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和投资价值,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以下简称原规则)进行了修订,形成《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以下简称新规则)。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新规则第2.1.2条规定的上市条件,自新规则发布之日起施行。尚未通过本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的拟上市公司,适用新规则第2.1.2条规定的上市条件;已经通过本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的拟上市公司,适用原规则第2.1.2条规定的上市条件。
二、新规则第10.3.1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规定的财务类退市风险警示情形,以2024年度为首个适用的会计年度。上市公司在2023年年度报告披露后继续按照原规则第十章第三节实施、撤销退市风险警示或者实施终止上市。其中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司在2024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新规则第十章第三节撤销退市风险警示或者实施终止上市。
四、新规则第10.4.1条第六项规定的内部控制审计意见退市风险警示情形,以2024年度为首个适用的会计年度。
七、新规则第9.4条第八项关于其他风险警示的规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以2022年度至2024年度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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