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证据形式、作用以及证明关系来看证据的客观性标准、关联性标准和合法性标准
证据是指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事实。证据是多面体的,必须从不同的角度进行观察和认识。从本体上看,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一些事实,是与案件事实有联系的事实;从形式上看,证据又是法律规定的各种诉讼材料,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七种表现形式;从作用上看,证据既是案件当事人向法院展示案件事实的各种方法,也是法院借以确定案件事实的真实情况,获得裁判事实依据的手段;从证明关系来看,证据是证明案件真实的根据,是用来认定对案情的手段,证据之所以能够对案件事实起证明作用,是由于它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某种关系。
一、采用证据的客观性标准
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应该具有客观存在的属性,或者说,证据应该是客观存在的东西。无论是在刑事、民事、行政等诉讼活动中,还是在仲裁、公证、监察等非诉讼法律事务中,采用的证据都必须具有客观存在性。然而,这种解释过于抽象,很难在司法和执法实践中作为采用证据的具体标准。
随着电子技术和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电子文书”已经成为人们面临的一个重要的证据问题。例如,一些公司企业的日常业务和商务往来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无纸张文书管理”,那么,存储在计算机硬盘或软盘中的有关文件是不是证据它们是否具备了证据采用标准所要求的客观性毫无疑问,这些文件也是证据,而且也具有一定的客观性,但是因为它们仅存储在“电脑”中,犹如存在于人脑中的与案件有关的信息一样,没有以别人可以感知的客观形式表现出来,所以还不符合采用证据的标准。当然,如果这些文件被“电脑”打印出来,或者在法庭上通过计算机屏幕显示出来,那它们就具备了证据的客观表现形式,也就可以采用了。
二、采用证据的关联性标准
按照世界各国证据法学的通说,从法官获得心证的角度可以将证明区分为三种程度:一是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即内心不存在具有合理性的怀疑而形成确信;二是达到使法官持有大体上的心证的程度的证明。这种状态的证明又称“释明”、“疏明”;三是具有优势证据证明。在刑事诉讼中,控诉方有责任将被告人的罪行证明到“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程度,而辩护方一般只需要对被告人的罪行提出合理的怀疑就可以了;在民事诉讼中,只要具有占有优势的证据就能够获得胜诉。因此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要比民事诉讼的高。
另外,人们对证据关联性的认识也会受到科学技术等因素的影响。一些过去被认为没有关联性的东西,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有可能就具有了关联性。例如,过去人们不知道在人的血压、呼吸频率和皮肤电阻等生理变化和人的说谎行为之间有关联,但是后来的科研成果证明二者之间确有一定的联系,于是这些心理和生理测试的数据对于有关人员陈述的真实性问题,就具有了关联性。
综上所述,人们在具体的司法和执法活动中可以把证据的关联性标准分解为以下三个问题:第一,这个证据能够证明什么事实;第二,这个事实对解决案件中的争议问题有没有实质性意义;第三,法律对这种关联性有没有具体的要求。通过回答这三个问题,人们就可以比较准确地把握具体证据的关联性了。
三、采用证据的合法性标准
证据的合法性大概是我国证据法学领域内最有争议的问题之一。一派学者认为证据必须具有合法性,或者说合法性是证据的基本特征;另一派学者则认为证据不必具有合法性,或者说合法性不是证据的基本特征。如前所述,只要不在证据概念的层面上讨论这个问题,而是在证据的采用标准上讨论这个问题,人们的观点就容易统一了。作为证明根据的材料无论是否具备合法性,都可以称为证据,但是每一件证据能否在具体的司法和执法活动中被采用,还要看其是否具备合法性。无论是在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中,无论是在仲裁、公证、行政处罚还是行政监察中,合法性都是采用证据的重要标准之一。
原标题:浅论证据的采用标准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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