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法系具有深厚综合治理思想底蕴理论

原标题:中华法系具有深厚综合治理思想底蕴

中华法系源远流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蕴含丰富法治思想和深邃政治智慧,是中华文化的瑰宝。数千年中华法系的理论和实践表明:和合之道可以适用于国家治理这一系统工程。从历史发展角度来看,中华法系具有强大的包容性,首先是思想上的包容性,即以儒家思想为内核,综合其他各学派的思想精华。其次是治理手段上的多样性,即重视德礼政刑、国法乡约、贤人良法等多种范畴的综合应用。从现代法理学来看,有学者认为,纯粹的法律之治具有局限性,需要多种手段配合。由此看来,综合治理的思想既是中华法系优秀的文化基因,也是建设现代法治国家的必由方略。

德礼政刑综合为治

中华法系综合治理以民本思想为旨归,是谓“德惟善政,政在养民”。为实现这一目标,孔子率先提出了多种手段综合治理的思想:“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在孔子看来,无论是政治、法制还是道德、礼制都不能单方面发挥作用,应当相互配合、协同并进。自此之后,无论是董仲舒的“德主刑辅”思想,还是《唐律疏议》的“德本刑用”思想,一直到朱熹的“明刑弼教”思想,都强调道德和法律在内的多种社会规范和合并存,进而让整个社会实现系统治理的功效。

古人主张,所来有自。若从犯罪的预防和矫治来看,德礼之效,重在预防;政刑之效,重在矫治。因此,德刑并用是古人朴素而完备的综合治理思想。就德刑关系来看,德首要重在“官德”,所谓“子欲善而民善矣。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官德”就是社会对古代领导干部各方面的素质要求。如《周礼》有小宰一职,提出了六条对官员的要求:“以听官府之六计,弊群吏之治。一曰廉善,二曰廉能,三曰廉敬,四曰廉正,五曰廉法,六曰廉辨。”这六条以廉洁为本,从声誉、执行能力、勤勉态度、品行、守法、明辨力等角度对官员的个人素质提出了全面的要求,这既是道德要求,也是法律要求。之后,秦代《为吏之道》、历代循吏列传的撰写都继承了此种清官文化。

从历史实践来看,刑名之学由来已久,秦代的律令治理提供了立法技术和实践经验,造就了刀笔吏群体,提供了中华法系的制度理性;自汉代罢黜百家以来,造就了儒生群体,赋予了中华法系的思想内核。因此,王充认为:“文吏以事胜,以忠负;儒生以节优,以职劣。二者长短,各有所宜。”陈顾远先生认为:“中国法系之体躯,法家所创造也;中国法制之生命,儒家所赋予也。”刀笔吏和儒生的融合,正是秦汉综合治理实践的必然结果。由此概括来看,综合治理不仅仅是多种手段并用,而且要实现合力,即实现社会治理体系的整体优化。

国法民约综合为治

除去律典和礼典外,以礼俗为主要内容的家法族规、乡规民约等习惯法也是中华法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就此视角来看,国法和民约的关系在不同时期有不同的表现,然而始终相互协调,国家法引导民间法,民间法补充国家法,两者相得益彰。在漫长的中国法制史发展过程中,无论是大儒撰写的《颜氏家训》《朱子家礼》,还是民间宗族自发形成的《袁氏世范》《郑氏规范》《义门家法》,都是古代民间法的重要法源。

民间法的存在与中国古代基层治理的发达具有直接关系,例如《周礼》规定:“令五家为比,使之相保。五比为闾,使之相受。四闾为族,使之相葬。五族为党,使之相救。五党为州,使之相赒。五州为乡,使之相宾。”其次,周代还考虑到九种团体中权威秩序产生的不同,重视“以族得民”的“宗”、“以任得民”的“友”等人物实现国家和民间共同治理,这实际上是“因俗而治”的表现,使得作为国家法的“礼”能够和作为民间法的“俗”能够协同共建,建筑和谐、良善的统治秩序。

老子有言:“道常无为,而无不为。”单纯依靠单一治理主体,进而意图掌控全局,难免头重脚轻、顾此失彼,意图有所得而实不可得。因此,国家和民间共同治理反而节约了国家治理成本,进而能够起到良好的社会效果。国家往往也认识到了这一点,例如,朱元璋曾提出:“族长主持家事,教育后世子孙,理当遵守。”乾隆也曾指出:“族内贤愚,族长督纠,管理族人,依法惩治。”在古代家族本位的社会发展过程中,明代以后的宗族逐渐乡约化,宗族和官府的互动关系日益增强。

以调解与诉讼关系为例,民间调解的发达与国家司法体制的衔接,是中华法系的重要特点。而古代民间调解制度本身,也是综合建构的,包括宗族调解、乡邻调解、行会调解等多个方面。很多家法族规强调宗族调解的优先性,如有规定:“凡劝道风化,以及户婚田土争竞之事,其长与副先听之,而事之大者,方许之官。”由此看出,民间调解既替国家节约了相当的司法资源,也往往便利了当事人,尤其是当事人之间存在亲属关系时,更是如此。在古代“礼乐教化”文化的影响下,民间法的运用往往成为基层官吏劝化百姓、平息诉争的重要手段。

贤人良法综合为治

“治人”与“治法”是中国古代思想家反复探讨的一大概念,虽然存在一些争论,但在中华法系建构的历史过程中,“贤人”与“良法”从来都是合则两美、失则两伤。贤人良法并用,这是中华法系的优点和特点。无论是何种流派,都提出了各自的“人”与“法”的互动方案。例如,韩非在重视“法”之外,还重视“人”的关键作用,提出:“明主治吏不治民。”墨子指出:“能择人而敬为刑,尧、舜、禹、汤、文、武之道可及也。”孟子认为:“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王夫之指出:“盖择人而授以法,使之遵焉,非立法以课人,必使与科条相应,非是者罚也。”延至近代,钱穆先生在《中国历代政治得失》中也指出:“制度必须与人事相配合。”观诸史书,循吏为政则天下宴然、衣食滋殖、除民疾苦。酷吏为政则上下相遁、民趋无耻、奸宄愈起。因此,正如前文提到,德之首重在于“官德”,而治人尤在于“吏”这个“关键少数”。

在古代,贤人治理以民本思想为旨归,贤人政治实际上为仁爱政治。例如《周礼》一书,在重视官吏素质同时有诸多集议制的设计,给予国人诸多权利,重视民众在司法中的作用,与当今的为民司法理念不无契合。如周代小司寇一职,就“掌外朝之政,以致万民而询焉。一曰询国危,二曰询国迁,三曰询立君。”因而,在当今法治国家的建设中,既要注重法制建设,只有这样才能立良法;也要重视法律职业队伍建设,只有这样才能行善治。只有贤人和良法的结合,才能发挥法律的经世功能。正如唐代白居易所说:“虽有贞观之法,苟无贞观之吏,欲其刑善,无乃难乎?”

(张福坤,作者为西南政法大学刑事检察研究中心研究员、法学博士、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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