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重和保障人权:不仅仅是一项基本原则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于2004年载入宪法,成为我国宪法的一项重要原则,体现了社会主义的民主本质要求。《牛津法律大辞典》对人权的定义为:“人权,就是人要求维护或者有时要求阐明的那些应在法律上受到承认和保护的权利,以使每一个人在个性、精神、道德和其他方面的独立获得最充分与最自由的发展。”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首次阐明了人类大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和普遍人权,作为所有人民和所有国家努力实现的共同标准。人权被认为是当代国际社会获得普遍承认的价值和政治道德观念,是否尊重和保障人权已经成为评判一个国家民主法治的标杆。

素有“小宪法”之称的刑事诉讼法,应当特别强调保障人权,因为刑事诉讼法不仅应当赋予公安司法机关必要的权力以有力追究和惩罚犯罪,同时必须严格限制国家公权力以防止公民个人权利受到侵害。国家专门机关在追究、惩罚犯罪的过程中,往往自觉或不自觉地超越权限、甚至滥用权力,从而侵犯了诉讼参与人,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严重损害了司法公正。刑事诉讼领域内的保障人权,可以从三个层面去理解,第一个层面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的权利,防止无罪的人受到刑事法律追究,防止有罪的人受到不公正的处罚;第二个层面是保障所有诉讼参与人、特别是被害人的权利;第三个层面是通过对犯罪的惩罚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权利不受犯罪侵害。其中,保障被追诉人的权利是保障人权的重心所在。当然,我们强调刑事诉讼法保障人权的重要性,并非忽视其惩罚犯罪的价值和目的。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是两种不同的价值取向,是一对矛盾的两个方面,两者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相互转化,当两者处于并重的平衡关系时,就能更好地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当两者偏重偏轻时,就会引发某种社会矛盾和问题,不利于社会的安定和谐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新刑事诉讼法在加强人权保障的指导思想下,在辩护制度、证据制度、强制措施、侦查程序、审判程序等方面进一步完善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障措施,同时在保障人权方面加强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强化了检察机关在人权保障中的作用。择其要点阐释如下。

一、强力改革完善辩护制度,扩大法律援助的范围

二、明示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为从制度上进一步遏制刑讯逼供和其他非法取证的行为,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彰显程序正义,新刑事诉讼法结合中国国情并参考《联合国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原则。并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内容:一类是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即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另一类是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即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在一定条件下,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并具体设置了可操作性的排除程序。

三、严格限制采取强制措施后不通知家属的例外情形,完善家属知情权

原刑事诉讼法规定,所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采取拘留和逮捕后,在有碍侦查的情况下,都可以不通知家属。原法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通知家属问题未作规定。新刑事诉讼法严格限制采取强制措施后不通知家属的例外情形,明确规定,采取逮捕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应当在执行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家属;同时,将拘留后因有碍侦查不通知家属的情形,仅限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两种案件。保障被剥夺人身自由者家属的知情权,一方面可以避免其家属担惊受怕,另一方面可以保障其及时聘请辩护人介入诉讼。这是一个现实条件下的较大进步。

四、完善侦查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程序,建立讯问全程录音录像制度

侦查阶段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权力与权利激烈博弈,最容易发生刑讯逼供等侵权现象。为了加强对公权力制约,有效遏制刑讯逼供,实现讯问程序的正当性,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送看守所羁押;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

五、完善审判程序,保障被告人获得公正审判权

六、增加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内容,强化了检察机关在人权保障中的作用

(作者分别为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国家检察官学院副教授)

THE END
1.国际人权法的基础联合国多年来,这项承诺已经形成法律,其形式包括条约、国际习惯法、一般性原则、区域协定、和国内法。通过这些法律,人权得到表述和保障。在《国际人权宣言》的鼓舞下,已经产生了80多个国际人权条约和宣言,许许多多区域人权公约,各国的人权法案和宪法条款,它们共同构成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全面体系,提高和保障人权。 https://www.un.org/zh/about-us/udhr/foundation-of-international-human-rights-law
2.人权保障(精选十篇)第一代人权,要求国家不侵犯人的权利(这是政府的消极义务),并当有关侵权的情况出现时,给权利人以保护或司法救济(这是政府的积极义务)。属于这一代人权的有人身自由、信仰和表达自由及财产权等。 第二代人权,具有明显的社会主义性质,要求国家履行积极的责任,以保障公民在实际上能享有权利(这是政府的积极责任)。属于https://www.360wenmi.com/f/cnkey64ojxo9.html
3.论数据使用保护的国际知识产权制度数字权利是允许个人访问、使用、创建和发布数字媒体或访问和使用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和电信网络的那些人权和法律权利。该概念特别涉及在数字技术尤其是互联网背景下保护和实现现存权利,例如隐私权和表达自由权。一些国家/地区的法律承认互联网访问权。与互联网有关的一些人权已被确定,其中包括言论自由、数据保护、隐私权和https://sciiip.gdufs.edu.cn/info/1026/1674.htm
4.加强法律监督促进人权保障中国检察机关将采取有力措施,继续加大人权保障力度,维护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 l、中国检察机关将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特别是改革和完善检务公开机制,加强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办案过程和检察机关终结性法律文书的公开,加强对当事人及其近亲属、辩护人和新闻媒体的公开,形成包括公开时机、内容、对象、方式等内容的公开制度http://www.iolaw.org.cn/global/en/new.aspx?id=38433
5.人权发展概况与中国人权的法律保护.ppt人权发展概况与中国人权的法律保护.ppt,湖南省委直属机关党校: 严永 人权发展概况与中国人权的法律保护 一、人权概念及其历史演变 二、中国当代人权的基本观点 三、中国人权的法律保护 一、人权概念及其历史演变 从一定的意义上说,一部人类的历史,就是争取和实现人权的https://max.book118.com/html/2018/0327/158954972.shtm
6.尊重和保障人权7篇(全文)规范警察合理使用枪支是在维护社会安宁与保障人权之间达成平衡的唯一可行路径。尽管法律授予警察使用枪支的权力, 若在无需用枪就能制止犯罪的情形下, 就尽量不使用枪支这样致命性武器, 只有在可能发生严重危害后果的情况下, 穷尽其它手段后不足以制止犯罪活动时, 才可用枪。 (2)https://www.99xueshu.com/w/ikey9up1vd2l.html
7.检察机关在人权司法保障中的作用民主与法制杂志电子版二、检察机关在人权司法保障中肩负特定重要责任 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在人权司法保障中肩负特定责任,这既基于检察机关宪法定位,也由于法律在检察机关人权保障方面设计了一系列特定制度,还在于长期实践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探索出台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保障人权专门措施。 http://e.mzyfz.com/mag/paper_50937_26557.html
8.试论劳动法与劳动者的人权保障在人类社会的一定历史阶段,人们之间各种社会关系的性质与状况决定着人权的性质与状况。人权的实现、保障和发展,只能在法律的调整下,使社会关系不断改善并趋于理性与和谐中才能实现。 (二)人权的本质即人们应当享有的各种利益只能由法律来维护与保障 “人们所追求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马克思)。人们所追求的人权https://www.fwsir.com/fl/html/fl_20061123163400_4958.html
9.人权保障主要是指对公民权利的法律保障,具体包括公民权利的宪法人权保障主要是指对公民权利的法律保障,具体包括公民权利的宪法保障、立法保障、行政 人权保障主要是指对公民权利的法律保障,具体包括公民权利的宪法保障、立法保障、行政保护和司法保障。其中,权利保障的关键环节是 A : 行政保护 B : 立法保障 C : 宪法保障 D : 司法保障 查看答案和解析https://jixun.iqihang.com/zixun/shiti/2024445754.html
10.范振汝:双人权论中之率性自然与人权保障及制度创新本论文重点探讨了双人权论中之率性而为、自然无为概念对人权及人类创新活动之保障,并以选举制度之创新来说明之。人类创新行为需要不停地有新的创意,以应付及满足不停变动的生活环境和人类欲望。故此,人类必须能率性而为,从心所欲,这就需要个人或团体权利之保障。但是权利规范、制度(法律和道德)之制定,必须依从一地https://www.legal-theory.org/?mod=info&act=view&id=212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