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应当以“三个维护”为己任张智铭律师

市律协副会长、湖南白泉律师所主任张智铭

(2008年10月)

核心提示:律师应怎样切实履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之法定职责?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至关重要,这是我国律师必须牢记与践行的指南。

理念是制度的灵魂,是法律制度得以产生的正常运转的指导思想和精神动力。一定的法治理念往往由一定的社会历史制度、法律文化和价值观所决定,它一旦形成,便固化于人们的思想深处,具有相当的稳定性、持久性。法治的实现不是靠制定了多少法律来保证的,而是靠人们在执法中坚信和树立了什么样的法治理念来维持和推进的。要改善中国执法状况和法制环境,提高执法水平和文明程度,首先和最为重要的,是必须使执法者树立起与法治社会要求和时代发展需要相适应的法律思想和法治理念。虽然我们不能把培养和塑造法治理念说成是包医百病的灵丹妙药,但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步伐日益加快、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日益健全的形势下,如果人们的法治理念仍然陈旧、落后,那么,再好的政治教育、再理想的法律制度都难以转换成执法者的自觉行动,不仅无助于改善现在的执法状况,长此以往必将成为严重阻碍法治进程的思想痼疾。

法律都包含着理念和制度两个层面,只有制度层面的法律,而没有理念层面上的法律,这样的法律是残缺的。在改革开放初期,我国的司法状况更多地表现在“无法可依”。经过20多年的努力,立法日趋完备,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已经形成,但制度建设在量上有了惊人积累后,法律权威的缺失却构成了目前制约法治进展与水平的关键性问题。

法治的实现过程应该是不断追求和树立法治理念的过程,没有理念的指引,再好的制度也毫无价值或形同虚设。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既要重视制度的构建与创新,更要注意发掘、培植与发展法治理念。对制度的过度重视、依赖,而没有相应的理念匹配、适应,其结果必然出现我们期待的法治蓝图在实际的生活中被扭曲、被改变。理念不清,定位不准,将会导致法律制度的紊乱。

社会主义的法治理念,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国家与法的理论同中国国情和现代化建设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实践经验的总结,其内容可以概括为五个方面:

一是依法治国的理念,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要求全体法律工作者必须不断提高法律素养,切实增强法制观念,坚持严格执法,模范遵守法律,自觉接受监督,时时处处注意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二是执法为民的理念。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我们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各项工作中真正做到以人为本、执法为民,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是公平正义的理念。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价值追求。公平正义是我们工作的生命线,是和谐社会的首要任务,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首要目标。要求必须秉公执法、维护公益、摒弃邪恶、弘扬正气、克服己欲、排除私利,坚持合法合理原则、平等对待原则、及时高效原则、程序公正原则,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四是服务大局的理念。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要求我们必须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大局开展工作,立足本职,全面正确履行职责,致力于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努力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

五是党的领导的理念。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要自觉地把坚持党的领导、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和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统一起来,把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严格执法统一起来,把加强和改进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与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统一起来,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立场,忠实履行党和人民赋予的神圣使命。

新修订的《律师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对此,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律师切实履行这一法定职责至关重要。

1、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律师的核心内容

享有权利是公民生存和发展的前提条件,而在现实中法定的权利并不总是能够得到实现,即会出现权利受阻的现象。这一方面可能是由于权利主体不懂法,不会行使法律权利;另一方面也可能是由于权利受到外部的阻碍和侵犯而无法实现。权利受阻是律师法律制度和律师职业真正的催产剂和现实需要,因为律师是提供法律服务,协助当事人克服阻力、实现权利的最强大主力军。

律师的服务对象是当事人,其基本的工作就是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只有站在当事人的立场上思考问题,忠诚地为当事人服务,才能尽职尽责的做好。并且,律师要维护的应当是合法权益而不是非法利益;不但要在形式上维护,更要在实际上真正维护;要从有利并有效的角度上维护,就要讲究策略和方法。

如此种种,都必须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下,才能真正有效地完成和实现。

2、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是律师的本质属性

律师是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执业者,其本质属性说到底就是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法律的根本问题是权利义务问题,律师通过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使法律规定的当事人的权利得以实现或者得以正确的享有、行使,使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得以正常有序、合理准确的实施,进而使法律得到正确的实施。

在诉讼活动中,律师的辩护、代理及其发表的意见,是法律实施中审判人员正确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和司法公正实现的关键要素。在刑事和行政诉讼活动中,律师站在当事人角度,从维护其合法权利的角度提出代理意见,是防止权利受到损害而导致法律不能正确有效实施的重要制约手段。在民商事诉讼活动中,律师站在各自委托人一边,帮助他们维护和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互相制约,保障审判人员客观公正掌握有关法律事实,准确适用法律,做出公正判决。律师是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审判质量的重要制约力量。

在非诉讼活动中,律师作为专业的法律工作者,通过其专业知识和经验,依法提供法律意见,引导当事人在法律范围内最大程度地设置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当事人在行使权利的时候不会超过自由和权利的界限,帮助当事人采取有效的法律救济渠道维护自己受损的权利,推动法律权利向现实权利的转化。在这个过程中,律师通过法律服务,使当事人认知、接受法律的规范和约束,进而使法律得到普遍遵守。

因此,律师的活动从一开始就在法律实施中发挥独特作用,是除司法、执法、守法之外的法律实施中的一个独立过程,它促使其它过程顺畅有序地运行并融合于其中,同时又保持自身结构和机制,独立存在,与司法活动、行政执法并行发展。律师通过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其根本宗旨和最终目的是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因此,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是律师职业的核心价值,是律师的本质属性。

然而,所有这些都离不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现实指导作用。

3、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是律师的理想目标

近年来一些律师认为律师执业并无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内涵,只需维护和追求委托人的最大利益。因此在实践中律师执业出现不少问题,比如:律师执业以片面追求金钱和利益、单纯以物质利益为执业终极目标;律师在执业中应当以自己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但实际中有些律师主要靠与司法人员拉关系等不正当手段影响司法活动,以求己方委托人能够胜诉;律师在诉讼中应当是凭事实、凭证据和细致的业务工作争取法律正义,但有些律师通过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引诱、威胁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据去进行诉讼。这些行为严重影响了律师的整体形象和社会信誉,也在客观上使社会各界包括司法人员对律师介入诉讼产生防备和抵触心理,影响了律师作用的发挥。

不可否认,律师的非公职身份决定了律师首先需要扮演经济角色,在市场经济的社会中,成为自食其力的经济人,由于1996年旧的《律师法》中没有明确律师应当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律师为生存演绎的无序和混乱状态便注定不可避免。

但律师应当不是经济动物。律师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律师不仅是经济人,还是政治人,是联系国家法律和现实社会的桥梁,是当事人个人诉求与国家法律之间的对接点,是国家法律的宣谕者和实践者。对此,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中指出,律师有一个重要的作用就是“向一切需要他们的人提供法律服务以及与政府和其他机构合作进一步推进正义和公共利益的目标”。美国有个著名的律师,叫梅罗特拉,他说:“与商业不同,律师业所从事的是一种公共服务。当然,律师也要吃饭,也不免要把法律服务作为谋生的手段。但是,挣钱绝不应当是律师从事法律服务的唯一目标,他必须遵守一定的道德准则和崇高的职业规则。一个律师,他不仅是公民权益的保护者,他也是执行正义的卫士,他应始终想到社会的利益。”这句话很好的诠释了律师执业的现实目标与理想目标。

只是,律师所追求的公平和正义,是通过职业的存在,通过一个个具体的个案,实现全社会的共同的公平和正义,不论代理原告,不论代理被告,不论是辩护人,不论律师从事自己职业允许从事的每一项工作,正因为有律师的存在,我们的社会才更加文明与进步。维护公平和正义,是司法制度,更是律师区别于商人的核心所在。

所有这些都充分表明,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律师切实履行并追求社会公平和正义是何等重要。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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