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修订解读德恒探索

为从严监管企业发行上市活动,压紧压实发行监管全链条各方责任,切实树立对投资者负责的理念,强化资本市场功能发挥,从源头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证监会于2024年4月4日发布《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国九条”)。“国九条”提出,要严格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加强信息披露和公司治理监管;加大退市监管力,严格退市执行,严厉打击财务造假、操纵市场等恶意规避退市的违法行为等。

为贯彻落实“国九条”要求,2024年4月3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修改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以下简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重点完善重大违法类、财务类和规范类三类强制退市指标,引入其他风险警示制度,针对控股股东资金占用、违规担保、公司治理机制失灵、内部控制薄弱、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存在财务造假行为、分红明显不足等情形充分提示上市公司风险、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

下文将对《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中“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强制退市”、“其他风险警示”修订内容进行对比分析:

二、《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修订内容解读——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

1.本次修订内容对比

2.本次修订内容分析

(1)增加需进行业绩预告的情形

修订前,上市公司仅需要在发生“净利润为负值”或“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两种情形时进行业绩预告。修订后,上市公司发生“净利润扭亏为盈”、“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其他交易所认定的情形时,也需要按照要求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本次修订增加了利润总额、营业收入、净资产多项指标,其披露要求与财务类强制退市风险警示触发情形一致,监管部门要求上市公司提前进行业绩预告,可以有助于中小股东提前了解公司情况调整投资方向,更好的维护二级投资市场。

(2)针对财务类退市风险警示公司,要求增加业绩预告披露内容

(3)披露业绩预告更正公告时,需要说明具体差异及原因

3.修订后,科创板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披露要求

三、《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修订内容对比——退市

股票上市规则中对退市标准的修订,进一步突出对财务造假、内控失效等乱象的威慑力度,完善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全方位立体化打击体系。

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方面,本次修订主要是调整细化了财务造假认定标准,对于财务报告造假的退市标准适用修改为一年、两年、三年及以上三个层次:对于“1年造假金额达到2亿元以上,且造假比例达到30%以上”,以及“连续2年造假金额合计数达到3亿元以上,造假比例达到20%以上”的两种量化造假强制退市情形,适用于2024年度及以后年度的虚假记载行为;“连续3年及以上造假”的行为性质恶劣本次从严规范,适用于2020年度及以后年度的虚假记载行为,衔接2020年退市改革。另外,如虚假记载年度涉及2020-2024年度的,仍然适用原标准,即“虚假记载金额合计达到5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合计金额的50%”。

财务类强制退市方面,为进一步出清“空壳僵尸”公司,严格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内控规范性要求。财务退市指标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中增加利润总额为负的考察维度,修改后的组合指标为“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增加财务类退市风险警示公司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条件,要求其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为无保留意见,否则将予以退市。

考虑到市场平稳过渡的客观需要,退市新规设置了划断安排,对财务类、规范类、市值类等指标均给予了一定的改善期限,从严打击连续多年造假和存在控股股东资金占用不予整改的公司,明确投资者预期,强化风险揭示。

四、《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新增加内容及解读——其他风险警示

为落实从严监管要求、切实加强监管约束,科创板引入其他风险警示制度,针对控股股东资金占用、违规担保、公司治理机制失灵、内部控制薄弱、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存在财务造假行为、分红明显不足等情形充分提示上市公司风险、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本次修订原则上以借鉴其他板块成熟经验为主,并结合科创板实际情况对分红明显不足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设置差异化指标,主要修订要点如下:

此外,本次修订将不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财务造假行为纳入其他风险警示情形,加大对财务造假公司的监管和约束力度,加强财务造假公司的风险揭示,督促其积极整改,形成和财务造假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制度相呼应的梯度约束机制。

本文作者:

指导合伙人:

本文由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德恒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

THE END
1.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为进一步完善退市标准,优化退市程序,保护投资者权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4月修订)》(上证发〔2019〕53号)退市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详见附件)已经本所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http://kcb.sse.com.cn/lawandrule/sserules/jbywgz/c/c_20220621_5704032.shtml
2.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的通知【财新网】发布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时间:2020-12-31上证发〔2020〕100号各市场参与人:为进一步完善退市标准,简化退市程序,加大退市监管力度,保护投资者权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4月修订)》(上证发〔2019〕52号,以下简称原《上市规则》)涉及退市制度的相关内容进行https://database.caixin.com/m/2021-04-27/101700324.html
3.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2024-06-05上传 暂无简介 文档格式: .docx 文档大小: 148.75K 文档页数: 180页 顶/踩数: 0/0 收藏人数: 0 评论次数: 0 文档热度: 文档分类: 金融/证券--股票经典资料 系统标签: 上市股票交易所证券规则披露 1 附件1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1998年1月实施2000年5月第一次修订2001年6月第二次修https://www.docin.com/touch_new/preview_new.do?id=4670269342
4.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公司股东持有的首发前股份,可以在公司上市前托管在为公司提供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保荐服务的保荐机构,并由保荐机构按照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对股东减持首发前股份的交易委托进行监督管理。 2.4.3 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公司实现盈利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首发前股份;自https://www.valueonline.cn/laws/viewZsx/15448543970737677358.html
5.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及《新股发行改革意见》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作发行人《公司章程 (草案)》及相关附件,待公司上市后实施。 https://stock.stockstar.com/notice/SN2022101700012355.shtml
6.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2022.01.07)(上)修订后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详见附件)已经本所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所此前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上证发〔2020〕100号)、《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新〈证券法〉做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相关工作的通知》(https://www.360doc.cn/mip/1027606777.html
7.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征求意见稿)1.2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主板上市的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的上市,信息披露,停牌,复牌,退市等事宜,适用 本规则.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 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在本所的上市,信息披露, 停牌,复牌,退市等事宜另有规定的,http://att.dahecube.com/f/240412/d6fc6a4df8f30341d92af943f9005e69
8.智度股份收监管函更正2020年报会计差错涉净利等数据上述会计差错更正导致智度股份2020年末长期股权投资调增81487.83万元、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调减79240.44万元、2020年度净利润调增2165.21万元。 智度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希望智度股份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http://m.taihainet.com/comment/syyq/202207/t_263391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