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新规)施行前股票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以及已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主板(含中小板)公司,在2020年年报披露后,按照何种规定执行?
答:根据深交所于2020年12月31日发布的《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规施行前股票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以及已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主板和原中小板公司,在2020年年度报告披露前,其股票继续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其他风险警示;在2020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执行以下安排:(1)触及新规退市风险警示或其他风险警示情形的,按照新规执行;(2)未触及新规退市风险警示但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暂停上市标准的,对其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并在2021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按新规执行,未触及新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的,撤销其他风险警示;(3)未触及新规退市风险警示且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暂停上市标准的,撤销退市风险警示;(4)未触及新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的,撤销其他风险警示。
答:根据深交所于2020年12月31日发布的《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规施行前已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且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主板和原中小板公司,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深证上〔2018〕556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及原配套业务规则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及退市整理期安排。
答:根据深交所于2020年12月31日发布的《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规施行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且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主板和原中小板公司,依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公司2015年度至2020年度内的任意连续会计年度财务指标实际已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深证上〔2018〕556号)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深交所对其股票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公司在2020年度及以后年度中的任意连续会计年度财务类指标实际已触及新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深交所对其股票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