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维修资金的性质、用途以及使用等问题的适用精解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一条是关于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归属和处分的规定,该条是在《物权法》第79条基础上修改形成。修改之处主要有四项:一是对共有部分的列举范围进行了修改补充,将“电梯、水箱等共有部分”修改为“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明确了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属于业主共有的法律属性,更符合现代建筑物的设计与要求;二是扩大了维修资金的使用范围,将维修资金的用途由限于“共有部分的维修”,扩大到对“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三是新增加维修资金应当“定期”公布,增加透明度,便于监督管理;四是新增紧急情况下维修资金使用的规定,以备不时之需。
关于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维修、更新和改造这三个词,都不是专有的法律术语,按照其通常的文义理解即可。维修是指共有部分发生损坏后予以修复使其恢复正常使用功能,例如电梯出现故障、屋顶漏水、外墙开裂等均产生维修的需要。更新是对共有部分进行更换出新,比较典型的是老旧小区外墙出新,包括粉刷成统一的颜色、统一安装空调外机支架、更新悬挂在外墙上的店招等。改造是为了改善居住条件对原有共有部分进行重新设计建造,比较典型的是屋顶“平改坡”,通过将平顶改为坡顶以解决屋顶漏水问题。
关于维修基金的使用程序。使用维修资金是民法典第278条规定的需要经过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需要经过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维修资金的使用分为正常情况下的使用和紧急情况下的使用。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正常情况下的使用需要履行以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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