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在中国的法律保障

自改革开放以来,法律和人权是媒体报道中出现频率比较高的词汇。但是,人们对于它们的认识却存在很大的分歧。一说到法律,大家会交口称赞,好像法律无所不能;可是一谈到人权,就会出现巨大的分歧。曾几何时,人权是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制裁中国的一个重要的政治工具。甚至时至今日,在“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字眼已经进入国家根本大法和党章的时候,还有不少同志对此讳莫如深,依旧谈人权而色变。究其原因,大抵是由于大家在没有认真研究什么是人权的情况下,就自我封闭起来,以为不谈人权就可以不犯政治错误,自己就安全了。实际情况果真如此吗?

一、什么是人权?

人权是一项特殊的法律权利,除了被国际法所承认之外,也为所有国家的宪法、法律和司法实践所认可。基于人类共同利益的需要,人权应该为全人类共同享有。从历史的角度来看,人权之所以得到社会各阶层人士的不懈追求,关键就在于它们拥有至高无上的道德内涵,体现着我们人类社会的正义和良知。人权有以下五个特征:

1.人权是与生俱来的。人权源于每一个人的人性。每一个人的这些权利与生俱来,不是政府赋予的、馈赠的或特许的,因而也是不可被剥夺的。政府不能授予人权,也就不能废除人权,它们只能尊重和保护人权。

2.人权是普遍的和不可被剥夺的。人权的普遍性原则是国际人权法律的基石。各个国家,不论其政治、经济和文化体制如何,都有义务去促进和保护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除了在特定的情况下,并通过正当程序,任何人的人权都不应该被剥夺。例如,一个人只有被法庭判决有罪,其自由权才可受到限制。

3.各种人权是互相依赖和不可分割的。无论是公民的政治权利,还是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抑或是集体权利,都是不可分割、相互关联和相互依赖的。其中一个权利的改善有助于其他权利的改进。同样地,其中一个权利被剥夺也对其他权利产生负面影响。比如,一个无法接受必要医疗的儿童将会在学校学习的过程中遇到困难,等他或她成年之后,就很难找到一份合适的工作;在表达个人的见解方面也可能遇到困难,从而影响到他或她参与政治生活。

4.人权是平等的和不受歧视的。平等和不歧视原则贯穿于国际人权法的各个方面。该原则适用于所有人的人权和自由。它禁止基于性别、种族、肤色等种种不能穷尽的理由进行歧视。不歧视原则与平等原则相互补充,正如《世界人权宣言》第一条规定的那样:“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

5.人权既是权利也是义务。在国家层面上,国家承担国际法项下的责任和义务,尊重、保护和兑现人权。尊重义务是指国家必须避免干预或限制人们享有人权。保护义务是指国家必须保护个人和群体的人权不受侵犯。兑现义务是指国家必须采取积极行动以便于人们享受基本人权。在个人层面上,当我们自己享有人权的同时,我们也应该尊重他人的人权。

二、我国的人权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1982年的中国宪法规定了广泛的人权。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发展,全国人大分别于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通过宪法修正案,对现行宪法进行修改和补充,其中不少条款涉及对公民经济、政治、文化、社会权利的保障,特别是2004年宪法修正案,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正式载入了国家的根本法。近些年来,中国结合联合国人权条约的要求,一直在不断加强人权立法工作,既制定了一系列有关行政、刑事、民商事方面的实体法和程序法,也通过了一系列保障未成年人、老年人、妇女和残疾人士等特殊主体权利的法律,使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法律体系不断得到充实。

尽管我国目前在大多数方面对人权保障都已经有法可依,但是,也还有一些法律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甚至在一些领域仍旧存在法律空白。比如,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方面,我们还没有出台专门关于惩治贪污腐败、政务信息公开等方面的法律;在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也还没有社会保障、社会救济、农民权益保护、农民工权益保障等方面的专门制度。这些不足和空白给行政和司法工作带来了巨大的困难,致使一些社会矛盾持续不断出现,却得不到根本性的解决。此外,我国虽然有很多政府职能部门都肩负着促进和保护人权的义务,但每个职能部门都有一套相对独立的运行机制,在这些人为密密麻麻编制起来的制度中间难免存在空隙和漏洞,即人们俗称“三不管”的地方。当任何个人或群体掉进这样一个“三不管”的地方时,由于缺乏制度的支撑和保护,常常会摔得鼻青脸肿,甚至是粉身碎骨。这样的事件出现得越多,社会积怨就会越大。因此,人权立法和机构保障的完善工作要以时不我待的精神予以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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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人权法的基础联合国多年来,这项承诺已经形成法律,其形式包括条约、国际习惯法、一般性原则、区域协定、和国内法。通过这些法律,人权得到表述和保障。在《国际人权宣言》的鼓舞下,已经产生了80多个国际人权条约和宣言,许许多多区域人权公约,各国的人权法案和宪法条款,它们共同构成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全面体系,提高和保障人权。 https://www.un.org/zh/about-us/udhr/foundation-of-international-human-rights-law
2.人权保障(精选十篇)第一代人权,要求国家不侵犯人的权利(这是政府的消极义务),并当有关侵权的情况出现时,给权利人以保护或司法救济(这是政府的积极义务)。属于这一代人权的有人身自由、信仰和表达自由及财产权等。 第二代人权,具有明显的社会主义性质,要求国家履行积极的责任,以保障公民在实际上能享有权利(这是政府的积极责任)。属于https://www.360wenmi.com/f/cnkey64ojxo9.html
3.论数据使用保护的国际知识产权制度数字权利是允许个人访问、使用、创建和发布数字媒体或访问和使用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和电信网络的那些人权和法律权利。该概念特别涉及在数字技术尤其是互联网背景下保护和实现现存权利,例如隐私权和表达自由权。一些国家/地区的法律承认互联网访问权。与互联网有关的一些人权已被确定,其中包括言论自由、数据保护、隐私权和https://sciiip.gdufs.edu.cn/info/1026/1674.htm
4.加强法律监督促进人权保障中国检察机关将采取有力措施,继续加大人权保障力度,维护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 l、中国检察机关将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特别是改革和完善检务公开机制,加强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办案过程和检察机关终结性法律文书的公开,加强对当事人及其近亲属、辩护人和新闻媒体的公开,形成包括公开时机、内容、对象、方式等内容的公开制度http://www.iolaw.org.cn/global/en/new.aspx?id=38433
5.人权发展概况与中国人权的法律保护.ppt人权发展概况与中国人权的法律保护.ppt,湖南省委直属机关党校: 严永 人权发展概况与中国人权的法律保护 一、人权概念及其历史演变 二、中国当代人权的基本观点 三、中国人权的法律保护 一、人权概念及其历史演变 从一定的意义上说,一部人类的历史,就是争取和实现人权的https://max.book118.com/html/2018/0327/158954972.shtm
6.尊重和保障人权7篇(全文)规范警察合理使用枪支是在维护社会安宁与保障人权之间达成平衡的唯一可行路径。尽管法律授予警察使用枪支的权力, 若在无需用枪就能制止犯罪的情形下, 就尽量不使用枪支这样致命性武器, 只有在可能发生严重危害后果的情况下, 穷尽其它手段后不足以制止犯罪活动时, 才可用枪。 (2)https://www.99xueshu.com/w/ikey9up1vd2l.html
7.检察机关在人权司法保障中的作用民主与法制杂志电子版二、检察机关在人权司法保障中肩负特定重要责任 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在人权司法保障中肩负特定责任,这既基于检察机关宪法定位,也由于法律在检察机关人权保障方面设计了一系列特定制度,还在于长期实践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探索出台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保障人权专门措施。 http://e.mzyfz.com/mag/paper_50937_26557.html
8.试论劳动法与劳动者的人权保障在人类社会的一定历史阶段,人们之间各种社会关系的性质与状况决定着人权的性质与状况。人权的实现、保障和发展,只能在法律的调整下,使社会关系不断改善并趋于理性与和谐中才能实现。 (二)人权的本质即人们应当享有的各种利益只能由法律来维护与保障 “人们所追求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马克思)。人们所追求的人权https://www.fwsir.com/fl/html/fl_20061123163400_4958.html
9.人权保障主要是指对公民权利的法律保障,具体包括公民权利的宪法人权保障主要是指对公民权利的法律保障,具体包括公民权利的宪法保障、立法保障、行政 人权保障主要是指对公民权利的法律保障,具体包括公民权利的宪法保障、立法保障、行政保护和司法保障。其中,权利保障的关键环节是 A : 行政保护 B : 立法保障 C : 宪法保障 D : 司法保障 查看答案和解析https://jixun.iqihang.com/zixun/shiti/2024445754.html
10.范振汝:双人权论中之率性自然与人权保障及制度创新本论文重点探讨了双人权论中之率性而为、自然无为概念对人权及人类创新活动之保障,并以选举制度之创新来说明之。人类创新行为需要不停地有新的创意,以应付及满足不停变动的生活环境和人类欲望。故此,人类必须能率性而为,从心所欲,这就需要个人或团体权利之保障。但是权利规范、制度(法律和道德)之制定,必须依从一地https://www.legal-theory.org/?mod=info&act=view&id=212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