺凌;网络欺凌作为校园暴力的新形式,发生率达到14.5%。另外,根据共青团中央维护青少年权益部等单位联合发布的《2018中国青少年互联网使用与网络安全情况调研报告》,占到71.11%的青少年遇到过网络欺凌,其中网络嘲笑和讽刺、辱骂或使用带有侮辱性词汇的比例最高,还有恶意图片或动态图、语言或文字恐吓等形式,遭遇场景主要包括社交软件、网络社区和新闻留言等。
二、校园欺凌的行为驱动与成因内省
探究校园欺凌成因是构建预防与治理校园欺凌体系的前提,从而有针对性地提出防治校园欺凌的对策方案。现实生活中,发生在学生之间的欺凌行为已非个案,而成为一种日趋多发、愈益严重的社会现象,其背后是青少年生理发育、家庭教育缺失、学校教育与管理漏洞、政府责任不到位、不良社会环境、立法规定不足等多种内外在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1.青少年生理发育的心理和行为应激反应
现实生活中,青少年因生理发育变化导致的行为偏差往往集中在学校阶段出现,是诱发校园欺凌的个体内因。进入青春期的青少年由于自身生理发育的原因,往往会出现争强好胜、情绪波动、个性张扬、思维简单直接等心理特征,在对待外界人和事物过程中容易产生冲动、浮躁、反抗和偏激等不良情绪,尤其在受到暴力文化影响、家长和学校疏于管教等外在因素的激发下,认为自己出了问题去找学校领导和老师解决是一种无能、懦弱的表现,自己能够摆平自己的问题才是能耐,从而当与其他同学产生矛盾时倾向于采用简单暴力手段来解决问题,甚至以“主持正义”之名对其他同学实施欺凌行为,从欺凌行为中寻求安全感和虚荣感。
另一方面,学校在校园欺凌防治方面的管理机制不够完善,安保人员、监控设施的配备不到位,也没有建立有效的线索报告机制,难以及时发现欺凌行为。即使发现学生之间的欺凌行为,学校为了避免声誉受损,对一些程度较轻的欺凌行为往往视为同学之间的玩笑或嬉闹而不做处理,对一些初次实施或者没有产生严重后果的欺凌行为往往以内部处理的方式予以淡化,即使是造成严重后果的欺凌行为往往也是“能瞒就瞒”“能拖就拖”,回避责任,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校园欺凌的发生。
4.低俗暴力社会文化渲染
当今社会,网络媒体、影视作品和书籍报刊中的暴力、色情等不良信息屡见不鲜,形成一种低俗暴力文化。低俗暴力文化在网络和现实社会环境中的大量存在,大大提高了青少年接触这些不良信息的风险。受到低俗暴力文化的影响,加之青春期的叛逆心理,青少年在待人处事上容易出现意气用事、简单粗暴和恃强凌弱倾向,并将这种不良风气和处事方式带入校园,当与同学发生小摩擦时容易产生敌对情绪并将暴力意识付诸现实来处理矛盾,在一定程度上渲染了校园暴力色彩,加剧了学生欺凌行为的发生。
5.防治校园欺凌的立法滞后疏漏
6.对实施欺凌者的处罚和教育矫治措施乏力
缺少有效的处罚和教育矫治手段导致违法成本较低,也是校园欺凌频发的一项重要因素。从现行立法来看,我国在校园欺凌行为的处理上基本形成了一套以批评教育、训诫、家长严加管教、民事赔偿、行政处罚、工读矫治、收容教养和刑事处罚为主的处罚和教育矫治体系。但是,基于对青少年“保护和教育相结合”“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和理念,实践中学校和有关部门对实施欺凌学生的处理一般以批评教育、责令家长严加管教并向受欺凌学生赔礼道歉、给予一定经济赔偿等方式为主,对于欺凌行为较为恶劣或造成比较严重后果的,有关部门可能会对实施欺凌学生采取行政处罚、转入工读学校或收容教养,但总体上较少采取刑事处罚的措施。有学者指出,我国少年司法正面临“养猪困境”,司法机关对未成年人的严重不良行为不能当即解决,只能养大了再打,养肥了再杀,等到成年后行为达到犯罪程度后一次性处理。对于校园欺凌的处理,同样面临如此困境。除处罚乏力以外,对欺凌者还缺少有效的教育矫治措施,从而难以对欺凌者施以有效的帮教和矫治,也就不足以让欺凌者真正认识到欺凌行为的严重性,无法实现对其进行教育挽救的根本目的。
三、校园欺凌治理的路径与体系构建
有效解决校园欺凌问题,需要多方参与、协同治理,构建“前期预防-事中处置-事后救济”的多层次联动机制。其中,前期预防是校园欺凌防治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及时发现和矫治欺凌者是遏制欺凌行为的有力措施,对被欺凌者进行安抚救济是降低欺凌损害后果的必要配套,三个环节相互联结共同组成校园欺凌治理路径的制度体系。
1.建立健全校园欺凌的预防体系
(2)突出预防校园欺凌的政府主导责任。在目前的校园欺凌预防体系中,学校承担主要工作,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门居于指导地位。但是,学校“教书育人”的基础定位决定了其不能像政府行政部门一样有效调动、整合预防校园欺凌所需的各项资源,同时“教育行政部门对校园暴力预防通常进行的软性指导,不能全面且有效地体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主导性”,造成校园欺凌预防中政府责任和学校责任不对称,政府主导和学校参与脱节,造成校园欺凌预防效果无法落到实处。因此,预防校园欺凌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学校落实的责任分配原则,加强政府有关部门对校园欺凌预防工作的介入和指导。只有学校与政府形成职能分工明确、责任配置合理的管控体系,才能达到预防校园欺凌的良好效果。
政府要高度重视网络上发生的欺凌行为并切实履行网络监管责任。随着移动互联网技术的高速发展,网络成为校园欺凌的又一发生渠道。政府要严格履行网络监管责任,积极引导、督促网络媒体、社交平台等网络服务提供者落实预防网络欺凌的主体责任,对网络欺凌行为做好早预防早发现早处理,有效减少网络欺凌现象的发生。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开通举报、投诉渠道,通过识别功能将带有侮辱、骚扰等欺凌性质的网络信息进行主动拦截和屏蔽,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要求将有关欺凌信息予以删除。确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通知—删除”义务,抹去受害者与网络欺凌有关的经历是保护受害者的有效途径。考虑到当前互联网行业尚未建立统一的预防网络欺凌行业标准,可以由政府有关部门制定互联网企业统一适用的预防网络欺凌的规范文件,也可以由政府协调有关的互联网行业组织制定预防网络欺凌的行业准则,并可以倡议互联网企业成立专门的预防网络欺凌自治组织。
(3)完善预防校园欺凌的多元参与机制。校园欺凌不仅折射出学校问题、家庭问题,同时还是一个社会问题。治理校园欺凌问题,需要学校、家庭以及整个社会的共同参与,从而构建起立体化、网格化的预防校园欺凌支持体系。
2.完善校园欺凌的发现和处理体系
如何处理已经发生的校园欺凌也是实践中面临的一项难题。应当进一步构建层次性、多元化的处罚与矫治体系,完善民事赔偿、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等责任承担方式及其相互衔接转化机制。
(1)对于实施欺凌行为的青少年。要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对于欺凌行为较轻、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由学校根据管理制度对行为人做出处理;对于欺凌行为较重、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刑事处罚等法律责任。同时,进一步完善多元化教育矫治手段,综合考虑青少年的个体情况、欺凌行为严重程度、造成的损害后果以及家庭监护、帮教条件等因素,采取不同程度的教育矫治方案,并对矫治效果进行考察评估,避免“以罚代教”或“一放了之”。
(2)对于校园欺凌预防工作不到位及事件处置不力的学校。应当由教育主管部门对学校予以行政处罚,并对学校领导、班主任、安保人员等负有保护学生和防范校园欺凌责任的工作人员给予相应处罚。对于学校在校园欺凌防治工作方面存在漏洞的,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督促其整改完善。
(3)对于未能切实履行监护职责的青少年父母或其他监护人。除对欺凌行为承担补充民事赔偿责任和对青少年严加管教以外,如果青少年欺凌行为与其家庭因素有密切关系或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能有效履行监护职责的,可以对青少年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进行必要的强制亲职教育。如果青少年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有侵害青少年合法权益情形的,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撤销监护人的监护资格。
3.完善校园欺凌的安抚和救济体系
校园欺凌往往具有重复性和持续性,给遭受欺凌的学生造成身心上的双重伤害,甚至影响其健康人格和价值观养成,应当完善对遭受欺凌学生的安抚救济体系,切实做好青少年保护工作。
社会力量是校园欺凌安抚救济体系的重要补强。社会力量的广泛参与对于防治校园欺凌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有关社会组织或个人可以搭建安抚救济平台或通过与政府有关部门合作的方式,为遭受校园欺凌的青少年提供身体诊疗、照护和心理咨询、康复服务等,甚至包括对受欺凌青少年的家庭提供一定支持,帮助受欺凌青少年尽快走出心理阴影。此外,在全国范围内推广驻校社工、驻校心理咨询师工作机制,实行“一校一社工”“一校一心理师”,将专业社工或心理咨询师引入校园欺凌救济工作,由专业社工或心理咨询师在对受欺凌学生进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制定个性化安抚救济方案,进行有针对性的心理辅导和帮助,提高处理校园欺凌行为的专业水平。
结语
*本文原载于《中国青年研究》2021年第3期,第83、103-109页。受篇幅所限,删去原文所有注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