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家思想的利弊范文

导语:如何才能写好一篇儒家思想的利弊,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资料和文献,欢迎阅读由公务员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鉴。

关键词:性善论;性恶论;经济人;社会人;复杂人;塑造论;适应论

一、早期儒家人性思想与管理观念

关于论述人本性的问题最具代表性的观点有两种:孟子的性善论和荀子的性恶论。

1.孟子的性善论

在儒家学说发展史上,首先提出性善论的是孟子。孟子道性善,言必称尧舜。孟子认为:“恻隐之心,人皆有之。羞恶之心,人皆有之。恭敬之心,人皆有之。是非之心,人皆有之。恻隐之心,仁也。恭敬之心,礼也。是非之心,智也。仁、义、礼、智,非由外铄我也,我固有之也,弗思耳矣。”孟子将仁、义、礼、智看成是每个人天生所具有的四种本能。人有了善的本性,在他的语言和体态中都会表现出来的。由此可见,四端(恻隐之心,仁之端也;羞恶之心,义之端也;辞让之心,礼之端也;是非之心,智之端也)人皆有之,这并不是由某种外在力量强加于人,而是人们“良知”“良能”,孟子所谓的人性本善,是指每个人在本质上都具有向善的可能,要使这种可能性变成现实性的善,需要“修身养性”,克制自己的欲望,从而达到道德的完善。

2.荀子的性恶论

在中国传统思想史上,荀子是性恶论的集大成者。与孟子性善论的思想相反,荀子否定性善是与生俱来的,肯定性恶才是人本性所固有的本质。荀子所说的“恶”,是指争夺、残贼、等行为及由此产生的暴力。荀子指出人的好、恶、喜、怒、乐的情感,才是人性本有的内容。这些情感使人产生欲望,有欲望便有行动,争斗就发生了。因此荀子说:“人之性恶,其为善者伪也。”

“性恶论”明确指出人性中“劣”的一面,主张对人的管理办法是教化人性,变“恶”为“善”。由此他提出了“化性起伪”的著名论断。而这一转化需要由圣人教化大众,而这一过程便产生了礼义,法律制度也同时产生了。荀子认为,在人的本性中,本无礼义,要经过强制的学习和思虑才能懂得。人的本性经过“化性起伪”后,是可以变善的。

从人性管理模式的角度看,二人有相似之处,孟子从人的“四端”出发,荀子从人的生理本能出发,但都可通过教育达到“善”的目的。性善论是对人的抽象的概括,而性恶论是对人的现实直接的总结。在管理上,孟子强调道德、仁义的内控和协调作用;而荀子则强调“礼义”的教育、控制功能。此外他还强调要以法律惩罚恶性不改之人,这更具有实用性。

二、西方人性论与人性管理

西方最早论及人性的是苏格拉底。他认为,人的本性在于人的灵魂有理性,因而能追求知识。由此提出“美德即知识”。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认为,人的本性,即所谓的“灵魂”是由三部分构成的:理性、意志和。其中理性是灵魂中最优秀的部分,它统率和指导灵魂的其他部分;意志则为理性而行动,协助理性控制;是灵魂中最低劣的部分,它的唯一功能便是服从。因此,人的本性在于理性。在古典经济学家那里,就表现为“理性――经济人”。所谓的“经济人”就是使市场经济得以运行的人,即会计算、有创造性、能寻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人。但它忽视了个人的主观能动性和情感因素的影响。美国哈佛大学教授梅奥通过“霍桑试验”,提出了“社会人”假设,就是从人道主义的立场来看待管理问题。美国科学家沙因提出了“复杂人”人性假设。即是因时、因地、因各种情况采取适当反应的“复杂人”。综观西方管理理论的发展,其实质都是将个人看作一个工具,其目的是提高生产效率和实现管理目标。

三、比较与借鉴

从上述可以看出,中西人性管理都是建立在不够科学的人性论基础之上的,因而它们也都是片面的,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因此,在管理中,我们提倡人性管理。而完整的、科学的人性管理应包含两个不可分割的方面:一方面,人性是管理的基础和前提;另一方面,人性又是管理的目的和归宿。这就要做到两个统一。第一,德治与法治的统一。第二,“适应论”和“塑造论”的统一。两者的统一是管理的一个本质要求,也是人性管理的又一重要体现。

参考文献:

[1]傅佩荣.解读孟子[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7.

关键词:儒学法律思想司法实践

一、儒学对中国传统法律的影响

(一)对法律指导思想的影响

先秦时儒家的法律思想基本继承和发展了西周以来“礼制”和周公的“明德慎罚”思想,提出了一系列维护礼治,重视人治的法律观点。最为重要的是孔子提出了“仁”的观点,基于此呼吁“为政在人”“德主刑辅”的观点。随着历史的发展,儒学发生了很大变化,但其“德主刑辅”的法律指导思想一直保留着,从汉朝“大德小刑”到唐朝“德刑并用,以德为主”再到明清“明刑弼教”,中国的法律精神自然和谐,以人为本是没有变化的,这也是其区别于西方法律思想的鲜明特征。

(二)对法律制定的影响

1.在刑法上

中国传统法律步入封建社会尤其是在儒家思想占统治地位后,根据德主刑辅的原则,刑法原则基本上秉承了“恤刑慎杀”的指导思想。表现最为明显的就是废除肉刑,这是儒家人治对法律的具体影响。此外,刑名的减少,封建制五刑的确立和不断完善,以及加役流,死刑复审的创立无不闪耀着当政者以民为本的儒学思想。

儒家法律思想对古代刑法的另一个重要影响是其家庭本位的观点对使古代法律伦理化。孔子从“亲亲”的家庭主义原则出发,提出了“父子相隐”,这不仅是引礼入法的表现,也深深影响了后世的刑法适用与诉讼。从以后的封建法典中,我们可以看到一系列带有明显亲情原则的刑法规定,如“亲亲相隐”“存留养亲”“宽纵复仇”。此外,这种法律思想还体现在男尊女卑对法律适用的影响以及爱护老幼的人本色彩。

2.在民事法律中

中国古代的民事法律一向不发达,这与儒家主张的息讼有很大关系,但儒学还是深刻的作用着传统民法的发展。孟子是儒家学派中对法律与经济关系把握最好的。他提出的“薄税产”“制民之产”,告诫统治者不要暴敛,重赋。后世的明君都把其作为民事的基本原则和富国之策。

3.关于行事法律

中国的官僚制度是封建法律的特色,其本身却饱含了儒家的特色。从选官制度看,汉代举孝廉强烈的体现了儒家重孝对社会的影u向,而魏晋的九品中正制也是儒家重门第,区分,维护封建等级制的表现,隋唐后科举的出现不仅体现了儒家“为政在人”的思想,科举其本身也促进了儒学的发展,巩固了儒学的统治,因为国家以儒学考生,举人都是因儒学而致世。而在为官之上,儒学影响也颇大。举例来说,官员的品级不论多大,父母去世都要弃官守丧,否则有悖伦常,遭人谴责。连明朝首辅张居正也不例外,其不为父守丧虽有皇帝夺情,也不免他人非难。

(三)对法律解释和司法实践

1.在法律解释上

儒学并不是一开始就获得统治地位的,其在法律上的确立经历了很多过程,而其中法律解释的发展发挥了关键作用。我们知道一种学说成为法律思想,不单单是一部法律就能达到的,它必须通过解释使大多数人了解,接受,并通过此使法律更好的适用于实践。儒学在汉代确立后,就是通过以经断律和以经注律使儒学法律化,再经过后世纳礼入律最终到《唐律》一准乎礼,法律的儒家化告成。

2.在司法实践中

儒学对司法实践影响的最大体现就是《春秋决狱》,将儒家经典直接作为律文案例指导实践。此外,儒家思想讲究天人合一,运用到司法实践中,从刑狱时令到灾异赦宥,都有浓厚的对自然与和谐的考虑。另外,秉承儒家一贯的等级观念,封建法律大多都规定了特权制度,在司法实践中也遵循着不平等的原则。而且行政与司法不分,这也是中国传统法律的一大特色。

二、儒学对中国传统法律影响的利弊

儒家思想对中国封建法律的积极影响是显而易见的,它向来主张“礼主刑辅”,使法律与思想教育,道德感化紧密结合,并且儒家主张阿“礼乐刑政”并举,这些对我们今天建设自己的法律体系都有深刻影响。而且儒家一直教导人们经世致用,有一种“天下为公”的无私精神和“先忧后乐”的奉献精神,这些都是我们应当继承的瑰宝。

诚然,儒家思想不可避免的有其消极的一面,比如其思想上的保守与落后,以及它对法治精神的极大破坏。其表现最为明显的在两个方面。首先是它导致了人们对法律的轻视和对诉讼的惧怕。礼教为主,法律为辅,人们往往崇尚礼节,鄙视法律,尤其是诉讼。而畏官,畏法也常常使人们不敢为自身权利诉诸法律。其次,它是导致中国封建民法不发达的一个重要原因。由于儒家的影响,中国没有独立的民法典,民法附于刑法,而民事法律关系由礼来调整,一旦触犯了礼就科以刑罚。

“儒商”一词最初见于明清时期一批徽州商人的言论和著述,当时多称“儒贾”,又称“德商”,就是儒与商结合、亦儒亦商,实际上是指受儒家思想影响、运用儒家思想作为经营理念来进行经商、管理及各种经济活动的人,或者说是怀抱儒家价值的商人或企业家。明清时期的徽州地区,文化氛围和经商风气都很浓厚。当今一个企业文化的价值观在企业内部员工,特别是领导层,示范效应和标杆作用,员工看齐外部看起。经商必要有德,有德方能得利。

儒商在精神价值上的一种导向性趋势,就是旨在寻求经济活动与文化精神间的沟通,推进商业和伦理的结合,借助儒家思想的价值效应,塑造商人的人格形象,以提高商业和商人的社会地位和名誉声望。显然,儒商的精神特质,就是力图构建一种儒化的经济伦理观念体系。本质上就是告诉我们怎样做生意,怎样管理企业。作为我国民营企业应该如何以儒家思想来树立企业文化价值理念呢

(1)中小企业“义利合一”的商业经营理念。

“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企业在追求利益最大化时,如何以义行事呢仁、义、礼、智、信。中国一直奉行的大义之德行,在谋求以义聚人的共同企业价值观。著名思想家黄宗羲更进一步提出了“工商皆本”的口号,他说:“世儒不察,以工商为末,妄议抑之。夫工固圣主之所欲也,商又使其愿出于途者,盖皆本也。商业谋取的不义之财,其心不安,心不安在遇事不顺也!自古就有先做人后做事,人若不义,做事必有害人之心,害人之心与人不利,与自己不利。不义之财如流水,不义之财不可取。“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

(2)中小企业应该确立具有儒家精神气质的商业职业意识。

正如本杰明富兰克林所讲的那样:为了商人的荣誉与尊严,“必须活得像个理性人”。建构起以儒家价值观念为基础的商业经营原则,是儒家思想对现代企业管理的最大贡献。韩国学者尹丝淳曾指出:儒学特别重视对知识的探求,儒学理论中强调探究合理、实践伦理、重视理性,这是促进儒教圈近代产业化的巨大潜力。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重要的是把精髓,与中国传统文化和市场经济原理三者结合起来,挖掘民族内在的巨大潜力,解决并处理好初级阶段的种种弊端,这些都需要我们的商业工作者,公司、企业的领导者、管理者具有清醒的政治头脑。

(3)中小企业管理者应该仁政管理。

“仁”是儒家思想的基本范畴。一般可以分成两类,一类是有所为,有所不为;另一类是在竞争的时候,用尽一切办法将对方压倒,他是哪一类时,他回答说,商场管理的本领要脱颖而出,不一定非要置人于死地不可。他以运动员的竞技来形容他在市场上的竞争态度,并提出了三条基本原则:第一,拼命向前;第二,紧盯着领先的那一位;第三,不绊倒对方。这个“不绊倒对方”,指的就是仁道管理。

(4)中小企业主要诚信待人。

儒商将儒家伦理的基本规范之一“诚信”引入经商,并自觉地将其贯彻到经营活动之中。中国历史上推崇“诚贾”、“良贾”,主张诚信经商,守信用,重然诺。儒商的商业诚信,曾被马克斯韦伯视为中国伦理的一个特质而给以赞扬。孔子说:“君子言必信,信必果。”要求人们讲真话,办实事,答应了的事,签订了契约合同,即使出现意外情况,也要全力以赴,实施兑现。诚就是不欺骗,货真价实,童叟无欺。徽商的信、诚精神,对于当前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尤其值得弘扬。市场经济从本质上看,是一种法制经济,是建立在经济自由、经济公平、平等竞争基础上的法制经济。

(5)中小企业要和气生财。

儒家讲中和之道,要求“致中和”,主张“礼之用,和为贵”,又认为“君子心和则气和”,要求以发自内心的和谐与宽容的态度协调人际关系,实现“和则众”的目标。多少年来,“和为贵”、“和气生财”的和谐观念成为一种普遍的生意经,被经商之士奉为经商成功秘诀。持家和为贵,“兴业和气生财”。清代山西票号,成功的秘诀就是在经营管理中发扬和谐团结精神,每家票号都有一套规章制度,用来规范企业内部人际关系,中小企业在面对关系网的时候,有三点需要考虑:一是它是不是合法的;二不能危害社会;三要皆大欢喜。他认为在中国经营企业,中庸之道最有效。要学会“吃亏”,“吃亏就是福”。当然不是叫你经常吃亏。最重要的是你要争取吃亏,以致对方不让你吃亏,那么整个企业就会兴旺。相反,如果你不愿吃亏,结果对方偏要你吃亏。商场尔虞我诈的奸商固然大有人在,试想你吃了别人亏,你还相信这个人吗还敢和这样的人做生意吗自古有生意人的对联:和气生财,财源广进!

(6)中小企业要勤俭戒侈。

(7)中小企业低调行事,回馈社会

商人们努力追求财货,反不免生烦闷、疲倦、人生空虚之感,这才是最大的苦恼。对物质利益的追求、享受,并不能使人产生安全感、满足感、幸福感,儒家文化的道德智慧,可以为饱受困扰的人们提供安排人生方向的良策。华人社会中很多被称为儒商的人,如香港儒商霍英东、李嘉诚、邵逸夫、曾宪梓等,不但言利、求利,经商成功,而且安身立命,立德、立言、立功。他们在商场上经商牟利,但始终怀着金钱财富取之于社会用之于社会的信念,个人生活上崇尚俭朴,从不暴殄天物,相反却把回报社会视为自己不可推卸的责任,热心于将个人的财富用于希望工程、光彩事业、赈灾捐款、架桥修路等公益事业。

(8)根据古今中外儒商经营的成功范例,结合历代专家学者的论述,将儒商成功的经营理念归结为十条:

(1)爱国爱乡、仁爱良知的责任观;

(2)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的价值观;

(3)诚信互利、公平交易的营销观;

(4)顾客至上、敬谨谦和的服务观;

(5)以人为本、协调人际的管理观;

(6)善抓机遇、慎思笃行的经营观;

(7)突破现状、推陈出新的发展观;

(8)求贤若渴、知人善用的人才观;

(9)物尽其用、天人合一的环保观;

(10)勤俭朴素、慎独廉洁的生活观。

这些经营理念是一个相联互融互促的整体,其中心思想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仁者爱人”的思想和在市场竞争中求发展的精神相结合,实现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内圣外王”,形成儒商的新精神。作为中小企业更是要练好内功,修好商人德品。才能真正拓展实业、积累财富。

关键词:常州词派;周济;词学思想;词统

引言

清词的中兴在某种程度上是词学理论的中兴。云间派、阳羡词派、浙西词派、常州词派等词学流派为清词的中兴作出了理论贡献。他们或崇尚晚唐五代,或崇尚南宋北宋。而这些词学理论主张又通过各家选本情况得以体现和深化。《古今词统》、《草堂诗余》、《词综》、《词选》等就是这一过程的成果体现。然而,纵观词学的历史发展我们可以发现,各家对于词学的阐释又不尽相同。即便是词派内部,依然有着继承和分化。相对于张惠言固守儒家思想的片面化词学理论,周济则是在继承与反思的过程中提高了常州词学的意格。尊词体、崇比兴,明正变在某种程度上也为清词意格的提高奠定了理论基础。谭献、陈廷焯、王国维、陈匪石、等当世和后世之人的评述和学习为周济词学思想的经典化研究提供了更为充分的稿本依据。

一、追本溯源趋正统

1.儒家思想尊词史

2.香草美人寓比兴

二、四家词选立统序

1.王吴辛周予门径

2.正变源流立词统

三、词坛名家助清芬

1.词选价值传千古

2.词人词作相予益

作为清词中兴时代的词学理论家,周济的词学思想已经成为常州词派的理论纲领,无论后人怎样的更改,其本质精神一直没有变化。这是因为,周济的词学思想并非偏离词学发展的历史轨迹,对儒家思想以及屈骚精神的汲取并非与张惠言同踪,对比兴寄托以及词史的阐释也并非与前辈亦步亦趋,对学词门径的逆溯之法也为模拟前人,而是有所似有所悟,同而不同处有辨。对当代乃至后世的词学家,周济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他为后世词人指明了学词的具体门径,并将常州词派的词学精神发扬光大。对周济的词学思想做出经典化的解读应当从词史观,艺术审美观、词统观等若干方面进行研究。如此,周济的词学思想方可超越时空,绵亘寰宇。(作者单位:江苏师范大学文学院)

[1]陈水云.清代词学发展史论[M].北京:学苑出版社.2005:103

[2]周济.介存斋论词杂著[M].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98:2-6

[3]徐中玉.中国古典词学理论史[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308-332

[4]周济.宋四家词选[M].上海:古典文学出版社.1958:2-47

关键词:儒家思想;特征;局限性;转型

儒家传统思想中,诚信是重要的伦理规范,学者们对此作了颇多研究,多从诚信的历史渊源、历史背景、基本内涵、当代价值、儒家诚信文化的转型等几个方面进行归纳、总结。

一、儒家诚信思想的内涵及其特征

关于诚信的基本内涵,不同学者有不同理解。许慎认为“诚”“信”互训,他在《说文解字》中提出了“诚,信也”,“信,诚也”的观点。当代学者陈根法就认同这种观点,“诚”即是“信”,“信”即是“诚”,无需作出分说。[1]P77此外,大部分学者从“诚”与“信”两个德目来探讨诚信的含义,认为“诚”主要强调个人内在的品质,“信”则主要强调个人在人际交往中所表现出的品质。在儒家诚信思想体系中,普遍“重诚轻信”,认为“‘诚’与‘信’相比较,是更为根本和基础的东西。在一定层次上,‘信’始终要受‘诚’的制约。”[2]P179儒家重视内在之诚,而轻外在之信,认为内在诚是评判个人道德好坏的标准。诚的含义包括“真实无妄”、“诚实无欺”。“真实无妄”指“诚”坚持客观存在、符合实际,表现在人性上,则是真诚向善,不参杂任何私心杂念;“诚实无欺”指为人处事内不自欺,外不欺人,表里如一。[3]P42,45而信的含义包括“言出必行”、“言行合一”、“信守诺言”、“互相信任”。诚信的基本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诚是天人合一的本体。“天人合一思想是儒家对诚信问题探讨的基础和逻辑出发点……传统儒家认为诚信是天道与人道的合一,是天道的自然法则和人道的当然之责的合一。”[4]P102按照儒家诚信思想,诚是宇宙的根本,是宇宙运行的客观规律,即天道。

第二,诚是人的本性。在儒家看来,诚是合乎人性的规定,诚既是天之道,又是人之性。“作为人道之诚强调人应该效法天道真实无妄的品质,尊重、认同和遵循客观天道,按照人的本性生活和行动,就会令天然的德行化为自然自觉的行为。”[5]P31将天道之诚赋予人,说明了人性本应诚,也道出了诚信的本源。

第三,信是一种社会规范。儒家多用“信”来规范相对平等的朋友交往,“信”是朋友一伦应遵守的基本道德准则,要求朋友之间要“交而有信”。“信”也常用来调整官民关系以维护封建社会的专制统治。诚信还是儒家修身修业之道,诚信是个人德性修养的重要内容,是个人品质高尚的重要标志,也是建功立业所必备的基本道德。

二、儒家诚信思想的当代价值

1.儒家诚信思想的政治价值

传统的儒家诚信道德在调整官民关系中曾起到了重要作用。当下,执政党借鉴儒家诚信思想,在社会治理中坚持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可促使政府规范施政行为、建设自身的执政品格,推进政务诚信建设。[6]P21

执政党诚信执政有助于增强人民群众对党的信任,体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有助于党正确政策的出台与贯彻;有助于改善党群关系,巩固执政党的地位。执政者践行诚信道德,为全社会树立良好的道德楷模和行为典范,使诚信成为人们共同的价值取向,有利于带动全社会良好道德风尚的形成。

2.儒家诚信思想的经济价值

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经济主体来看,经济主体在经济活动中保持诚信品质、规范经济行为,在交易和竞争过程中采取公正公平的手段,可以降低交易成本,减少经济损失,提高交易效率,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促进市场经济的良好运行。[7]P26

从市场经济的秩序维护来看,经济主体在市场中自觉遵守诚信道德,加强自我规范,可以有效避免唯利是图、恶意竞争等不良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良性的市场经济环境又能促进诚信意识的发育和完善。

从企业发展方面来看,史少博等认为诚信是一只看不见的手,不仅可以给企业带来实际利润,同时诚信作为一种无形资产有助于提高企业信誉,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8]P104

3.儒家诚信思想的社会价值

第一,有助于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在达成“信”德的途径上,儒家先哲们主张通过慎独、反省、学习、践行以加强自我修为,做到身心和谐。个人身心和谐是人际关系和谐的基础,在人际交往中,保持平和的心态,对他人诚恳认真,彼此之间互相信任等,有助于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减少不必要的误会和摩擦,维护人与人之间的和谐状态。

第二,有助于人与社会的和谐。诚信这一道德规范应用在社会治理中,从政治、经济、文化、法制的角度共同发力,创造平等、公开、有序的社会环境,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社会安全。诚信是社会的黏合剂,有了诚信观念并自觉践行,人们会自觉地团结在一起,形成强大的向心力,促进社会向公平正义的方面发展。[9]P47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用儒家诚信思想引导个体正确的求利行为,有助于提高个人道德境界,对拜金主义的现象能够起到纠偏作用。[10]P87个体在社会活动中保持诚信,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助于全民达成诚信共识,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维护人与社会的和谐。

4.儒家诚信思想的教育价值

三、儒家诚信思想的局限性

1.理论基础:封建主义伦理纲常

“信”虽然是儒家先哲们所提倡的社会规范之一,但并不是最首要的社会规范,在具体的社会行为中,“信”往往要让位于“忠、仁、义、礼、孝”等社会规范,维护封建的伦理纲常。“诚信第一要义就是要对封建王朝的‘忠’”,[15]p27使得被统治者必须绝对服从统治者的权威,从而使得“信”这一社会要求让位于“忠”。在诚信是否从于“孝”这一社会规范时,有两种不同看法,谢桂山认为,孔子所言“父子互隐”,表明诚信从于“孝”[5]P32。但张树业认为,儒家所说的“亲亲相隐”从人性天伦角度承认并且尊重“诚”,是从本原处坚守诚信道德。这些论点明显带有封建伦理纲常的思想和成分,必须合理继承和

扬弃[16]P56。

2.理论假设:个体道德自得和道德自觉

有学者认为儒家诚信思想主要依托个人修养、道德教化、社会舆论的压力来发挥作用,更多的依靠个体自律,缺少他律性约

向。[18]P57

3.理论范围:适用于熟人社会和道德标准高

在儒家诚信文化的适用范围上,鄯爱红认为诚信原则局限在熟人、朋友之间,缺乏普适性,[19]P30但也有学者对此提出不同看法,李景林认为,虽然儒家对“信”这一概念常有狭义的使用,多强调“朋友之信”,但并不意味着“信”局限于朋友之间,也可以理解为普遍的交往原则。由于古人对概念的使用比较灵活,“信”同“仁”、“敬”一样是一种普遍的道德要求,是处理人伦关系的普遍原则,具有普适性。[20]P30有学者认为,儒家诚信思想还存在道德标准太高、脱离现实的局

限。[17]P29刘永安指出:《中庸》中“可以赞天地之化育”、“可以知前”的说法夸大了“诚”的作用,超脱了道德范畴。[21]P230沈永福认为,儒家天人合一的诚信观虽然不可避免地带有唯心主义的倾向,但在当时历史条件下,这一提法,使得人们对“诚”有了敬畏之心,有益于人们诚信观念的树立。[4]P103

四、儒家诚信文化的现代转型

在儒家诚信文化是否可以实现现代转型的问题上,有学者提出了不同看法,如:张树业认为,儒家信德不应迎合世俗进行现代转化,而应从本原处持守自身。[16]P59李颖认为,当代我国诚信缺失的原因之一是传统文化缺少诚信,传统文化中缺少规则意识和自由意识,儒家“人性善”的道德假设和“爱有等差”的道德标准不利于当前社会诚信规则的建立。[22]P53

1.培育公民现代诚信意识

鄯爱红认为,在儒家诚信转型过程中,首先要培育当代公民平等互利的意识,否则,诚信原则很难建立并得到贯彻;其次,将传统诚信思想中的“信”与当代市场经济中的“利”相结合,转变传统思想中“信及不利”的思想,通过诚信原则规范大众的求利行为;同时,培育当代公民的责任意识、契约意识,将其与内在心诚相结合。[23]P16,19尚b指出,建立新的诚信文化应该培养公民公德意识与法制意识,公民自觉遵守社会规则、维护法律权威有助于诚信社会的建立。[21]P179

2.加强诚信制度与法律建设

3.正确对待儒家诚信文化

在对待儒家诚信文化的态度上,刘永安等建议用辩证的观点看待儒家诚信文化,保持其精华,剔除其糟粕。[29]P231儒家诚信思想的价值需要我们继承发扬,对于儒家诚信思想中的局限因素应进行适当改造以顺应儒家诚信思想的现代转型,使诚信社会的建设既不陷入思想上的无根状态,又能顺应时展建立符合社会发展的新型诚信观。

儒家诚信思想是儒家先哲留给后代的宝贵精神财富,梳理儒家诚信思想的脉络,厘清儒家诚信思想的利弊是完善当代诚信思想的理论前提。丰富儒家诚信思想的内涵和实践路径并赋予其时代特征,是传承儒家诚信思想和建设诚信社会的基础,也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值得我们付诸努力去探索研究。

[参考文献]

[1]陈根法.儒家诚信之德及其现代意义[J].南京政治学院学报,2002,18(1).

关键词:亲亲相隐;特点;原因;局限性;合理性

1中国“亲亲相隐”制度的发展历程以及特点

1.1“亲亲相隐”制度在中国的历史发展历程

“亲亲相隐”制度也叫容隐制度,主要适用于刑事犯罪领域,是指亲属之间可以藏匿、包庇犯罪而不负刑事责任。“相隐”的含义就是“相互隐瞒”,包括不作证隐瞒,作伪证隐瞒,包庇、窝藏等。

“亲亲相隐”思想及其制度源于中国古代,“亲亲相隐”的主张最初萌芽于春秋战国时期的儒家。儒家思想认为,应当亲人之间相互隐匿,从而维护传统家庭伦理秩序。《秦律》中“子告父母,臣妾告主,非公室告,勿听。而行告,告者罪。”虽然存在未对“父为子隐”认可等方面的缺憾,但中国的容隐法于此初见端倪。

西汉时汉宣帝首次正式颁布“亲亲得相首匿”之法令,开创了中国法律的“容隐”传统。并首次间接承认尊亲属为卑亲属隐的“权利”。唐代时更是达到了巅峰,将单向容隐规则扩大为双向规则。同时也规定了“同居相为隐”的原则,扩大了容隐的范围,并在其内容和限制方面也做出了详细规定,基本上形成了关于“亲亲相隐”的较为完备的体系系统。唐以后直至清朝容隐制度逐渐形成了空前周密的体系并努力达到维护封建国家与维护封建道德同时并举。

1.2中国“亲亲相隐”制度的发展特征

在中国绵延两千多年的传统封建社会中,“亲亲相隐”的发展呈现了以下四种趋势:

(1)亲亲相隐的主体范围逐渐扩大的趋势。

《秦律》中仅规定了“子为父隐”,并未承认“父为子隐”;西汉时,汉宣帝首次正式颁布“亲亲得相首匿”之法令:“自今自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这一诏令首次间接承认尊亲属为卑亲属隐的权利。“亲亲相隐”制度自隋唐时逐步完备,唐朝将汉时的“亲亲得相首匿”发展为“同居相为隐”,“相隐”亲属的范围大大超出了父母、子女、夫妻、祖孙及兄弟姐妹,不但直系亲属和配偶包括在内,同居的亲属不论有服无服,亲属及外祖父母、外孙、孙媳、夫之兄弟、兄弟妻等也都被扩大到“亲亲相隐”的范围中来。

(2)亲亲相隐从道德理念发展到法律规定直至法律制度。

上溯到春秋时期,“亲亲相隐”制度的起源是孔子对“父攘羊,子证之”的案例的否定评价,该评价奠定了相隐原则的道德基础。秦代时已将“亲亲相隐”原则应用于法律,这一道德原则的法律化由此起步。汉武帝时期,儒家纲常伦理逐渐成为封建社会的道德准则和立法根本原则,以春秋“微言大义”来断处案件。而汉宣帝颁布的“亲亲得相首匿”的诏令,正式奠定了传统法律中“亲亲相隐”制度的基础,标志着“亲亲相隐”制度的正式确立。

(3)亲亲相隐从法律义务逐渐向法律权利的方向转化。

清之前,容隐一直是作为义务出现的,具有容隐关系的人必须容隐。而随着清末修律,到中华民国期间,容隐的色彩逐渐变淡化,开始慢慢作为权利形态出现。不仅保留了为庇护亲属而藏匿人犯及湮灭证据不罚、放纵或便利亲属脱逃减轻处罚、为亲属销赃匿赃得免罚等规定,还出现了有权拒绝证明亲属有罪等规定。这一定程度上也体现了“西学东渐”时西方的人权思想对中国的影响。

2中国“亲亲相隐”制度形成的历史原因

(1)儒家文化盛行并逐渐成为封建中国的显学,以及中国法律儒家化的趋势是亲亲相隐制度产生的历史原因。

“亲亲相隐”制度是中国法律儒家化的结果。中国法律之起源无非两种途径,其一是“兵刑合一”,“刑起与兵”;其二是法出于礼,源自部落的祭祀。而“礼”和“仁”是儒家文化的核心与宗旨,“礼”和“仁”强调的中心便是传统的伦理道德与纲常。中国法律源起之初,伦理道德的因素至关重要,已成为法律的有机组成部分,因此,先秦将儒家学派的代表人物孔子“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的伦理道德标准纳入到法律体系之中也在情理之中。“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后,儒家奠定了封建社会正统思想的地位,成为显学,其思想统治的地位更加深入的体现在法律中。

(2)建立“亲亲相隐”制度是维系以家族为中心的中国古代社会关系的需要。

中国古代社会关系主要以家庭为单位来维系生存与发展,“在中国,简直可以说,除家族外,就没有社会生活。绝大多数的老百姓固然生活在家族的范围以内,少数的士大夫,除偶然出仕外,从生到死,也莫不活动在家族的范围之内,家族就象一个个无形的人为堡垒,也是每个人最安全的避风港。”乡土中国,“家”是社会中的基本族群,也是整个社会圈子的起点。为维护传统中国的社会安定,当务之急就是要从整个社会的细胞出发,维护家族中心利益。故而“亲亲相隐”制度的建立适应了中国古代的社会关系的需要。

(3)“亲亲相隐”制度有利于维护“家天下”和“大一统”的中国封建政治统治模式。

中国古代封建社会是家天下的皇位继承制,也就是由一家一姓的家族来统治的。君王为了巩固统治,强调“以孝治天下”,并以法律的形式对孝加以确定。可以说,“亲亲相隐”是家族利益本位的本位的产物。在以家族为本位的宗法制度下,整个国家政权组织是由一加以保护。礼的本质在于伦理道德,即“亲亲也,尊尊也,长长也,男女有别”,“亲亲父为首,尊尊君为首”,“亲亲相隐”思想的源起与法律化是中国传统伦理中“孝”的体现。从而维护了传统中国“大一统”的皇位继承制。此外,正如先生在《乡土中国》一书中阐述,中国是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熟人社会”,“亲亲相隐”制度通过家族对社会的维系,将整个国家以家族血缘关系统一在一起,以法律的形式,维护了国家维系统治的观念基础,有利于国家的统治。

3中国“亲亲相隐”制度的合理性解读

(1)“亲亲相隐”使法律人性化,有利于法律对人权的保障。

法律作为一种通过对人的行为进行规范从而调整社会关系的一种社会规范,必须建立在人性化的基础上,才能被人们遵守,因而不能不考虑到其调整对象主体的最基本需求――亲情。“亲亲相隐”这一制度,在某种意义上提倡维护家庭成员之间的血缘和亲情关系,是对发自人内心的情感需要这一人性的满足。这一制度在处罚犯罪上进行了一定的让步牺牲,但是减少了亲情的漠视与人性的扭曲。这一制度设计体现了对基于人性的亲情的维护,将亲情义务法律化,充分协调了亲情义务与法律义务的冲突,使法律产生了亲和力。“亲亲相隐”是法律在人情面前,在伦理面前作出让步与牺牲,做到了“情”、“理”、“法”的结合,充分体现了法律对人性的关怀。亲属之爱是人类最基本、最原始、最深厚的爱,是其他一切爱的基础或发源地。中国儒家认为此种爱是“不学而能”、“不虑而知”的“良知良能”,是人的本性,是“善瑞”。“亲亲相隐”制度下,犯罪人的亲属具有隐私权、不被强迫自证其罪权、有限度的沉默权、证人拒绝作证权等一系列现代社会所标榜的人权,故而不仅仅有利于维护正常的家庭稳定和社会秩序,而且更有利于对人权的彻底保障。

(2)亲亲相隐为道德义务和法律义务的冲突提供了可行性途径,提高了法律的社会效益。

法律是国家颁布的强制性的制度保障,道德是人们在社会伦理与社会评价这一无形的框架中所遵循的行为规范,虽无强制力,但在中国社会中,尤其是农村社会中,道德评价的影响力甚至远过于法律的判断。对于社会公众而言,法律与道德的冲突,在导致人们对于亲情产生不信任感的同时,也会动摇人们对法律权威的信仰,也可能因此产生对亲情伦理的不信任感。而在当代中国社会,法律的贯彻实施相对于法律制度完善的西方国家而言,仍存在大量困难与问题,其中,法律的社会效益不高是一个突出的方面。而法律规范与道德义务规范的冲突是重要原因。所以,如果立足于现实国情合理地对中国古代的“亲亲相隐”制度加以有选择的继承就能较好地避免上述负面效应,从而在相当程度上提高法律的社会效益,实现道德与法律的统一,从而推动当代中国法治进程。

(3)“亲亲相隐”制度有助于我国证据制度的改革,提高诉讼效率。

在法律实务中,法院在采信证据时要审查证据的可信程度。而此时,证人的身份很重要,如果证人与当事人具有利害关系,那么证人可能出于利害关系而在作证中做出虚假的证明,即便是正确的证明,证人也可能不自觉地在描述中避重就轻,最终影响真实案情的判定。因此,亲属作证的可信程度将会大打折扣,对诉讼案件起到的实质证据不大,反而如果做伪证还会影响到案件的调查,同时当事人亲属还要忍受“伪证”的良心上的煎熬,甚至会导致亲属锒铛入狱,若法律有明文规定免除犯罪者亲属的作证义务,则在诉讼程序中就无必要在认定亲属证词的可信度上大耗功夫,如此一来,当事人的亲属也免受亲情与正义选择的煎熬,又可节约司法成本,提高了诉讼效率,可谓一举两得。

4“亲亲相隐”制度在中国的重构

5结语

从满文军揭发妻子吸毒一事中,通过社会舆论的争辩,我们可以看到“亲亲相隐”这一制度所暗含的道德与法制的冲突、传统民族精神与现代法律精神的矛盾。正如范忠信老师在《亲亲尊尊与亲属相犯:中西刑法的暗合》中所言:“一个民族应有一个民族特有的民族精神,这种民族精神,与特定的主义、制度、阶级统治、政治意识形态是没有必然的伴生关系的”。法律制度应因时而变,但民族精神似乎是不可废弃的,似乎是变不了的。只不过体现承载的方式有待变化而已。没有民族精神的民族,就如没有个性的个人,其独立存在的价值将逐渐消失。我们应在今后的法制建设中着重解决传统思想文化传统与现代法律的冲突,让人性的光辉闪耀在法律中,推动中国法制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韦政通.儒家与现代中国[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

[2].乡土中国[M].北京:北京出版社2009.

[3]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自1988年到1999年12月末止,以实行为基准韩国企业对中国投资累计件数共有4231件,达到43.13亿美元。韩国对华投资企业在管理方面出现了许多问题。究其原因是由于任何管理理论和管理系统都是根植于既定文化之上的,民族文化环境和管理系统必须与此相适应。特定的社会文化逼近影响了社会中人们的行为,而且影响了管理理论与管理方式成功地从一种文化转入另一种文化的可能性。尽管各国的管理在组织结构和技术方面存在着趋同性,但领导方式和管理行为仍然具有文化的特性而难以改变。基于上述原理,有必要对韩国企业文化的形成背景及其组织文化特性作一番探讨,从而有助于我们理解韩国企业和合资企业的管理模式,以提高企业管理者跨文化管理的能力。

1韩国企业文化的背景

1.1家长的权威

韩国对中国的儒学最为尊崇,在李朝时代就把儒教定为国教,形成了儒学化体制。传统的儒教思想在以家庭为中心方面表现得特别明显。在韩国家庭里,父亲作为家庭的长辈,一定要成为夫人和子女尊敬和效仿的典范,并以其权威来治家。这种家长式的权威行为,直接在企业主和管理者的领导方式中表现出来。他们在管理下属职员的时候,发挥其权限和权威来统治其部下,下属也期待其温情和慈爱的同时顺从他们的权威意识。这样在强烈的统治和温情兼备的专制领导方式下,在权威式的经营中形成了仁学文化。

1.2主从关系和服从心

传统的儒教思想重视皇帝和大臣之间的义理和忠诚。这种思想对韩国企业中企业主和职员间的垂直权限关系有着很大影响。所以在企业里,部下服从上级是天经地义的事情,比起水平关系,职员们更重视上下间的垂直关系。这种垂直的关系意识不仅受权限关系的影响,而且也受年龄、地位、身份和相互所属关系的影响。对上属的服从意识是韩国企业的决策结构集中在上位系统的重要因素之一。

1.3从属关系和排他意识

韩国传统文化的又一个特征是以血缘和地缘及学缘为中心的从属关系和排他意识在对人关系、集团间的相互关系以及权利结构的形成方面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这种从属意识和排他主义是受以家庭为中心的传统儒教思想影响的结果。儒教思想给受崇尚前辈和对家长的尊重以及以直系亲属为先的亲疏意识以巨大的影响。两班和庶民、高学历者和低学历者的差别给传统的社会阶级意识、地位和身份意识以巨大的影响。

1.4所有制与经营结构

在韩国,以传统的长子优先的制度为中心,长子继承企业的所有权,这种制度使所有权集中在创业主的家庭,这是形成集权制经营结构的重要因素。另外,从历史来看,韩国的民间资本很有限,企业资本又集中在少数富有阶层,使企业不得不依赖银行。形成这种经营结构也与政府对企业的干涉有关。

2韩国企业的文化特性

2.1“能做”文化

韩国企业的最具代表性的文化便是“能做”文化,它强调了代表很多企业成员的富有积极性和挑战性的共有价值。韩国企业之所以能在短短的30年里取得高速的发展,是因为很多产业部门具有大胆投资、冒险向海外进军和在短期内取得成绩的强烈愿望。特别是在目标的确定方面没有哪个国家的企业能和韩国企业的高标准相比,而且没有一个国家的企业能像韩国企业一样为了达到目标而不惜一切代价。

2.2勤勉的劳动意识

2.3高度集权的组织结构和权威性管理行动

高度集权的组织结构和高层领导的权力体制以及权威性管理行为是韩国企业文化的又一个特征。正如《第三次浪潮》的作者阿尔宾。托福勒(A.toffler)所指出的那样,韩国企业虽然适合第二次浪潮即大量生产为中心的产业社会,但在以个人的创意性和开放性为基础的第三次浪潮即信息化社会里,是不适合的。

2.4年功序列(论资排辈)和仁和主义年功序列和仁和主义是另一个韩国企业文化特性。在激励和提升方面存在着论资排辈的现象,在上下级和同事之间,要尽量做到圆满和谐。

3韩国企业的管理模式

3.1政府较注重对宏观经济的控制与管理

韩国政府十分重视对经济的调控和管理。从1962年开始,对经济发展实行计划指导,组织制订五年计划,并根据发展计划来制订各种经济政策和管理措施。韩国在维持和处理上下级关系上,依靠的是儒家文化所看中的中央集权动员体制。韩国学者们认为这种体制的动员力量比西方的个人与个人、集团与集团之间互相抗衡的社会要大。将这种力量政治化以后,可沿用于经济的发展。

3.2在人力资源的管理上韩国的许多企业十分重视企业伦理的塑造,注重伦理道德的教育和培养,从而形成守纪律、讲服从和步调一致的强力型的组织文化。在业绩评价和奖励制度上仍然存在论资排辈的现象,而且组织成员的阶层构造一般是与他们的年龄及工龄有着密切的关系。同事之间维系圆满的人际关系,又是韩国企业共同的行为倾向。近年来,在经营合理化过程中,虽然强调能力、经营业绩以及进取心、创造性,但是传统的论资排辈的奖励制度仍然主导着韩国企业的文化。

3.3企业的组织结构表现为家族式企业的组织形态

1954年战争结束后,韩国致力于建构足以诱导经济发展的法律和行政体系,鼓励其企业运用从西方传入的科技知识,经营企业,追求利润。在企业的组织结构方面具有家族所有、规模偏小、结构简单、任人为亲、关系取向等特点。

3.4领导作风的权威性和高度集权制在领导方式方面,温情和专制是管理者的方式特征,家族企业经营者通常采取权威式的领导方式。为了维护自己的地位,经营者通常不喜欢属下比自己更有才干。许多重要的决策,也往往由担任要职的家族成员商议后制订。不属于家族成员的干部,通常只有执行命令的义务,而无参与决策的权利。这种高度集权的组织结构和权威性的管理行为,抹杀了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能充分发挥其聪明才智。这种领导方式和年功序列、仁和主义以及重视企业成员之间关系的企业文化特征是一致的。

3.5企业的成长模式

企业注重不断的扩张,以大规模生产经营为中心,形成量的规模成长;技术方面,从国外引进较先进的技术,靠模仿起家的中小企业比比皆是。在“能做”文化的影响下,不少韩国企业不顾自身的条件和能力,盲目地、章鱼式地扩张,造成巨大的人力、物力的浪费,债台高筑,以至在1997年的经济危机中,纷纷倒闭。这种管理模式在过去的30多年里,为韩国经济的发展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随着90年代世界经济环境的快速变化,要求其组织文化有一个相应的开发与改革。但是,韩国这种强力型的组织文化在变化的时代里成了前进路上的绊脚石,最终成为经济危机的重要根源之一。不过经过几年的经济改革,在社会各阶层全面开展民主化,企业进行机构改革并积极与国际接轨过程中,韩国企业从企业文化方面进行大力改革,寻找到了适合自身发展的企业文化,终于从经济危机中解脱出来,取得了可喜的成绩。

4韩国的组织文化及其管理模式给予我们的启示

4.1任何一个文化系统都有自己的利弊,这些利弊往往以这个社会自己的价值尺度去衡量,并由这个社会作出选择。在不同的文化环境中,管理思想和模式尤其是涉及人的管理思想和模式,是不能简单照搬、套用的。对于韩国企业在过去几十年高速成长过程中发挥积极作用的组织文化因素,我们应该积极学习。但在引进管理理论和方法时,如果不考虑不同文化背景所产生的管理理论在中国的适用性,就不会使我们的管理水平得到提高,反而会使我们丢掉自己的优秀文化传统及相应的管理方式,那就适得其反了。我们需要创造具有中国特色的管理体系。

4.3在跨文化管理方面,另一个重要的改革方向就是学习组织的开发。学习组织顾名思义,就是通过不断地学习来创造企业的未来。它不单是为了企业的生存和适应性,而更加重要的是为了企业各种能力的扩大和发展而学习。它由系统思考、目标统一、自愿熟练工作、有效学习小组和认知模型等因素组成。其中系统思考因素起到对其它四个因素协调、联系的作用,是学习效果的决定因素。这种学习文化是现代企业中非常重要的因素,是现代企业的改革与组织开发中应特别强调的原则。面对不断变化和开放的今天,每一个企业都需要适应新的环境、开拓未来,要学习别人的先进管理经验和科学技术,在跨文化管理过程中获得更多的竞争优势。

[1][韩国]李学锺.战略经营[M].汉城:世经社,1998.\

关键词:公共建筑;建筑节能;建筑设计

公共建筑的能耗占我国建筑能耗的主导地位,所以本文将对如何解决降低公共建筑的能耗,如何从建筑的设计,如何从建筑的耗能上实现可循环利用,如何将节能与价值和效率相结合,达到我们所追求的目标,以促进公共建筑不拖可持续发展节约型社会的后腿做出重点阐述,主要讨论与说明。

建筑节能中建筑设计的关键

建筑的外部设计

建筑的内部设计

建筑的内部设计对建筑的节能是一个重点,比如空气的流通性,还有内部

设施的节能作用。在建筑的内部设计中,中庭又是其中一个重要点。因为中庭处在一个建筑的心脏部位,所以它对整个建筑的节能起到关键作用。其热缓冲作用与温度空气交换作用都是我们要考虑的要利用的。在春夏秋冬四季中,中庭又有不同的作用。中庭作为一个完全开闭的空间,顶部的百叶可以有效的避免直射阳光,少开窗的实墙部分还能有效遮蔽阳光,起到热缓冲的作用。而且中庭不仅可以促使自然通风,又能保温,在四季对建筑节能起到关键作用。同时,如果在建筑北面设计水池,不仅美观,还能改善中庭的空气质量,使其空气质量得到改善。而且我们还可以采取内部绿化的方式来改善建筑的节能性。在建筑的内部设计中,空间的划分也是一个重要环节。在空间的划分上,我们要考虑顶层与底层的衔接,关键考虑空调房的布置,避免在顶层布置,做到集中设置、上下对齐。并且不同功能的建筑,不同的划分,避免冷热相交,加大能耗。在选材方面,根据不同的需求,选择不同的材料。要考虑外部的保温,保湿,着重外墙的外保温。这可以减少保温材料的用量,并且达到理想的效果。

可持续发展能源对建筑节能关键性

2.1太阳能

太阳能是可持续可再生的能源,它既能保证持续输出,又能保证功效,既绿色,又环保,并且免费使用。是人类理想的能源,也是我们建筑节能中,值得利用的能源。在建筑上,不仅要被动的利用太阳能,而且还要主动的利用太阳能。把太阳能资源最大化的利用起来。从采光采热上合理的,优质的,高效的发展。同样的,对朝向,采光或采热都应该尽量采取朝南,而具体情况还得具体分析,不能同一方式的处理所有情况。在采热方面,可以选用建筑一体化的太阳能集热装置,不仅考虑到了建筑的功能构造,又完美的结合了集热,体现了建筑的一体性。

2.2风能

风能同太阳能一样,也是一种可持续环保能源。它可以有效的分担电力的输出,并且给建筑的通风性与热交换提供支援。不过风能也要考虑建筑本身所在地区的风力资源情况。在达到利用风能的地区,建筑师便要考虑风轮机的布置与造型。并且要当地调研,做出一些微调。在掌握了当地的气象数据后,结合建筑的造型,便能设计出合理的高效的风能发电与通风系统,不仅对整个建筑的用电进行了补充,还加强了建筑的通风性能。

2.3地热能

地热能没用太阳能与风能分布的那样广泛,但是它也是建筑节能中,可以利用的绿色资源。地热资源一般通过地源热泵利用。这便可以大大的降低建筑采暖和制备热水的能耗。而我们在采取利用地源热泵时,建筑设计师得考虑建筑场地,该采取何种方式利用。并且考虑建筑外部与内部的造型与结构,以一种整体的角度去设计。不影响建筑本身的功能与美观。

总之,在公共建筑的建筑节能方面,我们既要通过改进建筑的设计,又要学会如何合理利用现有资源,利用大自然。真正达到儒家思想中的天人合一。毕竟人是生活在自然中,要学会如何与自然相处。加强其建筑的内外结合,利用其各种资源,降低能耗,我们便能真正达到建筑节能的要求。

崔玉忠;;Briarcliff――高地上的公共建筑[J];建筑砌块与砌块建筑;2010年01期.

刘爱军;;关于水利工程节能设计中几个问题的探讨[J];中国农村水利水电;2010年01期.

衣健光;;公共建筑节能设计中几个问题的探讨[J];节能技术;2006年04期.

案主自决本土化社会工作

“案主自决”是社会工作实践中的重要价值理念,强调社会工作者应该“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由于我国社会工作引入和发展的历程不长,在构建社会工作价值伦理体系的过程中,应该开创一条本土化的道路,以更有效的践行社会工作价值观。

一、“案主自决”及意义

(一)“案主自决”

社会工作中,自决更多的是针对社会工作者而言的,由于其地位关系,社会工作者很容易替案主做决定,犯越俎代庖的错误,自决就是提醒社会工作者要尊重案主的自我选择和自我决定的权力。“案主自决”原则的本土化是社会工作本土化的一个内容,是一个具体原则的本土化实践。

1.中国的助人行为

中国儒家思想中有“人”本思想,以人为根本。助人行为注重感情的投入,讲究“将心比心,以心换心”,而不评判、不指导给人以疏远和不可捉摸之感,容易使服务对象产生误解与失望,导致“案主自决”原则失去了主体性环境,这样就难以建立起良好的专业关系。

2.“人情社会”中的价值观伦理抉择

中国是一个“情理社会”,社会工作专业价值观也受到“人情”的影响。社会工作者在运用专业价值观的时候,常常会陷入两难境地,比如,当一个案主是社会工作者孩子的老师时,或者他也许是照顾社会工作者父母的护士,在这样一种双重关系中,社会工作的专业价值观就会受到挑战。

(二)意义

1.体现对案主的尊重

在社会工作实践中,建立良好社会工作专业关系的前提是尊重。社会学家库利的“镜中我”理论认为:他人的姿态充当了镜子的作用,从中可以看到并衡量自身,正如他们在其社会环境中看待和衡量其他事物一样。社会工作者对案主的尊重有助于案主建立良好、健康的自我形象。

2.确信案主有自我改善的潜能和自我实现的愿望

优势视角取向的社会工作实践意味着:“作为社会工作者所应该做的一切,在某种程度上要立足于发现和寻求、探索和利用案主的优势和资源,协助他们达到自己的目标,并面对他们生命中的挫折和不幸、抗拒社会主流的控制。”社会工作者不应推荐所谓最好的东西给案主,而应帮助案主界定问题,最大限度地提高他们独立决策的能力和机会,鼓励他们自己作出决策。

3.案主自决是实现助人自助价值目标的重要方式

社会工作的目的在于协助个人和社会解决问题,发展个人潜能,改善个人生活并增进社会福利,社会工作者作为行动者,为实现社会工作的助人自助的价值目标就应该是根据自己的助人价值观去设计和实施助人活动,并积极帮助案主主动参与到这一行动过程中来,与案主相互协助,才能达到助人自助的目的。

二、在中国社会工作本土化实践中受到的限制

(一)独特的社会环境压制了案主自决理念的发展

中国是一个传统文化占主导地位的社会,深受传统家庭互动模式的影响,从家庭映射到了社会,有的案主过分相信社会工作者的专业与权威,或者将自己视为受照顾的一方,自身根本没有意识到案主自决的意义,只表达希望解决问题的意愿,却不做出任何实际的努力,高度依赖于工作者提供的建议和方案。

(二)案主自身能力及资源的有限性影响自决的准确性

案主自决的前提之一是案主要有理性判断的能力,但是弱势群体如儿童、老人、智力障碍者等,由于身心条件的限制,没有足够的能力在深思熟虑之后作出自我决定。大多数情况下,社工和案主处于一种实际上不平等的地位,这影响了案主自决的准确性。

(三)社会工作者对案主自决的影响

尽管在社会工作中强调社工和案主价值中立、感情无涉的专业关系,但这毕竟是人与人的工作,案主对社工的一些价值取向没有免疫力,过于相信社工的权威,在吸纳了社工价值观的情况之下,其自决的选择已潜移默化地受到了社工的影响。

三、如何有效践行“案主自决”

(一)提高自决的效用

案主在自决的时候都是依据手头上的信息和所掌握的资源来进行选择的,获得越多越准确的信息,案主对于自身的状况就会有更深入的了解。社工应当鼓励案主参与,互相协作,经过信息和资源的全面收集之后再进行自决,这样将有更多机会作出适合自己的决定。

(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案主自决的同时还要契合自身发展的需要,以体现案主自决的价值。因此在案主陷入两难抉择的时候,才是案主自决真正困难的时候,不只需要案主有着积极的自助意愿,还需要案主深思熟虑。最好能由社工带领,和案主一起进行利弊分析,选择最佳的解决方案。

(三)保持自决程度

在实际工作中,社工有时候会提出比较明确和详细的建议,以加快整个工作的进程,这样或多或少会影响到案主的自决程度,倘若不能适当把握干预的“度”,又可能导致过于干预,甚至可能成为操纵案主的借口。

[1]徐震,李明政.社会工作思想与伦理[M].台北:松慧文化有限公司,2004.1621.

[2]张乐天.社会工作概论[M].上海: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2005.

[3]易刚,吴斌.案主自决理论、实践及其选择[J].理论学刊,2007(6):78-79.

[4]库少雄.论案主自决[J].社会工作,2004(2).

[5][美]DennisSaleebey编著,李亚文,杜立婕译.优势视角─社会工作实践的新模式[M].上海: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2004.

关键词:科技汉语教学教师专业意识预科教学

一、科技汉语课程的定位

科技汉语课程是指在留学生汉语预科阶段开设的以科技汉语和科技知识为教学内容的课程。课程开设的目的在于使学生在进入预科阶段之后的专业学习时能避免因为专业语言不通、专业知识不会而造成的学习障碍。其教学内容包括语言和知识两个方面,即专业词汇的学习和专业知识的学习,其中以科技专业词汇的学习为主。

试参照英语教学为例。根据语言教学的性质,英语分为通用英语(EG,EnglishforGeneralPurpose)和专门用途英语(ESP,EnglishforSpecificPurpose)[1]两种。同理,汉语作为第二语言教学,也可以有这样的划分,日常的汉语预科课程就可以理解为“通用汉语”,对象是学生日常交际所需的汉语,就词汇而言所学的都是汉语中的高频词;而科技汉语课程则可理解为“专门用途汉语”,解决的是学生在专业课程学习中遇到的语言问题,重点在于专业词汇[2]。从事专门用途语言教学的教师不仅承担教师的职能,而且还是学生的合作者、课程设计和材料提供者、研究者和评估者[3]。科技汉语教学中教师也具有这样的性质,本文根据科技汉语课程这样的定位探讨教师应具备的专业意识。

二、科技汉语课程中教师的身份

对汉语教师担任科技汉语课程教师和数理教师担任科技汉语课程教师的利弊对比:

三、科技汉语教师的专业素养

(一)专业知识的教授

在科技专业知识的教授上,教师需要具备以下几方面的能力。

第一,具备基本的数学、物理知识。如果科技汉语课程是由数学、物理老师进行教授,则此方面问题不大。问题在于如果是由汉语教师授课,鉴于汉语教师大多出身于文科,对数学、物理等理工科方面的知识掌握不多且不牢,在授课前需要进行充分的准备。

第二,对数理知识的系统梳理。无论是由数理专业教师还是汉语教师承担科技汉语教学的教学任务,都需要对中小学数理知识进行系统梳理,去繁就简,去粗取精,优化整合,因材施教,以适应留学生数理水平参差不齐的现状。如本次对理工大学2011级外军生长军官留学生数理水平的调查中,发现中国的中学物理课本对核聚变原理、过程及应用有大量表述,其难度和深度已达到甚至超越了对部分工科本科生的要求,这样的内容显然不适合留学生系统学习,可在科技汉语教学中作适当冗余删除或暂缓处理。

(二)教学方法的优化

笔者所在院校外军生长军官留学生今后所从事的是计算机和土木工程专业的工作,两者都对数学、物理知识要求较高,所以,科技汉语教师必须既懂专业知识,又懂汉语教学,能够将复杂的技术术语、概念、公式、推理过程等专业知识用浅显易懂的道理教授给学生,又能够在同一堂课上兼顾学生的不同水平,是科技专业和汉语专业的“双栖”,甚至“三栖”教师。另一方面,教师需要特别注重斟酌课堂用语。教师在教授科技汉语课程时,应该熟知并尽可能地以学生所学过的汉语词汇及句型为媒介。这一点教师在备课时需要格外地加以注意。特别是非汉语专业的教师担任此课的教学任务,由于不熟悉对外汉语教学的方式,在教学中出现太多的无效甚至混淆的语言信息,导致学生出现“不是因为不理解所学的知识点而听不懂课,而是因为教师所使用的语言而听不懂课”的状况。

(三)对备课工作的重视

相对于一般课程的教学而言,科技汉语课程需要教师在了解学生已有的汉语水平和专业水平这两个方面格外地注重课前准备工作。了解学生的汉语水平是为了授课时保证所授内容能够被学生接受,不至于因为学生听不懂老师讲的话而使教学效果打折扣。同时,了解学生的专业水平也同样重要,目的是使授课更有针对性,做到因材施教,提高教学效率。由于学生来自不同的国度,在本国受教育程度不一,所以授课前非常有必要逐个对学生的数理水平进行全面而详尽的了解。了解清楚之后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分班授课的方式,将水平处于同一层次的学生集中起来,这样可以有效地提高教学效率。

(四)跨文化交际能力

教师在处理文化冲突时应当持有兼容并蓄、不卑不亢、弘扬精华的态度。由于数学、物理科技汉语课的内容涉及的都是科技方面的知识,相对于《中国国情文化》教学中涉及的中国传统习俗、儒家思想等精神层面的内容而言,一般不会展现太多的文化差异,产生明显的文化冲突,但是也不能一味地在课堂上过多宣扬中国在科技方面的发展,而忽略甚至菲薄其他国家的成就。尤其是涉及科技史知识的时候,应当保持一种客观的心态,尊重古代西方、中东等国家在科技方面的历史成就。

科技汉语课程是为外军生长军官留学生在预科汉语学习阶段开设的一门课程,目的是使学生在具备一定的汉语水平的基础上尽快适应科技类专业课程的学习,消除其可能存在的汉语语言及科技知识的障碍。科技汉语教师应该具备的一些专业素质和意识,必将对科技汉语课程乃至其他专门用途汉语课程的有效开设发挥良性作用。

[1]程世禄等.ESP的理论与实践[M].南宁:广西教育出版社,1998.

THE END
1.民法典新时代的法律之光一、民法典的重要性 在新的时代背景下,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原有的法律体系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的社会需求。民法典作为中国最为全面的基本民事法律文本,其制定不仅标志着我国立法体系的一次重大调整,也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https://www.1lhyh3ij.cn/ke-pu-huo-dong/421220.html
2.普法宣传一起学习民法典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在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与 此同时,它也是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和保障书,如果说宪法重在限制公权力,那么 民法典就重在保护私权利,几乎所有的民事活动大到合同签订、公司设立,小到 缴纳物业费、离婚,都能在民法典中找到依据。 http://www.tjbcwhg.com/portal/category/read/?id=2782
3.民法典全面内容中国新时代民事法律体系的完善与发展民法典的重要性 民法典作为国家最基本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保障法律,是现代社会经济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不仅是对现有法律进行整合、优化的结果,也是对未来社会发展趋势的一种预见。在这一背景下,民法典的内容具有深远意义,它将如何构建一个更加公正、稳定和繁荣的社会? https://www.cjan6a6c.cn/xue-shu-huo-dong/455808.html
4.最新权威解读《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共5篇)第三,民法典和单行法对同一民事关系都有具体规定的,应当共同适用。第四,如果民法典和单行法对同一民事关系都没有具体规定的,可以遵循民法典关于基本原则的规定。这些规定与民法典的立法目的和相关规则保持高度一致,妥善地处理了民法典与单行法的适用关系,维护了民法典作为基础性法律的地位。https://victory.itslaw.com/html/detail/f274db83-369e-4690-baa0-42bfc5a6ad41/
5.《民法典》中性无能能申请婚姻无效吗专家导读 《民法典》中性无能是不能申请婚姻无效。因为夫妻一方没有性能力,所以夫妻义务是不存在的。遇到这种情况时夫妻双方会感情破裂而离婚。所以当夫妻双方因性无能离婚时,如果夫妻双方均同意离婚的,可以通过签订协议进行离婚,但必须在协议中对财产分割及子女的抚养权进行约定。夫妻一方不同意离婚的,可采取诉讼手段https://mip.64365.com/zs/1520557.aspx
6.湖南理工职业技术学院民法典·侵权责任篇 第四编 以案释法 一、谁该为我的青春“买单”? 陈某秀被冒名顶替上大学案 二、自作孽,不可活 云南马建国刺死疫情防控人员案 三、有案必查,有错必纠 张玉环再审无罪案 四、刑事民事责任“算总账” 江西三清山巨蟒峰损毁案 https://www.xlgy.com/100/133/content_55697.html
7.民法典和民法有什么区别免费法律咨询民法典是系统整合了现行民法规范的综合性法律,它具有体系性、完整性和权威性。民法是一个更广泛的概念https://www.66law.cn/question/49616278.aspx
8.民法典第1043条夫妻忠实义务立法者最高院法官权威学者民法典第1043条夫妻忠实义务 立法者、最高院法官、权威学者详细解读、关联法 条、相关案例裁判规则一、法条变迁对照、地方法院审理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021.01.01 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2001年施行、现己废止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婚姻家庭的倡导性规定】家庭应当 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https://www.mayiwenku.com/p-35186608.html
9.权威解读:新鲜出炉的7大民法典配套司法解释亮点都在这儿1、在反家庭暴力法明确规定家庭暴力的基础上,将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认定为虐待,体现了对家庭暴力坚决说“不”的鲜明价值导向。 2、在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纠纷中,贯彻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尊重8周岁以上子女的真实意愿,删除原来10周岁的规定。 3、婚姻法回归民法体系是此次民法典编撰的重要成果,新的司法解释也https://finance.eastmoney.com/a/202012301757149218.html
10.民法典新增条文第1003条身体权全国人大法工委最高院法官三、从立法者、法官、学理角度解读民法典第1003条身体权(一)立法者角度:全国人大法工委 权威释义备注:本局部内容 参考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义及适用指南(上册)》【黄薇主编,全国人大法工委 民法室编,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20年版】一书“总那么编 条文释义” 的主体内容;第一千零三条 【身体权】自然人享有https://m.book118.com/html/2022/0720/8020020061004121.shtm
11.“人生行为规则”,《民法典》的百科全书(民法典讲义(上下))书评2024年5月28日,《民法典》颁布四周年。作为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民法典》在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然而,对于大多数人来说,《民法典》的内容复杂且专业,理解起来具有一定的难度。因此,一本能够深入浅出地解读《民法典》的书籍显得尤为重要。杨立新教授的《民法典讲义》(上下册https://book.douban.com/review/16172065/
12.国务院国资委权威解答119个国资管理问题,你关心的问题都在这儿了8.关于国有企业出资设立境外分公司是否应办理国有产权登记的问题咨询。 9.关于32号令非公开协议转让相关问题的咨询。 10.关于国有股权转让相关情况的咨询。 11.关于32号令非公开协议转让相关问题的咨询。 12.关于境外国有资产登记有关问题的咨询。 13.融资性贸易的具体界定标准是什么? http://zctouhang.com/newsinfo/90491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