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5918/j.jbitss1009-3370.2024.1867
人工智能法律拟制主体地位再探
——面向拟制哲学视角下的法律主体制度
俎璐
(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吉林
长春
130012)
摘要
:
在人工智能法律主体地位的研究中,拟制说呈现出超越主客体说的理论优越性。下一阶段的研究需面向
拟制哲学视角下的法律主体制度再探人工智能的法律拟制主体地位。人中心秩序格局是作为拟制建构的法律主体
制度的原生基因,据“人”类推的“方法论”和维护人类实践利益的“目的论”构成这一基因的外向表征,成为新兴
法律主体制度建构的逻辑起点。人工智能作为法律拟制主体契合据“人”类推的方法论型构,还能满足“效率/
秩序”利益正向函值最大化,是面向人中心秩序格局的法律主体制度进行考证后发现仍然可行且唯可践行的合理
方案。同时,在实践中,人工智能作为法律拟制主体还需恪守必要的限度,并可依循平等性、开放性和科学立法
原则,建构人工智能主体的设立与终止制度、监管人制度、财产制度、责任承担制度和预防救济制度。
关键词:人工智能;法律主体;法律主体制度;法律拟制
2022年11月,
OpenAI基于超大规模人工智能模型人机对话应用程序ChatGPT(Chat
Generative
Pre-
trained
Transformer)重新标定人工智能技术发展的新高度。ChatGPT助推“新一代人工智能技术热潮席卷
[1]113
主体地位理论研究动向。新技术在享受效率红利的同时,也加速暴露制度缺位背后暗藏的秩序风险。
权利、义务和责任等”。人工智能法律主体地位研究为理论所需,也有制度必要。
一、人工智能法律主体地位学说省思及新面向
[2]
早期的人工智能法律主体地位学说呈离散态。有研究倾向于将计算机行为视为电子意思表示。
[3]
“电子人”法律地位。将机器人视为代理人的观点认为将人工智能定义为“理性代理人”是最“符合希望”
[4]156[5]442
的结果。有学者主张通过把人工智能机器视为“雇员”的方式将人工智能责任传递给其开发者。“电
子人说”“代理人说”“雇员说”等观点有影响,能提供一种折衷式实践假说,但法哲学论证不足。随着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