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民法总则》“绿色原则”的功能王凡律师律师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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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对“绿色原则”的确立,是对当前困扰我国经济发展的环境问题的积极回应,彰显了民法的时代性。这一立法的创新和突破,具有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增强公民的环保意识、完善民法体系等功能。但“绿色原则”功能的发挥,仍需在民法各项具体制度中予以贯彻,并需与其他法律进行衔接。

于2017年10月颁布实施的《民法总则》,无疑是我国民法典编撰及私权保护领域里程碑式的大事件。民法总则的理念彰显出“21世纪的时代精神与时代特征”。①其中,该法第九条确立的基本原则被学界称之为“绿色原则”。②该原则体现了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绿色发展理念,也是从司法上对当前我国发展中所面临的环境污染、资源短缺及生态环境问题的回应,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与独特的功能。

民法总则对“绿色原则”的确立

将“绿色原则”纳入民法总则当中,曾存在较大的争议,而立法过程也可谓是一波三折。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民法总則的三次审议中,尽管一审、二审的草案稿均留有“绿色原则”,但部分常委与学者认为:该原则应属于《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如将其写入民法总则,如何在各项民事制度中贯彻、体现这一原则?也有常委认为:在民事权利章节而非民法基本原则章节对“绿色原则”作出规定,更为合适。鉴于此,三审的草案稿将该原则从基本原则章节删除,并与其他内容合并放入了民事权利章节。③

由民法基本原则到民事权利,这一修改使得绿色发展观在民法典中的体现得以削弱,由此,多位人大代表与法学学者发表意见,认为应当恢复“绿色原则”的民法基本原则的地位。最终,在提交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的民法总则草案中,“绿色原则”被再次写入了民法基本原则中。

“绿色原则”的功能探讨

(一)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走可持续发展之路

(二)增强全社会的环保意识,约束民事行为

民法的基本原则对于整个民事行为都具有强大的指引作用和适用性,对于民事主体的行为将产生巨大影响,使其在进行民事行为之时,应当遵循基本原则,否则将面临不利后果。“绿色原则”的确立,从价值导向上引导着公民自觉保护环境、节约资源、爱护生态环境,也为法官审理环境侵权案件提供了补充的法律依据,对于全社会的环保意识的增强,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完善民法体系,彰显民法典的时代性

民法典体系本身处于一个动态的、开放的发展过程。④随着社会关系的变化而进行相应的调整和完善,是民法的应有之义。对我国当前民法来说,尽管其已经对人身权和财产权有了较为完善的规定,但遗憾的是未能涉及到环境权及环境义务。然而在域外一些国家,环境权和保护环境的义务却被写入了民法当中,如《越南民法典》就规定:“所有人均有保护环境之义务”。

“绿色原则”确立后,由于民法中的具体的各项制度,都应当遵循和贯彻民法基本原则,“绿色原则”也将通过各项具体制度来贯彻落实,以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价值之间的协调与平衡。⑤如此,有助于完善民法的权利体系和义务体系,为环境与生态侵权类民事纠纷的解决提供了基本原则的请求权支持,彰显出民法的时代性。

结语

参考文献

[1]吕忠梅课题组:《“绿色原则”在民法典中的贯彻论纲》,载《中国法学》2018年第1期。

[2]岳红强:《我国民法典编纂中绿色理念的植入与建构》,载《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4期。

[3]王利明:《我们需要什么样的民法典》,载《中国报道》2015年第1期。

[4]詹正发:《试论民法的“绿色原则”》,载《汉江师范学院学报》2018年第1期。

注释

①王利明:《我们需要什么样的民法典》,载《中国报道》2015年第1期。

②《民法总则》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③《民法总则》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审稿规定:“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应当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弘扬中华优秀文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④岳红强:《我国民法典编纂中绿色理念的植入与建构》,载《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4期。

⑤吕忠梅课题组:《“绿色原则”在民法典中的贯彻论纲》,载《中国法学》2018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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