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2021年12月17日,首届全国检察机关重罪检察实务论坛在福建省厦门市举办。本次论坛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厅、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和《中国检察官》杂志社共同主办,厦门市人民检察院承办。论坛以“重罪检察的理论与实践”为主题,既有理论学者对重罪检察实务问题的关照,也有实务专家对重罪检察理论的反思及回应,会上形成的丰硕研讨成果将进一步助推重罪检察工作的高质量发展。本刊“聚焦”栏目特撷取论坛优秀征文予以刊发,以飨读者。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加强重罪检察理论和实践研究,2021年12月1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厅与福建省人民检察院、《中国检察官》杂志社在福建省厦门市联合举办了首届全国检察机关重罪检察实务论坛。本次论坛聚焦“重罪案件的理论与实践”主题,按照既定议程,顺利进行了开幕式、主旨发言以及分论坛,其中分论坛分别围绕重罪案件的证据、实体和程序等三个专题开展了深入研讨。论坛对重罪案件的疑难复杂和热点重点问题进行了充分、热烈的讨论,内容丰富、议程紧凑、观点纷呈、交流深入、干货满满,得到与会专家学者和代表的一致好评。一些真知灼见很有建设性意义,对新时代重罪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必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一、关于重罪检察的理念与政策
二、关于重罪检察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
三、关于公共安全和“四号检察建议”
论坛围绕部分案件能否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了研讨,对“四号检察建议”给予高度评价,对于如何将重罪检察建议做成刚性、做到刚性提出了不同的见解和方案。有观点认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侵害了不特定人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财产。也有观点认为该罪侵害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财产。与会代表普遍认为,后一种观点较为合理,仅仅针对不特定的一人或者仅仅针对特定的多数人一般并不危害公共安全,可能构成其他罪名。有观点赞同量刑反制定罪,但与会代表普遍认为,罪刑相适应是刑法的基本原则,但罪刑法定的底线同样不能突破,否则就有可能加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口袋化”倾向。对于盗窃窨井盖并没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能否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存在不同观点,主要有“肯定说”和“否定说”。还有观点认为,“四号检察建议”针对窨井盖问题治理而制发,旨在推动弥补行政管理漏洞。针对窨井盖权属单位不明、权责不够清晰、监督机制阙如、日常管理滞后等问题,建议检察机关在办案中推动形成动态治理,助推动开展普查建档,明确窨井盖的权属单位,理清各部门的权责,确保人民群众“脚底下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