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一、职工违反企业内部规定在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

国务院法制办对《关于职工违反企业内部规定在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函[2005]315号)中认为,职工所受伤害只要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规定,就应当认定为工伤。也就是说,员工违反企业内部规定不影响工伤认定。

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工伤申请期限如何确认?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工伤申请期限如何确认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函[2006]205号)中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期限为1年。即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应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三、职工从单位宿舍至其父母家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

案件基本情况:李某系六安市城区某公司职工,未婚。2007年6月18日晚,李某上夜班,6月19日凌晨3点多钟下班。李某下班后,先回单位为其安排的宿舍,因其6月19日白班轮休,单位又口头通知端午节放假半日,遂驾驶摩托车回六安市舒城县南岗镇父母家中(即李某户籍所在地)。19日凌晨4点多钟,在路途中,李某驾驶的摩托车与一小货车相撞,李某受重伤。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货车驾驶员承担交通事故全责。2007年12月,李某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2008年3月,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李某系下班途中遭受车祸,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认定李某属于工伤。李某就职的某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认为李某已回到单位为其安排的宿舍,其下班行为已经完成,下班后再回父母家,途中受到的伤害不应是在下班途中发生的伤害,不能认定为工伤。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安徽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适用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复函[2008]375号)认为:职工李某从单位宿舍至其父母家的情形,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在上下班途中”。

四、重新进入劳动生产领域的离休人员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五、《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本条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该规定溯及力如何理解?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的法律溯及力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函[2005]314号)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李迎春注:工伤保险条例修改后,原64条已变更为67条)规定“本条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这一规定,既包括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认定程序认定工伤,也包括按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六、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受到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受到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函[2005]311号)认为,作为单位的工作安排,职工参加体育训练活动而受到伤害的,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中关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的规定,认定为工伤。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四条亦做了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

七、安置在企业的伤残军人能否享受工伤医疗补助金待遇?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安置在企业的伤残军人能否享受工伤医疗补助金待遇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函[2007]3号)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关于“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视同工伤的规定,同意你办提出的“对企业伤残军人已在退役前享受残疾抚恤金的,除在企业工作中形成新的伤残,或者旧伤复发外,不能重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意见。

八、职工退休后被诊断为职业病应如何解决工伤待遇?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职工退休后被诊断为职业病应如何解决工伤待遇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函[2005]312号)认为,鉴于职业病的形成具有长期性和潜伏性,考虑到请示中提到广元市部分退休矿工退休前长期从事矿山井下作业,在退休后经劳动能力鉴定被确诊为职业病的这一情况,我们认为,对这部分退休矿工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具体由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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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三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第十四条 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就业,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https://www.gqb.gov.cn/node2/node3/node5/node9/node108/userobject7ai13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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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劳动法律法规(精选8篇)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集体合同制度是调整集体劳动关系的基本制度。欧洲产业革命以后,随着工人运动的发展,特别是工会的兴起,集体合同制度逐步产生和发展起来。集体合同制度为市场https://www.360wenmi.com/f/filea4i3kha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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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问一下放射科女职工备孕可以调岗的法律法规有吗?结论:有调岗的法律法规。解析:法律上有规定,女职工怀孕期间可以获得相应的保护,要是原本的工作岗位不够轻松,那么现在公司就有义务调整其到适宜的岗位上,但对应的岗位有其对应的工资标准,可是公司不能对怀孕女职工调整工资条件。所以在怀孕期间,公司可以对女职工调整岗位,但是却不能降低其工资标准。法律依据:《女职工https://mip.64365.com/ask/6496763.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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