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毕业论文

毕业论文按一门课程计,是普通中等专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本科院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及研究生学历专业教育学业的最后一个环节,为对本专业学生集中进行科学研究训练而要求学生在毕业前总结性独立作业、撰写的论文。从文体而言,它也是对某一专业领域的现实问题或理论问题进行科学研究探索的具有一定意义的论文。一般安排在修业的最后一学年(学期)进行。

一、研究或设计的目的和意义:

1.1研究目的

刑法学对犯罪动机的研究,目的在于在定罪量刑的过程中,犯罪动机所起到的作用。任何的犯罪行为,都是在一定的犯罪心理的支配下,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性行为。在刑法界也一致认为犯罪是人的主客观相互作用产生的行为,犯罪的助管方面就是犯罪动机,这就需要对犯罪动机进行认真的研究,虽然犯罪动机不是犯罪所必须具有的条件,但是却是在量刑时所需要参照的方面。

1.2研究意义

犯罪动机有助于我们科学的对犯罪的本质进行把握,准确的定罪量刑才能真正地实现刑罚的目的,更全面的发挥刑法的作用。通过对犯罪动机的研究,来确立犯罪动机在我国的合理地位。另外,不同的司法部门对犯罪动机的理解不同,就会做出不同的案件处理,这就导致很多刑罚的不公。这就需要对犯罪动机进行深入的理解,从而更加公平的处理各种案件。

二、研究或设计的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2.1国外的研究现状

在国外,在刑事立法中对犯罪动机的问题引起了高度的重视。在意大利,犯罪动机被作为一种犯罪行为的主观因素在定罪和量刑中得到了充分的考虑,在《意大利刑法典》中,就对犯罪动机的不同对所需负责的刑事责任给予了定量;在德国,犯罪动机被当做定罪量刑的一个要件来处理的,德国刑法对犯罪人量刑的依据主要强调的是犯罪动机;在英国美国的刑法体系中,对犯罪人的定罪量刑主要取决于这个人的犯罪动机,犯罪动机时常影响着量刑的大小,起着很关键的作用。

2.2国内的研究现状

在我国的刑法理论中,犯罪动机并不是犯罪的要件,对犯罪的性质也不影响,只是在对犯罪人进行定罪量刑时需要考虑的因素。在我国的法律中,没有对犯罪动机引起足够的重视,在司法条文中也没有出现过动机的字样,对于犯罪动机对犯罪人的裁判的影响作用也是很少,因为犯罪动机是一个主观的影响因素,很难做到公平公正,这就造成了犯罪动机在我国的刑法界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

2.3研究的发展趋势

我国刑法学研究逐渐的认识到,犯罪动机影响着犯罪人的心理作用,与犯罪行为和犯罪目的都有着很大的联系,人们也可以根据犯罪动机对犯罪人进行说教,然后达到调节犯罪行为的效果,在我国刑法的理论和实践中,逐渐将犯罪动机纳入到定罪量刑的一个因素来考虑。

三、主要研究或设计内容,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和思路:

主要的研究内容是犯罪动机与犯罪行为以及犯罪目的之间的关系,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是:

1.犯罪动机的涵义以及特点;

2.犯罪动机的生成条件;

3.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以及犯罪行为之间的关系。

四、完成毕业论文(设计)所必须具备的工作条件及解决的办法:

(一)工作条件:1、教师指导;2、图书信息资源;3、计算机等。

(二)解决办法:

1、积极主动和导师交流沟通,及时向导师反馈论文设计进展和遇到的问题。同时,和论文小组同学讨论论文写作心得,交流互助。

2、利用学校的图书馆资源、学院的资料室查阅需要的文献资料。

3、通过学校电子阅览室等途径基本能够满足论文设计的电子设备需要。

六、阅读的主要参考文献及资料名称:

[1]冯亚东,张丽.期待可能性与犯罪动机[J].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xx(06).

[2]牛忠志.论犯罪动机-为犯罪动机的构成要件地位而呐喊[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xx(01).

[3]陈和华.犯罪动机理论问题之再思考[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xx(05).

[4]钱飞.主观罪恶的心理指数[J].消费导刊.20xx(04).

七、指导老师意见:

签字:年月日

摘要:P2P网络集资依托互联网实现借贷关系,具有简便、易行等特点。然而也有不法分子利用该平台的监管漏洞实施非法行为,刑法介入有其必要性。本文分析了利用P2P平台实施犯罪的几种形式,以及探究如何对“异化”的P2P集资行为进行规制,以实现打击金融犯罪和保障利于经济发展的融资行为的平衡。

关键词:P2P;网络集资;刑法规制P2P

运用P2P平台实施犯罪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

一是实施诈骗活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平台,以高额回报为诱,吸引投资人投钱,在平台无法继续维持经营时,卷款潜逃,实现非法占有投资人资金的目的,最终构成集资诈骗罪。

三是开展期限错配业务。P2P平台擅自对集资款进行操作,如资本期限错搭业务,把长期的借款期限拆分成若干个短期的理财产品。一旦发生资金链断裂,平台运营无以为继,造成的危害后果无法估量,属于非法集资犯罪。若平台将集资款用于合法运营,则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四是集资后用于市场投资。P2P平台集资后将筹资款用于市场投资,该行为构成非法集资罪。通过市场投资风险的大小来判断有无非法占有的目的。一般来说,平台将筹集到的资金用于高风险经营或非法领域,偿还筹集到的资金已无法实现,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则构成集资诈骗罪。

P2P网络集资相较与传统融资方式独具优势,对我国经济发展大有裨益。但一些不法分子却利用P2P监管漏洞实施犯罪行为,因此刑法有必要介入P2P网络集资过程。然而,司法实践中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中小企业通过P2P平台的融资行为一并打击,并不利于小企业的发展。因此,探究如何将“异化”的P2P集资行为进行刑法规制,将对经济发展有益的集资行为排除在罪圈之外,①有着重要的意义。笔者建议以非法集资犯罪构成要件为出发点,通过限定犯罪的集资用途以及提高入罪门槛,实现对该罪构成要件的限缩。

一方面,对犯罪主体将筹资款的用途进行限制缩小,以此将直接融资行为纳入合法保护范围。借款人所从事经营行为的性质影响对P2P网络集资行为的认定。将本罪入罪的集资用途限于高风险范畴,如货币经营、资本运作营或投资期货、股票等。集资活动一般都难避免风险,上述活动的风险一般都远大于正常经营活动的风险。对此,最高院出台的《解释》②中对于融资之后从事实体经营活动进行从轻处理。原因在于实体经营活动通常风险较小,将集资款投入进去不会引发太大的危害后果,而且借款人不具有太大的主观恶性。因此可以将集资用于风险较小的经营行为可以排除在刑法规制的范围之外,从而将利用P2P网络平台融资后用于实体经营的借款人排除在罪圈之外,更有利于中小企业的发展。另一方面,适当提高入罪门槛。《解释》从集资的数额、集资对象的人数以及造成的经济损失三个方面设立本罪的入罪门槛。

与目前P2P网络集资的运营情况看,该罪的入罪门槛较低。P2P网络集资通过互联网实现多不特定多数人的宣传,突破了传统的地域限制,具有广泛性。通常将钱投入到P2P平台的人数多达数百人数千人,筹集资金数额高达百万、千万。也因此,刑法将大多数P2P网络集资行为纳入规制范畴,所以适当将入罪门槛提高,把正常的经营行为排除在罪圈之外,从而拓宽了借款人的筹资渠道,更有利于拓宽P2P网络集资的空间。同时,对于严重的非法集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以避免金融风险,保障借款人的合法利益。

在我看来,马克思主义中所剩的可以支持双方论点的范畴已经寥寥无几了,我们的研究已经走火入魔了。这里我并不否定我国刑法因果关系的研究成果,而是强调刑法研究中,在引用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时首先需要弄懂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精神实质。那么,为什么必然说和必然偶然说都能从马克思哲学中找到所谓的根据而争论不已呢这主要是对其中的必然、偶然、原因、结果诸范畴的不同理解,结果是双方各执一端。拿哲学上的论据来支持其观点,实则背离了马克思主义哲学。可双方为什么又能自圆其说呢偷换概念是双方共同的弊端。故在用必然和偶然、原因和结果研究刑法因果关系时,前苏联已有学者指出:人的活动和它造成的结果,彼此间是处于必然联系还是偶然联系,对于刑法毫无意义。

二、英美法系的双层次原因学说

在英美国家中,刑法因果关系理论同作为民事侵权行为责任条件之一的因果关系理论,是一脉相承的,即把原因分为两层:第一层是事实原因,第二层次是法律原因。事实原因类似于大陆法系条件说圈定的原因,由Butfor公式判断,意指如果没有被告的行为,就不会发生这一危害结果,则行为是结果发生的原因。但事实原因并非最终都能被认定为刑法原因,还需要运用一定的标准进行限制筛选,找出其中应当让行为人对结果负责的行为,这就是所谓法律原因。不难发现,法律原因理论同相当因果关系说的宗旨想同,都是为了限定刑法上因果关系范围。然而对于如何选择法律原因,近因说、普通观念说、政策说、预见说等各执己见,表现出百家争鸣的局面。

刑法因果关系历来是刑法理论上的一个重要问题,也是一个新论迭出的问题,在我国刑法学的研究当中,历史上就有偶然因果关系说与必然因果关系说之争,现在又有高概率之说、条件说、事实因果关系与法律因果关系区分说之论,这些观点的出现,表明刑法因果关系的研究正在深化,为我们进一步研究开阔了视野,但同时又给了我们一种不是隔靴搔痒抓不到实处,就是只提出问题却没有说明如何解决问题的浅尝辙止的感觉,刑法学作为一门应用科学和解释学,其立论的出发点应该是解决实际问题,作为刑法学的重要课题刑法因果关系的研究,当然也不能例外,但是,从我国目前有关这个问题的研究来看,情况似乎并不如此。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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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事实上因果关系与法律上因果关系的区别与联系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法律上的因果关系(causation in law /proximate cause),是指在加害人的加害 行为或其物件与受害人的损害结果存在事实上的因果关系的前提下,确定加害人是否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问题.事实上的原因只是反映了行为与结果之间的事实上的联系,并不直接引向侵权责任.行为人要对其行为结果负责,除了存在事实https://qb.zuoyebang.com/xfe-question/question/724d55a6069c59dc307140b25a587320.html
8.江辉:论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的含义与识别为说明《立法法》中的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应当限定为立法性决定而不包括执行性决定,本节先讨论立法性决定与执行性决定的区别,以及如何识别一个决定是立法性还是执行性决定。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各类职权均可能作出决定,但从性质上可以分为两类,即立法性决定和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I4MDMyODMwMw==&mid=2247513282&idx=1&sn=486d32d780490e0980f5351671b41a34&chksm=eabddc5ab269f9e3b872ee253e3129d994d7d95ea52e2dd443020cceb2d0dc1bc095841e22f4&scene=27
9.由“五月花餐厅案”论侵权法因果关系理论的若干问题我们仔细考察一下英美法系或者大陆法系代表性国家的侵权行为法因果关系理论,就可以发现实际上它们在因果关系证明上追求的并非是绝对真实,并非是所谓的必然原因。根据英国法的理论,因果关系采两分法,分别是事实因果关系和法律因果关系。其中的法律因果关系的判断采可预见性标准。所谓预见,是对未来的事物发展情况的估计和判https://china.findlaw.cn/lawyers/article/d276763.html
10.不当得利法的希尔伯特问题中外法学新刊因此,欲成立不当得利,得利与受损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不过,不当得利之因果关系与作为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之因果关系,意义有所不同。在后者,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在法律上的联系,只有在极少数情形下(如共同危险行为、高空抛物等)才关涉行为人(责任人)的身份确定。而在前者,因果关系最主要的意义却在于确定多人http://journal.pkulaw.cn/NewIssue/Detail/160201
11.刑法视野量刑法学网3.在肯定了事实因果关系后,被害人拒绝治疗并强行出院的介入因素是否切断撞击行为到死亡的因果流程,这属于法律因果关系的判断内容。以下,本文首先提出在查清案件事实意义上坚持二层次判断是必要的,再分别提出事实因果关系和法律因果关系的具体判断规则,然后将其应用于该案例的分析。https://liangxing.swupl.edu.cn/xfsy/282660.htm
12.侵权责任中的因果关系社会评价的不同表现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中,在众多学说中,在刑事上国外司法实践采有的是条件说,⑥在民事上英美国家采用的是近因理论,应用的较为普遍的是相当因果关系说。我国以往立法和司法都强调以客观真实的标准解决问题,不论刑事还是民事,在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上对因果关系的解释均讲"必然性",没有区别。但是随着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03/09/id/79986.shtml
13.普通法刑法因果关系判断方法考察相反,本着实用主义的态度,以解决司法实践中所出现的问题为基本要义的普通法,则通过案例的累积和对实际经验的总结,发展出了一套类型化的以解决司法实践问题为目的的刑法因果关系判断方法。按照普通法的刑法理论,有关刑法因果关系的判断分为事实原因和法律原因两个层次进行研究,在理论上被称为“双层次原因论”。其中,http://www.110.com/ziliao/article-281000.html
14.违约损害赔偿检验违约行为与损害之间是否存在事实因果关系,最基本的方法是必要条件规则,必要条件规则又称为“要是没有”检验法,指的是“无彼即无此”的关系。按照必要条件规则,凡构成损害发生之必要条件的情况,均为事实上的原因。如果要是没有违约行为,损害就不会发生,则违约行为就是损失发生的原因。必要条件规则在具体操作上有http://www.law-lib.com/flsz/sz_view.asp?no=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