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企业规定合法吗?员工权益受侵害如何维权?普法说法

这些企业规定合法吗员工权益受侵害如何维权

制定内部规章制度,既是企业的权利,也是企业的义务。然而,近年来,请假3天就自费缴社保、在电脑旁吃零食罚款、体重超标扣工资、上班说话声太大扣工资、上厕所不得超过10分钟等“奇葩”规定层出不穷,不仅于理不合,有些规定更涉嫌违法。本网记者走上街头,随机采访了一些市民,聊聊自己在职场碰到的“奇葩”规定,并邀请魏垂进律师针对职场这些五花八门的“奇葩”规定释法说理——

“奇葩”规定①

要求员工轮流打扫厕所

疑问:要求员工轮流打扫厕所合法吗

律师解答

魏垂进律师认为,用人单位的这一行为构成了单方变更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该法第三十五条进一步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根据上述规定,工作内容属于劳动合同的必备内容,用人单位提出变更工作内容的,应当征得劳动者的同意。

因此,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已经作出约定外,用人单位要求员工轮流打扫厕所,增加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属于擅自变更劳动合同,是违法的,员工有权拒绝。

“奇葩”规定②

疑问:公司是否有权要求员工将工作内容转发到朋友圈是否可以设定数量考核来挂钩绩效

综上,如果在劳动合同中未约定,用人单位也未经民主程序和公示,那么强制员工在朋友圈发布单位信息,并与奖惩绩效挂钩,是不合理不合法的。

另外,强制员工发布信息有侵占私人空间嫌疑。朋友圈虽然只是网络虚拟空间,但仍属于每个人私人所有,这种所有权应获得尊重。不侵占别人的私人空间,这是起码的尊重和认知。无论对企业还是个人,都是如此。

“奇葩”规定③

实行“大小周”工作制

李女士在一家投资理财公司上班。李女士说,公司实行“大小周”工作制,每隔1周的周六需要上班,也就是1周工作5天(大周),1周工作6天(小周),小周工作时长超过法定的40个小时,这一天不算加班费,算正常出勤。

疑问:“大小周”工作制合法吗需要支付加班费吗

魏垂进律师指出,用人单位可以安排劳动者加班,但应当遵守法律规定,否则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魏垂进律师还表示,《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因此,对于标准工时制员工,用人单位安排员工一个星期上6天班,不为员工安排补休或不支付加班费就违反法律。

“奇葩”规定④

要求女性员工轮流生育

疑问:公司是否有权要求女性员工轮流生育

生育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用人单位不得加以限制。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同时,《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因此,企业限制员工的生育权很明显是违法行为,侵害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是违法的,属无效规定。

此外,有的企业还会要求女职工入职一定年限后才可以生育,即使劳动合同中有类似约定,也是无效的,女职工结婚生子不违反劳动合同约定。

律师提醒》》》

企业规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

魏垂进律师指出,企业的规定是否合法,一个主要的判断标准是要看这些规定是否违反法律、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比如我国《就业促进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用人单位要求生育要排队轮流等内容,明显违反了法律的规定。

有些单位的“奇葩规定”是以劳动规章制度形式出现的,如果这些规定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不违反公序良俗,且事前也履行了法律规定的程序,诸如经过该单位职代会或全体职工讨论,并进行了公示、告知了劳动者,那么就属合法范围,劳动者必须遵守。

魏垂进律师提醒职工,如果用人单位有任何规章制度突破了劳动保护的底线,员工都可拿起法律武器,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或者确属侵犯劳动权益之外的其他人身权益的,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同时,魏垂进律师提醒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必须依法,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THE END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三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第十四条 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就业,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https://www.gqb.gov.cn/node2/node3/node5/node9/node108/userobject7ai13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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