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我国法律上规定的量刑情节有法定量刑情节和酌定量刑情节。其中法定量刑包括法定减轻、法定从轻、法定从重以及免除处罚;酌定情节分为酌定从轻和酌定从重。关于对量刑情节的具体适用,我们看看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刑法》第62条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本法第63条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根据法律规定,只有法定减轻情节以及特殊情况下是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即便是法定从轻情节也是在法定刑内判处处罚。酌定情节更是在法定刑内判处处罚,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那么对于犯罪后积极赔偿,并获得被害人或其家属谅解,是属于上述哪种量刑情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法发〔2010〕9号)明确规定,“23、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因婚姻家庭等民间纠纷激化引发的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属对被告人表示谅解的,应当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犯罪情节轻微,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不需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由此可见,对于犯罪后积极赔偿,并获得被害人或其家属谅解,是作为酌定量刑情节考虑的。
一、法律规定中对积极赔偿与取得谅解的酌定量刑情形都有哪些?
法律依据一:
刑法第36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第194条规定:“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情况认定其悔罪表现,并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据此,赔偿物质损失从客观上可认定其有悔罪表现。但也不是绝对的、唯一的标准。法院在适用酌定量刑情节时,还是需结合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真心悔过的行为表现,如向亲属道歉、获得亲属谅解等。
法律依据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法释【2000】47号)第4条规定:“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法律依据四:
为进一步规范量刑活动,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公正,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等规定,结合司法实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法发【2021】21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1、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2、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3、尽管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4、对抢劫、强奸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当从严掌握。
5、对于当事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礼道歉以及真诚悔罪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法律依据五:
2015年以来,刑法修正案(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两高”《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相继出台。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2014年印发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豫高法〔2014〕223号)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豫高法〔2017〕272号)现行有效。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1、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2、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一般不超过三年;
3、积极赔偿被害人大部分经济损失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一般不超过二年;
4、赔偿被害人少部分经济损失,虽没有取得谅解,但已穷尽赔偿手段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一般不超过一年;
5、对于尽管没有赔偿,但取得被害人或其亲属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轻重、谅解的原因以及认罪悔罪的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一般不超过二年。
6、其中抢劫、强奸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应从严掌握。
7、对于当事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礼道歉以及真诚悔罪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二、实务中对积极赔偿与取得谅解的情节
1、犯罪性质及罪行轻重
赔偿被害人生命、健康等人身权利遭受的损失,与赔偿侵财类案件中被害人损失意义更大。侵财类犯罪,因邻里纠纷引发的伤害被害人及家属的谅解,化解社会矛盾的作用大于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案件。罪行严重,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被告人,即使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从宽的可能性仍然很小。
2、综合考虑各种犯罪情节
犯罪情节包括犯罪的动机、手段、对象、场所及造成的后果等,不同的犯罪情节反映不同的社会危害性。犯罪情节多属酌定量刑情节,法律虽未作明确规定,但犯罪情节是适用刑罚的考量因素,是具体案件决定从严或从宽处罚的基本依据。
3、充分考虑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
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是从严或从宽量刑的重要依据,在适用刑罚时必须充分考虑。主观恶性是被告人对自己行为及社会危害性所抱的心理态度,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被告人的改造可能性。
4、是否认罪、真诚悔过
法院必须确认被告人真诚悔过,而不是因为有钱进行赔偿就减轻其刑罚,仅有对被害人或者其亲属的经济补偿,充其量只表明某种程度上恢复了个体被侵害的利益,却不能证明受损的社会关系已经恢复,并且可以免受再次侵害之虞。也只有被告人真诚悔罪,对其从宽处罚才有可靠的基础和依据。
5、赔偿数额及比例
被害人合理、合法的赔偿请求得到全部满足的,从宽的幅度比较大。
6、赔偿能力
是否竭尽其经济能力进行赔偿,是其是否积极主动、真诚悔罪的具体表现,只有竭尽经济能力进行赔偿的从宽幅度才会相应较大。
7、谅解原因及真实程度
对被害人基于正常原因而真诚谅解的,从宽幅度会比较大;对被害人虽表示谅解但谅解的意愿不强,应谨慎把握从宽幅度。
总之,法院在综合考虑犯罪性质、犯罪情节、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悔罪态度等基础上,酌情考虑赔偿经济损失、被害人谅解的情节,最终作出了恰当的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