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家辩护绝境逢生——受贿四百万元案件存疑不起诉刑事业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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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罪名】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承办机关】A省C市E区人民检察院、公安分局

【当事人】D某,系A省C市H集团公司董事长

【办理结果】存疑不起诉

【辩护人】聂朋雷,金亚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业务中心副主任,前公安经侦警官

吴鹏,金亚太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前监委案件室主任

钱瀚洋,金亚太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关键词】职务犯罪经济犯罪纪委监委商业贿赂

当前,各级检察机关积极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服务保障民营企业要求,认真开展民营企业司法保护专项行动,努力为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法治环境。本案即是检察机关开展民营企业司法保护专项行动中的一个典型案例,在省委巡视组督办、省纪委监委交办、同案犯副县长已被判刑、行贿人即将被起诉的案件背景下,检察机关坚持客观中立立场,勇于担当,充分听取辩护人意见,高度重视辩护人提交证据线索,依法客观取证,最终对案件作出了正确的处理。

【案件背景】

2021年,经A省省委巡视发现,A省某县副县长L某涉嫌存在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经A省纪委监委指定,由B市纪委监委对L某采取留置措施审查调查。后经B市人民法院审理认定:2010年,L某伙同A省C市某民营企业H集团董事长D某,利用D某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F某人民币400万元(其中L某和D某各分得200万元),为F某谋取利益,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

L某被判刑后,B市纪委监委将办理L某案件中发现的D某涉嫌共同受贿及F某构成行贿罪的问题线索上报至A省纪委监委,A省纪委监委随后将该问题线索转交C市纪委监委处置,由C市E区公安局负责办理。随后,D某、F某先后被E区公安局采取刑事强制措施。D某于2022年7月10日前往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委托聂朋雷律师组成律师团队代理本案。

【案情介绍】

侦查机关起诉意见书查明,2009年,犯罪嫌疑人F某委托L某(已另案判处)帮助其在C市内介绍工程,L某随即告诉F某H集团正准备开发H大厦,可以为其介绍,F某承诺事成之后给予L某好处。后在L某介绍下F某与H集团董事长D某认识并达成初步协议,F某称事成之后给与D某、L某工程价款4%作为感谢。2010年1月,F某与H集团签订了H大厦承建合同,后将现金400万元交给L某,L某自留200万元后将剩余的200万元送给犯罪嫌疑人D某。

侦查机关认定上述犯罪事实证据有:中共C市委反腐败协调小组办公室移交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F某、犯罪嫌疑人D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侦查机关认定犯罪嫌疑人F某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犯罪嫌疑人D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将此案移送审查起诉。

【办案过程】

当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辩护律师立即开展阅卷工作,逐一审查在案证据,制作了十万余字的阅卷笔录,并将阅卷中整理出的所有案件关键点全部记录在阅卷笔录中。经阅卷,辩护人认为,从表面上,侦查机关认定D某的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存在合理之处,似乎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但本案存在诸多疑点,在案证据所认定事实与客观事实中存在矛盾之处,并不符合常识常情常理,这是侦查机关未予查明的。辩护律师若想还原事实真相,就必须抓住在阅卷中梳理出的关键点仔细分析查证,并将所有疑点进行充分的法律论证,提交给检察机关作出正确的判断。经过锲而不舍地分析及调查,辩护律师发现了足以佐证D某不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关键线索,连夜起草不起诉意见书,并及时提交给检察机关,与承办检察官当面沟通D某不构成犯罪的法律意见。

检察机关收到辩护律师提交的不起诉意见书和线索后非常重视,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辩护律师随即紧追至侦查机关,将线索材料提交侦查机关,供其参考。经补充侦查,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对D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案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案件焦点】

一、D某在收到L某给其的两百万元现金后,过了几天才交给公司财务,是否已经构成受贿既遂?

辩护人认为:D某的行为不是既遂后的主动上交,而是没有受贿故意的及时上交。

二、D某主观上是否存在受贿的故意?

辩护人认为:D某主观上没有受贿的故意。

理由在于:D某客观上对L某送钱的拒绝行为与事后及时将两百万元上交的行为,足以表明D某没有受贿故意。

正如张明楷教授所著,“只能将《意见》第9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限定为行为人当时客观上收受了他人财物(或者财物已经由国家工作人员占有),但没有受贿故意的情形。在实践中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第一,国家工作人员明确拒绝请托人给付的财物,但请托人强行将财物留下,国家工作人员事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例如,请托人前往国家工作人员住宅,国家工作人员一开门,请托人将财物扔进室内后立即离开。次日,国家工作人员将财物退还或者上交。这种场合,国家工作人员客观上的拒绝行为与事后及时上交或退还的行为,足以表明其没有受贿故意。

三、D某与L某、F某之间是否有犯意联络?

辩护人认为:D某与L某、F某之间没有犯意联络。

四、D某客观上是否实施了受贿行为?

辩护人认为:D某客观上没有实施受贿行为。

理由在于:D某既没有于事前、事中向L某、F某索要回扣,也没有约定在事成之后收取回扣。假设D某与F某有过约定,D某应当知道F某给L某是400万元,L某也不会告诉D某总计收到300万元,更不可能在春节前收到F某所送款项后,不及时告诉D某,而在春节后才告诉D某。

五、D某是否利用了职务便利为F某谋取利益?

辩护人认为:D某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为F某谋取利益。

理由在于:L某利用与D某相熟的关系,向D某推荐F某,D某应允可以投标。此后,D某并没有向H公司其他股东、管理层、评标小组成员说情、打招呼,没有给予F某特殊关照,不能认定D某利用职务便利为F某谋取利益。F某中标是因其符合招标要求,系H公司经过考察研究后的结果,D某对此并无特殊关照。D某系H公司的创始人,与其子的股份合计达到51.5%,是公司的控股股东。H大厦项目是H公司重要的自主投资项目,确保工程质量与公司利益最大化,是D某做事时坚守的基本原则。从工程招标到评标小组开会研究,均是本着以上原则进行的。H公司确定F某为中标单位,系按照公司确定的招标规则选出。F某达到招标要求,并依约履行。D某没有也不可能对F某有特殊关照,且没有证据证明D某在F某中标过程中存在任何徇私情、为其提供帮助的行为。

六、D某的行为是否侵犯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所保护的法益?

辩护人认为:D某的行为未侵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所保护的法益。

【本案辩护意见展示】

【办案心得】

本案是在省委巡视组督办、省纪委监委交办、同案犯副县长已被判刑、行贿人即将被起诉的案件背景下,经过律师团队专业辩护,同时检察机关、侦查机关勇于担当、客观取证,最终取得了良好的办案结果。

辩护律师深刻感受到:在一些疑难复杂案件中,司法机关保持客观中立的立场,对案件能否得到正确处理至关重要,而刑辩律师的专业严谨细致同样不可或缺。

作为刑辩律师,即需要充满激情又需要耐心细致,即需要专业功底又需要社会阅历。在办案过程中,既要大胆质疑,也要小心求证,不放过案件的每一个细节,从而还原出隐藏在案卷材料之后的真相。每一份厚厚的辩护意见书,承载着当事人对无罪结果的期望,凝聚着辩护律师数个夜晚的心血。每一份薄薄的法律文书,决定了当事人沉甸甸的人生,也决定了案件能否通向正义的彼岸。

撰文|吴鹏

编辑|许巧蔓

审核|张世金蔡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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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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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杨清望:国家客观文化法益的法理分析及其法律保护——以英雄烈士《宪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该条确立了国家的安全和荣誉等法益及国家的法律主体地位。《宪法》第四章关于国旗、国歌、国徽、首都的规定,依据目的解释,是对国家形象法益和国家标志法益的保护。总之,我国《宪法》对国家https://humanrights.csu.edu.cn/info/1093/1511.htm
3.273《法律的悖论》总之,当一种道德义务为法律所确认,从道德义务上升为法律义务,其对应的就是法律上的权利,这种权利保护的是一种法律提纯的重要生活利益,也即重要的法益。刑法要保护的就是权利这种重要的法益。 国家并非道德权威,不能垄断对道德的评判。相反,民众普遍遵循的道德却可以对国家权力进行必要的约束。 https://www.douban.com/doubanapp/dispatch?uri=%2Fnote%2F861505624%3F%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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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相关法条第二十一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第一,任何人对国家法益、社会公共法益与他人法益都不能承诺。 第二,被害人只能承诺自己的法益(财产、名誉、自由、轻伤害、已满14周岁妇女的性权利可以承诺),但有的法益承诺无效(重伤害、生命的承诺无效)。即使针对可以承诺的本人法益,如果侵犯其他法益的,可能成立相应犯罪。例如,承诺对方毁坏自己财物,但可能危及公共http://www.110.com/ziliao/article-34347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