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整理中国古代的法律形式

(一)历代王朝的法典变化及法律形式

1,先秦时期

夏、商、周三代的法律属于奴隶制法律,以习惯法为主。

夏《禹刑》,商《汤刑》,西周主要是《九刑》。这三部法律的内容主要是刑法规范,其性质相当于现代的刑法典。

春秋除夕各诸侯国基本沿袭西周的法律,末期开始发生重大变革,法制逐步走向封建化。

郑国子产制“铸刑书”、晋国赵鞅制“铸刑鼎”,郑国邓析制“竹刑”,并首次开始向社会公布,对后世成文法典的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

夏、商、西周的法律形式:夏,誓。商,增加诰、命。西周出现礼、遗训和殷彝。

誓,带有军令性质的誓词。诰,统治者关于施政的训令。命,周王就具体事务临时向行政机关发布的命令。礼,综合性概念,包括多种规范内容。遗训,先王发布的誓命。殷彝,商朝法律规定中有利于周朝统治的内容。

2,战国、秦、汉时期

战国魏相李悝(kui一声,平时念li三声)制定了封建社会第一部系统的法典《法经》,其内容包括《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共六篇,标志着中国古代立法技术开始走向成熟。它所采取的篇章结构和编排体例为后世所接受,对后来的封建法典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商鞅入秦为相,改法为律,以《法经》为;;蓝本制定秦律,从此律逐作为法的主要表现形式在以后各代的成文法典中广为使用。秦始皇取消六国法律改行秦律。汉朝刘邦参考秦律制定汉律。萧何增加《户律》《兴律》《厩律》,同《法经》六篇合为《九章》,史称《九章律》。此外刘邦命叔孙通制定《傍章律》。汉武帝时廷尉张汤作《越宫律》二十七篇,御史赵禹作《朝律》六篇。《九章律》《傍章律》。《越宫律》《朝律》,统称为“汉律六十篇”。

秦朝的法律形式:律自秦始,是秦朝最基本的法律形式,为后世的法典化奠定了基础。命、令、制、诰都是皇帝针对特定的事项、特定的对象临时发布的命令、批示等。式作为一种法律形式,最早出现于秦,是关于案件的调查、勘验、审讯等的程序、文书程式以及对司法管理审理案件的要求。法律答问是国家官吏统一用问答形式对秦律条文、术语以及立法意图所作解释,类似后世的律疏,是我国古代注疏法律的滥觞。廷行事,司法机关的判例。

汉朝的法律形式:律,基本法律形式,即“法典”。令,皇帝的命令,也叫诏、诏令。令是根据需要,随时颁布的单行法规,法律效力高于律,可以变更或代替律的有关规定。科,即针对某类事的一个方面制定的单行法规。比,也叫决事比,即可以用来比照断案的典型判例。

3,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

东汉后,魏明帝命尚书陈群等制《魏律》十八篇,较之汉律篇目有所增加,同时将《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曹魏末年开始制定《晋律》,于晋武帝时期完成,历时四年,共20篇,较之《魏律》有重大发展,又将后者的《刑名》分为《刑名》和《法例》两篇,并对篇章的设置进行了调整。律学家张斐作《律解》、杜预撰《律本》,使《晋律》更加规范、科学。北魏孝文帝制定《北魏律》二十卷,齐武成帝在此基础上制定《北齐律》十二篇,共949条,将《刑名》《法例》合为《名例》。这是三国两晋南北朝立法成就最高、对后世影响最直接、最深远的一部法典,自此之后这一法典体例基本不变。

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形式:律,同上。科,汉朝到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形式,意思为断,依法断罪叫科罪。比,两汉到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形式,也是审判原则。如果律中没有明确规定,可以用相似的律条定罪,就是比。

4,隋、唐时期

隋文帝在法律制度方面以《北齐律》为蓝本制定了著名的《开皇律》十二篇,共500条。它使得中国封建法典的体例开始定型。此外还有《开皇令》《大业律》等,但内容与《开皇律》基本相同。唐朝借鉴制定《武德制》十二篇、《贞观律》十二篇、《永徽》十二篇、《开元律》等,还有重要立法《唐六典》。在唐代法律中最能体现中华法系精神、并对后世产生深远影响的法典是《永徽律疏》,即《唐律疏议》。

唐朝的法律形式主要有:律,同上,具有相对稳定性,有完整的结构体系,内容广泛,各个部门的法律内容都合编在一起。违反其他法律规定都以律规定的刑罚处理。令,是确立和规定国家基本政治体制和基本制度的法规,主要是关于行政性的指令。格,国家机关各部门在日常工作中据以办事的行政法规,官吏应遵守的法规。式,是国家机关的公文程式和账籍报表以及各项行政事务具体操作管理。

5,宋、元、明、清时期

960年赵匡胤编纂宋朝第一部刑事法典《宋建隆重详定刑统》,史称《宋刑统》,成为我国历史上第一部砍印颁行的封建法典。它的编纂体例仿照唐宣宗时的《大中刑统类》,以刑律为主,律文之后附以经过选录的敕、令、格、式中的刑事规范,从而形成了律、敕并重合编的形式,同时《宋刑统》在每律下详细分门,十二篇的502条共分213门,将性质相同或相通的律条及有关的敕、令、格、式等条文作为一门,体例逐渐发生变化。原创制定了第一部法典《至元新格》。英元宗借鉴修订新的法典《大元通制》二十篇,共2539条,内容由诏制、条格、断例组成,下分十一目,成为元代基本的法律形式。此外又有地方政府汇编而成的法规大全《大元圣政国朝典章》六十卷,下设373目,目下还有条格。元末颁布《至元条格》两千九百条,内容包括制诏、条格、断例等。

宋朝的法律形式比较有特色,有:

断例,即判案的成例。指挥,指尚书省和中央其他官署对某事所作的指示或决定,对以后的同类事件有约束力,往往与敕、令并行。申明,中央主管官署就某项法令所作的解释。看详,中央主管官署根据过去敕文或其他案卷所作出的决定。

明朝的法律形式包括律、诰、例、典。

律,明朝基本的法律形式,即以法典形式将诸法合为一体。诰,由皇帝钦定同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法规形式。例,判例或事例。典,规定各行行政机关职掌和事例。

(二)主要法律形式的释义

1,刑,在夏商西周和春秋时期通用。其含义和法相同,基本指刑律,不指刑罚。后来刑称法或律,战国以后常指肉刑或刑罚。

2,法,商鞅变法前常用的法律形式。

3,律,商鞅变法后中国古代常用的法律形式,应用广泛。

4,令,统治者就某一具体事务颁布的命令,是律的辅助性法律,在隋唐时期有专门法典,如《开皇令》和《贞观令》。

5,典,最早出现于唐朝的《唐六典》,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行政法典,后来的朝代都有此类法典。

6,式,这是关于官吏具体行为的专门法律,范围非常广泛。式是唐朝律令格式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后世不再起主要作用。

7,格是一种行政法规,作为独立的法律形式最早出现于东魏的《麟趾格》。明清时将格的内容归入会典和其他形式的法规,不再独立。

8,科,汉朝到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形式。在隋唐以后敕的地位重要,科为敕和格所代替。

9,比是两汉到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形式,也是一种审判原则。如果律中没有明确规定,可以用相似的律条定罪,这就是比。因为这样类推断案,出现了司法腐败现象。汉朝以后比被吸收进其他法律形式里,但类推形式在古代一直存在。

10,例,类同比,也是秦汉唐宋明清时期的法律形式,但名称不同。秦称“廷行事”,即法庭成例。汉朝称“故事”,即以《春秋》中已有的故事作为断罪的依据。明清时期例和律并行,日益重要。清朝时期例的效力高过了律。

11,诏,古代皇帝发布的命令,也是很重要的一种法律形式,又叫诏令。皇帝的诏令经常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既可以认可、公布法律,也可以改变、废除法律。

皇帝的权力至高无上,因此构成了中国古代法律的最重要的一个特点:法自君出。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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