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公信力的困境及出路

不得不说,舆论在很多情况下还是有利的,比如在“许霆案”中,如若不是舆论的力量,那么可能许霆就会因为法官的无知而蒙受不白之冤。但是,任何事物都有其两面性,“舆论审判”也不例外。在现实生活中,公众舆论、新闻媒体经常会越位干扰司法审判,对司法公正造成不利影响,“李昌奎案”与“药家鑫案”就是活生生的例子。

《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如今在强大的网络舆论面前,司法往往选择顺应舆论,有所妥协或退让,几乎每一次司法裁决的改变都会被誉为“民意的胜利”、“正义的彰显”、“庶民的胜利”。这看起来确实鼓舞人心,但却遮蔽了一些重要问题:舆论具有独特影响力的内在机理为何?舆论是否等同于网络民意?网络民意能否体现普遍的公平正义理念?这对司法公信力的影响无疑是巨大的,人们越来越不再相信司法审判,而相信自己可以“改变审判结果”。

二、“舆论审判”对司法公信力造成的困境

(一)“舆论审判”现象的成因

1.新闻媒体的不当报道

恰当的新闻报道对司法审判具有舆论监督作用,如果新闻媒体超越监督的合理界限,对其所选择的个案作带有某种倾向性的报道,那么这就不再是监督而是干涉司法公正,挑起民愤、激化矛盾,造成社会舆论与司法公正的对立,这无疑对正常的司法审判活动造成了很大的干扰。

特定的专业技能和职业生存环境,造就了司法人与社会人思维方法和价值判断上的分殊。①理性化和程序化是司法公正所遵循的判断方式,在很大程度上,这就会与以感性化为主的社会大众的道德观念产生矛盾。作为非司法工作人员的媒体,通常会站在道德的立场上对案件进行报道。为了博取眼球,甚至会对案件边缘事件如双方当事人的家庭背景、社会关系等进行大量描述,这些或多或少都会让大众对司法的公正性产生质疑,无疑又把案件推向了公众舆论的风口浪尖上。在巨大的社会舆论压力下,司法审判人员便可能会受其影响,在司法审判时对案件的判决作出不恰当的判决,这就造成了“舆论审判”。

2.公众法律信仰的缺乏

3.网络舆论的失真

在网络环境中,人人都是新闻的制造者和传播者,因此,网络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难以得到保障。再加上网络上漫天飞的真假难辨的消息、断章取义的消息,使网络信息的真实性更加模糊不清。此外,对于网民来说,不同的背景、不同的生活和不同的阅历,导致他们对事物的见解也会有所不同。网民在网络活动中通常会用假名或匿名对一些事物畅所欲言。这种网络虚假身份一定程度上对其道德责任意识产生了消极的影响,许多综合素质低下或者心有郁结无处发的网民便利用这种假身份,对某人或某事进行攻击、诽谤甚至谩骂,给他人造成了困扰。尤其是对一些社会热点案件随意地进行评判、抨击,时常形成网络群体性事件,给司法部门造成压力,使司法审判的公正性大打折扣,大大降低了司法公信力。

(二)社会舆论对司法公信力的影响

对案件事实真相的发掘需要以过硬的专业素养和强有力的证据作支撑,但公众却常常通过道德、情感、直觉和常识对案件进行判断。在此过程中,严谨的法律分析往往被富于情感的道德评判所替代,法律素养和法律视角的缺失决定了公众对案件事实真相认识的偏差。对于社会舆论,司法机关无法置其于不顾,否则即可能处于社会矛盾的中心。然而,司法与道德是两个不同的领域,司法公正是法律价值上客观理性的公正,道德公正却往往带有公众的个人情感和立场,具有强烈的主观性和感情色彩。由于新闻媒体与网络舆论缺乏有效的约束,公众对司法裁判的任意评判进一步恶化了当下司法公信力缺失的现状。每当案件的判决结果与民意相违背时,社会上的各种舆论便扑天而来,司法审判机关往往不堪重压,被迫违反程序公正或实体公正作出符合民意的判决。

三、“舆论审判”下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出路

在司法公信力还未深入人心的情况下,司法与社会舆论的紧张关系在个案中可能会进一步加剧。有些案件中司法机关主动采取诉讼外手段,消除不良社会影响的隐患,从法院对司法权威进行存量保护的角度讲,无可厚非。④笔者认为,在当今“舆论审判”状况仍未好转的形势下,可从以下几个方面逐步提高司法公信力:

(一)建立应对机制

1.建立信息公开机制

社会公众参与司法运作过程,能促使社会公众对司法审判活动进行监督,有利于改善社会公众对司法的印象,消除其对司法的质疑,增强司法的公信力。司法公信力的有效生成有赖于社会公众认同司法运作的过程及其结果,人们需要知道社会通过法院将会加诸于其具体行为上的法律后果,了解他们所承担的责任,并且期望在一个特定诉讼中获得某种益处,⑤所以司法活动公正性的实现,必须依赖于公众的充分参与。

2.建立舆情预警机制

(二)构建责任监督机制

(三)“舆论审判”双方的改进措施

对于司法审判机关来说,应坚持审判权的独立性与自治性,牢握审判权,避免出现“舆论审判”。这就需要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守住审判独立性的底线,理性对待社会舆论。在必要的情况下,法院还应建立起相应的防范机制。对此,可借鉴国外关于变更管辖的成功经验。一般而言,舆论的影响具有一定的地域限制,案发地往往是舆论的中心。当审判地点已造成偏颇的舆论时,则应将案件移送到尚未受到舆论压力的其他法院管辖。⑧

THE END
1.法网天平三重防护令除了上述各项具体规则之外,还需要建立一个高效且有效的监督系统,以便监控这些规则是否被正确实施。如果发现有人违反了这三个防护令,将会受到相应法律措施。一旦被发现滥用职权,就必须承担责任并接受相应惩罚,从而形成一种震慑作用,有助于提高整个司法体系运行效率。 https://www.1lhyh3ij.cn/ke-yan-cheng-guo/433497.html
2.拐骗儿童怎么判?是衡量社会道德的一把尺热点里的价值观司法审判和公众舆论的价值取向差异,造成人们对审判结果有心理落差 从这些争议中我们看到的是司法审判与社会舆论之间存在的矛盾和对立,特别是关注焦点的不同。从价值取向来说,司法审判是基于理性的,更重视程序上的正义,而社会舆论它是基于感性,更重视道德和伦理层面的正义。从关注的焦点来说,司法审判往往更重视犯罪事实https://news.hbtv.com.cn/p/2397352.html
3.舆论问题论文范文12篇(全文)从2006年的“虐猫事件”到2007年的“后妈虐童”事件,再到2008年的“很黄很暴力”事件等,都表明网络舆论使用不当会对事件当事人造成很大的伤害。网络舆论“暴力化倾向”“网络审判”“群体极化”等现象都成为影响网络舆论监督,甚至干扰正常司法程序和人事任免的隐患。https://www.99xueshu.com/w/ikey0e8xcc6r.html
4.舆论监督审判(精选十篇)舆论就是公众的意见, 舆论监督就是公众通过舆论这种意见的形态, 对各种权力组织和其工作人员, 以及社会公众人物自由表达看法的客观效果。①近些年来, 随着媒体的进一步发展, 大众以及媒体更加热衷于对一些热点案件发表看法、表达意见。传媒与司法、舆论与司法的关系很微妙, 就像一场博弈。舆论监督将司法审判放置于社会大https://www.360wenmi.com/f/cnkeyju53xo2.html
5.司法考试司法考试2002解析: 2002年司法考试大纲规定:法律职业责任的范围包括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纪律处分。据此,ABCD皆入选。 75.下列有关法官行为的论述中,哪些体现了审判独立的原则? A.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应当避免受到新闻媒体和公众舆论的不当影响 B.法官应当尊重其他法官对审判职权的独立行使 http://www.yuloo.com/news/185762.html
6.关于司法公正论文范文资料与媒介审判和司法公正平衡有关论文参考现实生活中却存在着大量媒介审判的事实.它总是以大众传媒为载体,背后却是代表公众舆论和上级人民法院以及其他国家公共权利的力量共同起作用,而大众传媒的舆论对司法部门的审判不直接干扰,而是直接作用于上级人民法院和其他国家公权力机关,从而实现上而下的对司法部门的审判施加压力和发出指令,以此来影响和扰乱司法审判的http://chinachinarussiabelarus43www.anydaily.com/benkelunwen/11515.html
7.中国审判近年来,为加强和完善司法公开,拓宽司法公开的广度和深度,四川高院积极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科技手段,相继在互联网上开辟了官方网站和官方微博,并及时在官方网站与官方微博上发布审判信息和各种司法资讯,保障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增强公众对司法的认同,确保司法廉洁,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http://www.chinatrial.net.cn/chat/21.html
8.于欢案:社会舆论与司法审判应相互尊重关于于欢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以及应该如何判决的讨论持续进行,社会公众的正义观念与司法实践结果之间的落差持续碰撞,人情、道德、法律之间又该如何平衡。 [舆论在司法审判中的重要作用] “于欢案”所牵动的社会大众神经的波动,在网络上引起的广泛讨论,恰恰就是中国法治发展的一个缩影。 http://m.bj.huatu.com/2018/0223/822786.html
9.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题系列分析(四)司法司法公正是实现法治的保证,法治的标志是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审判独立原则在法官行为上的体现包括:①独立思考自主判断,正确认定案件事实;②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对案件不主观偏见,不受其他法律以外的因素的影响;③尊重其他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④不受新闻媒体和公众舆论的不https://www.diyifanwen.com/jigekaoshi/sifa/0651302383363242.htm
10.浅谈网络民意与司法公正人民法院必须接受和支持网络公众舆论与媒体的监督,但对于那些严重失实报道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网民、媒体应该追究相关责任,即对网络监督行为规范化、法制化,防止社会监督被滥用。 3.提高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 衡量司法公正的标准,并不局限于裁判了多少案子,平定了多少纷争,而是要最大限度地避免纷争。保障社会的稳定和安全有http://www.law-lib.com/flsz/sz_view.asp?no=1990
11.浅论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及对策杜红涛律师律师文集一、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之间冲突 (一)媒体监督异化为舆论审判,妨碍司法权的公正行使 “舆论审判”,即舆论超越“司法审判”对尚未审判或正在审判的以刑事案件为主的各类案件发表各种关于定罪量刑的倾向性意见,并通过对舆论的影响干涉司法活动独立性的行为,其在本质上是对真正代表公众理性意志的法律适用程序的扰乱。在现实https://m.lawtime.cn/article/lll113608880113613974oo682332
12.新媒体视野下媒介审判与司法公正的博弈——以“药家鑫案”为例.pdf商登珲 120)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重庆401 摘要:近年来,以对2011年“药家鑫故意杀人案”的报道为典型代表的媒介介入司法领域现象,反映出媒介利用自 身优势,对案件事实进行夸大甚至虚假报导,激发公众的非理性情绪,造成强大的社会舆论,对司法公正产生了诸多 不良的影响,形成了事实上的媒介审判,偏离了媒介监督的宗旨https://max.book118.com/html/2015/0905/24680355.shtm
13.2021年乔治·弗洛伊德谋杀案(沙文)审判埃里森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对于弗洛伊德家族、我们深爱的社区以及所有正在观看比赛的人,我想说:乔治·弗洛伊德很重要。他被爱着。他的生命很重要。他的生命有价值。我们将为他和你寻求正义,我们一定会找到的。”在回答问题时,埃里森驳斥了强烈的公众压力影响这一进程的观点。 https://www.360doc.cn/article/82716111_1103403734.html