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含义:法律原则是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的原理或价值准则的一种法律规范。它是具有高度一般化层别的规范。
2.特性:法律原则具有分量或重要性面向。
3.评价:法律原则是立法者将其选择确定的基本价值规范化或法律化,体现了法律的主旨和精神品格,反映了一个社会的根本价值和社会发展趋势。
4.法律原则不同于法律原理:二者是有一定的区别的,前者是法律规范之一,是法律的正式渊源;后者是对法律上的事理所做的具有说服力的、权威性的阐述,是法律的公理或法律的教义、信条,属于非正式的法的渊源。
二、法律原则的分类
分类标准:法律原则产生的基础不同
公理性原则是指由法律上的事理推导出来的法律原则,即由法律原理所构成的原则,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原则;
政策性原则是指特定的国家或政府为了实现一定时期内的任务或目标,基于政策考量而制定的一些原则。
分类标准:法律原则对社会关系的覆盖面的宽窄和适用范围的大小
基本原则是指调整的社会关系领域比较宽广,体现了法律的基本精神和根本价值的原则。
具体原则是指调整某一具体社会关系的原则。
分类标准:法律原则所涉及的内容与问题不同
实体性原则直接涉及规定和确认实体性方面的权利义务或职权、职责的原则。程序性原则是指涉及规定和确认保证实体性方面的权利、义务或职权、职责得以实现的程序性方面的权利、义务的原则。
三、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
法律规则在事实和法律范围内具有确定的意义,那么它要求它所规定的内容得到确切的实现——不多也不少。法律原则可能在不同程度上被满足,这种被满足的程度可以不仅可以在事实上而且可以在法律上被满足,所以其规定了比较笼统模糊的概括性要求。
法律原则的适用范围比法律规则要宽广。法律规则由于内容比较具体明确,不仅规定了行为模式,而且规定了该行为模式适用的范围和条件,它只调整或适用某一类型的行为。
法律规则具有初始性特征的情况下,不仅在支持法律规则的原则与支持例外的原则之间进行衡量,而且在支持例外的原则与支持该法律规则有效的形式之间进行衡量;法律原则的初始性只需在原则间进行衡量。
规则的冲突是在有效性的层面上被解决,即法律规则的适用采取“全有全无的方式”;而原则是有分量的,原则之间的竞争是在分量的维度下被解决,即在原则之间进行衡量,选择更有分量或优先性的原则适用。
四、法律原则的功能
法律原则可以作为法律解释和推理的依据,为法律规则的正确适用提供指导。
法律原则可以作为对法律规则甚至整个实在法的效力进行实质评判的标准,可以作为说明实在法及其规则是否正确、是否公正、是否有效的理由。
法律原则能直接作为个案裁判的依据或理由。起到弥补法律漏洞的作用。
五、法律原则的适用条件和方式
1.穷尽法律规则,方得适用法律原则;
2.除非为了实现个案正义,否则不得舍弃法律规则而直接适用法律原则。
适用方式是从内在方面保证法的确定性。法律规则的适用方式是涵摄,法律原则的适用方式是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