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体制的政治历史解读

“政法”不仅意味着政治与法律的关系,也表明某种政党—国家形式,对政法体制的理解不能仅仅局限在司法领域中,而是代表着某种国家社会的组织形式。[6]无论是近代西方所形成的自由主义式的现代化道路,还是中国的政法体制,都是现代化的组成部分。马克思主义和自由主义同样致力于将政治的正当性从神转移到人的事业,马克思主义对人的解放更为彻底,阶级范式打破了启蒙思想家原初状态下原子化个人的假象,使得社会契约摆脱了抽象主体的束缚,从属于特定阶级的具体人成为构建现代政治的更为坚实的基础。[7]近代以来的国家学说建立在启蒙哲学基础上,人民主权、社会契约赋予了国家由下而上的正当性,美国革命、法国革命使得这种理论变成了现实,进而成为模式,此后政治哲学的根本性创新几乎终结,现代化进程简单表现为“自生自发”的社会转型,学术思考的核心转移到社会学研究上来。[8]然而,自由主义版本的社会进化模式只适用于欧美强国,对于受到外国压迫的中国而言,社会转型必须要以国家转型作为前提,救亡始终是高于启蒙的命题。

02.现代转型中的党和国家制度

(一)边缘国家的现代转型

西方自生自发现代化建立在人的平等性基础之上,真实世界中的个人恰恰是不平等的。由于每个人在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差异,社会契约最终所得到的结果也很难说是公平的,卢梭等人的社会契约论在现实中会因为各种原初性的差别而难以实现,所以国家也就不可能是实现人民主权的结果正义,而是“镇压被压迫被剥削阶级的机器”,法律也不过是阶级统治工具而已,“你们的法只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尽管任何国家形式都是阶级统治的工具,每一次社会进步只不过是以新的阶级压迫取代旧的阶级压迫,但是资本主义阶段出现了一个重大变化,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的对抗成为人类历史上可以想见的最后的对抗,“最后的斗争”也会最终消灭国家本身。[22]

在资本主义的社会阶段,阶级压迫发生质变,资本的“物”的逻辑取代了“人”的伦理,成为凌驾于一切社会关系之上的支配形态。资产阶级对无产阶级的剥削不是人对人的压迫,而是资本对人的压迫;资本逻辑的扩张带来的劳动异化不仅适用于无产阶级,对资产阶级同样适用。[23]温情脉脉不仅在无产阶级的生活中消失,在资产阶级的生活中也消失了,资本家经营不善就会沦为无产者,即便是婚姻这种温情的最后庇护所中,在资本主义时代也蜕变为扩大交际圈子、提升资本增值空间的手段。[24]无产阶级要推翻的不仅是资产阶级的统治,更是资本的支配本身:不仅解放无产阶级,也解放了资产阶级。马克思主义号召以革命推翻国家之后,最终所要实现的共产主义恰恰是要消灭这“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国家机器,实现每个人自由而自在的状态。无产阶级不仅仅是简单地使用自由主义的民主手段来进行统治,而是要消灭民主这种国家机器本身,消灭作为国家残余的民主制度——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原则不会消失。[25]

(二)国家转型中的政党竞争

中国自1840年以来被迫向西方一步步门户打开,但自给自足经济非常强大,这在很大程度上拒斥了西方资本的入侵,国际资本对中国的剥削主要靠武力支撑的直接掠夺,而不是合法贸易。直到中国共产党领导革命时,这种状况还没有发生实质性改变,也因此中国共产党才有在农村进行革命动员的可能。[34]

晚清以来的“三千年未有之大变局”意味着传统统治手段丧失了效力,对内无法整合新兴的社会力量,科举制的废除也使得国家与社会之间的纽带被割断。中国近代转型的核心命题就是从国家层面上寻求独立,并完成国家内部的现代整合,改变中国人只知其族不知其国的状况。传统中国的中央政权无法直接触及底层人民,儒家伦理指导下的乡绅可以参与治理维持一定的社会秩序,但在这些经纪阶层的间接统治中难免发生中饱私囊的情况,而且也隔断了中央与底层的直接联系——这种“一竿子通到底”被视为现代国家的基本特色。如果新的政权建设仅仅基于原先的社会基础的话,那么国家制度的扩展会沦为对原先制度的复制,这种低水平的增长就是国家政权“内卷化”的困境,即“国家机构不是靠提高旧有或新增机构的效益,而是靠复制或扩大旧有的国家与社会关系——如中国旧有的营利性经纪体制——来扩大其行政职能”。[35]民国的国家政权建设的核心在于重建中央政府与底层人民的联系,避免一直困扰中国的国家政权“内卷化”的魔咒。

现代政党在这样的背景下开始登上历史舞台,它们成为代表民意、吸纳社会贤达的新的整合手段,党员取代过去的儒生成为中国命运的担纲者,以此来填补革命之后上下协商环节断裂所造成的空隙。[36]在现代议会式政党和列宁式政党的制度竞争中,列宁式政党的组织要求在于一党专政、决策上的民主集中制、党对国家和社会的全面控制等,由此既可以保证政党国家的强大力量,也有助于完成对落后的国民的重新塑造。因此国共两党最终都选择了后一种模式,试图以一种集权性的政党模式来整合、组织国家,但只有共产党才真正掌握了其精髓,完成了改造中国的使命。在“国家—社会—个人”之间存在着复杂的层级结构,原先依赖儒学、礼治、乡绅的柔性治理被废弃,三者之间的隐秘的纽带消失后,国民党的外部植入精英的做法显然没有找到突破口,不得不回归传统的治理方式进而被“内卷化”。[37]尽管国民党也和共产党一样想建立列宁式政党,但是最终实行的只是“准列宁式政党”,与其他的列宁式政党相比有重大的体制性区别,王奇生教授概括为“弱独裁政党”。[38]

晚清以来中国的社会整合机制的失效使得乡村被剥离在政治之外,重建乡村是国家转型的题中之义,而局限于上层的国民党改革并未成功改造下层社会。乡村建设派也发现了中国的现代化离不开农村的改造,乡村建设的“真意义”不在于乡村自救,而是重建社会进而重构国家伦理。但是,乡村建设派并未超越传统的逻辑,试图借助儒家文化重建乡村;不同于共产党在乡村进行的阶级塑造和斗争,梁漱溟依旧寄希望于传统精英,将改造乡村的关键放在文化上,“毛泽东把它(农民运动)看成是思想上的无产阶级进行武装政治运动的动力,并很快着手发展了一支军队;梁漱溟却把它看作是对道德教化的召唤,并很快制定了一个方案,这个方案要让农民遍布‘君子’”[42]。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发现,动员群众仅仅是中国革命的一个方面,更重要的是新式教育,“所谓‘动员’并不仅仅只是寻求一种人力和物力上的支持,就中国革命而言,更重要的,则是如何让人民‘当家做主’,也即成为政治主体或者‘国家的主人’”[43]。如何能够使得长期以来备受压迫的中国底层人民成为国家主人,这就离不开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社会革命,而政法工作也服务于这一塑造社会主义新人的宗旨,共同实现社会革命中的再造人民。

03.社会革命对“人民”的政治塑造

(一)党的领导与阶级政治

在中国这样一个“政治、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的大国,大部分都是农村,农民是中国人的主体部分,而农业曾经是国民经济的支柱,问题的核心在于农村问题。不同于国民党的政治革命进路,中国共产党并没有将重心放在城市和无产阶级身上,而是以改造农村、动员农民为中心工作。[49]共产党在农村的革命要通过“技术手段”塑造被压迫者,使得“翻身”做主人成为极具号召力的口号,进而调动巨大的革命资源为民主革命服务。在各种动员机制下,被灌输无产阶级理想的底层人民为革命带来了动力,“翻身”成为重要的话语旗帜。共产党利用阶级划分的方式,改变了农民的身份认同,斗争的对象和依靠力量被重新洗牌,除了通过土地革命中对贫雇农的动员外,共产党还通过性别革命的方式将妇女动员起来。在“男女平等、妇女婚姻自由、妇女生产、妇女救护、妇女宣传、妇女侦察、妇女参政、妇女参军、妇女拥红、废娼及儿童公育”等一系列口号背后,我们很容易看到工具主义的色彩——对妇女的调动要服务于当时的革命斗争的需要。[50]

(二)社会革命的制度实践

社会革命的实现需要有相当的生产力、生产关系基础,落后国家的社会主义探索需要有一个长期存在的、作为国家政权形式的无产阶级专政的过渡阶段。[53]在过渡时期,包括法律在内的国家制度需要为未来的社会主义创造各方面的条件。《共同纲领》确立了统一战线性质的新民主主义国家,经济上多种经济成分并存,阶级构成上工人、农民、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并存,新中国需要在人民民主专政的基础上,不断塑造无产阶级的同质性。无产阶级的同质性并不意味着新中国的工人阶级在数量上占优势,无产阶级的领导地位主要体现在思想、组织、对国家未来的设定和领导权上,对阶级的理解不能仅仅是结构性的,更应该是政治性的。[54]虽然《共同纲领》规定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且确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权力机关,但是由于1949年时“许多革命工作还在开始,群众发动还不够充分,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条件还不够成熟”,所以由全国政协第一届全体会议暂代职权。从1949年到1952年的三年间,经济、社会、思想改造的顺利进行,使得无产阶级的同质性增强,国家决定以普选方式选举地方人大代表,进而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宪法。[55]

以马克思、列宁等人经常强调的“工资”问题为例,尽管确立了公有制,但是由于生产力发展水平的限制,按需分配还无法实现,基于人身特征和社会主义分工不同所产生的差别还会存在,党政人员的供给制难以实施,等级工资制虽从一开始就遭到毛泽东主席的反对但始终存在;只有“文革”期间的极端激进观点才会将工资制作为“资产阶级法权”进行批判,当然这种观点很快被抛弃。[59]也就是说,现实的政治状态距离理想还很遥远,在过渡阶段,宪法和法律的制定本身不足以成为社会主义的保证,只有无产阶级先锋队的政党才能承担这一职责,党治相较于法治更具适用性。[60]只要共产主义尚未实现,“斗争”就一定会持续,而在斗争与法治的张力下,法律就不可能获得最终的决定性。只要社会主义的同质性并未最终实现,就一定需要借助党治的力量来整合各种异质性的力量,最重要的是借助党领导人大的宪制设计,实现党领导下的全国人民的政治构建。

就人民的政治构成而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并没有能够基于无产阶级的同质性而消解一切差异。[61]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人员构成中,有数目庞大的以职业为基础的功能代表——军队代表,但更多的是来自各个地方的全国人大代表,而在代表的构成方面的核心张力来自城乡之别。长期以来,城乡代表的代表性不同;不同民族、地区也有差异。由于新中国成立初农村人口占绝大多数,而城市、工业又代表了未来的发展方向,因此选举法规定了“八分之一条款”“四分之一条款”,由此保证了全国人大代表构成的真正代表性。直到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时发现城乡人口比例基本持平后,选举法修改才正式废除了“四分之一条款”。[62]另一方面,在中国的无产阶级同质性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之前,如何保证“地方”选出的代表能够成为“全国”人大代表

如何保证城市的代表和农村的代表能往一处想在全国人大代表构成的问题上,精英化和官员化本身都不是问题,关键是如何能够在代表和全国人民之间建立起政治关联各地选出的代表如何能够超越地方保护主义职业代表如何能够超越小团体主义这就需要由党的领导来实现,借助中央直管名额、中央领导联系各个代表团等机制来实现,党充当各个代表团之间的协调机关,确保全国人大代表在讨论时可以时刻遵循国家的大局,服务于无产阶级之使命,使得地方的、职业的代表团,能够超越地方主义或者小团体主义,进而成为全国人民的代表。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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