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是什么:从贵族法治到民主法治》(以下简称《法治》)一书[1],是研究中国历史上法治演变的精心之作。作者李贵连教授,以沈家本的精深研究著称海内外。关于中国法治的过去、现在和未来,作者数十年念兹在兹,造次颠沛不忘,日积月累,其研究思考的结晶得以面世。
在经历了亡国之痛后,作为胜朝遗民,梨洲先生苦心孤诣,为保存故国道统,编著《明儒学案》一书,在“发凡”中断言:“大凡学有宗旨,是其人之得力处,亦是学者之入门处。天下之义理无穷,苟非定以一二字,如何约之,使其在我。讲学而无宗旨,即有嘉言,是无头绪之乱丝也。”关于《明儒学案》的宗旨,有夫子自道:“学问之道,以各人自用得着者为真。凡倚门傍户,依样葫芦者,非流俗之士,则经生之业也。此编所列,有一偏之见,有相反之论,学者于其不同处,正宜着眼理会,所谓一本而万殊也。”[2]简言之,梨洲先生认为真儒必有其“自得”之学;要“自得”于心,应由博返约,切实领会先儒论述之“一本万殊”。“一本万殊”所指向的“自得”就是梨洲先生的讲学宗旨。在我看来,《法治是什么》一书的宗旨就是“治吏”。“治吏”语出《韩非子·外储说右下》,云:
人主者,守法责成以立功者也。闻有吏虽乱而有独善之民,不闻有乱民而有独治之吏,故明主治吏不治民。说在摇木之本与引网之纲。故失火之啬夫,不可不论也。救火者,吏操壶走火,则一人之用也;操鞭使人,则役万夫[3](P.805-806)。
法家人物基本上以君主谋士、策士身份来著书立说,目的是给时君世主设计出一套足以“立功”的办法。这套办法,是君主以君位之“势”,明用“法”、暗用“术”,驱使臣民尽力于耕战,从而国富兵强,无敌于天下。君主如何才能明用“法”并把“法”用好韩非即点出了“治吏不治民”的主张。理由在于吏的职责乃临民治民,直接治吏即等于间接治民。君主独居高位、大位,势不能直接治民,只有抓重点来治吏,达到纲举目张之效。韩非的“治吏”说,长处在实效,故在随后的帝制时期,多被历代君主实际上奉为圭臬;其短亦在只讲实效而流于极端功利,且将民众完全视为被治理对象,故注定它最多能收效于一时,而非长久之计。秦汉统一帝国建立后,随着治理经验的累积,终于确立了以外儒内法为核心思想依据的治道。到明末清初,船山王先生感于国破之痛,以绝世之姿,精研历代治道,概括出“严以治吏,宽以养民”一语,将帝制中国法制精义一语道破:
宽之为失,非民之害,驭吏以宽,而民之残也乃甚……故严以治吏,宽以养民,无择于时而并行焉,庶得之矣[4](P.207-208)。。
船山先生以为,这八个字只是“经”,在具体施行中还要讲“权”,拿捏好“治吏”与“养民”之间的分寸,即“治吏”服务于“养民”,其本身不是目的。治吏以严是原则,但不能一味僵化株守,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为了不将“吏”逼得铤而走险,有必要在施行时暂予从宽。这样,船山先生一方面将“治吏”原则上升到历代治道核心内容的高度,另一方面,可能还更重要,是将法家的“治吏”说内化到儒家的“养民”说中,赋予了“治吏”说崇高的目标和价值追求。
简单凝练几句话,即大致勾勒出了西周晚期到汉代中期这六七百年的重大社会变化的原因:即要一统天下必须放弃世官世禄制而选拔贤能,天下既一统后要监察贤能以治理天下,法治即围绕这一主题来设计。由此,将官员选拔制、任职制、监察制纳入到“治吏”这一宗旨中来,很有说服力地拓宽了法制史的研究范围,为“法治”提供了一种新的解说思路。
法制是社会的一部分,必然受社会环境的制约;相应地,法制史是整个历史的一部分,必受整个历史演进的限制。关于中国历史的演进,《法治》一书以“社会转型”理论为据,认为中国史上出现了两次转型、三大定型,即大致以春秋战国到汉代中期属第一次大转型时期,自晚清至今属于第二次转型期。在这两大转型期前后,分别有三次定型,即三代的封建制,秦汉到清代中期的帝制以及即将完成转型的民主共和制。这种历史观,以唐德刚先生的阐述最具代表性[6](P.8-9)。这个中国史分期,对中国历史上各个重要组成部分的变与不变等现象具有很强的解释力,自有其合理性。本书即基本采纳了这种历史观,作者反复强调:“转型,一般用在社会转型,以及由此而来的思想、文化、学术、政治、经济、制度等等的全面转型。这种转型,中国有两次。第一次是春秋战国。‘废井田,开阡陌;废分封,立郡县。’太史公总结的这十二个字,是这次转型的全部内容……第二次是1840年以后的中国社会转型。”[1](P.7)“这种转型,在中国社会总共发生过两次。第一次发生在两千多年前,从春秋开始,大体到汉朝由汉武帝完成。第二次从1840年(或许从1800年或更早时候的明清之际)开始,到现在还转个没完。”[1](P.9)
法制的形成和常规运行必须要在较稳定的社会环境中才有可能,在社会变动剧烈的转型期,人的思想容易突破既有的限制而发生重大创新,故它是思想史的黄金时期;与此相对,在定型期,社会在按常轨运转,制度得以经历由产生到成熟逐步走向僵化的完整历程,又为下一阶段的转型准备了条件。考察中国历史上的法制,当然要将重点放在定型期。
如将法治视为一种规则之治,那可以说,至迟到西周初年,中国就已是一广土众民社会,不可能不借助规则的力量来治理,那就应有其成熟的法制形态。正是基于这个视角,作者认为与三个定型社会相适应,定型期各有其不同的规则之治,分别将之称为“贵族法治”、“帝制法治”和“民主法治”;如侧重于从制度层面来观察,将之称为“贵族时代的法制”、“帝制时代的法制”和“民主时期的法制”亦可。
如果说本书对“贵族法治”的概括,乍一看能给人强烈耳目一新之感,萌生寻求其所以然的兴趣,在我看来,本书最大的贡献是对帝制法治特征的总结。
在儒、法两家学说共同推进下,经多代先辈的努力,完成了从分封制到郡县制、贵族宗法世袭制到官僚委任制的第一次社会大转型;近似地,通过法家和儒家的次第登台和影响,以外儒内法为思想内核的帝制法制得以建立并顺畅运作,“治吏”成为帝制法治的“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