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护女职工权益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目前我国有关女性劳动保障维权的法律法规有很多,主要有以下几种: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国务院关于女工作人员生产假期的通知》等法规中的部分内容也明确规定了对妇女的具体权益进行保护。
二、劳动法规对妇女在就业方面有哪些保护措施
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各单位在安排女职工工作岗位时,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歧视和限制。在女职工妊娠期、产期和哺乳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不得以女职工妊娠,生育和哺乳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
三、劳动法规对女职工在工种和工作岗位方面有哪些保护措施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以下四类工作:
(1)矿山井下、人工锻打、人工装卸、冷藏、强烈振动的工作;
(2)《体力劳动强度分级》(GB68386983)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3)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
(4)连续负重(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超过20千克,间断负重超过25千克的工作。对处于经期、孕期、哺乳期、更年期的女职工给予照题,例如:对行经期间的女职工不得安排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还可给予公假1天;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哺乳期女职工从事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四、劳动法规对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有哪些保护措施
五、劳动法规对女职工在哺乳期间有哪些保护措施
六、怀孕女职工禁止从事哪些范围的工作
在《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中对此作了更为详细的规定。
七、怀孕女职工可以拒绝从事的劳动有哪些
怀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有:
(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2)制药行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的作业;
(3)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
(4)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
(5)《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6)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如风钻、捣固机、锻造等作业:
(7)《高处作业分级》标准所规定的高处作业。
当女职工怀孕后,如果从事的是以上工作,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调整工作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