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该赋予人工智能什么地位?实现与人的智能叠拼

“人工智能法律地位问题的提出,主要是为了解决人工智能创造物的归属以及人工智能所引起损害赔偿责任承担问题,赋予人工智能主体资格既没有实益,也没有法哲学上的根据,人工智能立法应当以安全为基本原则。”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土地法制研究院副教授刘洪华说。

2015年4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确定由西湖、滨江、余杭3家基层法院和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电子商务网上法庭试点法院。同年8月,浙江法院电子商务网上法庭正式上线,专门审理涉网纠纷案件。

2016年12月,名为“睿法官”的北京法院智能研判系统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线,为法官提供办案规范和量刑分析等精准信息,以大数据推进法律适用和裁判尺度统一。

2017年5月,全国首个“上海刑事案件智能辅助办案系统”在上海诞生,这个系统以大数据、云计算和人工智能为技术内核,在对上海几万份刑事案件的卷宗、文书数据进行学习后,已具备初步的证据信息抓取、校验和逻辑分析能力。

近些年,人工智能在司法中的应用正在逐渐深入。

对此,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支振锋近日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认为,应鼓励人的智能与人工智能叠拼,让人工智能在减轻法官工作负累等方面发挥巨大作用。但与此同时也必须注意到,人工智能是法官裁判的辅助而不是依赖,法官的敬业与职业伦理,更应该在人工智能的发展中得到强化。

一些专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随着人工智能的不断发展,法律应未雨绸缪,完善个人信息保护、网络隐私等方面的立法。

人工智能技术助力司法活动

一起故意伤害罪上诉案件,因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从上诉提交的那一刻开始,“睿法官”就开始在后台工作,它会提取一审案件信息和上诉状案件自动立案,立案法官只需要进行确认操作,二审案件就立案成功。在北京,智能研判系统会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通过智能机器学习、多维度数据支持、全流程数据服务,实现为案情“画像”,为法官判案提供统一、全面的审理支持。

如果一份证据证明被害人是被刀捅死的,而尸检报告说是钝器致死,此时,引入了人工智能技术的“上海刑事案件智能辅助办案系统”就会发现这里有矛盾,提醒办案者注意。“上海刑事案件智能辅助办案系统”不仅能发觉单一证据的瑕疵,还能发现证据之间的逻辑冲突之处。

当事人如果遇到了网购纠纷,可以打开专门的网页或APP,在网上完成起诉、立案、举证、开庭、送达、判决、执行的全部诉讼流程。2015年,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所辖3家基层法院开始了电子商务“网上法庭”试点,使当事人足不出户就能在网上参与诉讼,解决纠纷。

贵州、上海创造性地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分析证据,明确不同诉讼阶段的基本证据标准指引,研发智能辅助办案系统,构建跨部门大数据办案平台,探索了一条司法体制改革和现代科技应用融合的新路子。

近年来,司法机关把大数据、人工智能与司法体制改革结合起来,改变了传统的思想观念和工作方式,给司法工作注入了前所未有的创造力。

“人工智能在司法中的运用,不仅体现在立案大厅里穿梭引导的机器人上,还可能会逐步体现在法官的判决书中。实际上,十几年前,就曾出现过‘电脑量刑’的实践与讨论。近两年,让人工智能辅助法官判案甚至生成判决书,也日益有成为现实的可能。”支振锋说。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办公室主任胡仕浩认为,司法改革和信息化是人民法院工作科学发展的“车之两轮”“鸟之两翼”;以人工智能与司法改革深度融合促进“未来法治”,需要科技与法治结合、理论与实践结合、传统与现代结合,更好地服务于国家治理。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五年发展规划(2016-2020)》,确定了顶层设计、系统建设、保障体系、应用成效等4个方面55项重点建设任务,提出要在2017年底总体建成人民法院信息化3.0版,2020年底实现人民法院信息化3.0版在全国的深化完善。

国务院2017年7月8日印发的《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的通知》提到,建设集审判、人员、数据应用、司法公开和动态监控于一体的智慧法庭数据平台,促进人工智能在证据收集、案例分析、法律文件阅读与分析中的应用,实现法院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智能化。

实现人工智能与人的智能叠拼

值得注意的是,智能辅助办案系统不是要取代线下的刑事诉讼活动,也不是要替代司法人员独立判断,而是发挥人工智能在数据采集、整理、分析、综合方面的优势,帮助司法人员依法、全面、规范收集和审查证据,统一司法尺度,保障司法公正。

支振锋认为,从当前的现实来看,人工智能还没有取代法官的可能,作为涉及到人生与人心、情感与理性的法律诉讼,能否完全交给人工智能,依然存疑。

“因此,最可能的方式是,人工智能与人的智能叠拼,前者辅助后者。而大数据为这种可能提供了极大支持。在当前大数据时代,由于信息的不完备,‘电脑量刑’当然会引发疑虑。但大数据的存在,使得全样本、全信息与全信息要素都成为可能,这就使得人工智能在‘知识’的丰富性与整全性上,大大超过人类。”支振锋说。

支振锋认为,利用人工智能与大数据,可以使法官得到类似案件的全部先例以及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裁判规则,从而在减轻法官工作负累、促进法官准确适用法律以及保证类似案例类似判决等方面,发挥巨大作用。

专家认为,尽管司法活动越来越离不开人工智能,但人工智能并不可能取代法官,人工智能只是一种辅助法官办案的工具。

上海高院刑一庭副庭长徐世亮是“上海刑事案件智能辅助办案系统”研发期间的业务组负责人之一,在对该系统的智能表示认可的同时,徐世亮直言,审判是一门艺术,有些事情机器干不了。

“同样是盗窃3000元钱,一种是为生活所迫,另一种是游手好闲,主观恶性能一样吗判决结果也会不一样。”徐世亮举例说。

支振锋强调,人工智能是法官裁判的辅助,而在可见的将来,甚至永远都不可能成为法官裁判的依赖。

“在大数据时代,法官固然可以通过人工智能获得全样本、全信息的裁判数据,但现有的算法能否保证人工智能能够充分利用这些全样本、全信息的数据以及能否对它们作出最恰当的分析,仍然是可疑的;另一方面,将充满丰富的人的经历、感情的诉讼,交给人工智能,在法律上和伦理上,也很难得到支持。特别是,越是有可资利用的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法官的敬业与职业伦理也更应该得到强化。”支振锋说。

法律需要未雨绸缪

尽管人工智能对法律的变革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但这种已经开启的变革,得到了学界和业界的重视。

1月6日,全国首届“人工智慧与未来法治”学术研讨会在西北政法大学举行。与会专家认为,在可以预见的未来,人工智能还不能够做到抛开人类来提供法律服务,更多的是会协助人们完成一部分辅助工作。

一方面,要提升法学研究的水平,来有效应对人工智能带来的诸多问题。

“近年来,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5G、芯片等科技,已成为经济发展的新兴驱动力量,人工智能等科技的发展,也已经对法学教育、法学研究以及立法、执法、司法实践和社会治理带来机遇并提出了挑战,持续研究和有效回应这些问题,是整个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时代使命。”西北政法大学校长杨宗科指出。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雷磊认为,人工智能只是辅助性司法活动的实践工具,未来人工智能在司法裁判中的具体影响方式和范围,一定程度上依赖于法学研究的水平。

“大量的案例揭示了算法存在的弊端,人工智能有可能成为具有杀伤性的技术,面对人工智能,司法个案正义应优于司法效率,法学教育应培育司法怀疑精神,避免技术盲信。”腾讯研究院研究员曹建峰说。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高秦伟提出,随着科技的发展与信息种类的多样化,合理协调法律的确定性与科技发展带来的不确定性、平衡个人信息保护与数据信息之间的流动,应成为个人信息立法与实践的理论起点。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土地法制研究院教授张保红提出,个人信息包含隐私信息和非隐私信息,隐私信息为人格元素,不能成为个人或信息控制者的处理对象,在信息时代,个人信息立法应当遵循国际潮流,应以规制为内核的义务规范为主,而非以自由为内核的权利规范为主,最终实现个人保护与信息流通的平衡。

“社交网络的主要目的是建立和扩展人际关系,现代计算机加密技术的高度复杂性,使得一般的用户根本无法通过加密对其隐私进行自我保护,隐私信息的商品化,更加刺激了这些信息的传播,应完善网络隐私方面的立法、加强网络伦理,引导社交网络的良性健康发展。”西北政法大学副教授董青梅说。

西北政法大学中华法系与法治文明研究院研究员韩伟指出,人工智能的背后仍然是资本的逻辑或力量,未来劳动法的设计也必须考虑对资本及其造成的不平等的规则。

THE END
1.AI造谣AI侵权AI诈骗纷至沓来,人工智能法何时出台?目前来看,在某些领域,聚焦的问题已经比较稳定、清晰,也存在行业和相关主体都期待解决的规则不清晰问题。例如训练数据使用作品是否构成侵害著作权,人工智能产业链上各主体的相关法律责任认定标准,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的标准和落地问题等。对于这些问题,目前相关行政部门、地方政府、司法机关都在直面并试图给出回答,http://baijiahao.baidu.com/s?id=1817992414584094698&wfr=spider&for=pc
2.人工智能不应成为法律主体理论人工智能是否应当成为法律主体,取决于如下价值判断:既能够促进人工智能的发展,同时也能够消除人工智能的不当风险。技术变革往往会伴随风险,但只要风险可控且不会对人类价值产生不可接受的影响,那么法律就应采取最优措施来抑制风险。考虑当下功用,兼顾长远影响,总体来看,维持目前法律制度,不赋予人工智能以法律主体地位,是https://www.workercn.cn/c/2024-08-16/8330680.shtml
3.孙那确立人工智能法律主体地位的再思考孙那|确立人工智能法律主体地位的再思考 作者简介 孙那,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大学法学博士,法学、哲学博士后。国家高级技术经理人;北京大学国际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互联网协会首批青年专家;陕西省法学会科技法学研究会秘书长;陕西省法学会知识产权研究会常务理事;陕西省法学会人工智能与http://ip.xjtu.edu.cn/info/1018/4505.htm
4.论人工智能的法律地位在人类经济和科技的双重推动作用下,人工智能经历了从弱人工智能到强人工智能的发展阶段,强人工智能的发展突破了弱人工智能作为产品的客体属性,人工智能不再局限于单纯的被主体支配,开始寻求自身的法律主体地位。AlphaGo在象棋比赛中战胜人类最优秀的棋手,“长相甜美”、“对答如流”的“索菲娅”被沙特政府给予“公民身份https://wap.cnki.net/touch/web/Dissertation/Article/10378-1019134943.nh.html
5.AI文生内容的版权战争:从个案到根本逻辑当下法律制度不具备容纳人类以外的独立主体,贸然改动法律底层结构的这一个受力点就可能动摇用几千年建构的法律大厦地基。在人工智能法律建构的观点上,如果保守是对手,那么激进可能是敌人。保守的错误还有机会治疗,激进的代价可能更加巨大。人工智能法律主体地位的研究需要积极探索谨慎建构,在理性中保持自然演进。 https://www.huxiu.com/article/3171103.html
6.人工智能成为法律主体不存在理论障碍重要信息转载新闻中心其二,人工智能成为法律主体也不会贬低人的主体地位。如前所述,赋予人工智能以法律人格,这一立场的根源就是为了更好地服务人类,且并不意味着要将具有人类智能的机器等同于“自然人”,所以不会导致人的主体地位受到贬低。赋予人工智能以特定的法律人格本身就是基于功利主义的考量,是出于人类利益的最大化追求,既不是要https://scsqw.cn/gzdt/zyhy/content_155817
7.数字经济发展中的智能侵权归责困境与解决路径分析(一)为何赋予:赋予人工智能法律主体地位的依据分析 1.法律规范的论证分析 (1)人工智能具有法律人格 人工智能是否享有民法的主体性地位的核心在于是否具有法律人格。人格是解决法律主体资格的标准之一。我国民法体系的主体构建逻辑是以法律人格为基础,界定作为民事主体的“人”。从实质来看,赋予主体法律人格是要参与了社会http://www.hnlx.org.cn/show_c.php?t=1&id=9569
8.基于法理学角度探讨人工智能与法"8其三, 即使强人工智能不会出现, 对人工智能法律主体资格的判断也很必要。若将有智力的人工智能视为工具, 可能会贬低智力和理性的重要性, 乃至贬损人的尊贵地位9.可是若将一些弱人工智能认定为法律主体, 就可能使利用人工智能致人损害或利用人工智能违法犯罪的人, 逃避法律责任;甚至, 如果赋予弱人工智能选举权,http://www.110.com/ziliao/article-83154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