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诚实信用原则的内容要求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市场活动的基本准则,是协调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保障市场有秩序、有规则进行的重要法律原则,也是维持当事人之间利益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平衡的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一样,是市场活动中的重要道德规范,是道德规范在法律上的表现。诚实信用原则涉及两个利益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和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关系。诚实信用原则的宗旨在于实现这两个利益关系的平衡。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诚实、守信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其内容具体体现为:
(l)任何当事人要对他人诚实不欺、倍守诺言、讲究信用;
(2)当事人应当依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在获得利益的同时应充分尊重他人的利益和社会利益,不得滥用权利,加害他人;
(3)当事人在法律和合同规定不明确或未作规定时,应以诚实信用的方式履行义务。
2.诚实信用原则的功能根据理论界归纳,诚实信用原则具有以下功能:
(1)填补法律和合同漏洞的功能。由于立法过程中的各种主观原因而导致法律规定本身的缺陷、不周密等造成法律适用困难的现象,均可称为法律漏洞;合同漏洞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于合同条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在出现法律和合同漏洞的情况下,法官可以依据诚信原则填补漏洞。
(2)确立行为规则的功能。确立诚信原则,就是确定以善意方式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等行为规则。诚信原则是道德伦理规范在法律上的表现,该原则确定了符合伦理道德要求的规则,要求当事人必须具有诚实、守信、善意的心理状况。这一原则在合同法中具体表现为附随义务。
(3)衡平的功能。诚信原则要求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各种利益冲突和矛盾。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都是各个交易主体因追求各不相同的经济利益而产生的,而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常常会发生冲突或矛盾,这就需要借助诚信原则来加以平衡。诚信原则不仅要求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而且要求平衡当事人的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冲突与矛盾,即要求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中,要充分尊重他人和社会的利益,不得滥用权利,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
(4)解释的功能。诚信原则要求在法律与合同缺乏规定或规定不明确时,法官应依据诚信、公平的观念,准确解释法律和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