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海主板业绩预告分强制披露和自愿披露
上市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预计中期和第三季度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三)实现扭亏为盈。
每股收益作为比较基数较小的,经本所同意可以豁免进行业绩预告:
(一)上一年年度报告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等于0.05元;
(二)上一期中期报告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等于0.03元;
(三)上一期年初至第三季度报告期末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等于0.04元。
2、深圳主板业绩预告分强制披露和自愿披露
如预计公司本报告期或未来报告期(预计时点距报告期末不应超过12个月)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预告:(一)净利润为负值;(二)实现扭亏为盈;(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四)期末净资产为负值;(五)年度营业收入低于一千万元
属于下列较小比较基数情形的,经本所同意后可以豁免披露业绩预告:
(一)上一年度每股收益低于或等于0.05元;(二)上一年度前三季度每股收益低于或等于0.04元;(三)上一年度半年度每股收益低于或等于0.03元;(四)上一年度第一季度每股收益低于或等于0.02元。
披露定期报告的业绩预告最迟不得晚于:(一)年度报告业绩预告不应晚于报告期次年的1月31日;(二)第一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不应晚于报告期当年的4月15日;(三)半年度报告业绩预告不应晚于报告期当年的7月15日;(四)第三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不应晚于报告期当年的10月15日。
3、深圳中小板业绩预告为强制披露
公司应在第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第三季度报告中披露对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末的业绩预告。
公司应当在7月15日之前披露半年度业绩预告,在10月15日之前披露第三季度业绩预告,在1月31日之前披露年度业绩预告。
参考资料:
2、《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
4、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其修正(2016.12.29清稿)
6、《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
(以上信息均为根据上述文件整理,具体规则请以文件原文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