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纠纷合同范文

导语:如何才能写好一篇工程款纠纷合同,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资料和文献,欢迎阅读由公务员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鉴。

一、工程款结算纠纷发生的成因分析

实践工程款结算纠纷处理过程中,通常存在的纠纷案由主要有以下几方面问题。

(一)工程量纷争

(二)计费系数纷争

(三)工程违约

顾名思义,工程违约就是未能按照工程建设合同内的条例规定、要求履行自身单位的相应责任,进而出现工程合同矛盾争端。如,承包方逾期竣工、发包方未能提供合同条款内的施工条件与合适作业环境、或者期间擅自修改项目设计方案、材料供应不及时出现停工或返工等违约事件等,这些最终导致违约金的交付与工程款结算产生关联。

(四)建材品质问题

工程项目在投标阶段时会对建筑供应材料的质量、品质严格把关。但碍于当前建筑材料供应市场的供求关系影响,有时候迫于种种因素未能使用合同内的指定建筑原材,从而由建筑供应材料引起纠纷也经常发生。如,受材料市场价格波动影响,某些诸如钢材、涂料等原材的价格上涨幅度会受到影响,上涨程度涨至超出正常预算价格的三十个百分点以上都曾出现过。而承包单位在投标阶段,往往会考虑价格上涨幅度的5%-10%左右。面对这三十个百分点的剧烈价格波动,如果未能与发包单位协商意见取得一致,承包单位就只能舍远求近,把总建材造价控制下来去选择一批价格较低的替代品,从而引致后来的工程款纠纷发生。

(五)总包和分包之争

由于当前投资市场的发展要求越来越高,社会经济体制下的各责任主体、组织机构等的责任分工也愈发明确,就以大型建筑工程建设而言,很难做到由总包单位去一并负责来完成相应项目建设工作,必然会付出大量的人力、财力、物资等。因此,总承包商就会与建设单位进行商议,并取得对方批复后委托一批专业劳务单位进行责任分工,这也就是所谓的分包单位。如果,此时分包全额工程款已经结算处理完毕,发生争端的几率或可能性就会降低。但是,如果这时发包一方只展开了部分结算,则很容易促成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之间引起争执。除此之外,两者之间除了结算工程款外,还有可能在管理费上出现争执。同时,建设单位如果在争端已经发生时也参与进来,暗示某一方单位,此纠纷事件的处理必然会更加繁复。

(六)尾款之争

二、解决工程建设合同下的纠纷处理应坚持的原则

(一)双方当事人应坚持自治原则

即强调尊重双方当事人的要求,并兼顾双方利益去履行约束内容。也就是说,具备完全民事能力的责任主体参与到某项民事活动或项目的过程中,如果已经明确参与活动过程,就必须为此民事活动负责。同样,在建设工程工程款结算事宜上,既然双方已经敲定了结算方法,就应当按照约束内容去履行自身义务与责任,这样才能使民事活动(工程结算款处理)的结果能够朝向良好态势发展。如,两方主体单位,共同选择了一个经济责任审计组织机构,就应当按照审计评价后的最终结果去正规处理;再如,双方都经过一系列结算活动处理,形成了结算报告,就应按照结算报告去交付工程价款,同时在结算报告逐步形成的过程中,任何参与单位都应坚持谨慎审查,即由自身一方造成的审计损失,一并由自身承担。

(二)以事实证据说话

三、工程建设合同下的款结算纠纷处理实行建议

(一)尊重当事人约束要求

(二)依照地方计价标准或方法处理

四、结束语

参考文献:

[1]王建东,孙兴洋.建设工程合同竣工结算规则的合理性探讨[J].法学,2009

[2]李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竣工结算中的作用研究[J].四川建材,2008

[3]张悦民.对提高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工作质量的思考[J].重庆邮电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8

[4]王立国,余明.工程建设与工程造价管理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J].东北财经大学学报,2008

关键词:建设工程;工程纠纷;风险防范

Abstract:Intheconstructionengineeringcontract,constructiondisputesettlementhasbeenoneoftheimportantissuesofenterprisedevelopment.Constructionofdisputesettlementistheconstructionenterprisesurvival,developmentprocesscannotevasiverealitycannotbeavoided;weneedtostartfromtheriskprevention,effectivepreventionandcontrol,tostrengthentheconstructionofenterprise’sprofitabilityandanti-riskability.

Keywords:constructionproject;projectdisputes;riskprevention

一、建筑工程结算概述

建设工程结算是工程项目承包中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直接关系到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切身利益。建设工程结算是反映工程进度的主要指标,在施工过程中,工程结算的依据之一就是按照已完的工程进行结算,根据累计已结算的工程价款占合同总价款的比例,能够近似反映出工程的进度情况。建设工程结算也是加速资金周转的重要环节。施工单位只有尽快尽早地结算工程款,才能偿还债务,资金回笼,降低内部运营成本,才能够获得相应的利润,进而达到良好的经济效益。

建设工程结算对于建筑企业如此的重要,一旦发生结算纠纷,不论纠纷处理结果如何,势必给建筑企业的产生巨大的影响,甚至影响到企业的生存。因此如何尽可能的减少建设工程结算纠纷发生,如何在建设工程结算纠纷发生后维护企业的权益、减少企业损失,是建筑企业不得不面对和研究的课题。笔者在此总结自己的工作经验,就如何减少建设工程结算纠纷谈谈自己的见解,希望通过本文给建筑企业一定的启示。

二、建设工程结算纠纷中存在的问题

1.合同双方权利失衡。建筑行业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始终处于僧多粥少的买方市场状态。发包方肆意对工程承包方提出不合理的要求,攫取非正常利益,承包方为了市场生存,尽管明知不尽合理,也只得接受。往往发包方以工程款的支付进度相要挟,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对新增加的工程量提出附加的苛刻条件,从而引发工程款的结算纠纷。

2.专项资金被挪用。发包方自有资金严重不足,建设项目盲目上马;或者国家宏观调控,发包方融资渠道不畅;或者政策管制加强,发包方资金回收困难;或者公共建设工程的专项资金被挪作它用。以上任何一个情形出现都将影响开发包方的支付能力,从而引发工程款的结算纠纷。

3.暗中操作,引发后遗症。在招投标程序中因发包方负责人的不法行为,对施工单位的资质、工程质量疏于把关,一旦发包方人动,必定会引起工程质量、违约、取费标准等结算纠纷之争。招投标程序中违法串标、泄露标底,导致建设工程款被人为抬高或者压低,“好处费”大量挤占应付建材款、分包单位工程款,从而引发建筑材料品质结算之争或总承包与分包单位结算单位之争。

4.道德沦丧,诚实信用缺失。我国目前确实存在诚信缺失这样一个亟待解决的重大社会问题,在建设工程领域则尤为突出。由于建设工程款的金额巨大,有些发包方为了实现降低建设成本、资金有效利用,甚至在订立合同之初就蓄意算计,在应付工程款上尽力寻找克扣工程款的理由,拖延工程款的支付,或以拖欠方式逼承包方折让,从而引发工程款的结算纠纷。

5.法制监管缺失、软弱。当前我国建设工程纠纷案件诉讼、仲裁程序复杂,举证困难,久审不决,违约成本低廉、维权成本高昂,人情案、执行难、地方保护等情况时常出现。法制监管缺失和软弱不但没有遏制蓄意引发的建设工程纠纷,反而助长了发包方不守商业诚信的气焰,变相鼓励发包方克扣、拖延支付工程款,进而引发更多的工程款的结算纠纷。

三、建设工程结算的风险防范

建筑企业只有时刻警惕,充分做好防范工作,才可能减少建设工程结算纠纷的发生,同时也为顺利解决可能发生建设工程结算纠纷打下基础。下面是笔者根据自己的从业经验,拟定的防范措施:

1.选择商业信誉好的业主。充沛的建设资金是业主(发包方)依约支付工程款的基础和保证,如果建设资金存在巨额缺口,那么引发工程款的结算纠纷就是必然的。同时,好的合作伙伴是合作好的开始,尽可能选择商业信誉好的业主,也是减少建设工程结算纠纷的关键。

5.加强施工管理,保证质量和工期。按期交付符合质量要求的建设工程,是承包人欲获取工程款的基础条件,否则,不仅难以收取工程款,还要承担违约责任,因此承包人必须加强施工管理,保证质量和工期,这也是减少或防范建设工程结算纠纷地发生至关重要的一点。

6.及时做好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当承包方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后,应在约定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完整的竣工资料与竣工验收报告,并做好资料签收工作。竣工验收是工程竣工结算的基础,好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对于减少或防范建设工程结算纠纷地发生极为重要。

7.及时做好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的送审和签收工作。承包方应在约定的期限内及时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文件。送审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文件须完整、齐全,并应严格按照约定提交。送审结算报告时制作载明日期和总造价金额的《工程结算报告签收单》,由合同中约定的发包方有签收资格的人员签收,加盖发包人的单位公章。及时做好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的送审和签收工作对于减少或防范建设工程结算纠纷地发生极为重要。

四、结语

综上所述,建筑行业是高风险行业,建筑工程由于规模大、工期长、受自然和社会环境因素影响大,在履行工程施工合同过程中极容易发生纠纷。可以说每一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都或多或少的有着这样或那样的纠纷,因纠纷巨大无法调和而诉诸法律的也屡见不鲜,且不断增多。笔者认为减少建设工程结算纠纷地发生,关键在于要防范,然而只有了解引发建设工程结算纠纷的本质原因,才能有针对性地制定和落实防范措施。建设工程结算纠纷无法杜绝,是建筑企业生存、发展过程中不能回避的现实。但不能因为存在发生纠纷的风险就因噎废食放弃企业生存和发展的机遇,只要我们熟悉掌握了其中的基本规则,就能有效的预防和控制,从而增强建筑企业的赢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1]叶志宏.建筑企业垫资的风险及其防范[J].经营管理者.2009(23)

[2]吕安寿.建筑企业常见风险及防范措施[J].中国高新技术企业.2008(18)

[3]王卫华.建筑企业的经营风险及其防范[J].企业科技与发展.2010(10)

[4]白科喜.建筑企业的风险防范与控制[J].宁波工程学院学报.2010(03)

在建筑安装施工合同的履行中,由于涉及施工的问题多种多样,故作为建设单位(甲方)和施工单位(乙方)在合作中可能会发生多种类型的争议,例如有关工程质量、工期、工程结算等问题。近年来,由垫资建房所引发的纠纷呈明显增加趋势,逐渐成为建筑安装合同纠纷中的主要表现。

(一)何为垫资建房

垫资建房,顾名思义,即是由施工单位通过向银行贷款或自筹先行垫付工程资金,从而无形中免除了法定的建设单位义务。一般来讲,实践中往往为施工单位首先分期分批垫资施工建设单位在合同约定的每一施工段结束后再支付该施工段款项的一种结算模式。换句话讲,就是施工单位自己先掏钱给建设单位建房,建好后,建设单位再付款的一种合同方式。垫资建房违背了施工合同的法定流程,为国家政策所不准许。但垫资建房的纠纷仍层出不穷,这就是我们所要探讨的问题。

(二)产生垫资的原因

二、垫资建房的性质

三、审理实践中对垫资建房案件的处理的原则

笔者在对几宗类似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发现垫资施工往往会导致多种案件产生,也就会引起多方面问题的连锁反应。在此,笔者认为处理该类案件首先应注意以下几个原则问题:

(一)及时处理原则

(二)全面处理原则

在审理实践中,如果仅限于处理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之间的矛盾,而不考虑其他各方面的因素,就会形成与施工有关的其它债权人利益的难以实现。在笔者审理的案件中,由于类似问题而导致的冲突使施工单位已处于无法经营的状态,是法院通过将诉讼保全的部分款项(建设单位认可的欠款部分)先予执行并发放给债权申请人,才避免了矛盾激化。故在审理中应同时注重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所谓全面处理,就是指在审理中全面考虑其他债权人的主张。当然这是以其它债权人向法院提出申请并经过法院确认为前提。

(三)特殊处理原则

对于案件的不同情况,案情的不同发展,法院在审理中也应本着不同的处理方针。对于房地产案件这种事实复杂、争议内容多样的案件,在立法实践中也出台了不少根据实际情况分别解决纠纷的法律和法规。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房地产开发联建中的无效合同的处理办法,就并非以无效合同一概而论,而是针对三种不同的情况作出了三种规定,对于实践非常有指导意义。故笔者认为对于垫资建房合同的处理办法亦应根据合同的多种履行现状有特殊性、针对性地进行处理。

(四)审执结合处理原则

对于这类社会影响较大、涉及面较广的案件,法院除应保证一个案件顺利的审理完结,亦应尽可能地保证在执行过程中社会多方面利益的真正实现,这也是法院审理案件、解决纠纷的最终目的。为了达到这一目的,笔者认为:重点应采取合理合法的方式对建设单位的房产(就是施工单位垫资施工的房产)进行诉讼保全措施,具体做法应以既能保证施工单位垫资投入的金额,又不影响工程的进一步施工为原则。单纯的冻结财产只会造成停工损失的无端扩大,原被告双方均会由此而产生新的纷争。审理期间的保全措施应以保障执行工作顺利进行为根本,不能代替执行。但如果审理期间这方面的措施不能完备,建设单位一旦将项目转让或将竣工的房产售出后不支付工程款,就会使当事人及其他债权申请人的利益付诸东流,案件审理也就失去了其真正意义。另外,笔者在审理实践中还发现,一些施工单位不通过合法的手段自行采取强制措施,如占据施工现场及强占竣工工程以达到其索要工程款的目的。这种行为直接造成了建设单位的经济损失及社会不安定的结果,甚至在有关部门的干涉下问题仍难以平息。故在审理期间做好保全措施是法院保护双方当事人、保障社会安定秩序的重要途径,是审判工作的另一重点。

四、垫资建房纠纷的具体处理

根据上述审理该类案件的原则,笔者认为应在解决纠纷时特别注重区别案件的共性和特性,并根据不同案件的情况作出具体处理:

(一)未实际履行的合同双方在签订了有关垫资合同之后,施工单位尚未进场开工或仅仅是办理了开工手续双方即产生矛盾。在该种情况下,人民法院首先应对合同中的无效部分作出认定,如果双方对继续履行合同达成共识,法院可以要求双方变更或重新修订原合同,使合同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如果已无继续履行合同的可能性,法院可以对该合同在实际履行之前双方的投入进行审核,一般建设单位会提出办理开工手续、合同鉴证等费用;施工单位会发生进场或进场前的准备费用等,笔者认为:对双方的上述费用,可以根据无效合同的过错原则双方应各自承担,损失各自承担进行处理。

(三)部分履行的合同该类纠纷在实际处理中较为复杂。因直接涉及到工期、工程质量,所以在处理中对涉及到每一问题均应分别情况具体处理。

1工程质量问题由于工程尚未全部完工,故对已完成部分的质量验收成为难题。按照国家质量检验的有关规定,工程的验收应在工程全部完工之后进行,但由于合同仅履行了其中一部分,全部工程尚未竣工,故国家质检部门对此验收申请一般不予受理。那么此阶段的工程验收则主要应以在施工阶段双方的分段验收和有关工程监理的报告为依据,分别对隐蔽工程和表露工程进行书面验收。如无完整的验收记录,则应分清责任各自进行承担。一般来说,该部分的质量验收,除外观形象有明显不足外,应视为合格;对明显不合格部分应计算出返工的工程量,从工程款中扣除。

2工程结算问题尚未完工的工程结算也是较为复杂的问题。因工程尚未全部完工,结算起来较为困难。一般来说,应以施工单位所完成的形象进度进行工程结算。该形象进度可参考工程监理记录,由有关评估部门进行形象进度评估,计算出完工工程量,并依双方确认的工程造价计算出工程款。

由于施工单位多是拖欠材料费及人工费,所以结算当中往往涉及其他一些材料商、施工工人的追款纠纷。对于这些问题,笔者认为应在一案中尽可能给予解决。例如有些材料购销合同是由建设单位直接与材料商签订,由建设单位付款给材料商。对于由施工单位与材料商签订合同并拖欠材料费的情况,可以考虑以法院控制一部分款项直接支付材料商的方式给予处理。

3关于工期问题在建筑安装施工合同中如施工单位违反工期的规定,延迟交付工程应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建设单位的过错造成工程停工,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支付停工费。而在垫资建房纠纷中,当双方发生纠纷时,工程尚处于施工阶段,且常会因涉及诉讼而发生施工停滞。对于工期问题,如果在一方提出诉讼主张时工程确实按照原合同的规定如期进行,对于工期问题也就不存在争议。但对于工期停滞造成的损失,对建设单位的延期损失和施工单位的停工损失,笔者认为:鉴于因垫资所引起纠纷中存在双方过错,故双方均应对此承担责任。

4工程移交问题该类纠纷的最终处理结果应为合同无效后,如无法进行继续合作,就涉及工程的移交问题。因整个工程并未完工,所以建设单位将与其他施工单位合作完成该工程的剩余部分。作为前一个施工单位,应在撤离施工现场的同时向建设单位移交有关施工图纸和资料,以保证建筑工程的下一步施工。这方面的工作,由于双方在诉讼中的矛盾较大,往往施工单位会拖延完成。法院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在诉讼之中主持这一步骤,以便建筑工程不致因双方的诉讼而拖延,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笔者曾在此方面作过一些有益的尝试,效果较好。

总之,在具体处理垫资建房案件之时,应尽量同时考虑到其他权利人利益的实现。如银行贷款的归还、材料商货款的给付、工人工资的支付等,以尽可能在解决双方纠纷的同时不造成新的纠纷。

关键词:建设工程合同合同效力合同解除法定抵押权

一、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基本情况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按照我院内部审判职能分工,由民一庭审理。民一庭自2002年至2004年三年来,共新收各类案件134件,其中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32件,占新收案件总数的23.9%,与商品房买卖、预售、合作开发纠纷,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纠纷一起,已成为我庭受理的重要案件类型之一。这类案件大多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牵涉面广,国家行政监管力度强,当事人的合同自由受到较大的限制。审理这类案件,无论在审核认定证据方面,还是在适用法律、执行政策方面都有较大的难度。具体分析我院审理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主要有下列特点和问题。

一是新收案件数量和趋势的上升性。2002年,民一庭新收案件总数42件,其中新收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9件,占当年新收案件总数的21.3%;2003年,新收案件总数45件,其中新收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10件,占当年新收案件总数的22.2%;2004年(不完全统计)新收案件47件,其中新收建设合同纠纷案件13件,占当年新收案件总数的27.7%.从上述数字对比可以看出,这类案件的收案数、收案率都在逐年增加或上升,而且出现上升较快的趋势。

二是纠纷类型的单一性。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从民一庭三年新收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类型来看,均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未单独受理过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纠纷案件。同时,从诉因和诉讼请求来看,绝大多数案件为承包人发包人支付拖欠工程款纠纷。三年来,民一庭新收建设工程纠纷案件32件,其中30件为发包人拖欠工程款纠纷,仅有2件既存在拖欠工程款,又存在质量纠纷。由于发包人拒绝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到法院,发包人多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进行抗辩,多数难以成功。因发包人长期拖欠承包人的工程款,引发一系列问题,如总承包人与分包人的分包合同纠纷,承包人与农民工的劳动合同纠纷,甚至商品房的购买人与农民工的矛盾。这些矛盾和问题的存在,严重地影响了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

三是合同标的物(建设工程)的多样性、社会性。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物就是建设工程。建设工程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也包括公路工程,即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以及道路本身。三年来审理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标的物既有商品住宅,也有商务酒店工程,又有写字楼和行政办公楼工程;既有道路工程,又有工厂设施,还有机场装修工程;既有农贸市场建设,又有学校、幼儿园的教学楼、图书馆、体育馆等。这些不仅说明合同标的物的多样化,而且说明这些建设工程大多具有社会公共性。

因一审认定事实不清楚发回重审的案件就有5件。

二、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及应当注意的问题

第三,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建设工程质量关系到公共安全,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合同法》、《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都作出了许多具体规定。同时,建设工程质量也直接关系到工程价款的支付和修复费用的承担。《解释》第11条、第12条、第13条对建设工程的质量不符合约定,建设工程质量缺陷以及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责任承担,作了集中规定。首先,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这实质上赋予了发包人变更合同的请求权。其次,对建设工程质量缺陷的造成,适用过错责任,不仅规定承包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过错责任。再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承包人仅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责任。最后,无论建设工程合同无效,还是有效,如果建设工程经修复最终仍被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款的,不应支持。

第五,对《合同法》第286条的理解和适用。首先,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的性质,在理论上,尽管有特殊留置权、优先权等几种学说,但通说为法定抵押权,而且不需登记,只要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经催告逾期仍不支付的,这种法定抵押权就会产生。其次,该法定抵押权的行使,既可以通过双方协商,也可以申请法院拍卖建设工程,可不经过诉讼途径行使。再次,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于2002年6月27日施行的《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对承包人优先受偿权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的关系,与作为消费者的买受人的关系以及对建设工程价款的范围、权利行使的期限均作了规定。《解释》对此未再作规定。但,第286条有一个“除外”的规定,即“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如何理解,认识上不完全一致。一种观点认为是法律上的禁止流通物,包括公有物与公用物;另一种观点认为仅限于依照法律规定或依其性质不能产生收益的公有物与公用物。这也是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主要参考资料:

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一卷、第二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2003年版。

案例:原告(反诉被告)甲公司被告(反诉原告)乙公司

甲公司2009年12月16日、2010年6月15日通过招标方式分别与乙公司签订了《建筑施工合同总承包合同》、《建筑施工承包合同》各一份。合同约定由甲公司承建乙公司名下“月亮明珠”公寓1~5号楼及地下车库,其中“月亮明珠”公寓1~4号楼合同暂定价5973万元,5号楼及地下车库工程暂定3113万元,工程内容为施工图纸绘画的内容,合同内所述的工作范围按现行定额所规定的工作量计算方法进行计算等。合同订立后,甲公司进场施工,该工程1~5号楼于2010年11月26日竣工验收合格,乙公司支付工程款6548万元,另提供材料2334万元及代付水电费37万元,合计支付8919万元。后双方对工程造价结算持有争议,引讼。

甲公司认为乙公司不按时支付工程款、非法分包工程、设计变更等原因,致使工程延期竣工,造成甲公司窝工、停工损失。故甲公司请求判令:(1)乙公司支付工程款456万元;(2)乙公司支付预期付款滞纳金120万;(3)、乙公司支付停工损失工期延误损失57万元;(4)确认甲公司对“月亮明珠”公寓1~5号楼享有优先受偿权;

乙公司认为,乙公司已支付的工程款数额已经超过了审价报告确定的应付工程款数额,故乙公司不应再支付工程款,亦无须承担工程款滞纳金;根据工程结算情况,甲公司应当返还多收工程款22万元。故提出反诉。请求法院判令甲公司返还多收的工程款22万元及占用的利息。

双方的争议:(1)乙公司应当向甲公司支付的工程款数额为多少?(2)是否存在因乙公司的原因造成甲公司停工、窝工、工期顺延损失?

法院委托中介审核工程造价8795万元,双方无异议,提出三点双方当事人有异议(1)灌注桩工程结算是否计算在乙公司应支付甲公司工程款中;(2)工程分包配合费如何记取;(3)合同约定的质量奖是否列入工程总价(4)车库加固措施的工程量是否列入工程总价中。

关于地基基础工程-审定1188万元;乙公司分包案外人1999年10月25日签订合同,850元每立方米包干,工程量10000立方米,合同价850万元,工程1999年11月28日开工,2000年3月7日完工,工程价款已支付。

该案例详细说明了建筑合同纠纷产生的原因,过程,证据以及解决的办法。下面我就工程施工合同特点、产生的原因,以及如何让认定表述如下: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特点

1、专业性强――建设工程主体资格认定的专业性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合同履行的专业性强――工程款计算的专业性强。2、法律关系复杂――工程发包人与工程承包人、监理人之间的关系――工程发包人、总承包人与次承包人、分包人之间的关系――工程设计人、监理人与实际施工人之间的关系

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的成因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建筑市场行为不规范;2、建设方投资不足;3、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表现为当事人合同意识淡薄――当事人证据意识淡薄――当事人违约责任意识淡薄。

三、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

(一)工程款的认定

(二)工期的认定

1、开工日期2、竣工日期(双方认定-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已提交竣工验收报考,发包人拖延验收-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3、工期顺延(工程量增加-变更设计-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提供设计图纸等施工必需的资料-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发包人指定的分包人与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衔接不当、过程质量鉴定-其他因素);4、停工、窝工的处理;停工、窝工原因的认定;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停工、窝工的应赔偿损失。

(三)工程质量争议的认定1、承包人的工程质量担保义务(建筑物合理使用寿命内-竣工时);2、工程质量缺陷的认定;3、工程质量的责任范围;

(四)工程质量缺陷的责任承担方式

1、承包人的责任(修理、返工、改建-减少支付工程价款;质量不合格-解除合同、不支付工程价款;约定违约金-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

2、发包人的责任(提供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解除合同、赔偿损失-不得请求减少工程价款-赔偿损失)

四、建筑合同解除

合同解除的条件;协议解除、约定解除、法定解除。建筑合同中分发包人的解除权和承包人的解除权。

五、建设施工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1、对完工合格工程折价补偿;2、承担违约责任。

六、建设施工合同中的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即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一)承包人的违约行为;

1、因施工技术或力量不足而擅自停工;

2、非法转包或非法分包;

3、承包人预期竣工;

4、施工的工程质量有缺陷。

(二)发包人的违约行为

1、预期支付工程款;

2、不按约定提供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件或设备,或者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件或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3、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

[关键词]

一、案情

原告:辽宁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辽宁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1、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2、对施工工程进行评估决算;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剩余的工程款200万元。

二、审判

(一)一审法院的判决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该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属必须进行招投标的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工程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和国家发改委《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三条第(五)项,该工程必须进行招投标确定施工合同,但原、被告双方先行施工,后进行虚假招投标,违反了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双方为应付国家管理,在某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属无效。另外,法院认为该工程已竣工并交付使用,工程款的计算应以双方合意按2004年定额标准,经有权部门通过司法鉴定作出结论。但原告又不提出按2004年定额进行鉴定的申请,按照举证规则应由其承担不利后果。遂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二)二审的判决意见

二审法院在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部分给予确认。二审法院认为按照2004年定额结算是有证据支撑的,在2009年5月15日庭审笔录中,上诉人陈述:“我们停工一天又复工了,口头答应我的要求了,按04年取费标准决算,比我们包干的要高。”这一事实有庭审笔录在载卷为凭,可以采信。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是否应当对以2004年定额及取费标准作为结算工程款依据负证明责任,以此确定被上诉人是否拖欠上诉人的工程款及工程款数额。本案中,上诉人主张应以2008年定额作为决算工程款的依据,理由是双方对决算标准虽然没有达成协议,没有确定按哪个标准进行决算,但工程是2008年进行的施工,故工程款的决算应以2008年定额进行。但对此主张,上诉人并未提供足以证明其观点的证据予以佐证,而上诉人在2009年的庭审笔录中承认双方协商以2004年取费标准决算工程款,亦承认该决算标准比包干价款高,同时,该陈述亦与被上诉人提供的2008年6月18日会议记录载明的按2004年定额及2004年定额相应取费表中四类取费进行决算互相印证。因此,二审法院认为本案工程款的决算标准应是2004年定额及其相应的取费标准。

而二审法院对于上诉人无充分证据证明应按2008年定额决算工程款的事实以及上诉人又拒绝按2004年定额及取费标准进行工程款决算及鉴定的行为,视为其对自己的主张举证不能,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故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三、分析

本案二审法院在审理时并没有不当之处,而一审法院却问题频出。以下为一审法院在审理时出现的诸多不足之处。

1、法院在本案的审理中存在的不足

法院的审理思路关系到案件进行得顺利与否。可以看出,一审法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存在诸多不妥之处,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诉讼拖延,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我们对此进行评析,一方面有助于法院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中发现问题出现的关键环节,另一方面也利于法院理清对此类案件的审理思路。

其一,一审法院没有理清审理思路。原告在时,其诉讼请求是模糊不清的,需要法院的进一步询问来澄清,而法院却没有问清相应情况。首先,原告要求法院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是模糊的。此合同包含两种价格,即死包干价格与招投标报价清单价格。法院判决“双方为应付国家管理,在某区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备案的《工程施工合同》应属无效”,实质上应是对招投标文件的否定,而法院却没有对同一合同的死包干价格进行评价,实为疏漏。其次,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200万元,但没有说明应按照何种标准进行支付。在此情况下,一审法院也没有对原告要求按哪种取费标准进行评估,以哪种结算标准进行结算的问题进行再一步追问。

其二,法院对于双方招投标行为的定性上存在问题。事实上,被告在2008年3月25日之前,也就是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前,已委托了北京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招标活动,可由于招投标活动的阶段性特征,被告着急动工,因此双方即暂时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赶工程进度。同年6月,原告中标,双方完成了招投标程序。整个过程是合法的,双方进行的招投标活动也是实际存在的,这并不是双方之间串通虚假招投标的行为。因此一审判决书中所述“……但原、被告双方先行施工,后进行虚假招投标,违反了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是不符合客观事实的。

综上所述,反映了一审法院在审理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中存在的若干不妥之处。

2、法院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应注意的问题

以小见大,我们可以从本案法院审理的不足中来分析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应注意的问题。

(1)法院在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时应该准确把握案件的主要争议点。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通常有如下几个主要争议点:一是案件的定性问题,即所述案件究竟是加工承揽合同纠纷还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抑或其他类似性质的合同纠纷;二是俗称的“黑白合同”问题,即存在多个合同时,它们的效力认定问题;三是工程款的结算问题;四是工程质量责任问题,以及由此产生的侵权赔偿等问题;五是有关司法鉴定的问题。

本案并没有全部涉及以上主要争议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其一,结算标准问题;其二,鉴定依据问题;其三,举证责任问题。

第一个争议点实质上是,存在多个结算依据时应以哪个依据为准的问题。本案争议的结算根据有四个:一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死包干价格,二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招投标报价清单价格,三是2004年定额,四是2008年定额。除了最后一个不是约定外,其于都是双方的约定。如上所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质上是一个合同包含两种价格,即死包干价格与招投标报价清单价格。根据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而法院却认定双方的招投标行为是虚假的,从而否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剩下的可以作为结算标准的就只有2004年定额与2008年定额。而双方口头约定的以2004年定额作为结算标准,则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有被告召开领导层会议的记录在卷为凭。至于2008年定额,双方从未达成过此类约定,即按2008年定额结算的协议根本不存在。

第二个争议焦点涉及到应否按2008年定额作为鉴定依据,按2008年定额作出的鉴定报告能否作为证据使用的问题,即鉴定瑕疵以及由于鉴定瑕疵而产生的证据效力问题。

除了前面提到的双方按2008年定额结算的协议不存在之外,根据2008年定额进行鉴定,也不符合市场惯例。该鉴定报告中自购材料采用2008年网刊4-10月平均价格,比同期市场实际价格高出太多,不能真实反映实际建筑成本;对于乙方自购材料单价,此报告中没有按照2008年本市建筑市场实际材料价格进行找差。应该要求乙方提供所购材料发票,按实际所购材料价格进行找差。同时,2008年4月1日施工时,按市场交易习惯,全市所有的建筑工程并没有适用当年的定额取费的做法,这违背了客观事实。

事实上,本案的鉴定机构也存在不妥之处。先是上文提到的鉴定机构没有询问法院应以何种标准进行鉴定,而擅自选择以2008年定额作为鉴定标准这一做法欠妥;另外,法院委托的是“工程成本”鉴定(虽然是错误的),而鉴定机构作出的是“工程造价”鉴定,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报告超出了法院的委托内容,这会影响法院对此份证据的采信。

如上所述,本案在鉴定标准、鉴定内容以及鉴定报告等方面存在严重的瑕疵,因此按照2008年定额作出的鉴定结论不能被采用。

第三个争议焦点是,对于按照2004年定额进行鉴定的申请应由原告方提出还是被告方提出,举证不利的后果由谁承担。。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是诉讼提起人,在按2008年定额鉴定的结论被法院否定之后,这份鉴定报告就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因此,法院要求原告提出其他证据,原告不同意按照2004年定额再一次进行鉴定,那么就意味着要求被告给付剩余工程款的主张没有证据支撑,这当然由原告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法院只有清楚地把握以上争议焦点,才能顺利地进行有理有据的裁判。归纳争议焦点,是法院工作的必经环节,也是重中之重,是法院审理案件的前提,也是为随后的进一步审判奠定基础。

再次,法院应当按时移送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以避免“在鉴定过程中要多次补充材料,少数承办人甚至让当事人直接向鉴定机构提交材料,从而无法保证鉴定材料的真实、合法,容易让另一方当事人的不满而提出补充鉴定和重复鉴定,加大了诉讼成本,降低了司法效率”的现象发生。

最后,法院也应当考虑该如何处理鉴定机关超出法院委托内容而做出鉴定的情况以及其他有关鉴定结论的审查与采信问题。“对外委托司法鉴定不同于当事人单方委托鉴定,应当严格按照法院出具的委托书事项进行鉴定”。

综上对本案的介绍与分析,只是从一个小的视角来对浩如烟海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出现的问题给予一些个人见解。随着经济规模的扩大以及经济结构的多元化发展,建设工程纠纷也日趋多样化,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难度也日渐加大。法官应跟上经济发展的节奏,广泛了解各类建设工程纠纷案件,以便在自己处理相似案件时得心应手。

[1]张继承.论建设工程合同规范定位的嬗变及完善[J].时代法学,2013,(1).

[2]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的若干问题[J].山东审判,2007,(2).

[3]吴劭满,蒋凤高.规范委托鉴定工作之我见[N].江苏法制报,2012-7-5(C01).

[4]冯雪梅.基层法院对外委托鉴定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J].中国司法鉴定,2012,(5).

关键词:合同管理;建筑工程;预防控制

引言

建筑工程中涉及到大量的合同:总包合同、分包合同、材料供应合同等。通过合同可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工程的质量、工期目标要求,工程款的支付,争议解决措施等等。但是在工程建设实际当中,经常由于合同管理的不善,导致经常出现问题,引起各种纠纷,为各参见单位带来了巨大的困扰。本文重点分析建筑工程项目合同管理中存在的常见问题,以及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1建筑工程项目合同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1阴阳合同的存在

建筑工程在签订合同后以及开工之前,需要依据合同额缴纳各种税费、手续费及保险费等。很多企业为了减少这部分费用,经建设与施工单位协商后,决定采取阴阳合同的形式:即以格式文本合同签订作为建设管理部门备案的合同,而另一方面私下签订一份实际操作的合同,并且这两份合同的工程款价格、付款方式或其他内容等都有较大的差别。

在这种阴阳合同的模式下,很多工程中实际发生的内容,到底以何为解决依据,经常容易出现歧义,并且导致各种纠纷的产生。特别是工程款的支付方式这块,经常给建筑施工企业带来较大的困扰。

同时也给建设管理部门和审理部门的管理带来了较大的麻烦。建设单位管理部门对于纠纷处理的依据是双方的合同,法律上承认有效的合同,是双方送到建设管理部门备案的格式文本合同,这与实际中的执行合同有较大的差别,导致判决依据出现偏差,无法达到真正的效果。

1.2合同中条款不明或缺项

建设工程项目合同中涉及到的条款非常多,很多部分需要合同双方进行协商后确定。特别是对于承包范围这块内容,经常出现不够明晰或者是缺项的状况。如土建施工的抹灰工程内,只写了一个含抹灰工程,但是工程实际中,有些位置是不需要抹灰的,这就导致在施工过程中,引起施工单位的误解,或者是有些该抹的位置没有抹,引起双方的争议。特别是不同工种之间的交接面划分一定要在合同中给予足够的明确,否则容易导致后期双方重合或者都无人施工的现象。

1.3文字不严谨引起歧义

1.4部分条款违反法律,形成无效合同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签订应该建立在平等、公平、自愿的原则下。但是建筑工程市场上,建设方与施工方名义上是合作关系,实际上还有很多不平等的地方。施工单位为了能够获得中标的机会,往往会低价中标,而且在合同签订的过程中,建设单位占有更多的主动权。合同条款自然会偏向与建设方,即使施工单位明知才条款对自身不利,但仍然不得不签订合同。

基于这种情况,从法律意义上讲,这种合同已经违反了合同签订的基本原则,因此可以判定为无效合同,对后期建设也就不具备实际法律效应和约束力。

1.5示范合同文本内容没有及时更新

1.6合同争议的解决和处理不够细致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很大一部分作用就是调节工程建设中各种纠纷的处理方式。但是双方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很多都没有把这部分当做重点来约束,只是简单的以双方协商或第三方调节的形式一笔带过。

这就导致了在工期后期真正出现纠纷的时候,特别是工程款的支付出现拖延、外界环境影响工程进行需要进行索赔,出现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等情况的时候,如何处理这些纠纷,就变成了非常麻烦的事情。处理的依据不全、协商的范围不全、调节人员的选择不确定,走法律途径的程序也没有明确,所以导致纠纷的解决一度陷入僵局。

1.7合同签订后没有进行及时的解读和交底

并且双方对合同条款没有深入解读的情况下,就不会知道本工程合同的具体风险在哪里,就不会去有针对性在工程建设中注意这些问题,而造成风险的产生和各种预想不到的纠纷产生。

2完善建筑工程项目合同管理的具体措施

2.1提高双方合同意识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是保证工程建设顺利进行的基本,也是完善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前提。要明确,这不只是一个简单的文本,而是能指导双方具体开展工作和解决纠纷的主要措施,在签订合同阶段和合同执行阶段,双方均应该加强合同管理意识,确保合同尽量完善、准确、全面的签订。

2.2加强招投标管理与合同签订的关系

建筑工程合同签订,是以招标投标为前提的。合同签订的内容应该参照招标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的内容,规范合理的签订。做好招投标工作,建设方可以选择到合适的有能力的施工企业,施工企业也可以放心的施工有资质的建设单位工程,这对双方都有利益上的保障。

2.3尽量使用最新的建设部门颁发的示范合同文本

建设部门颁发的示范合同文本具有比较全面的内容,并且是在公平公正的原则下编制的,并具备法律权威性。因此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双方应尽量采用最新的示范合同文本,以保证各方利益均能得到保证。

2.4加强合同内容的分析和交底工作

建筑工程合同中的内容关系到工程质量、工期、安全文明、价款、索赔、签证、目标等各项要求和具体规定。根据合同签订的内容,双方均应该分析各自的优缺点和风险因素,并找出合同中的漏洞和不足之处,并及时与工程部门人员进行沟通。让现场管理人员及时了解各风险点和重点控制因素,这样才能保证双方利益得到有效的保证。

2.5加大合同管理力度

合同的谈判到签订已经后期的跟踪管理,需要有专业人员来执行。所以要做好合同管理,首要要求具备过硬的技术素质和敬业的责任态度,控制好合同从签订到后期管理的每一个过程。特备是对于合同的变更,补充等内容,必须要谨慎对待,并及时传达到工程现场的每一位管理人员,做到信息的及时流畅传递,随时了解合同内容的变化。

3结语

建筑工程合同是规范工程建设程序、明确双方权责的重要措施,也是各种纠纷事故的基本依据。要做好合同管理,就必须从合同签订、合同分析、合同交底到后期合同变更的跟踪等各个环节入手,才能有效发挥合同的作用,保证合同双方的利益及工程圆满完成。

参考文献

关键词:清单计价;合同管理;存在问题;解决措施

1、建筑工程合同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1.1评标方法不合理近几年我国工程进行施工招标与投标时往往使用经评审的最低标价的方法及综合评分的方法。经评审的最低标价法即招标文件中确定资格合格条件和投标文件符合性条件,并明确以招标控制价(标底)在降幅内随机确定一个降低值为最低价,投标人投标报价低于评标最低价为不合理报价,高于且最接近评标最低价者中标。这里所说的综合评分的方法指的是在具体的招标文件中对工程所涉及的诸项指标(企业实力与社会信誉、工程报价、主要材料用量、工期标准、施工方案、质量标准等等)的权重系数做出明确的表述。首先完成资格后审及投标文件的符合性评审,在此之后参照各个符合要求的投标人投标书之中的各项主要的数据由评标委员完成对其各指标的评分工作,投标者的综合评分由其所得的分数和其所提供的各指标的权重系数相乘得出,中标的即为综合评分最高的参投者。然而,以上评标方法的评标标准,不能使企业实现自主定价权,其他竞标者的报价与标底决定了哪家企业能成为中标者,即不管竞标企业的成本多么的低,管理及技术的水平多么的高,并不能确保企业依据自身实力来接近评标最低值或者取得报价的最高分值。

1.2“施工合同文本”与“计价规范”配套规定不足按照国际通行的做法,计量规则是合同文本的配套文件,由于“施工合同文本”于1999年l2月颁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于2003年7月1日颁布实施,在这种情况下,“施工合同文本”不能直接引用计价规范。为此,各地进一步出台了计价规范的试行办法,进行“配套的配套”。我国“施工合同文本”借鉴了FIDIC合同条款,对于我国建设工程施工推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与国际接轨打下了一定基础,但合同文本只是尽量做到形似,而忽似了神似。因此,随着业主和承包商对合同研究的不断深入,法理不够清晰,合同关键条款概念的混淆等问题就浮出水面了。例如,合同文本23.2提供了可供选择的确定价格机制: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固定价格合同有可分为固定总价合同和固定单价合同,前者倾向于将工程中的主要风险分配给承包商,后者一般是将风险分配给业主,所以固定价格合同概念并不是一个单一、内在统一的概念,而是一个存在着本质冲突、矛盾的概念聚合体。

1.3合同纠纷解决渠道不畅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合同履约的意识淡薄,承发包双方都有违约行为。目前的市场是买方市场,因此承包方处于劣势,发包人通常以要求承包者提供履约担保的方式对承包人进行约束,然而承包方面对日益严重的拖欠工程款却无能为力,进而导致承包商拖欠农民工工资和材料商材料款,甚至造成社会事件。我国目前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主要有四种,分别是调解、和解、诉讼、仲裁。针对建筑工程这一领域,经营性的调解机构几乎不存在,针对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的仲裁机构也为数不多,且懂建筑业务仲裁人员严重不足,以至于建筑工程领域中出现的纠纷难以得到妥善处理。此种情况的存在对承包人大为不利,因为承包人若不想被发包方拖欠工程款就必须在合同纠纷出现后作出让步。

1.4合同管理制度实施不到位为避免合同不公平或违规、违法等问题的出现,发包方应在签订了施工合同之后,主动向主管建设的部门提交合同备案的手续,完成审查备案的环节。然而,现阶段有少数合同中存在明显的违法条款也能顺利备案,而且大多在备案合同之外再签订一份双方实施的合同,即所为“黑合同”,从而扰乱了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

2针对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可采取相应的解决途径

2.1规范评标办法应当强制使用最低标价的评标方法,取消以工程量清单进行计价的评标方法。在具体的评标过程之中,在进行技术标及商务标的评标活动时都需使用“封闭判卷”的方法,还应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使用远程评标系统。除此之外,为提升评委的评标能力及职业道德水准,还需要对评委进行相应的管理与考核,以此保证评标过程的公平公正。

2.2编制适合我国国情的合同文本我国建设工程示范文本的编制由现在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及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承担,然而考虑到技术要求多样性、建筑产品的特殊性、工程款支付、施工索赔及变更的复杂性等因素,需要政府对编制合同范本的工作进行指导,由业经验丰富的土木建筑学会、造价管理协会等行业协会来承担编制工作,合同编制应本着符合我国国情和“公平、公正”的理念,为了项目的顺利实现,对于发包人的资金安排、履约担保以及风险分配等相应条款都应做到公平、公正。尽快编制出与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相配套的示范合同文本。

3完善合同纠纷解决渠道

3.1建立合同纠纷调解制度应该大力推广合同纠纷解决的调解方式,因为这种方式具有成本较低、效率较高的优点。所以为了更好的完成建设工程的合同纠纷调节工作,必须加快相应的造价咨询及建设监理公司等中介服务机构的建设。

3.2完善仲裁制度为加大解决建筑合同纠纷的力度,提升仲裁业务能力,仲裁委员会应当与造价协会及监理协会联合,按照所在地的实际状况引进建筑领域内的高级人才,设立建筑工程的专业仲裁委员分会。

3.3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现阶段在强调承包人履约担保及投标担保的同时,必须加快建立发包人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因为现阶段存在严重拖欠工程款的情况,为有效遏制这一情况,可以强制实施发包人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

关键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预防

施工合同管理,包含了对签订、履行以及终止三个方面的管理。而这三个环节,也是施工合同出现纠纷问题的主要环节。施工合同包含的内容较多,一旦出现纠纷问题,势必会影响整个施工的进度以及合同主体的经济效益。因此,提前做好合同纠纷预防管理的措施,将合同可能出现纠纷的概率缩小,以此来确保施工合同的效力,更好的约束、规范合同主体的行为,从而实现合同主体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类型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体主要为建设单位、承包商,合同的内容是涉及这两位主体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权利以及义务。具体来讲,建设单位主体的权利以及义务为将建设工程项目,以整体或部分为界限进行外包,并承担承包商的外包款项。而承包商的权利以及义务为,满足资质要求的情况,按照双方所约定的工期期间内,合法合规、保质保量的完成施工工程项目。其中,施工合同在工期、质保期、工程款项使用情况、施工技术、监管等多个方面有明确的要求。一般情况下,建设工程的施工涉及较多,所以合同内容也较为复杂,这也是合同容易出现纠纷的重要原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签订、履行、终止三个环节中,合同主体对于合同的内容存在异议是合同纠纷的主要内容,而合同引发纠纷的内容有着不同的形式,这就导致建设工程的施工工期、质量等要素会受到合同纠纷所带来的影响,而产生变动。根据调查发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纠纷主要包含以下几个类型:

(一)合同管辖权纠纷一般情况下,发生合同管辖权的纠纷的合同主体多为承包跨地区、跨省、跨国建设工程的建设企业,合同管辖权纠纷的内容主要包含工程款项的索赔、工程质量等,这类内容的纠纷,从合同上看,可以被归属于房地产合同的纠纷。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房地产合同的纠纷是由房地产项目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进行管辖和处理,对于跨地区、跨省、跨国的建设工程项目,在合同签订内容没有明确工程质量的要求、承建单位资质不足挂靠建设单位而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承包商以及建设单位发包单位的款项索赔等工程质量、工程款项索赔方面的纠纷归属于合同管辖权纠纷。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预防管理措施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的主体主要为建设单位和承包施工单位,但是侧面上其还有合同约束的第三方,引发合同纠纷的原因较多,而合同纠纷的内容也极为复杂,基于合同纠纷后对建设工程、合同主体双方以及其他方面所产生的不良影响,提前做好合同纠纷的预防管理措施,从源头杜绝合同纠纷现象的发生,是极为必要的。

关键词:施工企业;清欠工作;思考

现阶段随着世界范围的经济不景气,我国也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国民经济的增长幅度逐步放缓,银行银根收紧,以及建筑市场竞争日趋激烈,施工企业工程款被拖欠的问题有愈演愈烈之势。众所周知,资金短缺是建筑施工企业普遍存在的问题,而外欠款则是导致该问题的主要原因,也是困扰企业生存发展的一大难题。往往造成项目越多,做得越多,被欠的工程款也越多,形成恶性循环。因此,施工企业组织做好“清欠”工作,不仅是企业本身发展的需要,更是防范企业风险的必要措施。本文就“清欠”问题阐述几点看法。

一、慎重选择承揽工程,从源头上防止工程款被拖欠。

亡羊补牢,虽说是时犹未晚,但如果能提前做好预防,损失会被避免或减少。将“蛋糕”做大是施工企业生存和发展的需要,但不能为了追求做大,对项目无选择的承揽。

2、对投资方信誉度的调查。与物资设备招标工作相类似,在选择供应商时,要选择一些信誉度高的合格供应商。我们在承揽项目过程中,应把投资方的信誉度作为决定参与投标与否的重要考核要素,对那些实力较差、信誉度不高的投资商所投资的工程项目,不要被其丰厚的表面利润陷阱所蒙蔽,规避他们的恶意拖欠,不然会给企业造成更大的投资风险。

3、要尽量减少承接分包工程。在分包的工程中,由于与业主直接打交道的是承包方,而作为分包单位的工程款往往又需要通过承包方才能到位,故此在实际操作中,中间环节增多,使问题复杂化,承包方为保证他们的资金而往往扣压分包单位的工程款,同时还会出现因承包方的信誉差而影响到分包单位工程款的到帐。

二、强化合同意识,规范合同的签订和执行

1、提高签订施工合同者的法律意识,规范合同文本。只有提高施工企业具体签约人的法律素养和签订合同的能力,才能做到“防患未然”、“末雨绸缪”,方能为今后处理合同纠纷打下良好的基础。

3、要认真履行好合同。作为施工企业应认真履行合同,确保工程进度、施工质量,切不可因违约而将自身置于被动地位。

4、推行合同联动管理。有些施工企业经常会遇到诉讼、纠纷,相当部分原因是施工企业未按合同的要求施工,暴露出工程合同管理部门与施工项目部相脱节的怪象。

三、加强过程控制,防范经营管理中的风险

变更、索赔工作是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普遍存在的现象,而往往因对这块工作的忽视,在工程竣工后,因变更、索赔的手续不全、资料不全等众多的原因,而造成发包方拒绝支付或恶意的拖欠工程款。

1、及时做好设计变更签证。对施工过程中设计变更、增减工程量以及验收等有关事项,要求业主、监理及时予以确认,作为以后工程决算的依据,工程分部完工后,也要抓紧做好完工结算工作。

2、及时做好项目竣工决算。对已竣工项目要及时向业主办理竣工决算,为全面清理项目外欠款打好基础。对业主供应材料和分包结算的项目,也应及时清理并做好结算工作,以防基础工作不完善给今后清收工程款带来困难。

3、及时收集有利书面证据。施工企业在按照工程承包合同,保证工程进度的同时,要及时上报工程进度价款。如果由于业主不能及时付款而造成停工或工期延误,需要收集书面证据,其损失要及时向业主提出索赔;同时要督促业主按照工程进度及时进行验工付款,防止工程进度与应付工程款的脱节和滞后。

4、落实“清欠”责任,建立健全奖罚制度。要实行项目管理、资金清收责任一条龙的管理模式,严格执行“谁经手、谁负责,谁形成、谁催讨”的原则,明确项目经理是“清欠”的第一责任人。项目部的管理层不仅是整个施工管理过程的责任人,更是资金清收的责任人,特别是项目经理,做到如果资金清收没完成原则上不再安排其下个项目的工作,真正落实谁经办,谁负责的原则。对正在施工的工程项目,在年度考核时应按外欠款占年度应收款的比例,相应抵扣当年经营奖金,未发部分奖金待项目结束时,再根据工程款的回收情况予以兑现。

只有严格按照“清欠”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去贯彻执行,推行责任制,兑现奖罚,内抓管理,清防并举,才能从根本上“清欠”防欠。本文对“清欠”工作的一些经验和看法起着抛砖引玉的目的,与同行们共同探讨,以提高“清欠”工效,力求给施工企业带来较好的经济效益。■

THE END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04年9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87124
2.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该条文为转包、违法分包情形下的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权利提供了法律依据,其起源可以追溯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04《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并历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下http://www.cnlawweb.net/business/theory/2023020740267.html
3.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究随着建筑业和房地产市场的飞速发展,房地产开发建设中操作不规范的问题不断暴露,一些违法违规现象时有发生,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呈逐年递增态势。垫资承包、超资质等级承包、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拖欠工程款等问题时有发生,这些问题应当引起重视。由于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争议内容和案件事实错综复杂,涉及法律适用的新情况和新https://www.fwsir.com/jj/html/jj_20061122203117_1871.html
4.南京工业大学(2017)苏01民终8458号裁判文书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判决:南京工业大学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南通建工集团工程款140069.92元及利息(自2011年12月2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一https://www.cbi360.net/hhb/sg_1600635/fy/12548529.html
5.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的理解与适用对于非政府投资项目的带资,现行法律法规没有强制性的禁止规定,应当享有优先受偿权,但优先受偿的债权仅指垫付的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和材料费等实际支出以及“三通一平”费用,不包括垫资所产生的孳息。另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简称《解释》)第六条第二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6/01/id/1791716.shtml
6.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名称:合肥市中心图书馆项目艺术软装,专题展示馆布展暨室外景观雕塑 工程地点:合肥市政务区天鹅湖畔西南角 发包人:合肥市文化和旅游局,合肥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 设计人:合肥国源展览展示有限公司 2023 年 2 月 第一节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合肥市文化和旅游局,合肥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https://ggzy.hefei.gov.cn/EpointWebBuilder/WebbuilderMIS/attach/downloadZtbAttach.jspx?attachGuid=7c29633a-c05f-4b17-bdef-cbbaaab6605f&appUrlFlag=ztbAttach
7.实时热点:苏州市相城区房屋修缮检测公司实时反馈全+境+到+达房屋的成品质量鉴定问题涉及到勘察质量、设计质量和施工质量,似乎可以分别对照国家的勘察规范、设计规范和施工验收规范,评价其符合的程度。但根据zui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法释(2003)7号文《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https://www.51sole.com/b2b/sides29922844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