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期笔记回顾:昨天笔记整理的是违法阻却事由——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尤其注意两点:一、14-16周岁需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形,特别是转化型抢劫中的责任问题。二、理解行为与责任同时存在原则。
第三节法律认识错误
(一)事实认识错误与法律认识错误的区分
事实认识错误,是针对事实产生认识错误。法律认识错误,是针对刑法的禁止性产生认识错误。
1、事实指构成要件事实,包括危害行为、行为对象、危害结果。
2、刑法禁止性,指刑法对行为人干的事的评价态度:予以禁止。
【案例理解】
(1)事实认识错误:甲以为自己贩卖的是普通物品,实际是淫秽物品。甲对行为对象这一事实产生的认识错误属于事实认识错误。
(2)法律认识错误:甲拘禁吸毒的乙数日。甲认识到其行为剥夺了陈某的自由,但误以为刑法不禁止普通公民实施强制戒毒行为,属于法律认识错误。
(二)法定犯中的区分问题
1、法定犯的概念:需要援引某项行政法规范的罪名,也成为行政范。如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经营罪。事实认识错误与法律认识错误的区分主要在法定犯中。
2、某项行政法规范服务于某个构成要件事实时,对该行政法有认识错误,导致对构成要件事实有认识错误,属于事实认识错误。
(三)两种认识错误的审查顺序
1、先审查事实认识错误,再审查法律认识错误。基于事实认识错误排除犯罪后,无需考虑法律认识错误。
2、事实认识错误会引发法律认识错误,由于有先后审查顺序,无需再考虑此后的法律认识错误。即真正的法律认识错误,前提是没有事实认识错误。
【案例】赵春华“非法持枪”案:赵误以为自己持有的枪支不是法律禁止的真枪(行政法上属于“真枪”)由此导致其认为自己的行为不具有刑法禁止性,不构成犯罪(法律认识错误)。但赵已经构成事实认识错误,排除犯罪故意,因此无需审查后续的法律认识错误。
(一)事实认识错误:
对构成要件事实有认识错误,排除犯罪故意,进而不构成故意犯罪。如上例中赵春华没有认识到所持有的枪为真枪,表明其没有实施非法持有枪支罪的犯罪故意,因此不构成犯罪。
(二)法律认识错误:
1、审查法律认识错误的前提是“主观要件中的故意”成立,即存在犯罪故意,没有事实认识错误。
2、成立犯罪故意只需认识到犯罪构成要件事实,无需认识到法律评价,应当对其进行谴责;但若不具有“违法性认识可能性”则可能排除责任。
【结论】行为人对行为的违法性有认识错误,若不具有违法性认识可能性则能够排除责任。在自然犯中,一般都具有违法性认识可能性。在法定犯中,有可能缺乏违法性认识可能性。
总结:认识错误的判断步骤
第四节期待可能性
一、概念
从行为时的具体情况看,可以期待行为人作出合法行为。若不能期待行为人作出合法行为,行为人即使作出违法犯罪行为,也不值得谴责。因此,不具有期待可能性成为责任阻却事由。
二、常考情形
1、金亲属间的窝藏、包庇行为,可不追究窝藏、包庇罪的刑事责任或从宽处罚。
2、盗窃者的销赃行为,无法期待盗窃者不将赃物销赃,因此对盗窃者无须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