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霸凌事件中的法律责任及应对

教育部等十一部门关于印发<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教督〔2017〕10号)中对中小学生欺凌进行了界定,“中小学生欺凌是发生在校园(包括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内外、学生之间,一方(个体或群体)单次或多次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另一方(个体或群体)身体伤害、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害等的事件”。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学生欺凌,是指发生在学生之间,一方蓄意或者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压、侮辱,造成另一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行为。

综上可见,日常生活中所称的校园霸凌,在法律层面被成为“学生欺凌”。学生欺凌发生在学生之间,地点可能为校园内外,形式上表现为一方个体或群体单次或多次、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对另一方个人或群体实施欺负、侮辱的行为,造成另一方身体伤害、财产损失或精神受到损害等。如符合上述情形,可以被界定为学生欺凌。

二、侵害人、其监护人以及教育机构的法律责任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学生欺凌的含义,学生欺凌本身并不是指一种单一或特定的行为,可能由多个侵权行为或者说侵犯多个法益的行为组成,损害的后果也可能是一个或者多个。因此,承担何种法律责任需要结合具体情形分析,而不是笼统的将其界定为学生欺凌的法律责任。以下我们将欺凌他人的学生成为侵害人,分情况讨论侵害人的法律责任,以及其监护人、学校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民事责任

1.侵害人的法律责任

(1)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民事责任

(2)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3)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民事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如学生欺凌事件中,受害学生受到人身损害的,可以向侵权人主张赔偿责任,并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如受到财产损害的,有权向侵权人主张财产的赔偿责任。

2.侵害人的监护人的法律责任

由于实施欺凌的学生本身属于未成年人,如其在八周岁以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如其在八周岁以上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3.教育机构的补充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零一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二)行政责任

以下列举学生欺凌的侵害人可能承担的行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第四十四条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三)刑事责任

虽然多数学生欺凌事件中的侵害人为未成年人,但部分严重的欺凌行为仍有可能构成未成年人刑事犯罪,可能涉及的罪名包括: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抢劫罪等。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属于相对负刑事责任的年龄,如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刑法修正案(十一)》下调了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年龄。对于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三、给受害方家长的维权建议

(一)了解情况并固定事实证据

(二)与学校联系,要求学校履行管理职责

针对校园欺凌事件的发生,学校有管理职责,受侵害学生的家长有权要求学校:

1.立即制止欺凌行为、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并要求学校将认定和处理结果告知家长

根据《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教督〔2017〕10号)的规定,

原则上学校应在启动调查处理程序10日内完成调查。学校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处理程序妥当、事件比较清晰的,应以学校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的处理结果为准;确需复查的,由县级防治学生欺凌工作部门组织学校代表、家长代表和校外专家等组成调查小组启动复查。复查工作应在15日内完成,对事件是否属于学生欺凌进行认定,提出处置意见并通知学校和家长、学生。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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