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落实《中国证监会关于深化科创板改革服务科技创新和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八条措施》要求,细化“轻资产、高研发投入”企业的认定标准,鼓励科创板上市公司加大研发投入,提升科技创新能力,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6号——轻资产、高研发投入认定标准(试行)》(详见附件),现予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6号——轻资产、高研发投入认定标准(试行)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升上市公司科技创新能力,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以下简称《18号意见》)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依照《18号意见》第五条的规定,具有轻资产、高研发投入特点的科创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再融资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比例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30%的,适用本指引。
前款所称具有轻资产、高研发投入特点,是指同时具有轻资产特点和高研发投入特点。
第三条公司最近一年末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土地使用权、使用权资产、长期待摊费用以及其他通过资本性支出形成的实物资产合计占总资产比重不高于20%的,可以认定为具有轻资产特点。
第四条公司同时符合下列指标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高研发投入特点:
(一)最近三年平均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不低于15%或者最近三年累计研发投入不低于3亿元;
(二)最近一年研发人员占当年员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三)公司是否符合本指引第二条至第五条规定的标准,本次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比例超过30%的合理性。
第七条公司应当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下列内容:
(二)最近三年平均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及最近三年累计研发投入总额。
第八条公司实施再融资后,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中披露下列内容:
(二)前次超过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比例限制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发生变更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