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当代中国法律责任的目的功能与归责的基本原则

上述案例都涉及到了本文要谈的如何看待法律责任的目的与功能以及如何发挥法律责任的功能、实现法律责任的目的的问题。

法律责任是法理学(法哲学)中的一个基本范畴。法律责任的目的与功能是法律责任中的重要问题。深入研究这个问题,有助于充分发挥法律责任在法律制度中的作用。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这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本文拟对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的含义、法律责任的目的与功能及其在具体法律责任中的体现、归责的基本原则及其与法律责任的功能的关系等问题作一集中的论述。

二、法律责任及法律制裁的含义

什么是“法律责任”学者们众说纷纭,各有各的主张。择其要者,计有义务说、处罚说、后果说、责任能力说及法律地位说、“含义组合说”(即把法律责任概括为两个或三个含义或组成要件)。(注:刘作翔、龚向和:《法律责任的概念分析》,载《法学》,1997年,第10期)诸说并存,使人难得要领。

这里存在一个研究方法的问题。奥地利哲学家维特根斯坦认为,离开语言的使用,离开词语在使用中的用途去考察语言的意义,就象离开工具的使用及其在使用中的用途去考察工具的意义一样,是不会有结果的。“到日常语言的使用中去”,是解决哲学争论的办法。(注:参见夏基松著《现代西方哲学教程》,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446页。)英国哲学家科恩指出:“如果我们要问某一个词在特定语境中的用法,那么往往不是去谈论这个词旨在指称什么,而是去谈论这个词的应用,使我们更接近解决这个问题。”(注:〔英〕L?乔纳森?科恩著,邱仁宗译:《理性的对话:分析哲学的分析》,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第15页。)笔者在此即遵从这两位哲学家的建议,从法律责任与日常汉语中责任的联系及其在日常语言的使用中来确定法律责任的含义。

三、法律责任的目的与功能

为什么违法侵权或违约,或仅仅由于法律规定,就要使当事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这是法律责任的目的问题。我们生活在一个社会共同体中,一方面每个人都追求各自的特殊利益,另一方面,大家都有共同的社会利益、国家利益或集体利益。法律要求人们在追求自己利益的同时尊重他人利益,并共同维护和促进社会利益、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为此,法律对应当维护的利益加以认定和规定,并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权力作为保障这些利益的手段。法律责任的目的就在于:通过使当事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保障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权力得以生效,实现法的价值。

法律责任的目的要通过法律责任的功能来实现。法律责任的功能是:惩罚、救济、预防。这三个功能同时也是对某人或某一组织施加法律责任的理由。

(一)法律责任的惩罚功能

法律责任的惩罚功能,就是惩罚违法者和违约人,维护社会安全与秩序。在社会生活中,侵害、纠纷、争议和冲突在所难免。在人类历史的早期,以复仇或报复为形式的惩罚是主要的解决侵害、冲突和纠纷的方式;这种具有野蛮性、自发性的惩罚方式也是一种最古老的保护利益和维护权利的方式。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以公共权力为后盾,由公民个人或国家机关根据法律程度要求行为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以此惩罚违法侵权者和违约人,从而以文明的方式平息纠纷和冲突,维护社会安全和秩序。(注:英国法学家DennisLloyd认为,在原始社会,“‘制裁’的主要目的并不在于惩罚违规的行为人以恢复旧有的状态,而是在维持社会秩序,因为违规行为有碍社会团结,这种团结必须予以恢复。”见其所著:《法律的理念》,张茂柏译,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84年,第224页。)法律责任的惩罚功能可以说是法律责任的首要功能。[page]

惩罚功能对于法律责任的首要意义还可以从法律的价值中看出。公正是法律的固有价值,也是认识法律责任惩罚功能的一个重要维度。中国当代哲学家赵汀阳认为:“公正从其积极的方面来说是一种互相尊重的合理分配方式,从其消极的方面来说又是一种报应式的惩罚方式。……惩罚性公正在实际上和分配性公正同样是必要的。”(注:赵汀阳:《论可能生活》,三联书店,1994年,第130页。)他进一步指出了惩罚的实质:“惩罚是公正自身的保护机制。如果缺乏这种自身保护机制,公正将是不堪一击甚至不攻自破的。公正的对等性和互换性在惩罚性方面同样有效。……偿还与代价性质不同,后者意味者真正的惩罚性公正,即某种缺德行为只能换取某种相应的痛苦。”(注:同上,第145-146页。)赵汀阳在这里谈的是伦理学。但是,道德是法律的基础,伦理学是法理学的基础。伦理学中有关公正与惩罚的理论对法理学分析法律责任的惩罚功能是同样适用的。

刑事法律责任就是一种惩罚性法律责任,惩罚是刑事责任的首要功能。刑事责任的内容包括限制、剥夺责任人的自由、财产、政治权利甚至生命。刑事责任“给行为人所带来的不利影响或后果远比其他法律责任严重”(注:张明楷:《论刑事责任》,《中国社会科学》,1993年第2期。),因而是所有法律责任中最严厉的一种。刑事责任这些内容都明显地体现了刑事责任的惩罚功能。刑事责任的惩罚性与严厉性,是由犯罪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决定的。但是,刑事法律责任在法律责任之间的这种分工,是经过了一个演变过程的。根据英国学者梅因的研究,“古代社会的刑法不是‘犯罪法’;这是‘不法行为’法,或用英国的术语,就是‘侵权行为’法”,因为,当时“被认为受到损害的是被损害的个人而不是‘国家’”。(注:〔英〕梅因:《古代法》,商务印书馆,1984年,第208-209页。)美国法学家庞德也指出:“以复仇或报复为形式的惩罚是一种最古老的保护利益和维护权利的方式。……当罗马人想到对损害的赔偿时,他们所想到的是一种赔偿的刑罚。”(注:〔美〕罗?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商务印书馆,1984年,第114-115页。)

(二)法律责任的救济功能

法律责任的救济功能,就是救济法律关系主体受到的损失,恢复受侵犯的权利。法律责任通过设定一定的财产责任,赔偿或补偿在一定法律关系中受到侵犯的权利或者在一定社会关系中受到损失的利益。救济,即赔偿或补偿,指把物或人恢复到违约或违法侵权行为发生前它们所处的状态。可以分为特定救济和替代救济两种。所谓特定救济,是指要求责任人作他应作而未作的行为,或撤销其已作而不应作的行为,或者通过给付金钱使受害人的利益得以恢复。比如,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这种救济的功能主要用于涉及财产权利和一些纯经济利益的场合。替代救济是指,以责任人给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替代品,弥补受害人受到的名誉、感情、精神、人格等方面的损害。这种救济功能主要用于精神损害的场合。精神损害与其他人身损害一样,都是受害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替代救济是以金钱为手段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偿付受害人所受到的心灵伤害,尽最大可能恢复受害人的精神健康,如果不能恢复,也使受害人的心灵得到抚慰。

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救济责任。民事责任的功能主要在于救济当事人的权利,赔偿或补偿当事人的损失。所以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当然,除财产责任以外,民事责任还包括其他责任方式。其中包括行为责任,象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等;精神责任,象训诫、具结悔过;人身责任,象拘留。

(三)法律责任的预防功能

法律责任的预防功能,就是通过使违法者、违约人承担法律责任,教育违法者、违约人和其他社会成员,预防违法犯罪或违约行为。法律责任通过设定违法犯罪和违约行为必须承担的不利的法律后果,表明社会和国家对这些行为的否定态度。这不仅对违法犯罪或违约者具有教育、震慑作用,而且也可以教育其他社会成员依法办事,不作有损社会、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利益的行为。英国哲学家哈耶克从自由与责任密不可分的关系出发,指出责任的预防功能:“在一般意义上讲,有关某人将被视为具有责任能力的知识,将对他的行动产生影响,并使其趋向于一可欲的方向。就此一意义而言,课以责任并不是对一事实的断定。它毋宁具有了某种惯例的性质,亦即那种旨在使人们遵循某些规则的惯例之性质”。他同时指出,发挥责任的预防功能同时也是追究责任的理由:“课以责任的正当理由,因此是以这样的假设为基础的,即这种做法会对人们在将来采取的行动产生影响;它旨在告之人们在未来的类似情形中采取行动时所应当考虑的各种因素”。(注:〔英〕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邓正来译:《自由秩序原理》,三联书店,1997年,第89-90页。)[page]

正是从刑事法律责任的惩罚功能和预防功能考虑,刑事责任基本上是一种个人责任。一般来说,只有实施犯罪行为者本人才能承担刑事责任。因为人是具有主观能动性或叫“自由意志”的,一个人如果从事了犯罪行为,国家就要以刑事责任对其行为作出否定性反应,除对极个别罪大恶极者剥夺其生命外,对绝大多数犯罪者要进行惩罚、教育,使其不再危害社会。刑事责任也包括集体责任,有些国家称为“法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在中国称为“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不管是惩处个人,还是惩处单位,都是为了惩罚犯罪者,救济被侵害的权利,预防犯罪的再发生。当代中国在反腐败过程中,虽然注意到对单位犯罪的惩处,然而,在处罚单位的同时,如果不能同时有效地处罚个人,就会由于处罚的“弥散化”而无法发挥处罚的功能。正如哈耶克所说:“欲使责任有效,责任还必须是个人的责任。在一自由的社会中,不存在任何由一群体的成员共同承担的集体责任,除非他们通过商议而决定他们各自或分别承担责任。……如果因创建共同的事业而课多人以责任,同时却不要求他们承担采取一项共同同意的行动的义务,那么通常就会产生这样的结果,即任何人都不会真正承担这项责任。”(注:同上,第99-100页。)

(四)法律责任功能的综合发挥

行政责任及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综合发挥法律责任功能的两个实例。

行政责任是指因违反行政法或因行政法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这是一种伴随社会的法治化而出现的公法责任。由于产生行政责任的原因是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的行政违法行为和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况。所以,为了执行行政责任惩罚、救济、预防的功能,并与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相区别,行政责任的承担方式是多样化的。首先,行为责任是行政责任中数量很大的责任形式,象撤销违法的行政行为、履行职务或法定义务等;其次,精神责任在行政责任中所占的比重明显高于其他法律责任,象通报批评、赔礼道歉、承认错误;再次,财产责任仍然是行政责任的重要形式,象赔偿损失、罚款;最后,行政责任也包括人身责任,象拘留。(注:参见罗豪才主编的《行政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311-328页。)

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与民事责任的功能有着密切的联系。它其实表明了民事责任的程度,体现了人们对不同民事行为的不同要求,其目的还是要充分发挥法律责任的三个功能。一般而言,确定民事责任的原则有三种:绝对责任、过错责任、严格责任。[page]

绝对责任(Absoluteliability),是指行为人只要其行为造成危害结果,行为和结果之间存在着外部联系,就应承担责任。不法行为人的精神状态与行为结果之间的关系,行为人是否预料到或意图达到其行为的结果,都不影响责任的成立。西方学者认为,这种归责原则可以追溯到法律历史的原始阶段。(注:〔奥〕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第65页;彼得?斯坦、约翰?香德:《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89年,第152页。)美国有些学者主张在产品责任领域实行绝对责任。

严格责任是指一种比过错责任标准更加严格的责任标准,不论责任人是否有过错,如果发生了应该避免的伤害事件就要承担责任。但它存在某些有限的对责任的抗辩,因此它不同于绝对责任。在古代社会,绝对责任与严格责任并无区别。它们满足了人们对法律责任救济功能和惩罚功能的需要。现代社会从过错责任到严格责任和绝对责任发展,有着深刻的社会原因。第一,希望实现社会公正方面的原因;第二,希望提高效益方面的原因;第三,保险制度的支持。在现代社会,对于特殊侵权行为,如产品缺陷致人损害,严格责任执行着法律责任的救济功能、惩罚功能及预防功能。相似的道理,在合同领域中,严格责任也成为合同法的发展趋势。中国合同法采用严格责任原则。(注:参见:梁慧星,《从过错责任到严格责任——关于合同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76条第1款》,载《民商法论丛》第8卷。)[page]

我国《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这是指在当事人双方对造成的损害均无过错的情况下,由法院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情况的基础上,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给予适当补偿。象紧急避险致人损害或雷击化工厂造成环境污染的情形。在这些情形中,与其说是分担责任,不如说是分担损失后果或财产负担。

四、归责的基本原则与法律责任的功能

这里讲的归责的基本原则,不同于民法中的归责原则。它是具体法律部门归责原则的基础。归责是一个复杂的责任判断过程。它是特定法律制度的价值取向的体现,一方面,指导着法律责任的立法,另一方面,指导着法律实施中对责任的认定与归结。在我国,归责原则主要可以概括为:责任法定原则、公正原则、效益原则与合理原则。这些原则对正确发挥法律责任的功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责任法定原则

责任法定原则实际上是要求责任的确定性。确定的法律责任是使行为人预知法律的要求、正确安排自己行为的前提。责任不确定,或者责任太宽泛,不利于法律责任预防功能的正确发挥。对此,英国哲学家哈耶克的论述是有道理的:“为使责任有效,就必须对责任予以严格的限定,使个人能够在确定各不相同的事项的重要性的时候依凭其自身的具体知识,使他能够把自己的道德原则适用于他所知道的情形,并能够有助于他自愿地作出努力,以消除种种弊害。”(注:同前注15,第101页。)

(二)公正原则

(三)效益原则

我们可以借助数学公式来说明:如果逃税者一次逃税5千元,一共逃税100次,而只被发现5次(实际查处比例低于5%),按照现行《税收征收管理法》,大多是“处以五倍以下罚款”,那么,他的违法成本是:5(千元)×5(倍)(其实在执法实践中极少达到5倍)×5(次)=125(千元);他的违法净收益(通过违法带来的收益)是:5(千元)×100(次)-125(千元)=375(千元)。假设在制度上将罚款额定在逃税额20倍以上,比如25倍。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逃税者的违法成本就是:5(千元)×25(倍)×5(次)=625(千元);他的违法净收益是:5(千元)×100(次)-625(千元)=-125(千元)。很显然,违法者是会考虑到自己的“利害关系”的。当然,这里为了说明道理,简化了分析细节,并把违法成本限定于财产责任,在实际生活中,确定法律责任还需考虑多方面因素并可以广泛使用多种责任形式,但是,提高违法成本,不使违法者从违法中得到好处是一定的。

效益原则的另一方面要求是,在通常情况下,法律责任要与违法或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害大体相等,使避免处罚的愿望稍微强于冒险违法或违约的愿望。“在进行惩罚时应该使其正好足以防止罪行重演”。(注:〔法〕米歇尔?福柯:《规训与惩罚》,三联书店,1999年,第103页。)

(四)合理性原则

合理性原则是指,在设定及归结法律责任时考虑人的心智与情感因素,以期真正发挥法律责任的功能。哈耶克指出:“既然我们是为了影响个人的行动而对其课以责任,那么这种责任就应当仅指涉两种情况:一是他预见课以责任对其行动的影响,从人的智能上讲是可能的;二是我们可以合理地希望他在日常生活中会把这些影响纳入其考虑的范围”。(注:同前注15,第99页。)[page]

合理性原则要求,令某人或某一组织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时应当至少能够发挥法律责任中的某一功能;如果令某人或某一组织承担法律责任,只能发挥法律责任的一种功能,而事实上可以发挥法律责任两种以上的功能,那么前一种做法就不如后一种做法更合理。具体来说就是,归责应当或者能够发挥法律责任的救济功能,或者能够发挥法律责任的预防功能和惩罚功能,而单独的惩罚功能的实现是不合理的。换一种说法就是,只有在对某人课以责任时能够使他(她)了解法律的要求,并因此根据法律相应调整其行为的时候,归责才是合理的;如果对他(她)的归责仅仅令其感到法律的惩罚,而不思日后的依法行事,这种归责也是不尽合理的。如在本文开始所讲述的两个案例。[page]

上述四项归责的基本原则可以概括为合法、公正、有效、合理八个字。而合法、公正、有效、合理地归结法律责任,是正确、充分地发挥法律责任的功能、实现法的价值的必要条件,进而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保证。

THE END
1.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有哪些?(2)行为准则和审判准则的功能民法的行为准则功能和审判准则功能,是指民法基本原则在民事活动和民事审判中的指导作用和约束力。民法基本原则虽然具有非规范性和不确定性的特点,但它却体现了民法的精神实质和价值取向,对整个民事法律制度有着统帅作用。在我国目前民事立法尚不完善,存在着诸多缺陷的情况下,民法基本原则对https://law.iask.sina.com.cn/jx/sh/2JEy1PJdBK2.html
2.诚信原则的概念及功能丁嫣婚姻家事律师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利明教授将诚实信用的概念定义为: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义务,不得滥用权得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同时,诚信原则要求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诚实信用作为一项https://lawyers.66law.cn/s2904484198241_i804621.aspx
3.《证券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功能及适用范围《证券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功能及适用范围 摘要: 《证券法》是我国于1999年7月1日正式实行的保护投资者合法利益的法律法规,在维护社会和谐发展上发挥积极作用。在《证券法》中有诸多原则,诚实信用是基本原则之一。对该原则的定义是在证券活动中,参与者双方必须遵循市场规律,遵守市场规则,双方有着相同的法律地位,应http://www.110.com/ziliao/article-97745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