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版财富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版

第三节财务类强制退市

13.3.2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人民币1亿元,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人民币1亿元;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三)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前款第(一)项所述“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为准,所述“营业收入”应当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的,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或者更正公告中披露营业收入扣除情况及扣除后的营业收入金额;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营业收入扣除事项是否符合前述规定及扣除后的营业收入金额出具专项核查意见。

13.3.3上市公司预计将出现第13.3.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在相应的会计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发布股票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提示公告,并在披露年度报告前至少再发布两次风险提示公告。

13.3.4上市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司应当及时发布公告。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股票的种类、简称、证券代码以及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起始日;

(二)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原因;

(三)公司董事会关于争取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意见及具体措施;

(四)股票可能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

(五)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期间公司接受投资者咨询的主要方式;

(六)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13.3.5上市公司出现第13.3.2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或者财务会计报告更正事项后及时向本所报告,提交董事会的书面意见。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于年度报告或者财务会计报告更正公告披露日起开始停牌。披露日为非交易日的,于下一交易日起开始停牌。

本所在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之日后5个交易日内,根据实际情况,对公司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应当按照本所要求在其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前一个交易日作出公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公告披露日后的下一交易日起复牌。自复牌之日起,本所对公司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13.3.6上市公司股票因第13.3.2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司应当在其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当年的会计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发布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并在披露该年年度报告前至少再发布两次风险提示公告。

上市公司股票因第13.3.2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前至少发布两次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13.3.7上市公司股票因第13.3.2条规定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以在年度报告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撤销对其股票实施的退市风险警示: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不存在第13.3.2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任一情形;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未被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三)已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年年度报告;

(四)超过半数董事保证公司所披露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一)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规定,出售全部经营性资产和负债,同时购买其他资产且已实施完毕;

(二)通过购买进入公司的资产是一个完整经营主体,该经营主体在进入公司前已在同一管理层之下持续经营3年以上;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说明显示,预计公司完成重大资产重组当年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符合第13.3.7条规定的撤销退市风险警示条件;

(四)已披露完成重大资产重组后的最近一期定期报告;

(五)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13.3.9上市公司向本所申请撤销对其股票实施的退市风险警示时,应当同时作出公告。

公司因第13.3.2条第一款规定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依据第13.3.7条规定向本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如其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的,应当同时披露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对营业收入扣除事项是否符合规定的专项核查意见,就公司是否存在应扣除的营业收入及扣除后的营业收入金额进行说明。本所自收到公司申请之日后10个交易日内,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撤销对其股票实施的退市风险警示。

13.3.10本所决定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所要求在撤销退市风险警示之前一个交易日作出公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于公告日停牌一天。自复牌之日起,本所撤销对公司股票实施的退市风险警示。

13.3.11本所决定不予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本所有关书面通知后的下一交易日发布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公司未按规定公告的,本所可以向市场公告。

13.3.12上市公司股票因第13.3.2条规定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

(一)公司披露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第13.3.2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任一情形或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二)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年年度报告;

(三)公司未在第13.3.7条规定的期限内向本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

(四)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公司所披露最近一年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且未在法定期限内改正;

(五)公司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申请未被本所同意。

13.3.13上市公司出现第13.3.12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应当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后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披露年度报告,同时发布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本所自年度报告披露之日起,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披露日为非交易日的,自披露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停牌。

公司出现第13.3.12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发布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本所自法定期限届满的下一个交易日起,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

公司出现第13.3.12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申请期限届满后,及时发布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本所自规定的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申请期限届满的下一个交易日起,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

公司股票因第13.3.2条规定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披露的年度报告出现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公司所披露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情形,导致公司可能出现第13.3.12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情形的,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年度报告法定披露期限届满仍未改正的,公司应当在法定期限届满后,及时发布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本所自法定期限届满的下一个交易日起,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

公司出现第13.3.12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情形的,公司应当在收到本所通知后的下一个交易日发布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本所自公告披露之日起,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

公司未按本条规定申请停牌并披露有关情况的,本所知悉有关情况后可以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并向市场公告。

13.3.14本所自上市公司触及第13.3.12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之日后5个交易日内,向公司发出拟终止其股票上市的事先告知书。公司应当在收到本所事先告知书后及时披露。

本所决定不予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同时向公司发出拟终止其股票上市的事先告知书,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13.3.15本所自上市公司触及第13.3.12条规定情形之日后15个交易日内,根据上市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作出是否终止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

公司向本所申请听证的,自本所收到公司听证申请至听证程序结束期间不计入前述期限。

13.3.18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本所关于终止其股票上市的决定后及时披露股票终止上市公告。

THE END
1.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为进一步完善退市标准,优化退市程序,保护投资者权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4月修订)》(上证发〔2019〕53号)退市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详见附件)已经本所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http://kcb.sse.com.cn/lawandrule/sserules/jbywgz/c/c_20220621_5704032.shtml
2.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的通知【财新网】发布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时间:2020-12-31上证发〔2020〕100号各市场参与人:为进一步完善退市标准,简化退市程序,加大退市监管力度,保护投资者权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4月修订)》(上证发〔2019〕52号,以下简称原《上市规则》)涉及退市制度的相关内容进行https://database.caixin.com/m/2021-04-27/101700324.html
3.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2024-06-05上传 暂无简介 文档格式: .docx 文档大小: 148.75K 文档页数: 180页 顶/踩数: 0/0 收藏人数: 0 评论次数: 0 文档热度: 文档分类: 金融/证券--股票经典资料 系统标签: 上市股票交易所证券规则披露 1 附件1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1998年1月实施2000年5月第一次修订2001年6月第二次修https://www.docin.com/touch_new/preview_new.do?id=4670269342
4.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公司股东持有的首发前股份,可以在公司上市前托管在为公司提供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保荐服务的保荐机构,并由保荐机构按照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对股东减持首发前股份的交易委托进行监督管理。 2.4.3 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公司实现盈利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首发前股份;自https://www.valueonline.cn/laws/viewZsx/15448543970737677358.html
5.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及《新股发行改革意见》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作发行人《公司章程 (草案)》及相关附件,待公司上市后实施。 https://stock.stockstar.com/notice/SN2022101700012355.shtml
6.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2022.01.07)(上)修订后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详见附件)已经本所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所此前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上证发〔2020〕100号)、《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新〈证券法〉做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相关工作的通知》(https://www.360doc.cn/mip/1027606777.html
7.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征求意见稿)1.2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主板上市的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的上市,信息披露,停牌,复牌,退市等事宜,适用 本规则.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 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在本所的上市,信息披露, 停牌,复牌,退市等事宜另有规定的,http://att.dahecube.com/f/240412/d6fc6a4df8f30341d92af943f9005e69
8.智度股份收监管函更正2020年报会计差错涉净利等数据上述会计差错更正导致智度股份2020年末长期股权投资调增81487.83万元、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调减79240.44万元、2020年度净利润调增2165.21万元。 智度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希望智度股份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http://m.taihainet.com/comment/syyq/202207/t_263391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