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易涵,女,2000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赤城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建华(张易涵母亲),197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赤城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女,2002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赤城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新宇(王某父亲),196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赤城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静茹,女,2001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赤城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文娟(徐静茹母亲),1979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赤城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温某,女,2002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赤城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郭秀苹(温某母亲),197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赤城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文婧,女,200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赤城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桂珍(武文婧母亲),1970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赤城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瑞,男,1980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赤城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红艳,女,198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赤城县。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濮天顺,张家口市君安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张立东(张易涵父亲),197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赤城县。
原审被告:罗某,女,2002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赤城县。
原审被告:姚艳红,女,197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赤城县。
上诉人张易涵、刘建华、王某、王新宇、徐静茹、王文娟、温某、郭秀苹、武文婧、杨桂珍因与被上诉人吴瑞、刘红艳及原审被告张立东、罗某、姚艳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法院(2018)冀0732民初2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新宇、上诉人王文娟、上诉人杨桂珍、被上诉人吴瑞、被上诉人刘红艳及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濮天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吴瑞、刘红艳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各被告共同赔偿损失202677.90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的证据。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易涵、刘建华、温某、郭秀苹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按上诉人张易涵、刘建华、温某、郭秀苹撤回上诉处理。
综上所述,王某、王新宇、徐静茹、王文娟、武文婧、杨桂珍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89元,由刘建华负担124元、王新宇负担247元、王文娟负担247元、郭秀苹负担124元、杨桂珍负担24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