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真实性:证据的内容应真实反映客观事实,不得伪造、篡改。在举证过程中,可以通过鉴定、质证等方式验证证据的真实性。
4.充分性:证据链要完整、连续,足以证明待证事实。单一证据可能不足以形成有效的证据链,需要多份证据相互印证,形成闭合链条。
【引用法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四条:证据应当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
如何依法对取得的债务证据进行固定以防止篡改?
4.其他形式的证据:如银行转账记录、支付凭证等,应及时从金融机构获取并加盖公章,或通过法院调取、律师调查等方式予以固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了证据种类,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其他证据。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对电子数据证据的收集、提取提出了具体要求,强调了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
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十四条也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为电子证据的有效固定提供了法律基础。对取得的债务证据进行固定以防止篡改,需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运用恰当的证据保全方式,并注重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以便在后续的司法程序中发挥应有的证明作用。
电子证据在商帐追收中的运用及合法性确认?
3.关联性:电子证据需要与案件事实有直接关联,能够证明商帐追收案件中的债权债务关系、违约行为或其他争议焦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明确指出:“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确保证据链在法律上具有效力是一项严谨且复杂的法律工作,要求律师和当事人在整个诉讼过程中遵循法定程序,全面、准确地收集和保存证据,并在法庭上合理、有效地运用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只有这样,才能确保证据链在法律程序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维护司法公正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