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制度范文

导语:如何才能写好一篇信息披露制度,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资料和文献,欢迎阅读由公务员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鉴。

依靠强制性信息披露,以培育、完善市场本身机制的运转增强市场投资者、中介机构和上市公司管理层对市场的理解和信心是世界各国日益广泛的做法。但中国目前尚未就这一制度进行充分的研究并得出明确的结论有关证券市场监管的理论和实践正处于一个游离于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和实质性审查制度之间的状态。了解强制信息披露制度的理论体系、价值基础以及当下我国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的问题,对我们完善自己强制信息披露制度有着不可低估的意义。

一、强制信息披辱制度的含义及其理论体系

二、强制信息披路制度的价值基础

信息披露最初源于商业公司发展的自身要求,而法院对欺诈与不实陈述的制裁及自律机构对披露的要求为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动力,并最终为成文法规范所确定。在这样的演变过程中不应忽略的是法律价值的变化对该制度的影响。在强制信息披露制度中显然存在的是诚信和效率。

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证券法本质上是市场之法,它调整证券市场多主体之间的关系,因此遵循诚信原则也就当然贯穿于它的方方面面,不论是证券发行、交易,也不论是上市公司、证券商还是中介机构其行为都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没有强制信息披露,证券市场的配置效率将大大降低。强制信息披露使所有上市公司平等披露各种信息使所有投资者平等地接收信息,促进了证券市场自由竞争的实现和证券市场的发展。

三、我国信息披路制度存在的问题

在中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能够以较小资源损耗的代价一定程度上地提高证券市场的有效性,促进中国资本市场的发育和成熟。但是,当下我国的信息披露制度亦存在一些问题

第二,处罚不力。我国证券法缺乏民事责任的规定,因此在实践中对违法行为一般都采用行政处罚的办法解决,但由于对受害投资者没有补偿,从而没有对违规者起到有效的威慑作用。即使在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方面,执法力度同样不够,许多作假的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没有完全按规定处理。

第三,我国对注册会计师行业主要采取政府监管的模式。由于我国市场经济不发达,条块分割与地方本位主义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导致地方政府为谋取地方经济利益,通过介入地方注册会计师行业市场管理,进一步削弱行业自律体系的权威性。

第四,对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的处罚仅限于行政处罚。还没有会计师或事务所因参与造假向遭受损失的投资者作民事赔偿。正是由于我国民事赔偿和刑事处罚制度的不完善造成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违规成本极低,处罚不能起到有效的威慑作用。

造成对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监督管理不力的直接原因,首先是监管框架的缺陷。我国证券监管属于政府监管,但完全依赖政府监管市场是不现实的。政府获取信息能力,用于监管的资源都是有限的,因此政府没有足够的能力来监控一切。其次,监管根本目标事实上错位。在实践中,由于立法的缺陷造成投资者的利益没有受到有效保护,从而违规处罚没有起到威慑作用。再次,监管部门的职权设置不利于对违规的监管。交易所的处罚权力有限,对信息披露违规的监管能力有限。证监会有调查权和更大的处罚权,但在制度上证监会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有多大的责任是一个目前尚未解决的问题。中注协对会计师事务所管理主要在于职业道德、审计准则的监督,不能调查上市公司,故很难通过对事务所的检查发现上市公司信息违规行为。

从深层次探求原因,信息披露监管不力源于体制上的弊端。我国监管政策一贯强调证券市场要为搞活大中型国有企业服务,企业主要依靠政府意志进入资本市场因此在事实上形成的发行审核惯例是凡是获得了发行额度的企业,很少有通不过审核的,发行审核实质上流于形式诱发了企业的虚假包装现象。在海外成熟的证券市场上,中介机构与监管部门实际上共同监管着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而我国中介机构长期缺乏独立性,严格的行政管制抑制了行业自律。同时,由于实行严格的行业准入,在限制竞争中中介机构利益严重依存上市公司而法律责任的欠缺更使中介人员违法成本极低,最终在信息披露问题上中介机构与上市公司一道与监管部门周旋,大大增加了监管的难度。

关键词:企业;财务信息;披露;知识经济

财务披露是指企业对外的有关其财务状况、经营绩效或发展前景的信息。它既包括历史数据,也包括本期数据和对未来的预测;既包括定期披露,也包括所有的非定期披露,比如兼并、巨额合同等重大财务事项的单独披露。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了包括1项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准则在内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于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率先施行,并鼓励其他企业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对于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提高对外开放水平都具有重要意义。尽管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已经在企业财务报告的改进方面取得了一些成果,但目前我国企业财务信息披露还存在着诸多问题,现状并不十分令人满意,特别是上市公司的财务信息披露,已经成为一个很重要的、影响资本市场发展的问题。为此我国现行企业财务报告在披露内容和披露方式上仍需进一步完善。

一、我国企业财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一)披露的信息不真实

有些上市公司为了在当前证券市场中树立良好形象,在披露会计信息时,有意夸大或缩小客观事实,甚至粉饰绩效,虚构利润;一些上市公司的盈利预测没有从实际情况出发,致使利润预测数和利润实现数相差甚远,给投资者带来误导。有的是内部自我约束功能不强,对统计数字缺乏必要的监督和检查手段,即使是审计部门也只能是对一个部门或单位进行数据真实的检查,而对合并统计数字无法进行全面检查。

(二)缺少知识资本信息的披露

在知识经济时代,未来企业的竞争将不再单纯是企业物质财富、企业规模大小的竞争,而是拥有的知识资本在质与量方面的全面竞争。现行财务报告把信息披露重点放在存货、机器设备等实物资产上的局限性已日益显示出来。将知识资本披露排斥在财务报告之外,而在知识经济时代,这类信息却是最重要的信息。

(三)缺少信息披露的前瞻性

(四)忽视了对社会责任的披露

目前的财务报告主要侧重于反映企业自身的经营业绩,而忽视了企业的社会责任。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可持续发展已成为人们的共同主张,人们对企业的评价不再仅仅局限于企业的经济效益方面,而是综合考虑企业的社会责任履行情况。目前的财务报告对企业的社会责任方面几乎没有涉及,这就容易造成企业只重视经济效益,不重视社会效益。不符合社会长远发展的目标。

(五)缺少对社会贡献的披露

二、创新企业财务信息披露方式与内容的措施

(一)加大对企业财务信息披露的监督

(二)加强无形资产在财务报告中的披露

[关键词]信息披露制度企业的社会性私法公法化价值理念

一、信息披露制度的起源

当今世界信息披露制度最完善、最成熟的立法在于美国。它关于信息披露的要求最初源于1911年的《蓝天法》。1929年华尔街证券市场的大阵痛,以及阵痛前的非法投机、欺诈与操纵行为,促使了美国联邦政府1933年的《证券法》和1934年的《证券交易法》的颁布。在1933年的《证券法》中美国首次规定实行财务公开制度,这被认为是世界上最早的信息披露制度。也就是说信息披露制度的产生是美国政府为了解决由于市场固有的缺陷而进行的调控。目的在于规范证券市场,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即信息披露制度的产生就是为了背负保护证券市场稳定和投资人利益的责任。

二、上市公司的社会性

虽然学术界对于企业的概念并没有定论,但是还是达成了某些共识。如对于企业是具有经营性,是一定的人员与资金的集合体。对于企业的营利性,则是存在着争议。而对于企业的社会性,则没有人提及。英国的经济学家科斯认为:企业与市场是两个性质不同然而又可在一定条件下相互替代的资源配置体制,企业的显著标志是,它是价格机制的替代物,是一种代替市场协调生产的组织。在企业内部,生产要属不同组合中的讨价还价被取消了,行政指令替代了市场交易。只要企业的行政成本低于其所替代的市场交易成本,企业活动的调整所获收益多于企业的组织成本,人们就会采用这种方式。也就是说企业是市场在优化资源配置过程中的产物。是为了更好地配置资源而产生的一种组织体。不管企业自身愿不愿意,它从产生之日起都承担起了资源优化配置的任务。所以我们可以说企业是具有社会性的。

我们在现今的立法中也对企业规定了种类繁多的社会责任。如企业在经营的过程中要注重保护环境、企业对于公益事业的支持等。我认为这些并非是给企业加上了社会责任与义务。而是企业从产生之日起就具备的。只不过在资源相对匮乏的年代,我们为了创造更多的财富来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我们选择了将企业的这些责任淡化。

三、私法公法化的立法倾向

四、证券法的价值理念

证券法是经济法的重要的组成部分。经济法是社会本位法,它在对经济关系的调整中立足于社会整体,在任何情况下都以大多数人的一直和利益为重。这就要求无论是国家还是企业,都必须对社会负责。而这些反映到证券法上,即为证券法是以保护广大的投资者为其根本宗旨的。在上市公司与广大的投资者之间,我们要更加的注重保护后者的利益。如在信息披露制度与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冲突的时候,我们采取的是对于法律明确规定披露的事件,即使它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但是为了保护中小股东和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也必须公开。

因此,在证券法上规定信息披露制度也就是必然的了,一方面有助于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而另一方面又可以为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管理提供依据。

五、小结

综上,信息披露制度的背后反映的是一种价值取向。我们只有理解了信息披露制度背后的这些价值取向,才能更好的理解信息披露制度并且不断的完善之。

参考文献:

[1]史际春,邓峰.经济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关键词】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披露成本;对策建议

我国的非盈利性组织机构主要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非营利组织或机构,以开展互惠互利的活动。非盈利组织机构分为法人组织和非法人组织两类。本文则重点阐述我国国有事业单位的会计信息披露状况。近十几年,财政部先后制定下发了各项会计工作准则制度,但现在我们的事业单位会计信息披露仍停滞不前,这取决于多层次的制约因素。

一、制约我国国有非营利组织会计信息披露的因素

国有非营利组织和政府不同,它不拥有企业的商业秘密,也不涉及国家的安全机密,完全可以充分地披露会计信息,体现透明度,并通过各种管道向公众宣传其使命、基本道德标准及操作规程,而不必担心其它非营利组织的竞争。因为竞争的实质是,谁能够更好的服务于大众,谁就能获得更多的公众的信任和支持,会计信息的披露,正是为了获得公众的理解和支持的先决条件。但是,为什么会计信息披露的当前状态还是仍然无法满足信息使用者的决策需求呢,我认为这主要受到国有非营利组织的下列会计信息披露的限制的影响。

1.信息使用者的需求被忽略

需求引导供给,没有需求就不会有供给,需求的弱势地位必然会导致供给的不足。非营利组织不存在一个完整产权的所有者,捐赠者没有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非营利组织只有一定范围内的剩余控制权,受益人虽然最终拥有剩余索取权,但其本身作为虚拟主体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产权所有者的缺位很大程度上造成了信息需求的内在动力不够强大。且不同信息使用者的个人素质不同,对组织会计处理的理解力存在差别,需求重点不同,更导致了需求动力的严重分散,减弱了信息使用者的群体影响力。

2.会计信息披露成本的限制

对国有非营利组织来说,可能少了像企业那样因信息披露而引起的诉讼成本和披露导致的竞争劣势而产生的成本,但仍然会有处理和提供信息所需要的成本。处理和提供信息的成本包括搜集、处理、审计以及传输信息的成本,还包括对已披露信息的质询进行处理和答复的成本。因此,国有非营利组织往往成本会计信息披露作为一种可有可无的支出管理,总是试图压缩它的规模,这种情况下不充分的披露会计信息已经成为必然。

3.会计理论不完善

会计信息的生产与披露无疑会受到会计理论的影响和限制。会计理论的发展一方面对会计主体本身的会计信息生产和披露产生直接的影响,另一方面还会影响规范会计信息生产与披露的会计规则。尽管非营利组织的产生与企业同步,但其发展速度远远落后于企业,深入研究会计理论大多在最近几十年才兴起,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和有争议的地方,需要不断的探索和发展并与实践相结合。所以不完善的会计理论直接影响了非营利组织会计信息的披露。

4.财务报表是财务报告的主要形式

二、解决方案和建议

1.非营利组织应重视委托人对会计信息的需求

由受托人提供的会计信息要能满足物资提供者即委托人的决策需求。会计信息披露将使组织内的会员了解会计信息有了一个制度化、规范化的管道,从中可以获取资源(包括物质资源和人力资源)的运作效率和效果的信息,进而做出增资或减资等决策。同时,会计信息的披露能够帮助客户理解资金的用途和去向。

2.应加强非营利组织受托人会计信息披露行为的监管

3.建立信息披露制度

4.建立适当的报告制度。

事业单位会计报表应补充完善现金流量表。现金流量表反映了在一定时期内公司的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量,表明企业获取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能力,可帮助分析企业的投资和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的财务活动的影响。完善现金流量表,以现金为基础来编制单位的财务状况变动表,提供现金流入、流出、净现金流量的财务信息,便于单位准确地了解可支配资金数额,有计划地使用和调度资金。此外,财务报表也应调整,如增加资产负债表附注也是公开的一个重要途径,一个完整的会计报告体系应包括以下几个部分,每个基本单位的情况,基本财务报表,会计报告附表,财务报表附注说明,财务状况等。

总之,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竞争国际化背景下,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我国的事业单位管理者已经深刻认识到会计信息在事业在良性发展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尽管当前会计信息的披露质量方面存在一些问题。但是相信通过政府、事业单位等各方的共同努力,事业单位会计信息的质量将会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改进,来更好的适应于各方信息使用者的信息需求,降低信息不对称的程度,提高会计信息透明度。

[1]齐永新,关于我国国有非营利组织单位会计信息披露的思考[J]中国经贸。财税广角,2009(10)。

P2P平台信息披露制度“医界贷”

一、莆田系P2P平台“医界贷”大起底

(一)股东囊括“莆田系”四大家族

据“医界贷”官方网站介绍,“医界贷”网络借贷平台由上海美迪亚医疗投资集团、北京民众医疗集团、北京博生医疗股份有限公司、香港新世纪国际投资集团、北京中德博大医疗集团、上海永宏医疗集团、北京祥云医疗集团等数家知名医疗集团合力创建,母公司为医信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

公开资料显示,医信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的股东为詹阳斌、刘亚勇、陈国兴、林国彪、沈国贤、坤、林玉明、杨美先等8位自然人以及医界投资管理(平潭)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医健联资产管理(平潭)有限公司等两家企业。

在上述股东名单中,林国彪是上海真爱医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林玉明是和美医疗控股有限公司创始人、自称“莆田系二代”,詹阳斌是上海万众医疗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陈国兴是上海美迪亚医院投资集团董事长,四人均为“莆田系”四大家族成员。

而上述股东名单中的另外四位自然人股东也都清一色是福建莆田人,例如杨美先是祥云医疗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坤是北京东方博大医院法人代表,刘亚勇是莆田系企业上海永宏集团董事长、莆田(中国)健康产业总会执行会长、莆田建康慈善基金会理事长。

此外,医界贷的两家企业股东也都与“莆田系”有着很深的渊源:医界投资管理(平潭)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林铁铮和沈国贤均为莆田系成员;医健联资产管理(平潭)有限公司的股东包括黄开添、黄元立、黄国华、黄钰孙等人,表明莆田系四大家族之一的黄氏家族也参与了医界贷的设立。

(二)借款人多为莆田人,专为“莆田系”医院筹资

随着魏则西事件的不断发酵,不少媒体报道了医界贷与“莆田系”的关系,对此,医界贷5月5日在官方网站公告称“社会舆论风波中的某些单位,从来不是我们的目标服务对象”、“平台上的借款用户,均为行业内资产实力强,信用良好的人士”。但笔者5月9日访问其官方网站却发现,医界贷最新的18个投资项目中有13个项目的借款人为福建莆田人。

进一步浏览医界贷官网也不难发现其与“莆田系”的渊源。例如在“医界资讯”栏目的14篇报道中,有6篇直接与莆田系有关、3篇间接与莆田系有关,而有关医界贷的直接报道仅3篇,有关行业报道仅2篇;在“合作伙伴”栏目中,“莆田(中国)健康产业总会”位列第一,其余不少合作伙伴如祥云医疗等也均属“莆田系”。

此前即有媒体报道医界贷90%的借款人均为莆田籍人员,如此看来,医界贷与莆田系渊源颇深,称医界贷专为莆田系医院筹资并不为过,医界贷的一纸公告恐怕难以撇清其与莆田系的干系。

二、“医界贷”涉嫌自融自担保

据布谷TIME报道,“从医界贷已披露的信息来看,平台上的借款项目除了借款人本人提供房产证和银行征信报告以外,主要由医院提供担保。客服表示担保医院就是借款医院,有自担保之嫌”;“项目满标后能看到协议书,但协议书中只有借款基本信息、各方权利和义务等,看不到借款人的详细信息,如果借款医院也是莆田系医院,就极有可能构成关联交易,甚至是自融。”

此外,医界贷官网介绍其目前使用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包括国付宝和宝付,而去年7月《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后,第三方支付平台不再被允许进行资金存管,而必须由银行进行资管。但“医界贷”目前尚未与银行达成资管方面的合作,因此不排除资金流入平台自己的口袋。

另有媒体报道“医界贷”官网的“千万美元级别A轮融资”疑为虚假宣传,“所谓的A轮融资或许并不存在,或许是自家人投资了自家人”。

三、信息披露是解决P2P平台信息不对称的一种方式

2015年以来,P2P网贷平台跑路、非法集资事件屡屡发生,P2P平台的风险暴露了出来。在这一大背景下,投资者吸取教训、投资行为也更趋于理性。但尽管如此,在通过P2P平台进行投资的过程中,广大投资者相对于平台本身来说仍处于信息上的不利地位。P2P平台往往利用信息优势地位隐瞒风险信息、造成假象,以此吸引投资者前来投资;更有平台公布虚假信息,欺骗投资者前来投资。拿莆田系“医界贷”来说,魏则西事件发生前,平台本身以及借款人的诸多信息都不为投资者所知;事件发生后,平台又企图通过不具说服力的一则公告撇清其与“莆田系”的关系。撇开魏则西事件对“莆田系”民营医院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不谈,光是“医界贷”这种掩人耳目、不真诚的态度就足够令投资者担忧、也足够引起投资者的重视。从这一意义上说,P2P平台的信息披露制度亟需建立。

其实投资者并非是P2P信息披露制度的唯一受益者,信息披露制度对于P2P平台和投资者双方都是有益的。信息披露本身是在直接保护投资者,但保护平台的投资者就是在保护平台自身,因为P2P平台只有保护投资者才能取信于投资者、才能获得资金、才能开展运营。因此P2P平台披露的信息一定要真实、准确、完整,虚假信息会导致平台失去投资者,失去了投资者,P2P平台就难以维系。

另外,也应认识到,虽然信息披露是规范行业发展、保护投资人利益的一种方式,但监管层和P2P平台做好信息披露仍不意味着投资者就拥有了投资保底的屏障。国内金融行业由于制度传统等原因往往施行刚性兑付,因此很多投资者一旦投资失败就将矛头指向监管层,投资者过度依赖刚性兑付而丧失了自由选择、自行判断识别的能力。事实上,信息披露制度的目的在于给广大投资者提供参考,而不是“保底”。将投资保底寄希望于信息披露是不现实的,因为即使做到了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跑路现象也无法完全避免。P2P平台跑路的原因可能是真实的经营风险,也可能是道德风险,例如借款人或平台实施了诈骗。信息披露只是解决信息不对称的信用风险的一种方式,道德风险与经营风险并不能通过信息披露完全解决。

四、建立P2P信息披露制度也是大势所趋

事实上,监管层一直在酝酿P2P平台的信息披露制度。早在2015年7月18日,由央行等十部委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就提到了信息披露制度。接着2015年12月28日,由银监会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也有对P2P平台信息披露制度的规定。2016年3月10日,被称为最严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制度的《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规范(初稿)》在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召开的研讨会中被公布。据了解,《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规范(初稿)》是对此前银监会出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在披露的具体维度和内容上的进一步细化。

与此同时,P2P行业的信息披露制度虽然常被提及,但制度的落地也还有一些难题待解决,例如P2P平台内部信息系统的不健全、尚未形成信息披露的行业标准等。

综上所述,P2P行业信息披露制度的构建,不仅是为了保护投资者,也是为了P2P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参考文献:

一、中美预测性财务信息披露制度总体比较

(一)中国预测性财务信息披露制度概述我国现行证券法规将预测性财务信息划分为发展规划和盈利预测。发展规划由于具有较强的确知性和计划性,披露难度不大,实现的可能性也较大,是作为必须予以披露的事项规定在招股说明书、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的披露准则之中。而对于盈利预测信息的披露,其规范经历了强制性披露到自愿披露的政策演变过程。我国上市公司对外披露盈利预测信息自此存在一个系统性变化:年度报告中有关盈利预测的规定由强制性披露改为自愿性披露。随着中国股票发行体制从审批制向核准制转变,中国证监会把新股上市盈利预测信息也作为选择性披露事项。《招股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准则》中规定:“如果发行人或其财务顾问或其承销商认为提供盈利预测数据将有助于投资者对发行人及其所发行的股票做出正确的判断,且发行人确信有能力对最近的未来期间的盈利情况做出比较切合实际的预测,则发行人可在招股说明书中提供盈利预测的数据”。可以看出,盈利预测信息披露与否的依据主要是:是否有助于投资者决策和是否有能力做出切实的预测。

(二)美国预测性财务信息披露制度概述从20世纪40年代起,美国证券界就针对上市公司是否披露预测性财务信息的问题展开专题研究,由于上市公司预测的未来发展信息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一直禁止上市公司对其进行公开披露。SEC的监管理念是,预测性财务信息的“本质就是不可信的,不成熟的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定时,对于这类信息将会给予不适当的依赖”。但在1969―1979年间,根据证券市场变化和发展的现实需要,SEC研究对预测性财务信息是否解除禁令的问题。美国国会于1995年又通过了《私人证券诉讼改革法案》(PSLRA),规定预测性财务信息披露的免责制度,并采用了修正过的安全港制度,确立了“预先警示学说”以减轻预测性财务信息披露者的诉讼风险,减少了无理由的诉讼。为保证PSLRA的贯彻实施,美国国会于1998年又通过了《证券诉讼统一标准法》,进一步完善了对善意作出预测性财务信息披露的发行人的保护。在对预测性财务信息披露的规定上,除了SEC外,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也作出了诸多的努力。通过系列法规的建设,至今美国已基本形成了以安全港制度和预先警示学说为主要特点、以自愿披露方式为主的较为完备的预测性财务信息披露与监管体系。

二、中美预测性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的具体比较

(四)预测性财务信息的审核要求对预测性财务信息进行审核是为了保证预测性财务信息的质量,从这个目标出发,无论是采用强制性披露还是自愿性披露方式,多数国家和地区在实务中都采取强制审核的措施。我国也规定,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财务预测报告必须经过注册会计师的审核,即采取强制审核措施。而美国赞同审核,但不强制,属于自愿审核方式。本文认为,强制审核虽不能完全保证预测性财务信息编制的合理和可靠,但可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企业管理当局操纵预测性财务信息。

三、美国预测性财务信息披露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一)积极发展资本市场,培育中介机构,扩大市场需求参照

(二)培养高素质的财务分析师,提高预测性财务信息供给的有效性当预测性财务信息由公司管理当局和财务分析师共同提供时,竞争性的信息供给机制会促使上市公司管理层主动披露预测性财务信息并提高其质量。财务分析师职业需要一定的数学知识和较好的计算机水平及分析技巧,同时还要善于独立地用易于理解的语言去解释复杂的财务事项和决策。此外,财务分析师需要对会计原则和财务分析有深刻的了解,对金融市场、财务模型、投资分析、公司及行业的发展有准确的市场判断。

关键词:虚假披露;因果关系;重大性标准;信赖推定

一、因果关系认定

我国法律体系中,《证券法》尚未提及因果关系范畴,2003年的《1。9规定》吸收了美国的市场欺诈理论和由此衍生的信赖推定原则,在考量国情的基础之上对因果关系认定进行了丰富和发展,从正反两个方面较为具体地规定了因果关系的认定规则,但具体规定上还存在明显的缺陷。

理论界一般参照美国法院的做法,把证券市场的因果关系二分为交易因果关系(又称事实因果关系)和损失因果关系(又称法律因果关系)。交易因果关系是指,投资者因信赖虚假陈述而作出投资决策。基于此,交易因果关系常被“信赖”替换,而这种信赖必须是合理的,不是盲目的信赖,一个理性人在同样情况下也能够产生此种信赖;损失因果关系是指,投资者的损失是因虚假陈述而非其他因素而导致。损失因果关系的认定以交易因果关系为前提,只要存在交易因果关系,而且有损失,则存在损失因果关系。损失因果关系实质上为损害赔偿原则,但对此学界仍存在一些分歧,诸多问题还有待探讨,特别是在两者的确切含义和可借鉴性问题上的研究还有待深入,因而对重大性标准和信赖推定原则进行细致解析是理论和现实的需要。

二、重大性标准的解析和排除

不可否认重大性标准与因果关系紧密相连,但其并非认定因果关系的标准,而是虚假披露行为的应有之意。虚假披露重大并不必然推演出虚假披露行为和损害后果间的因果关系;而虚假披露行为只有符合了重大性标准才具有法律可责性。

将重大性标准排除在因果关系认定标准之外,主要有以下几点考量。

第一,比较法视角。在1972年的AffiliatedUte案中,美国最高法院试图以重大性标准作为因果关系的认定标准。在面对面证券交易中(而非公开市场交易),只要原告能够证明被告的虚假陈述或遗漏是重大的,则推定原告对被告的虚假披露产生了信赖。之后,随着欺诈市场理论的引入和备受重视,美国法院逐渐确立了推定信赖原则。

第二,逻辑视角。有学者主张以重大性标准理论替代推定信赖原则,理由是重大性理论同样与市场欺诈理论起到对因果关系进行推定的作用,而且可以绕开对推定信赖原则的经济学基础——市场欺诈理论的争论。诚然,绕开争论不已的市场欺诈理论不失为一种解决思路,但这种构想实质是重大性标准的越俎代庖和对推定信赖原则的误解。虚假披露行为和因果关系均为虚假信息披露民事责任构成要件之一,虚假披露行为应当符合重大性标准。

第三,我国法视角。《1。9规定》全面承认了重大性标准,而对因果关系的认定采取了推定原则,并未确认重大性标准为因果关系认定原则。实践层面也未见此种做法。我国的《1。9规定》第17条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的对象明确限定为“重大事件”,可见该规定采纳了重大性标准并将其作为虚假披露行为的内涵。《证券法》中没有明确规定重大性标准,但在第67条列举了12种重大事件的情况,亦可推知虚假披露行为实际上是被限制在重大性标准的范围内。

三、信赖推定原则的细致解析

(一)美国的信赖推定原则及其司法实践

信赖推定原则是美国证券法中因果关系认定上通过判例形成的一项重要原则,该原则推定投资者对虚假披露信赖的存在,从而消除了投资者在负担证明“合理信赖”的举证责任时的巨大障碍,提高了投资者虚假信息披露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胜诉率;同时信赖推定原则具有相对性,即被告可用证据此种信赖的存在,从而将被告的损害赔偿责任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平衡原被告间的利益。

关键词:证券法;信息披露;重大性标准

一、概述

信息披露具有其自身的认定标准,主要有以下四个,即: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及时性和准确性。信息披露只有在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的情况下才具有意义,而重大性概念属于完整性标准的范畴。实际上,重大性概念不仅仅是信息披露有效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作为信息披露制度的基础性制度之一,也渗透于信息披露的各个环节。

重大性标准的认定是一个必须要解决的问题。重大性标准越低,表示应当披露的信息越多;重大性标准越高,表示应当披露的信息越少。由于一个信息是否"重大",需要考虑很多因素;同时,不同的利益主体对于重大性标准持有不同的视角,故此,各国证券法和司法实践的做法不一,采取的形式也多样。对重大性标准的认定也就不能一概而论。

二、重大性标准的概念认定

综合各国证券立法,在涉及具体披露要求的规则之中,"重大性"这一概念,针对不同的披露制度,可以在三个不同语境层次下使用。

(一)重大事实

重大事实是最为常见的使用方法,它通常是指既存的一个或一系列的客观事实,若公开披露这些静态事实,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将产生影响,这就有可能认定该事实为重大事实。一项事实是否为重大事实,判断标准在于该事实对投资决策的影响程度,该事实必定是与投资决策有关。从这一点来说,重大事实在某一程度上构成了投资决策的基础,因而这个层面的信息披露的要求大多体现在证券发行阶段,通常表现为招股说明书、募股说明书等文件所表达的信息内容。这一披露保证了投资者的投资决策都具有合理的基础。

(二)重大变化

(三)重大信息

重大事实和重大变化虽有区别,但从字面角度而言,二者的含义相差不大,对二者进行明确的区分十分困难。因事实和变化的外延有时可以相互涵盖,这就要求一个综合性的概念能够进行补充,因而产生了第三个概念--重大信息。

由此,理论界对重大性概念提出了双重标准,即同时将"影响投资者投资决策标准"和"影响发行人证券市场价格标准"同时作为重大性的判定标准。只要符合其一,信息披露义务就得以产生,相应的法律责任制度也可以予以适用。

三、我国证券法中的重大性标准

在重大性标准的认定方面,我国当前采取的是多元的标准。其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投资者决策标准:该标准适用于发起的初始信息披露阶段,同时也适用于持续的信息披露阶段。因而,法律要求判断者必须从理性投资者角度出发来进行考虑。如果说一项信息对于投资者而言具有深远意义,那么该项信息就是重大的,对此,就应当准确、及时、全面、有效地进行披露。

2、"价格敏感"标准:这一标准是以该事实对于证券价格是否会产生重大影响出发,作为该事实是否具有重大性的标准。价格敏感标准主要适用于上市公司持续性信息披露阶段。

3、"发行人品质不利影响"标准:这一标准是以有关事实是否对反映发行人综合本质的指标产生严重的不利影响,来判断是否具有重大性。该标准主要是针对发行人的风险披露要求,典型的代表是招股说明书和募集说明书的有关风险提示规则。一旦某个信息可能对发行人的经营品质产生严重不利影响时,就符合了重大性的要求,必须予以披露。

通过上述分析,我国当前对重大性标准的认定应采取多元化的标准,具体到实践中,笔者拟提出了以下三条建议。

我国证券法中对于虚假陈述的表述为"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仅仅对遗漏有重大性的要求,遗漏了一般性、对投资者不具有重大影响的事实就不能成立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而从公开原则出发,对于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也应该具有重大性的要求,即只有当虚假陈述及误导性陈述达到可能影响投资人决策的程度,才能够构成虚假陈述,并依法承担责任,以平衡信息公开与投资者之间的利益,保护真正被侵害的利益。①

(二)强调信息的真实、全面、准确、及时

(三)正确认识重大性的信息

注释:

关键词:会计信息披露;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失真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与国际的逐步接轨,银行和投资者的经营或投资理念,以及操作方式在逐步发生变化,人们越来越多地依据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做出贷款或投资决策、操作计划。本文拟从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现状人手,分析其原因,继而提出有效建议。

一、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现状

1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理论基础

市场交易的各方所拥有的信息无论是在种类上还是在数量上都是有差别的,通常情况下,卖方拥有较为完全的信息,而买方拥有的信息都不完全;经营者拥有较完全的内部信息,而投资者、监管部门和社会公众拥有的信息都是不完全的。上市公司亦是如此。

2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1)会计信息失真。企业管理当局出于经营管理上的特殊目的,蓄意歪曲或不愿披露详细、真实的信息;低估损失,高估收益,使得上市公司财务信息不够真实。

(2)信息披露不及时。根据有关规定,当发生可能对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时,应立即编制重大事件公告及时向社会披露。

(3)会计信息披露不充分。不少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中,对有利于公司的财务信息过量披露,而对不利于公司的财务信息披露不够充分。

二、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失真的原因

1上市公司自身的内在原因

(1)公司利益的推动,某些上市公司为了在当前证券市场中树立其良好形象,并能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以致于利用会计造假、操纵利润的各种利益冲动一直有增无减。(2)公司股东的产权约束弱化。当前一些上市公司的现代产权制度还不能通过改革一步到位,其中由于国有股产权主体缺位,很难强化国有股股东对公司的产权约束和控制。(3)公司内部缺乏自我约束和监督机制。

2我国会计准则制定落后于实务,一些新业务的会计处理缺乏规范

到目前为止,我国颁布的几个具体会计准则,虽已取得了可喜的进步,但仍有许多领域尚未公布具体会计准则。

3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规范的实施和制定都不完善

其主要表现在:(1)某些颁布的会计信息披露要求不明确或缺乏可操作性。(2)注册会计审计制度不完善削弱了对会计信息的鉴证作用。按规定,上市公司的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司公告书和年度报告应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但目前审计人员风险意识比较淡薄,对审计责任的认识远远不足。

三、完善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有效对策

1制定科学、配套的会计规范体系

2形成科学合理的信息制度披露机制

关键词: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制度

商业银行与大部分企业一样,以营利为根本目的,主要从事货币信贷、存储业务,是促进货币流通、实现国家经济宏观调控的关键环节。会计信息披露问题会对商业银行的健康长远发展造成巨大影响。为了稳定金融市场的秩序,商业银行必须通过行之有效的会计信息披露制度规避经营风险,不断优化管理模式,增加其竞争筹码,为商业银行的发展奠定基础。

一、当前我国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一)表外业务信息披露不足

一切不归属商业银行资产负载表,但会对其经营管理活动产生较大影响的业务都统称为表外业务。一般来说,商业银行都会通过公允价值法统计表外业务涵括的资产与负债。但是,一旦遇到交易种类繁杂或市场不活跃的特殊时期,公允价值法不仅不能完全确保表外业务的公允性,还为部分商业银行伪造信息提供了帮助,不利于国家金融秩序的维护。不仅如此,大部分商业银行在披露会计信息时,往往只选择部分无关紧要的信息进行披露,这种不尽不详的信息披露行为难免让人对表外业务信息的真实性、安全性、有效性产生怀疑,不利于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进一步发展。

(二)监管部门监管手段实际操作性不强

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不仅为国家经济发展带来了生机,还为商业银行进行违规操作提供了技术支持,这无形间加剧了监管部门的执法难度,阻碍了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的公正性与透明性。当前会计信息监管部门的执法手段较为单一,已经难以对日益隐蔽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开展有效的监督管理工作,助长了不良的歪风邪气,使部分商业银行视国家法律于无物,变本加厉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对继续维护国家金融市场的稳定埋下隐患。

(三)会计报表内容过于简单

不论是上市商业银行还是中小型城市商业银行,几乎都存在会计报表过于简单、仅仅流于形式、没有起到任何实质性作用的问题。当前我国大部门商业银行上报的会计信息披露报表内容都缺乏针对性,没有或少有银行真正就问题本身做出详细的分析,完全披露经营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甚至部分银行直接用会计政策的基本情况取代信息管理中的问题上报给监察部门,妄图蒙混过关。

二、造成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问题的原因

(一)商业银行高层自身原因

管理层作为商业银行日常工作的决策者,对其发展进步具有重要促进作用。受到我国行政体制的影响,大部分商业银行的高层管理人员由国家直接委派到任。由于银行经营效果与委派人员自身利益并无直接关联,导致管理层对银行发展不尽心,过于注重个人利益的得失,不惜以牺牲国家利益为代价换取个人利益。

(二)商业银行内部监管不力

当前我国大部分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功能不健全,缺乏必要的内部监管手段,甚至存在领导胁迫员工参与会计信息造假等违法乱纪行为的现象,严重影响了商业银行的正常经营秩序,为其长远健康发展埋下了隐患。

三、有效解决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问题的方法

(一)加强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工作

1、建立更完备的法律法规

当前我国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环节可供参考的国家法规仅仅只有2002年颁布的《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一条,难以起到确保广大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全面性、有效性、针对性等要求。对此,国家应该尽快根据我国实际国情与信息披露现状,制定出更加完备的法律法规,以迎合时展的需求,进一步规约束商业银行的行为,为监管部门提供必要的执法依据,促进我国商业银行向更好更快方向发展。

2、引进国外的先进管理经验

(二)不断更新监管手段,强化监管部门的执法力度

1、建立规范化的商业银行监管信息处理系统

2、加强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力度

3、从实际出发,及时更新金融监管理念

在进行商业银行监管工作时,要坚持适度原则,任何忽视监管工作与过度重视监管工作的行为都不利于商业银行的稳定健康发展,甚至还可能对其造成不可逆转的损失。

4、加强商业银行自身监管力度

除了国家的监管外,商业银行也要不断加强内部监管工作,扩充监事会的成员、优化其结构,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管理作用,不断提高监管人员的专业素养与职业道德,最大程度上确保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的准确性、有效性。

结束语

综上所述,商业银行最为维护国家金融秩序的关键环节,需要通过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发现自身发展的不足之处,及时分析更正,使会计信息更加公开透明,帮助其有效规避风险,实现健康稳定的发展目标。由于当前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商业银行内部监督、管理水平较落后,我国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中仍存在表外业务信息披露不足、监管部门监管手段实际操作性不强、会计报表内容过于简单、披露制度过于分散等问题。国家要想进一步稳定金融市场秩序,就必须要完善商业银行会计信息制度中的不足之处,建立更完备的法律法规,积极引进国外的先进管理经验,不断更新监管手段,强化监管部门的执法力度。

[1]丁露.我国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问题及改进[D].贵州财经大学,2012.

[2]朱丽.我国上市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问题的研究[D].中国海洋大学,2011.

[3]柴静.我国上市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的外部监管[D].江西财经大学,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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