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武某、郝某、张某、文某均系某中学的学生,2021年11月的一天上午,郝某、张某、文某在学校碰到之前有矛盾的武某,三人将武某围住,对其头部和背部进行殴打,随后张某在教室内用手在武某的身上连续拍打数次。当晚下学后,三人在学校车棚门口又碰到武某,三人再次对武某实施殴打。该事件发生后,公安局分别对郝某、张某、文某作出行政拘留十日并罚款500元的处罚决定。后武某起诉要求郝某、张某、文某三人赔偿其医疗费等经济损失38369.48元。
裁判结果:由郝某、张某、文某的监护人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共同赔偿武某受伤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医疗费、心理咨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共计38369.48元。
裁判要旨:郝某、张某、文某对武某实施殴打,造成其身体、心理上均受到损害,侵犯了武某的健康权。郝某、张某、文某系共同实施侵权行为,依法应承担连带责任,但鉴于三人系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法定代理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故对武某要求三人赔偿其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心理咨询费等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法官寄语:“他们还是个孩子”不能成为校园霸凌开脱的理由。欺凌同学,即使是未成年人也要承担责任。孩子们,不要做“施暴者”、不要做“受害者”,也绝不要做“旁观者”。
02
谨记过往、不畏将来、奔赴前程
裁判结果:被告人赵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法官寄语:一纸判决并不是案件的终点,法院判决的意义,不在于苛责孩子,而是为了让每一个孩子可以明辨是非,树立正确的是非观。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帮助其重回人生的正轨才是判决的意义所在。
03
为孩子们撑起法律的“保护伞”
基本案情:小马一岁时,父亲马某因交通事故去世,保险公司赔付各项损失共计1383000元。后小马的爷爷、奶奶就如何分配小马父亲的死亡赔偿金与小马的母亲王某产生纠纷,遂小马的母亲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王某与小马可分得小马父亲的死亡赔偿金中的817000元。
裁判结果:确认王某、小马对因马某发生交通事故而产生的赔偿款1383000元中可分得817000元。
04
离婚请三思,想想你们的孩子!
基本案情:郭某、张某于2009年自由恋爱结婚。婚后生育两女一子,长女小雪为初三学生,次女小星为初二学生,三子小棋为二年级学生。2020年双方开始因家庭经济紧张及家务琐事产生矛盾。后郭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双方离婚,判令小棋由其抚养,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裁判结果:不准郭某与张某离婚。
法官寄语:父母双全,相亲相爱,是为人子女最大的幸福,母爱慈悲,父爱如山,像鸟之双翼,车之两轮,缺一不可,无法替代。每个父母都希望把世界上所有的美好送给孩子,殊不知,父母能够给孩子最好的礼物,不是昂贵的物质,而是用爱去滋养孩子,让孩子在爱的浸润中幸福成长。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孩子想要的,不是一个冰冷的家,不是天天吵架的父母,不是单亲家庭。孩子长大后走什么道路,邪路还是正路,对婚姻持何种态度,肯定还是怀疑,父母榜样的力量,至关重要!
05
离婚了,可以这样陪伴孩子!
基本案情:王某与柴某离婚案件中,一审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并判令16岁的婚生女小斐及8岁的婚生子小然由王某抚养,柴某享有对婚生子女的探望权。柴某不服,以一审法院对探望权的判决方式不明确导致探望权无法行使为由提起上诉。
06
子女成年后,还能向父母主张抚养费吗?YES!
基本案情:小琦系程某与秦某之子,出生后一直随程某生活。2017年应程某请求,法院作出判决,判令秦某每月支付小琦抚养费800元,直至独立生活为止。秦某一次性给付清了至小琦18岁的抚养费。后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秦某支付程某代付的小琦的教育费等费用共计53000元;一审法院认为程某主张的费用是小琦业余参加培训支出的费用及其他不是教育所必需的费用,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必要教育费,判决驳回程某的诉讼请求。程某不服,以小琦系职业高中学生、所学内容主要为美术专业及文化课程,其所主张的费用均为小琦因升学所需的必要开支为由提起上诉。
裁判结果:秦某支付程某孩子抚养费10000元。
裁判要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第一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法官寄语:子女已满18周岁,但仍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有权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离婚的你们既然无法给予子女完整的家,那么请给予子女完整的爱。
07
听听孩子的心声!
基本案情:牛某与赵某于2012年结婚,婚后购买了某小区的小产权房屋一套,未办理房产登记手续,并于2013年生育一子小鹏。2020年双方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后,分居生活至今,牛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双方离婚;小鹏由其抚养,赵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购买房屋归其所有。一审法院判决:准予牛某与赵某离婚;小鹏随赵某生活抚养,牛某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600元;驳回牛某的其他诉讼请求。牛某不服,以小鹏由其抚养更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以及按照照顾子女和保障妇女权益房屋由其居住使用为由提起上诉。二审审理过程中,经法官询问,小鹏表示愿意随牛某一起生活。
裁判结果:维持准予牛某和赵某离婚,改判小鹏随牛某生活抚养,赵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从2022年1月起至小孩独立生活止);双方购买房屋由牛某居住,牛某支付赵某房屋已付款之折价101900元,待日后领取产权证,再行就房屋归属问题及增值部分进行协商或诉讼。
裁判要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于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小鹏二审期间已经八周岁,经当庭征求孩子意见,其表示愿意同母亲生活,应尊重孩子意愿随母亲生活。牛某主张抚养费每月1500元略高,酌定为每月1000元。关于小产权房由谁居住使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法官寄语:八周岁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随父母哪一方生活可以表达真实的意愿,为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时应当征询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对于抚养问题的意见,并将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优先确定给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充分保障未成年人居住等有利于生活稳定的基本权益。离婚后子女仍是双方共同子女,希望离异家庭的父母能够更多从子女感受和权益角度出发,妥善处理抚养纠纷,共同维护子女良好有序的生活、学习环境,呵护孩子健康成长。
08
从业禁止!坚决斩断伸向未成年人的黑手!
基本案情:被告人雷某某系某艺术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书法课老师,被害人王某甲(女,案发时未满12周岁)、王某乙(女,案发时未满12周岁)、马某某(女)、任某某(女,2011年11月15日生)为其学员。2022年8月至案发前,雷某某多次利用其身份便利,对上述学员实施猥亵行为。
裁判要旨:被告人雷某某作为培训机构老师,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多名不满14周岁幼女,侵害儿童的人格尊严和心理健康,依法判处其猥亵儿童罪的同时对其适用从业禁止,通过减少施害人和受害人接触的机会,更大可能地预防针对未成年人的伤害。
文字:李波
原标题:《8案例!晋中中院回应校园霸凌、孩子抚养、人身损害等热点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