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于2004年载入宪法,成为我国宪法的一项重要原则,体现了社会主义的民主本质要求。《牛津法律大辞典》对人权的定义为:“人权,就是人要求维护或者有时要求阐明的那些应在法律上受到承认和保护的权利,以使每一个人在个性、精神、道德和其他方面的独立获得最充分与最自由的发展。”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首次阐明了人类大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和普遍人权,作为所有人民和所有国家努力实现的共同标准。人权被认为是当代国际社会获得普遍承认的价值和政治道德观念,是否尊重和保障人权已经成为评判一个国家民主法治的标杆。
素有“小宪法”之称的刑事诉讼法,应当特别强调保障人权,因为刑事诉讼法不仅应当赋予公安司法机关必要的权力以有力追究和惩罚犯罪,同时必须严格限制国家公权力以防止公民个人权利受到侵害。国家专门机关在追究、惩罚犯罪的过程中,往往自觉或不自觉地超越权限、甚至滥用权力,从而侵犯了诉讼参与人,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严重损害了司法公正。刑事诉讼领域内的保障人权,可以从三个层面去理解,第一个层面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的权利,防止无罪的人受到刑事法律追究,防止有罪的人受到不公正的处罚;第二个层面是保障所有诉讼参与人、特别是被害人的权利;第三个层面是通过对犯罪的惩罚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权利不受犯罪侵害。其中,保障被追诉人的权利是保障人权的重心所在。当然,我们强调刑事诉讼法保障人权的重要性,并非忽视其惩罚犯罪的价值和目的。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是两种不同的价值取向,是一对矛盾的两个方面,两者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相互转化,当两者处于并重的平衡关系时,就能更好地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当两者偏重偏轻时,就会引发某种社会矛盾和问题,不利于社会的安定和谐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新刑事诉讼法在加强人权保障的指导思想下,在辩护制度、证据制度、强制措施、侦查程序、审判程序等方面进一步完善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障措施,同时在保障人权方面加强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强化了检察机关在人权保障中的作用。择其要点阐释如下。
一、强力改革完善辩护制度,扩大法律援助的范围
二、明示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为从制度上进一步遏制刑讯逼供和其他非法取证的行为,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彰显程序正义,新刑事诉讼法结合中国国情并参考《联合国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原则。并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内容:一类是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即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另一类是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即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在一定条件下,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并具体设置了可操作性的排除程序。
三、严格限制采取强制措施后不通知家属的例外情形,完善家属知情权
原刑事诉讼法规定,所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采取拘留和逮捕后,在有碍侦查的情况下,都可以不通知家属。原法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通知家属问题未作规定。新刑事诉讼法严格限制采取强制措施后不通知家属的例外情形,明确规定,采取逮捕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应当在执行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家属;同时,将拘留后因有碍侦查不通知家属的情形,仅限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两种案件。保障被剥夺人身自由者家属的知情权,一方面可以避免其家属担惊受怕,另一方面可以保障其及时聘请辩护人介入诉讼。这是一个现实条件下的较大进步。
四、完善侦查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程序,建立讯问全程录音录像制度
侦查阶段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权力与权利激烈博弈,最容易发生刑讯逼供等侵权现象。为了加强对公权力制约,有效遏制刑讯逼供,实现讯问程序的正当性,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送看守所羁押;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
五、完善审判程序,保障被告人获得公正审判权
六、增加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内容,强化了检察机关在人权保障中的作用
(作者分别为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国家检察官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