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原则

绿色原则至少具有如下几个方面的功能:

(3)为民事主体设定法定义务的功能。绿色原则实际上强调一种保护环境和维护生态的义务,生态环境是一种公共物品,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可以看作是公共利益,所以,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应当负有消极的、不得侵害生态环境的义务。如果权利人以破坏生态环境的方式行使权利,即便没有造成其他权利人的损害,也应当将其认定为损害补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从而承担民事责任。

(4)解释合同的功能。绿色原则也可以指导合同的解释活动。例如,在当事人就标的物包装条款发生争议的情形下,应当按照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对其进行解释。

绿色原则的具体体现在《民法典》的以下条文当中:

(2)合同编。比如,在合同履行环节,规定当事人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第六百一十九条规定,对没有通用包装方式的标的物,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且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包装方式);在合同终止环节,第五百五十八条规定,债权债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根据交易习惯履行旧物回收等义务。在典型合同分编中,第六百二十五条规定,标的物有效使用年限届满后应予回收的,出卖人负有回收的义务;第六百五十五条规定,用电人应当安全、节约和计划用电等。

(3)侵权责任编。《民法典》在《侵权责任法》环境污染责任的基础上,新增规定了生态破坏责任,用7个条文(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至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规定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这是绿色原则在《民法典》各编中最直接、最集中的体现。

1.绿色原则能否直接作为法官裁判具体案件的法律依据?

2.在涉及危害环境和生态利益的案件中,如何把握绿色原则与公序良俗原则之间的适用关系?

绿色原则(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

山清水秀、空气清新、蓝天白云、绿树成荫,这是我们向往的生活环境。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我们也曾看到过企业在燃烧和生产过程中排放的各种废气,小河里流淌着的废弃垃圾,乱砍滥伐对森林植被的毁坏,拥堵公路上汽车排放的尾气等,这些破坏环境的行为已经成为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绊脚石。

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华公司)是一家从事玻璃及玻璃深加工产品制造的企业,在其生产经营过程中,振华公司虽投入资金建设了脱硫除尘设施,但仍有两个烟囱长期超标排放污染物,造成大气污染,严重影响了周围居民生活,虽被生态环境部点名批评,并被山东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多次处罚,但其仍持续超标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于是中华环保联合会(一个由热心环保事业的人士、企业、事业单位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的、全国性的社会组织)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振华公司立即停止超标向大气排放污染物,增设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后方可进行生产经营活动;赔偿因超标排放污染物造成的损失2746万元及因拒不改正超标排放污染物行为造成的损失780万元,用于德州市大气污染的治理;在省级及以上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德州市人民政府、德州市环境保护局积极支持、配合本案审理,并与法院共同召开协调会。通过司法机关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联动、协调,振华公司将全部生产线关停,在远离居民生活区的天衢工业园区选址建设新厂,防止了污染及损害的进一步扩大。

在本案中,主要有两个法律问题:一是中华环保联合会和振华公司主体是否适格的问题,即能否作为原、被告参加诉讼;二是振华公司是否承担民事责任。

关于第二个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的规定,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承担责任的方式包括六种: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诉讼期间,振华公司放水停产,停止使用原厂区,可认定振华公司已经停止侵害。在停止排放前,振华公司多次超标向大气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等污染物,影响大气能见度及清洁度,振华公司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导致了大气环境的生态附加值功能受到损害,应当依法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同时,振华公司超标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行为侵害了社会公众的精神性环境权益,应当承担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中华环保联合会与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大气环境污染责任纠纷公益诉讼案,详见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德中环公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

1、《民法典》对绿色原则与其他原则的表述上有所不同,其他原则使用了“应当遵循”“不得违反”等表述,而本条使用的是“应当有利于”的表述。因为人类的生存发展依靠自然环境,发展的过程中难免会造成自然资源及生态环境的损害,但是我们要将这种损耗降到最低点,秉承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价值观念,以缓解资源的稀缺性、耗竭性,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实现可持续发展。因此,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当从小事做起,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比如,在选择交通方式上,尽量选择公共交通工具或是自行车等出行方式,倡导低碳环保的出行方式;又如,进行旧物回收,减少对环境的潜在污染。

2、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违反“绿色原则”主要体现为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及对环境的污染。其中,造成破坏及环境污染的我们称为侵权人,那些权益受损的称为被侵权人。一般而言,谁的权益受损,谁就可以直接向侵权人主张权利,但在环境污染案件中,由于环境的公共性、公益性突破了“无直接利害关系便无诉权”,将有权作为原告的范围扩及任何组织和个人。比如,检察院可以作为原告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又如,一些社会团体、基金会等社会组织,也可以作为原告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THE END
1.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有哪些?(2)行为准则和审判准则的功能民法的行为准则功能和审判准则功能,是指民法基本原则在民事活动和民事审判中的指导作用和约束力。民法基本原则虽然具有非规范性和不确定性的特点,但它却体现了民法的精神实质和价值取向,对整个民事法律制度有着统帅作用。在我国目前民事立法尚不完善,存在着诸多缺陷的情况下,民法基本原则对https://law.iask.sina.com.cn/jx/sh/2JEy1PJdBK2.html
2.诚信原则的概念及功能丁嫣婚姻家事律师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利明教授将诚实信用的概念定义为: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义务,不得滥用权得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同时,诚信原则要求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诚实信用作为一项https://lawyers.66law.cn/s2904484198241_i804621.aspx
3.《证券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功能及适用范围《证券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功能及适用范围 摘要: 《证券法》是我国于1999年7月1日正式实行的保护投资者合法利益的法律法规,在维护社会和谐发展上发挥积极作用。在《证券法》中有诸多原则,诚实信用是基本原则之一。对该原则的定义是在证券活动中,参与者双方必须遵循市场规律,遵守市场规则,双方有着相同的法律地位,应http://www.110.com/ziliao/article-97745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